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失效
技术合同法全文
技术合同法全文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101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详细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技术效劳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以下是我今日要与大家共享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全文内容。
内容仅供参考,欢送阅读! 技术合同法全文如下:(1101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通过1101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书目第一章总那么其次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效劳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开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效劳,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其次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和技术效劳所订立确实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同等、互利有偿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依据运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赐予嘉奖。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3.15•【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施行日期】1989.03.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合同法有效期
合同法有效期
合同法有效期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即合同签订后对
各方的约束力和执行期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但是也受到法律的
限制和规范。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法有效期的条款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的生效日期,明确规定合同自何时开始生效,对各方产
生约束力。
2. 合同的有效期限,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日期,也可以是特定事件的发生。
3. 合同的终止条件,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合同期满、合
同目的实现、合同违约等。
4.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规定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书面通知、仲裁裁决等。
5. 合同有效期延长和续订,约定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延长和续订方式和条件。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合同法有效期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各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具体操作中,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有效期条款,并解释相关法律术语和条款,确保客户对合同法有效期的理解和满意。
合同多久失效
合同多久失效
合同的失效时间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类型、签订的条款、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等。
下面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合同失效的时间:
1. 合同期限届满: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具体的期限,例如一个月、一年或更长时间。
当合同期限到达时,合同将自动失效。
在此之前,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续签合同。
2. 条件发生:合同可能以特定条件为基础,例如某项工程的完成、某笔款项的支付等。
当达到这些条件时,合同即失效。
3.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会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4. 违约: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违约解除的具体时间可以在解除通知中指定。
5. 法定失效: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因为法律法规的改变而失效,例如政府颁布了新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消失。
一些条款可能在合同失效后仍然有效,例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中国技术合同法
中国技术合同法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技术合同在企业间的交易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国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本文将从技术合同的定义、内容、签订和履行等几个方面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技术的开发、转让、使用等目的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名称、标的、义务、权利等。
合同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标的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技术项目或者技术成果;合同的义务是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合同的权利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权益。
其次,技术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
双方之间应当进行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共同协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技术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情形,包括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强制性审查的规定等。
对于存在违法情形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无效。
再次,技术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保证履行义务的完成。
当事人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发现有实施技术合同的风险可能导致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最后,技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违反技术合同的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技术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等。
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技术合同法的法律效力
技术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在当前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技术合同成为各行各业密切合作的重要方式。
技术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技术合同关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技术合同法的制定背景、法律责任、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技术合同法的法律效力。
一、技术合同法的制定背景技术合同法的制定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以及我国对技术合同的特殊重视,力求通过法律手段对技术合同进行合理规范和保护。
现代技术合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技术合同纠纷。
2017年1月1日,我国《技术合同法》正式施行,明确了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与履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技术合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技术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技术合同法明确了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于违约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首先,技术合同法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同时,技术合同法还强调了对故意违约和恶意串通行为的打击,加大了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技术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后,在技术合同法中还明确了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还是技术转让人、技术接受人,只要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技术合同法中的争议解决技术合同的纠纷不可避免,解决技术合同纠纷的方式直接影响了技术合同法的法律效力。
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中,仲裁作为一种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优势,成为技术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此外,技术合同法还加强了人民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的审理力度,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权。
中国技术合同法
中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草案)在总则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
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原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原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举例该条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势变更",至于是否变更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是否返还收取的使用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技术合同法废止_0
技术合同法废止篇一:废止的法律、法规废止的法律、法规(20XX-5-17)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1.关于禁毒的决定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废止。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三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项目的目标、范围和要求;(二)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三)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的方式和条件;(四)技术开发的进度、期限和验收标准;(五)技术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六)技术保密义务;(七)技术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八)技术成果的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订立程序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承诺和签订书面合同三个阶段。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要约技术合同的要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技术项目的目标、范围、要求、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承诺技术合同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履行技术合同的能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签订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条技术开发的进度和期限技术开发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的进度和期限进行。
如果需要延期,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变更技术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解除技术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终止技术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民法典》公布之后,合同法已经废止!
《民法典》公布之后,合同法已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这里,已经废除了《合同法》,但没有提及《劳动合同法》。
所以,合同依据里不要再出现《合同法》这个字眼了!

有眼尖的网友问了:2021年民法典包涵建筑法吗?
2021年民法典不包涵建筑法。
因为民法典是民法,而建筑法更倾向于属于行政法。
建筑法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完整版)
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技术合同法的发展历程: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在总则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
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原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原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举例该条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势变更,至于是否变更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是否返还收取的使用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合同多久失效
合同多久失效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某项交易或协议中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合同并非永久有效,它们有一定的时效性。
那么,合同多久失效呢?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失效时间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一般来说,合同可
以分为两种类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合同,比
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类合同在规定的终止日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双方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则是指在合同中未规定明确的终止日期,比如销售合同、服
务合同等。
这类合同的失效时间通常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合同的失效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法律的变化等。
总的来说,合同的失效时间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确定的。
双方在签订合
同时应该清晰地了解合同的失效时间,并在合同失效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也应该及时了解法律的变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技术合同协议法实施条例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实施条例。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发文单位:国家科委文号:国家科委令第4号发布日期:1989-3-15执行日期:1989-3-15失效日期:20xx1006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于2000年10月30日通过,2002年5月1日施行。
本法规定了技术合同的内容、签订、解除和履行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国家范围内承诺以技术为对象的合同。
主要涉及技术转让(包括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投资等等。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于信任和自愿完成技术合同,负责任地履行合同义务,技术合同有效。
当事人可以形成书面合同或者非书面合同,非书面合同也受《技术合同法》规范和保护。
签订技术合同要遵守《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认真签订技术合同,根据技术发展的需求,加之双方当事人灵活变通,进一步调整合同。
解除和履行技术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技术合同法》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本法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权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机制申请调解、起诉或者提起仲裁,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2023年8月份失效的法规
2023年8月份失效的法规
摘要:
一、前言
二、失效法规的概述
三、失效法规的具体内容
1.法规一
2.法规二
3.法规三
四、失效法规的影响和启示
五、结语
正文: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法规也需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2023 年8 月份,我国将有一批法规失效。
这些失效法规涉及到多个领域,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失效法规的概述
2023 年8 月份失效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失效法规的具体内容
1.法规一
(1)法规一的背景和目的
(2)法规一的主要内容
(3)法规一失效的原因和影响
2.法规二
(1)法规二的背景和目的
(2)法规二的主要内容
(3)法规二失效的原因和影响
3.法规三
(1)法规三的背景和目的
(2)法规三的主要内容
(3)法规三失效的原因和影响
四、失效法规的影响和启示
失效法规的实施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也启示我们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与时俱进,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语
失效法规的更新换代是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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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失效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二: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