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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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入住旅馆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定制本制度。

第二章旅馆客人安全管理

第一条旅馆管理人应根据尚未安排的客房情况和客人的特殊

要求合理安排房间,并向客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如:火灾逃

生指引,防盗提示等。

第二条所有进入旅馆的客人均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登记

个人信息,保留相应的住宿记录,并进行相应安全核查。

第三条旅馆应设置消防设备,并合理布置,消防设备应常年

保持清洁、完好、有效,并按期维修和更换。

第四条客人在停留旅馆时,一定要随手关好门窗,并随时保

管好自己的财物。如发生遗失、盗窃、火灾、抢劫等情况,应及

时报告旅馆工作人员。

第五条在旅馆房间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赌博等行为,

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楼道等公共区域丢弃垃圾,随地吐痰等不

文明行为。

第六条旅馆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培训旅店工作人员

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章旅店员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馆员工的入职、离职等手续均须严格落实,核查身

份证明、家庭地址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

第八条旅馆员工的培训非常重要,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

反恐防恐等知识,管理人员还应培训员工有关疫情防控、环境卫

生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旅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要禁止饮酒及吸毒等行为,

并应保持旅馆内部各相关部位安全隐私,不因内部工作人员的存

在而危及客人安全。

第四章旅店治安行为管制

第十条任何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旅馆客房,如有特殊情况,也需经过管理人员同意且监督和记录整个过程。旅店应对出售毒品,卖淫嫖娼等行为进行打击,配合公安机关打黑除恶。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馆业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设立管理制度

1. 旅馆业经营者应制定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监控设

备使用、安全检查等事项,并向住客透明公示,保障住客的知情权。

第二节安全设施和条件

2. 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设备等

安全设施,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好程度,确保其

正常运行。

第三节人员管理

4. 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监控旅馆内部和周边

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第三章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遵守旅店规章制度

6. 旅客在入住旅馆时应遵守旅馆制定的规章制度,尊重旅馆的管理

者和其他住客。

7. 旅客不得从事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得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保管财物和个人安全

8.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置在易被他人

触及的地方。

9.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紧急情况,旅客应主动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一节监管责任

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旅馆业经营者整改。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11. 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

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而制定的。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xx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xx年xx年xx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一、旅馆业开办条件

1、旅馆的建筑、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2、具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治安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知识和

技能。

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2、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3、严禁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

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三、旅馆治安保卫制度

1、旅馆应当设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

2、加强对旅馆内部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四、旅馆消防安全制度

1、旅馆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旅馆客房管理制度

1、客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2、客房服务人员应当每日对客房进行清扫,保持客房整洁卫生。

3、发现客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

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

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

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

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

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

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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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

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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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而制定的。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网收集整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宾馆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宾馆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宾馆酒店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酒店和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宾馆酒店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宾馆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

1. 宾馆酒店设立治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宾馆酒店内部治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2. 宾馆酒店各部门负责人为治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治安工作负总责。

三、验证登记制度

1. 对入住旅客,必须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做到人证相符。

2. 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

号码等信息录入宾馆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并同步将旅客信息录入当地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 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四、访客登记制度

1.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

来去时间。

2. 如访客需进入客房,必须征得客房住客同意,并做好访客登记。

五、值班巡查制度

1. 宾馆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

部位安全管理。

2. 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 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

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

4. 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

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六、安全责任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

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将治安管理活动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系统统一的治安管理体系,以构筑有效的防暴、防火、防毒、防毒品、防盗、防拐、防违法犯罪活动体系,保障旅馆客人和员工人身安全,强化旅馆业安全管理,打造舒适安全的客户体验。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立安保体系:旅馆拥有自己的安保设施,如门禁、报警器、防盗报警器、防拐报警器、紧急报警器等,以增强旅馆内部安全防护。

二、建立安全规范:旅馆应建立安全规范,如员工应及时上岗,做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行车,不要超速行驶,不要经常换车;客人入住,明确住客身份;行走,遵守旅馆管理规定等。

三、建立安全培训:旅馆应建立一套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落到实处,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每一位员工熟知法律法规和旅馆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监督管理:旅馆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五、建立报警机制:旅馆应建立各种报警机制,实现安全防范,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旅馆业发生各类安全事件,营造安全、舒适的客户体验,为旅馆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旅馆企业应积极制定和完善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时刻调整,以强

化安全管理,保障旅馆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

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等相关主体,在旅馆

业经营过程中,推行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旅馆业的安全稳定。

二、旅馆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1.注册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2.安全设施:旅馆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设施的配置,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设备、监控系统、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人员管理: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

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顾客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登

记相关信息,以便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协助调查。

5.安全宣传: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旅客的

安全意识,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1.安全巡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旅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窗户、门锁等是否正常运行,并认真记录巡查情况。

2.安全意识培养: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并能迅速应对各类安全威胁。

3.待客礼仪:从业人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引导旅客保持良好的住宿秩序,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4.防范犯罪: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的行踪和行为,发现可疑情

况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旅客的权益和义务

1.住宿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旅馆业经营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条件,并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经营秩序,维护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遵循“防患于未然,以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旅馆的安全和安宁。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旅馆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旅馆的安全防范工作。安全保卫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馆应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公共区域和重要部位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旅馆应加强对入住客人的安全管理,严格登记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入住客人进行身份核验。

第七条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旅馆的安全。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八条旅馆应设置24小时前台服务,做好客人来访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客人房间信息和旅馆安全规定。

第九条旅馆应保障客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旅馆应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旅馆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预警。

第十二条旅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旅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客栈、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3、旅馆的方位图、平面图;

4、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说明;

5、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说明;

6、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责任。

第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住宿登记制度;

2、访客管理制度;

3、财物保管制度;

4、安全巡查制度;

5、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章住宿登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馆品质管理

第二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旅馆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置监控设备,对关键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旅客管理

第五条

旅客入住需提供有效联系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方可入住。

第六条

旅客需遵守旅馆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第七条

发现可疑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旅客,应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八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

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旅馆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

的将有可能吊销旅馆营业执照。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旅馆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各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务必遵守,共同构建安全舒适的旅馆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旅馆业作为重要的服务行业,为人们在旅途中提供住宿服务。然而,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安宁也成为旅馆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制

定和严格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制定目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旅馆内部的治安秩序,预防

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馆业的

良好形象和信誉。

三、管理要求

1.建立安全监控系统

旅馆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监控设备应设置

在重要区域,包括大堂、走廊、楼梯口等。同时,需要保障监控设备

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控画面清晰可见。

2.加强进出管理

旅馆应设立及时开放的接待处,并设置专人负责接待和登记入住的

旅客。对每位入住旅客的身份证明和登记信息进行核验,确保信息真

实准确。对于重要客人可以采取特殊待遇,如实施身份安全识别等。

3.完善安全设施

旅馆应配备灭火器、应急疏散地图等消防安全设备,并加强相关人

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此外,旅馆应设置安全出口

标识,确保每个房间都配备可用的灭火设备。

4.加强员工培训

旅馆员工应接受相关的治安管理培训,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特别是前台接待员、安全保卫人员

等工作人员,需要熟练掌握与旅客安全相关的操作流程。

5.加强安全巡查

旅馆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巡查小组,定期对旅馆内外的治安情况进行

巡查。对于安全隐患的处理,应及时跟进,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6.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

旅馆应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和接受指导。在发

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协助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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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墩镇《旅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贡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厂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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