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在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主要包括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首先,医疗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根据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得到充分的赔偿,保障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营养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特殊营养补充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护理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包括护工的工资、护理用品等费用。
另外,住宿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进行住院治疗或者康复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交通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者治疗的交通费用,包括车费、车费等。
误工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工作时间的损失,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在具体的赔偿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需要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2014年苏州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版)
2014年苏州市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882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655 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762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周岁以下(20年)593540元60—75周岁29677元/年×(20-(年龄-60))75周岁以上(5年)148685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周岁以下(20年)244040元60—75周岁12202元/年×(20-(年龄-60))75周岁以上(5年)610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8825元/年×年限÷份额农村居民8655元/年×年限÷份额丧葬费28811元(半年职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年龄参照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29677元/年×年限×伤残等级农村居民12202元/年×年限×伤残等级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误工费57622/年÷误工期限营养费3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高于5万元护理费50元/天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1、医疗费赔偿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在江苏省,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照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死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状况进行测算,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
其次,针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都有着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的数额会根据家属的关系、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提到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丧葬费、丧葬期间的生活费用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赔偿和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时,相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赔偿进行核定和处理。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来说,有必要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解释,确保广大群众对于赔偿标准和程序有着清晰的认识,从而有效维护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原则上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称精神抚慰金)。
张家口地区最高30000元(一级伤残),最低3000元(十级伤残),每级相差3000元。
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参见下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3月8日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通65957元/12月×6月=3297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0元。
附:度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总计 72684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企业 68499事业 92663机关 102726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38858农业 36263林业 40521业 40074渔业 57492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56561采矿业 62797制造业 664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754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868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217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480建筑业 59102房屋建筑业 59440土木工程建筑业 54263建筑安装业 64306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7272批发和零售业 67423批发业 89192零售业5128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826铁路运输业 107053道路运输业 66222水上运输业 68768航空运输业 137311管道运输业 91002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0998仓储业 68469邮政业 76384住宿和餐饮业 46514住宿业 49784餐饮业 436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72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107069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1864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235金融业 151615货币金融服务业 159696资本市场服务业 203086保险业 108375其他金融业 213672房地产业 74088房地产开发经营 1076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83租赁业 67283商务服务业 6093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01897研究和试验发展 133642专业技术服务业 97689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306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60水利管理业 826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1864公共设施管理业 5874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345居民服务业 5822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73595其他服务业 50786教育 90661卫生和社会工作 95727卫生 95996社会工作 806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087新闻和业 94711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104320文化艺术业 79093体育 68448娱乐业 604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0010中国共产机关 107054国家机构 99814人民政协和民主派 122855社会保障 85955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08279 20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用《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追加机动车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方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四、上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江苏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者,江苏省规定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且也是为了促进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对于一级伤残,也就是轻微伤残,受害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受害者月收入的三至五倍。
其次,对于二级至六级伤残,也就是中度伤残,受害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受害者月收入的五至十倍。
对于七级至九级伤残,也就是重度伤残,受害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受害者月收入的十至二十倍。
最后,对于十级伤残,也就是极重度伤残,受害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受害者月收入的二十至三十倍。
除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外,受害者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误工费赔偿、护理费赔偿等。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旨在让受害者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帮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程序,江苏省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快进行医疗鉴定,确立伤残等级。
同时,受害者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方应积极配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总的来说,江苏省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每个人都能够安全出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事故是每一个家庭最不希望看到的意外事故,当事故发生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主要依据赔偿项目而定。
因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也以此法而论。
但,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广大群众甚少了解,下面将进行简要回答。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苏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交通繁忙的城市,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苏州市规定按照受伤程度进行赔偿。
轻伤的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重伤的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为20000元以上。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员,赔偿标准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苏州市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不等;对于中度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3000元至10000元不等;对于严重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10000元以上。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赔偿标准为实际损失金额。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总的来说,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根据这些赔偿标准来进行合理的索赔,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也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社会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了这些赔偿标准后,我们才能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都能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一般两条腿骨折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一般两条腿骨折赔偿标准
首先,医疗费是指事故受害者因骨折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药物费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费应当由肇
事方负责赔偿,并应当在受害者治疗期间及时支付。
其次,伤残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的一项赔偿。
对于两条腿骨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理赔标准》的规定,一般伤残等级为八级,
赔偿金额为基础赔偿金的1.5倍。
再次,误工费是指事故受害者因骨折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误工费应当由肇事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
是受害者平均月收入的80%或者根据受害者实际损失进行确定。
此外,护理费是指事故受害者在治疗期间因骨折而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护理费应当由肇事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
是受害者治疗期间生活护理费用的合理支出。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事故受害者在事故过程中遭受的精神折磨
所产生的心理损失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
当由肇事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赔偿标
准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骨折导致受害者残疾,
赔偿标准将会更高。
此外,对于肇事方的赔偿能力以及受害者的过错情况
等也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以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
同时,也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小编希望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当今现代是一个人们追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年代,许多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当我们收到人身损害时首先要知道,可以向对方要求相应的赔偿。
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是什么呢?围绕这一问题,小编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法律知识: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计算。
(原168条)3、《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四条当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当事⼈⼀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起10⽇内提出书⾯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开始。
第九⼗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当事⼈,调解书经各⽅当事⼈共同签字后⽣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当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起诉与受理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公布的数据)(城镇标准)死亡伤残赔偿总额:23114×20年=462280元(2013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2014年公布)(农村标准)死亡伤残赔偿总额:8098元×20年=161960元(2013年度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2014年公布)(工亡赔偿标准)26955×20年=539100元(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2014年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4年6月3日公布)单位:元,%行业2013年2012年名义增长率合计47806446017.2 农、林、牧、渔业2430222845 6.4采矿业70893705680.5制造业4397842393 3.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23635559930.2建筑业446773992011.9批发和零售业392633498812.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2354278710.4住宿和餐饮业28560264068.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37554749213.2金融业659205941610.9房地产业466793935418.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0543680411.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08165161817.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453297009.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07435602 4.1 教育46183422589.3 卫生和社会工作50908441781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787391389.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6164430867.12013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7806元2013年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0872元。
徐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徐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上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方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徐州地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徐州市制定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便达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效果。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市场价值的损失、以及因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等。
2.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对于无过错的第三方车辆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如修理费用、市场价值损失等。
4. 其他相关费用:如被保险人依法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二、徐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徐州市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主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标准》进行制定,具体分为车辆损失赔偿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 车辆损失赔偿标准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修理费用等因素,徐州市对于车辆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下:- 小型汽车:按照车辆实际损失和修理费用为依据,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
- 大型汽车:按照车辆实际损失和修理费用为依据,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
- 非机动车:按照车辆实际损失和修理费用为依据,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
2.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徐州市根据伤情和医疗费用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轻伤: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加总不超过受害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
- 重伤: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加总不超过受害人月平均工资的20倍。
- 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受害人月平均工资的40倍。
- 死亡:赔偿死亡的亲属丧失赡养供养人的损失以及丧葬费等,总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受害人月平均工资的40倍。
三、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失后,受害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赔偿申请和处理:1. 报案和立案:受害人应第一时间报案,并在相关部门提供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立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
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0371元
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
⒋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
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
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