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入解析:数罪并罚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张某。
张某,男,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据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至李某家中,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材料,张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案发前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心生怨恨。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报复李某,非法剥夺其生命。
3. 犯罪手段张某在案发时持刀将李某刺伤,手段残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严惩。
4.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和谐。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 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及其难题破解
案情: 甲以前犯了诈骗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诈骗罪被判处 5年有期徒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个月拘役,甲在诈骗罪的5年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6年,又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
(事实一)甲犯 A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B罪14年,C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
执行一年以后,犯新D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实二)甲犯 A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B罪14年,C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
执行一年以后,又发现有漏罪D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实三)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 8个月有期徒刑,执行6个月后,公安机关发现甲之前还犯有一个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
但检察机关将危险驾驶罪移送到法院时,前罪8个月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
(事实四)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1年有期徒刑,执行到10个月时,在监狱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按量刑规则应当判处5个月的拘役。
(事实五)问题:( 1)事实一中,甲是否构成特殊累犯?请说明理由。
(4分)(2) 事实二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3) 事实三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4) 事实四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5) 事实五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答:( 1) 事实一中,由于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 5个月拘役,而拘役与因诈骗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时,只执行5年有期徒刑,这就等于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被判处的刑罚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尽管其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6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不符合特殊累犯中“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不应该认定为特殊累犯,因为这里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该特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而不是指任何刑罚执行完毕。
(4分)( 2)事实二中,如果按照刑法条文的表面含义,甲又犯新罪,是先减后并,即将25年减去已经执行的1年,变成了24年,24年与新罪的3年再合并处罚,在24年以上27年以下判处刑罚,由于数罪总和刑期没有超过35年,最高只能决定执行刑罚20年,所以,决定对甲需要再执行刑罚20年。
案例分析题及其所犯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张三于2010年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在工作中,张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
经公司调查,张三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公司处理1. 公司发现张三侵占公司财物后,立即对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经调查,公司确认张三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遂决定辞退张三。
3. 公司在辞退张三时,依法支付了张三的工资和补偿金。
(三)张三不服1.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 张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公司辞退张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张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赵某,男,35岁,某市A区居民。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A区居民。
据警方调查,李某与赵某系邻里关系。
2020年12月某日,李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李某持刀将赵某刺伤,致其死亡。
案发后,李某潜逃至B市,并在当地被警方抓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赵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 故意性:李某在持刀刺伤赵某时,明知其行为可能致赵某死亡,但仍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 非法性: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侵犯了赵某的生命权。
3. 侵犯的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生命权,即他人的生命权。
4. 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刺伤赵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造成赵某死亡的后果。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 情节恶劣:李某持刀故意杀害赵某,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2. 事后逃逸:李某在犯罪后潜逃至B市,逃避法律的制裁。
3. 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李某的行为导致赵某死亡,给赵某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综合以上情节,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建议法院对李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
同时,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硕士考试模拟真题(三)
法律硕士考试模拟真题(三) 假释的撤销和数罪并罚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1.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
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
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
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
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三,男,25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2019年3月,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纠纷,怀恨在心。
同年4月,张三购买一把匕首,准备伺机报复。
2019年5月,张三在李四家中,趁李四不备,持匕首猛刺李四胸部,致李四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于2020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三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因与李四发生纠纷,怀恨在心,购买匕首准备报复。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张三持匕首猛刺李四胸部,致李四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张三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1. 张三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生命权,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2. 张三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死亡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 张三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张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4. 张三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决意为之,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犯罪后逃至外地,于2020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相关规定,张三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三)对张三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浅论数罪并罚
论数罪并罚论文摘要:数罪并罚,简言之,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一般地说,一人犯数罪比一人犯一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处理一人犯数罪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定性,除了根据量刑的一般原则外,还必须适用特殊的原则。
这个“特殊”原则,就是数罪并罚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其实质在于,依照一定的原则,解决对行为人所犯数个罪的各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其与一人犯一罪的刑罚裁量不同,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所要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除了罪与刑的关系还必须解决数个宣告刑与一个执行刑的关系,包括执行刑与附加刑的关系。
受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性质,特点,适用和执行规则等因素的制约,以数罪为前提的数个宣告刑与应执行的执行刑之间,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对立关系,才能使各个宣告刑成为具有实施可能性,合理性的执行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和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①必须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
数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罪,或者数个非实质数罪,或者独立的罪与非实质数罪。
独立的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犯罪,刑法能够独立予以评价的罪。
非实质数罪,根据刑法学中的罪数理论,即指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和数个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
②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时间界限内。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既不包括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也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的罪或者发现漏罪。
所以数罪并罚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使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③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法律惩罚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李某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2019年3月,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李某自2018年12月起,先后在市区多个小区实施盗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
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李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最后,李某多次盗窃,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3. 法律惩罚(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李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罚金。
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和财产状况,法院判处李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财产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本案中,李某盗窃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三、案例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贫富,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家庭贫困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家庭关爱的重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爱对于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这提醒我们要关注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触犯法律的案例加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5年,李某以高回报为诱饵,向亲朋好友及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元。
李某承诺在短期内为投资者返还本金及高额利息,但并未实际进行投资。
2016年,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原因分析(1)经济原因: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部分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投资渠道单一。
李某利用这一点,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部分人渴望一夜暴富,追求高额回报的心态使得他们容易受到非法集资的诱惑。
(3)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3. 案件影响(1)经济损失:李某非法集资5000万元,涉及众多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社会影响:此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3)家庭影响:部分投资者家庭因此案件陷入困境,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三、案件处理1.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 民事赔偿李某需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为5000万元。
四、预防措施1.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3. 强化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认识。
五、总结李某非法集资案暴露出我国在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防范措施。
首先,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成本;再次,强化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最后,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考试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无业,居住在某市某区。
2019年10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在市区内的三家便利店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经过2019年8月,张某某第一次作案。
他发现某便利店晚上无人看管,便心生邪念。
当天晚上,张某某携带一把小刀,潜入店内,将收银台上的现金盗走。
由于便利店内有监控摄像头,张某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但监控录像清晰地捕捉到了他的身影。
第二次作案发生在9月初。
张某某再次选择无人看管的便利店,这次他使用了一把螺丝刀撬开了收银台的抽屉,盗走了现金。
这次作案后,张某某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但监控录像仍然显示了他的作案过程。
第三次作案发生在9月中旬。
张某某再次选择同一家便利店,这次他使用了更为复杂的作案手段,先将收银台的电源线剪断,然后撬开抽屉,盗走了现金。
由于这次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便利店老板在第二天才发现现金被盗。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
通过对监控录像的分析,警方锁定了张某某。
在证据面前,张某某交代了三次盗窃的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张某某,男性,25岁,无业。
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性: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2. 有意识性: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为之。
法律学硕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本案分析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死亡。
从主观方面来看,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实施了非法剥夺王某生命的行为,并导致王某死亡。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分析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于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在量刑时,法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的分析及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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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江湖一法律并没有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刑罚之“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其中第二条(四)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只是“一般”不适用,有一般必有但是)。
但是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于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果是一律不适用,那立法时就没有必要加上这个第五条了)从司法实践看,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答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01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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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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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入解析:数罪并罚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