广东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工作程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工作程序一、受理。
申办单位将申请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请,省安科中心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二、流转。
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监管一处。
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抄报单反馈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负责落实抄报单上的办理意见。
三、初审(评审)。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必须赴现场进行。
由监管一处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后,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设区市、县安监局,省安科中心等有关人员对《报告》进行现场评审。
其中省属矿山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监管一处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设区市安监局、省属有关经组织、省安科中心等有关人员参加。
2、省安科中心依据专家对《报告》评审意见和现场验收意见,针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评价机构对《报告》的修改及复查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等)和《报告》评审意见书(《报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准确等),初步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报监管一处。
四、复审。
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报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办理意见,整理归纳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受理审查工作情况,拟定下一次会议议题,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
五、决定。
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监管一处、省安科中心、办证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听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受理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六、办结。
经联席会议决定同意批复的项目,由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对决定不予批复的项目,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批复告知书,由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安监[2012]2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2.10【实施日期】2012.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粤安监〔2012〕20号2012年2月10日)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安监[2007]38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粤安监〔2007〕382号 2007年8月13日)为规范广东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审查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设备选择、结构设计、布局合理性、材料选用等方面。
2. 设计审查程序:确定设计审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提交设计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等环节。
3. 设计审查要求: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良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
4. 设计审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布局方案、设备选型、结构设计、自动化系统设计、电气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设计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要求。
6. 设计审查报告:根据设计审查意见,编写设计审查报告,包括审查的结论和建议等,并提交给申请单位。
7. 设计验收流程:根据设计审查要求,对已完成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申请验收、组织评审、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编制等。
8. 设计验收标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设计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9. 设计验收文件:根据设计验收结果,编制设计验收报告,并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书。
10. 设计变更审查与验收: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变更时,对变更后的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变更后的设计符合安全规定。
以上是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则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是指针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
1. 审查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2. 设计要求: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性、可靠性和适用性等。
3. 审查内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基本构造、材料选用、结构强度、消防安全等方面。
4. 验收要求: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前需要提供相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等资料。
5. 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基本安装情况、设备使用情况、操作程序等方面。
6. 审查和验收机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7. 监督和管理: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当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则的执行和质量的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则概述。
实际操作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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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合理可行,能够有效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的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如下:1. 设计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非煤矿山申请设计审查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2)前期审查: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前期审查,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专家评审: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
2. 设计审查内容(1)安全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置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矿山的实际情况,是否充分考虑了矿山的地质、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特点;(3)安全设施的主要结构、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4)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能够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5)安全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
3. 设计审查后的程序(1)设计审查合格:有关部门出具设计审查合格证明,允许申请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
(2)设计审查不合格:有关部门向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提交申请。
4. 设计审查的监管有关部门对设计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对有关技术人员的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性。
5. 设计审查的验收在施工完成后,由非煤矿山的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和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就是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的规则,通过该规则的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办法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流程图
欢迎阅读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流程不受理受理窗口公示 审批必备资行政相对人 1、准备审批资料。
补 件 说明补件要退 件受理审查 行政审批 审查 现场审查整 改未通过通过通过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审查及竣工验收意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审查内容及范围(一)建设项目审查内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二)建设项目审查范围:生产经营规范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企业;设计等别为四等(含四等)以下的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址勘探单位。
二、设定建设项目审查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三、建设项目审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建设项目审查。
四、建设项目审查条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2.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二)竣工验收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符合设计要求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条件的;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的;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安全责任,是行政机关和市民的共同责任,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改善安全状况,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社会继续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办法》(GB50914-2009)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其设计包括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设计。
(2)设计审查:指设计人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提出申请,由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对安全设施设计实现情况进行审查。
(3)竣工验收:指安全验收机构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实质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由安全验收机构对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的检查、验收、定期审核,确保项目之安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的相关规定。
(二)防火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分区的规定,保证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安全,可满足有关设施设备的防火节能和消防要求;(三)必须考虑非煤矿山夏季干旱季节的高温特点,原则上非煤矿山建筑必须在某种水体中安装消防水池,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由安全审查机构完成,该机构应由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
(一)申请人应按照安全审查机构的要求向安全审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方案;(2)安全设施施工图;(3)设计计算书;(4)专家鉴定报告。
(二)安全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设施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批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书。
(三)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安全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终审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修订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则概述:
1. 设计审查阶段:
- 设计单位出具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图纸、材料清单等。
- 申请方向相关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并填写申请表格。
- 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设计单位反馈需要改进的地方。
- 设计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设计文件,直至满足相关要求。
2. 设计审查验收阶段:
- 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文件已满足相关要求,并向相关部门提交设施验收申请。
- 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 设计单位根据验收报告进行设施调整和改进,确保设施达到相关标准。
- 设计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改进后的设施,并填写验收表格。
- 相关部门对设施进行最终验收,并签发相应的安全设施合格证书。
3. 相关要求和标准: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定。
- 设施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 设施的功能、布局、容量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求。
- 设施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防火、防爆、防尘、防辐射等。
- 设施必须符合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总结: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具体的规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矿山类型有所差异,因此需要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三、基本原则
在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基本 原则,18号令中作出了明确的多项的规定,就是依法管理、 依法采取保障措施。比如在18号总则中即规 定: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 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18号令共设计五章36条)
一、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 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办法。 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
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第五条:本实施 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 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石油天然气企业。 建设项目 :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因此:18号令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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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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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 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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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我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科所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省安科所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省安科所审核。
(四)省安科所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意见。
如果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在评审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
(五)省安科所应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送到省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参考格式见附件5)。
四、设计审查(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按分级监管的权限,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2);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为各自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设计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
由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安全条件等具体情况选择会审或函审。
审查后,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附专家名单(参考格式见附件6)〕,经审查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审查意见。
(六)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参考格式见附件7);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工作,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负责评审、备案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对申请资料、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和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3);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三)验收程序: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分若干个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4)安全标志及设置;(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专家组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8)。
4.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名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0)〕,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为各自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对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参考格式见附件9),经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参考格式见附件11);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六、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专家组应选聘与该建设项目相关的各专业专家,审查、验收的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含5人)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专家任副组长,下设的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1—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其它(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会议议程见附件12);(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报送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复审通过后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到负责审查验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5.关于×××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7.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8.×××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9.关于×××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的函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11.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1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会议议程附件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此表一式四份)附件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此表一式四份)附件5:关于×××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建设单位):你单位报来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已由我局收悉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