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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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行政协助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行政协助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行政协助方法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执行和行政协助工作。

在执行案件和提供行政协助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策略,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时需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尽量达成共识。

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可以减少纠纷和冲突,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时需要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原则。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地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遵守公正原则,对待每个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时需要注重调查和证据收集。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通过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可以确保案件的执行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法性。

另外,法院工作人员在提供行政协助时需要注重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协助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他们需要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类行政事务。

在提供行政协助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和提供行政协助时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专业能力。

案件执行和行政协助工作通常需要多个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同配合,他们需要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行政事务。

综上所述,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和提供行政协助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策略。

他们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原则,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注重效率和公正性,同时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专业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

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

汇报人:日期:CATALOGUE 目录•引言•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基础•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履行与监督•结语01引言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的义务。

定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而协力义务则是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主体与客体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概念行政相对人的协力配合能够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复杂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行政相对人的协力支持,行政机关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履行协力义务,也是对国家法律的遵守和尊重,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强化法治意识协力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义务必须依法明确,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义务范围。

法定原则协力义务的内容应当合理,不能过分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也不能影响其合法权益。

合理原则协力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履行协力义务,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合作原则协力义务的基本原则02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基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正是基于这一宪法精神而确立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都要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积极协力,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协力义务的明确规定各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往往会有具体条款明确行政相对人在特定行政行为中的协力义务,如提供必要资料、配合调查等。

行政处罚与奖励制度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会通过设立行政处罚与奖励制度,激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协力义务,同时对违反协力义务的行为进行惩处。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职责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职责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职责法院配合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协助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下面将围绕法院配合执行岗位的职责,进行详细的解答。

首先,法院配合执行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执行机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要根据执行机构的申请,出具相应的执行文书,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

例如,在执行查封房屋的工作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查封文书,对房屋进行查封。

在执行拍卖的工作中,法院需要依法进行拍卖公告的发布,组织拍卖活动,并最终审查确认成交结果。

因此,法院配合执行岗位需要熟悉各项执行手续和程序,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

其次,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还需参与执行案件的调查与证据收集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

为了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需要通过执行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进行查封、扣押等操作。

这就要求法院的配合执行岗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和技巧,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保全。

另外,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还需参与执行案件的跟踪和监督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况,或者执行程序中出现问题。

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需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配合执行岗位应积极协调与执行机构的沟通,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还需参与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评估和反馈工作。

在执行结束后,需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检查执行工作的效果和问题,并对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反馈和指导。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需要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论公民行政法上的协助义务

论公民行政法上的协助义务
M‘ 2 d y. 011
C t e so eA s tn eo mii r t eL w Obiain i zn n t si a c f i h s Ad ns ai a l t s t v g o
YAN G Ya g n
(hn yn oma nvr t,1 04 S e gogN r l i s y 10 3 ) U ei
c n r v n in o s i a c fa i i r t e lw sh p e . o ta e t f s t n eo d n s a i o a s m t v a i a p n
[ e od] bi t n f izn nteastneo d n t t el Th g t o ecre n i ; ea adf m K yw rsO l ai s te o sia c f misr i w; er hs f h g o o ci s h s a i av a i t o s dn Th w r r o p g o
[ 摘
要] 民行政 法上协助 义务是指 一般公 民所承担 公
罚。
的 帮助 或 辅 助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任 务 完 成 或 实现 的 一 种 义 务 。
事 例二 :0 3年 7月 , 南 日报报 道 过这 样 一 20 河
长期 以 来我 国 过 于 强 调 协 助 的 义务 性 , 忽 视 所 应 该 对 应 而
mi i r t e t k o a h e e b h n r l i z r .F ra ln i u o n r a e e h ss n t eo l a in o s i a c , — n s a i a s t c i y t e Ge e a t eL t v s v c i s o g t o meo rc u ty t k mp a i o h b i t fass n e i g o t g n r st e r h so h o r s o dn - h e u t h i z n o n t u f l h b ia in o s i a c c ie o e h i t ft e c re p n i g t e rs l i t e ct e sd o l l t eo l t f ss n ea t .Noma t rt elg l g ss i f i g o a t v te h a e o l a in t ss n t ep o i o f i t Or3 e ut f c in a sd b h bi ai n t ep b i t o a i i h r v s n o r - 8a r l o t sc u e y t eo l t o h l -M u t et e lw s3p e e — g o s t i de c s a o g o s h b a a rr q ust o e 1 ” o a th r i l ”i p o t n o t i . ect e a r u b ia in n a s tn eo d iita ielw h u d ii frr a . t c eoc l S r mo i f h c Th ii n c ry o to l t s o s i a c f m ns r t e ay o e s zs g o s a v a s o l gv n t e r h n wa d Th y s o l a e r s n i it n c n i u n o c ry o t o b u i e i e h i ta d a r . e h ud tk e p sb l y o o tn ig t a r u ,t ep n s d,t a o e a in wh n g o i h o p y c mp n t e s o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一)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一)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一)内容摘要]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以及行政处罚的可接受性程度。

行政处罚之协助不是当事人的“证明负担”,但如果将其定性为“法定义务”,则与现代宪政理论所公认的公民“参与权利”之间产生紧张关系。

因此,有限的协助义务即免于不利陈述之规则是缓解这一紧张关系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行政处罚协助义务参与权利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是承受行政处罚之行政相对人。

①]当事人是否有配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协助,在法理上没有令人信服的论证。

然而在实务上,行政机关如果有当事人的协助,可能会提高行政处罚之效率及其行政处罚为当事人可接受性程度。

但是,如果当事人履行协助行为却使其陷于不利之境地,似乎也与现代法上基本人权理念相悖。

为此本文拟就此论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缓解其内在张力之道。

一、“证明负担”抑或“法定义务”?就功能而言,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之协助可以消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来自当事人方面的种种障碍,加速行政处罚程序的伸展。

所以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如能获得当事人之协助,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因此,在行政处罚中确立当事人之协助行为在法理似乎没有多大的障碍。

如果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应当某种作出协助行为,那么当事人之协助行为的性质究竟如何界定,确实也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需要释明。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是否可以视为一种程序法上的“证明负担”呢?“证明负担”(burdenofproof)是一个诉讼法学的概念,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为法院不能认定事实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

我们知道,在诉讼程序中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不得以此作为拒绝裁判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是法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恰当地分配“证明负担”,即有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就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这样的诉讼证据规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诉讼过程中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但它可以适用到行政程序呢?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行政法上其实就是“事实不清”的另一种说法。

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 法律知识

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 法律知识

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法律知识协助执行的规定1.引言协助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执法机构或者相关法律主体为保障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和支持的一种行为。

协助执行的规定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2.协助执行的适合范围2.1 行政协助执行在行政领域,协助执行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构。

行政协助执行的方式包括协助采集证据、提供专家意见、提供相关信息等。

2.2 司法协助执行在司法领域,协助执行的主体通常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司法协助执行的方式包括协助传唤、协助送达文书、提供协助执行意见等。

3.行政协助执行的程序3.1 协助执行的申请申请行政协助执行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执行请求书、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等。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2 行政协助执行的决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协助执行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被协助执行的事项、期限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3.3 行政协助执行的执行执行行政协助决定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进行具体的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及时向申请人报告执行情况。

4.司法协助执行的程序4.1 协助执行的申请申请司法协助执行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2 司法协助执行的决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司法协助执行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被协助执行的事项、期限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4.3 司法协助执行的执行执行司法协助决定时,法院应当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进行具体的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及时向申请人报告执行情况。

关于协助执行法律规定(3篇)

关于协助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协助执行,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为执行机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的行为。

协助执行法律规定,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协助执行法律规定的概述1. 协助执行的定义协助执行,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为执行机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的行为。

协助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的,应当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协助执行作出了规定。

三、协助执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1)送达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送达。

(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可以委托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3)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

2. 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1)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可以依法进行。

(2)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

3. 个人的协助执行(1)被执行人的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妨碍执行。

浅谈协助执行

浅谈协助执行

浅谈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具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意见)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关于协助执行几个实用问题的解答

关于协助执行几个实用问题的解答

关于协助执行几个实用问题的解答1、问: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协助执行行为不服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协助执行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7号(此答复本公号昨日已推送,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即,行政机关依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免责的。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打消思想顾虑,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当然,行政机关要严格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可超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的内容和范围。

2、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答: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7号(此答复本公号昨日已推送,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可诉请行政机关限期履行,但可以请求案件承办法官督促行政机关履行。

3、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1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92条,采取罚款、拘留、发出司法建议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哪些行政法义务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

哪些行政法义务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

哪些⾏政法义务可以适⽤⾏政强制执⾏中的代执⾏⾏政机关的强制执⾏⼿段有很多种,有直接执⾏和间接执⾏,其中,代执⾏就是间接执⾏的⼀种,如果⾏政机关要代执⾏的,由此产⽣的费⽤由被执⾏⼈承担。

那么,哪些⾏政法义务可以适⽤⾏政强制执⾏中的代执⾏?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代执⾏是指义务⼈逾期不履⾏⾏政法义务,由他⼈代为履⾏或者委托第三⼈代为履⾏,向义务⼈征收代履⾏费⽤的强制执⾏制度。

代履⾏主要适⽤于该⾏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代替履⾏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时与⼈⾝有关的义务,不能适⽤代履⾏。

对代执⾏中三⽅当事⼈法律关系的分析(⼀)⾏政强制执⾏机关与义务⼈。

⾏政强制执⾏机关与义务⼈的⾏政法律关系是代执⾏中最核⼼的法律关系,有争议的是,⾏政机关是当然取得⾏政强制执⾏的主体资格,还是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政机关作为实施具体⾏政⾏为的机关,⾏政机关⾃⾏强制代执⾏,即为⾏政法律关系⼀⽅的⾏政机关对⾏政相对⼈的强制执⾏,这类似于“私⼒救济”。

所谓“私⼒救济”,是指冲突主体或利益当事⼈依靠⾃⼰的⼒量,使⾃⼰的某种权益得到实现或补偿。

其实质是冲突主体⼀⽅借助⼀定暴⼒或⾮暴⼒⼿段,使⾃⼰权益得到强制性实现或补偿。

②“禁⽌私⼒救济”已深⼊到各国⽴法和实践中。

本⼈认为,从形式上看,⾏政机关⾃⾏强制代执⾏是违反“禁⽌私⼒救济”这⼀原则的。

但是⾏政机关与私⼈关系中,私⼈⼀⽅不履⾏的义务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政强制执⾏机关与第三⼈。

现实中第三⼈既可以是组织或个⼈,也可以是⾏政主体。

第三⼈的⾝份不同导致了其与⾏政强制执⾏机关的法律关系不同。

若第三⼈是组织或个⼈,则⼆者之间为执⾏委托关系。

所谓执⾏委托,是指⾏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政职权或⾏政事项委托给组织、个⼈代替其实施⾏政强制执⾏的⾏为。

③⾏政机关对受托⼈基于委托实施的强制执⾏负有监督职责,并对受托⼈实施强制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

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
义务 的 范 围 和 限度 。

有规定 的情况 。台湾地区 《 行政程序法 》2 0 年) 4 条规 (0 1 第 | D
定: 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 , 得要求相 对人或第
三人提供必要之文书 、 数据或物品。美 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 》
( 7) 5 5 1 6第 5 条规定 : 9 除法律授权外 , 机关不得发 出、 采取或执
收 稿 日期 :0 6 0 — 0 2 0 — 6 2
的传票或类似的通知或命令加 以确认。在请求强制执行的诉
讼 中, 院应签发命令 , 法 要求证人在合理 时间内出庭或要求有 关人员在合理时间内交出证据或资料 ,并对拒 不执行 者以藐
视 法 庭 罪 予 以处 罚 。
中国的单行 法律 、 法规也大量规定 了相关的协助 义务 。 例 如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三条规定 : 《 第 国家机关 、 社会团
效 率 1 。 ( ) 对 人 协 助 义务 的 法 律表 现 二相
在行政管理 中, 行政机关须掌握 充分 的信息或资讯 , 才能 作出明智的决 策。没有行政调查就难 以保障行政管理 目的的 实现, 也就 削弱 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基础 。 行政调查 的不合法 实质上就是行政程序 的不合法 ,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行政 行 为的合法性基础。因此 , 行政调查不仅是一项 权力 , 更是行政 机关的义务 。 行政调查关系到对公 民基本权利与 自由( 主要为
作者简介 : 宋雅 芳(9 3 16 一
)女 , , 四川绵阳人 , 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郑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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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 必须依照本 法和国家规定 , 如实提供 统计资料 , 不得 虚报 、 瞒报 、 报 、 拒 迟 报, 不得伪造 、 篡改。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

论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

论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

论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作者:贾艺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公民行政协助义务是指公民在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但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不是绝对化的。

我国已经走出了公共利益一定高于个体利益的机械认识,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对公民行政义务的限制,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

在拥有强大国家资源行政主体与身处弱势的公民的对比下,对公民行政协助义务的控制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协助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6-01一、公民行政协助义务的含义公民行政协助义务是指公民在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主动予以配合、协助的义务,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离不开公民的协助义务来配合。

在国家强大的权利资源和组织机构的支持下,行政机关的能力依然有限,如果没有公民的行政协助行为,行政机关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有时甚至无法将行政行为继续下去。

因此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的规定有助于降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成本,从而提高行政的效率。

二、对公民行政协助义务的控制(一)控制公民行政协助义务的必要性如上所述,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那么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是绝对化的吗?在以控权为主线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控制公民行政协助义务显然是必要的。

公民在被科以行政协助义务的同时往往也面临着人权或其他权利的保障问题。

如在行政调查中,被调查的公民有向调查机关提供其所拥有的文书及相关资料的义务。

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的职业保密义务、商业秘密、被调查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有时还不得不自证己罪。

又如在行政处罚中,公民的行政协助义务通常以“证明负担”和法定义务两种形式存在。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兼有裁判者身份,使得当事人处于程序上的劣势。

协助执行_法律规定(3篇)

协助执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协助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乎司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应用和问题探讨三个方面对协助执行进行解读。

二、法律规定1. 协助执行的定义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

2.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委托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3. 协助执行的种类(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用;(5)其他依法应当协助执行的措施。

三、实践应用1.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2.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3.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协助执行是指在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时,需要其他人、组织或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况。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协助执行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债务人的行踪信息、提供财产情况等。

协助执行的义务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协助执行范围,包括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供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提供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信息等。

同时,协助执行也可以包括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协助执行的程序:协助执行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不详细,具体的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文书送达条例》等执行法规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协助执行的程序通常需要由执行法院发出请求,要求被协助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四、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同时,被执行人还要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协助执行权利的保障: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人应当合法行使他们的权利。

被协助人有权要求协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阐明异议的理由等。

同时,协助人也有义务对被协助人进行保密,保护其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并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协助执行的程序和后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提高执行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

浅谈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

浅谈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作者:陈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近些年,对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研究进入学界的视野。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进行界定,对协助义务的特点和分类进行探讨,并简述构建公民协助义务的法律机制的原因,并对构建公民协助义务的法律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行政执法公民协助义务作者简介:陈丽,辽宁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46-022011年11月5日《今日》栏目组播出的节目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故事的主人公周先生是某公司的一名保安,因10月26日晚协助警察抓醉酒肇事逃逸者,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又被表扬,又被批评。

这反映出我国行政执法中公民协助义务方面的法律欠缺,由此引发了学界对公民是不是应该协助行政主体执法、公民协助义务是什么、对公民的协助義务是否应设定限制、因协助义务造成的后果由谁承担等问题的探讨。

一、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概述(一)定义行政执法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执行职务的特定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实施的组织和规制、管理与协调、监督与制裁活动。

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则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公民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的义务。

(二)特征1.协助义务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

有的学者将协助义务的主体直接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本文不赞同。

理由有:(1)将公民的协助义务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协助义务易引起逻辑上的混乱。

众所周知,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

显然行政相对人符合公民的定义。

(2)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与其他公民的协助义务具有共同之处,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保留自己财产,不应转移的义务与其他财产保管者不应转移的义务,是同一类义务。

(3)将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作为公民的协助义务的一种,符合法学界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传统观念。

协助执行义务规定

协助执行义务规定

协助执行义务规定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当事人如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有协助扣留、提取的法定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某在其工作单位有承包收入,因此,法院才要求化轻公司承担协助扣留的义务。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如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设立了强制执行制度。

协助执行作为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执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协助执行的概念、法律规定、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协助执行的概念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行为。

协助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协助执行的范围涵盖了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强制腾房、强制交付等各个方面。

三、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协助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协助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协助执行进行了规定。

2. 执行机关的协助义务(1)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协助。

(2)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拒绝、阻挠。

(3)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协助事项、协助方式、协助期限等内容。

3. 执行机关的协助措施(1)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擅自处理。

(2)划拨、拍卖、变卖: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划拨、拍卖、变卖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3)强制腾房、强制交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强制腾房、强制交付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4. 执行机关的协助责任(1)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执行机关因协助执行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与支持。

他们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执法者,又是协助者。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中应注重细节。

执行案件的审查与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文件、证据和相关材料。

法院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他们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准确,并与原始材料相符。

同时,他们还应当注意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权利,是否能够支持其申请。

只有在细节上做到严谨,才能保证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中应注重沟通与协调。

执行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需要各方的配合和协调。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各方进行沟通,了解各方的意见和需求,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解决问题。

他们应当善于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和纠纷,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沟通与协调中,法院工作人员还应注重信息的传递和共享,确保各方对案件的了解和掌握。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中应注重专业素养与能力提升。

执行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行经验。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

他们还应当关注行业动态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理解。

只有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协助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申请审查与处理中应注重公正与廉洁。

执行案件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他们应当保持公正、廉洁的原则。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不得违法乱纪。

他们应当秉持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申请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协助执行义务人责任承担

(协助执行义务人责任承担

(协助执行义务人责任承担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范向阳马巍[案情]2022年1月8日,甲市人民法院因吴某诉魏某、于某借款纠纷案,以(2022)甲民初字第00100号、第00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于某购买的坐落于乙市的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房产。

1月10日,甲市人民法院向乙市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在涉案房地产办理产权后不得为该房屋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因“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为开发商预售时的房屋名称,而甲市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该房屋所属楼盘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登记名称为公安机关核定的名称“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乙市房管局没有查到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该局于1月12日书面回复甲市人民法院:“未查到在我局的权属登记信息,我局将进行再次核查,已上网协助查封。

”1月25日,乙市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也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地址亦是“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

乙市房管局同样没有查到登记信息。

1月28日,乙市人民法院再次向乙市房管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地址改为“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乙市房管局按照要求进行了查封。

2月5日,乙市房管局按照乙市人民法院的协执要求,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梁某名下。

6月29日,甲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4条向乙市房管局发出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限期追回法院查封的房屋。

后因国土部门垂直上划,乙市土地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国土局承继,房屋行政管理职能由乙市建委承继。

8月3日,甲市人民法院裁定乙市建委在财产流失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甲市法院裁定乙市建委承担实体赔偿责任是否妥当?假设乙市建委在接到甲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明知该房产就是新登记的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没有办理查封登记而导致查封房产流失,但是又以其系工作失误且房产并没有办理查封登记为由,只愿意承担拒不协助的责任而不愿承担擅自处分查封物的实体赔偿责任,对其抗辩是否予以支持?依据《执行规定》第44条,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处分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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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第79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本法第34条规定,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不冻结,致使存款转移的。②违反本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在规
(3]当然,人民法院依申请实施的强制执行,只有在经法院审查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法 院才予以强制执行。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5月11日修改稿)第lO条。 (5)《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42页。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595
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的。”
596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
义务,其瑟事义务戆色彩比较浓厚。与楣关久代履行义务不霹,麓羧存款时金甏祝擒协渤翔拨鳇 义务,是根据金融机构特殊的职责确定的,即只有当事入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才能履行协助划拨 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没有依法履行协助划拨义务,则会招致执行主体相应的制裁,直至对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幽此观察,金融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主体的要求,履行 协助划拨存款的义务,其公法义务的色彩毙较浓厚。此强,金融撬构冻结存款,解除冻结存款等 协助义务,与协助鲻拨存款义务的性质基本相同o【7】 行政执行中相关人的协助义务,与行政执行中当褰人的义务本没有直接的关系。那么为什 么行政执行相关人有协助的义务呢?从法理上看,为了实现行政执行的目的,法律要求行政执行 相关人对实旅行政执行的公权力进行配合与协助,这种配合与协助,腾予行政法理论上行政相对 久对褥政主体协助义务懿组成部分cf 8】 研究行政执行审警事人的协助义务,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索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思 路,并可以为正在进行的行政强制立法提供有益的意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虽然在行政强制执 行中,濒事人在执行生体督促告诫后,有以积极的行为履行义务的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还有 忍受、容忍的义务,但不宣过度强调姿事人在游助执行中的协助义务。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 务,楚基予法律麓定程执行主体翦要求两存在的,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罄的懿实现,应获法律 上细化、强化相关人协助义务的规定。 【参考资料】 l。叶妊丰:《行豉法的人文精神》,潮毒乏人民瘩叛牲1999年蔽。 2.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潮玻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章刽生主编:《中外行政强黼法研究资耪》,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鹃理论与实践》,中毽人民公安大学虫叛社2003年黢。 7.章刽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9.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朱新力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1.童苑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鑫j羧社2004年j浚。 12.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潦》(征求意见稿)(2005年5月1l霹修改稿)。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593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
傅士成+
多年来,我国行政法理论对如何规范行政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利投入了巨大的研 究精力,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无疑是值得肯定和 骄傲的成绩。但是,基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信任与合作精神,对相对人的协助义务问题却关注 不多o【1)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强调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对于减少行政主 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和顺利实现行政目的,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仅就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 的协助义务及相关人的协助义务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就教于同行专家学者。 一、行政强制执行基本法律关系分析与当事人的协助义务 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以强制力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实现的制度,被 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法律、法 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的权利人的申请而实施o[2】因此,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而行 政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是被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 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行政执行法律关系就是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 院,与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之间,因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目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已经作出 和生效,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为当事人确定了义务。②当事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行 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换言之,行政机关发动行政强制执行,必须:①存在一个已 经作出且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发动行 政强制执行的依据。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这是行政机关发 动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条件。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或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申请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除上述两点以外,还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
承受、容忍义务,将招致相应制裁,构成妨碍公务罪,还将招致刑事制裁的后果o(6] 上述两项义务,前一项更多地体现为积极地作为义务;而后一项则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义 务。这两项义务都可以被视为当事人在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义务。协助义务的提出和强调,至少 在形式上,可以尽可能减少行政执行中当事人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对抗或对抗强度,有利于提高行 政效率。但是,强调协助义务,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当事人在行政执行中的权利。 二、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及其事实和法律基础 在我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很多情况下,还涉及到相关人的 协助问题。相关人的协助,是行政强制执行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行政执行相关人,借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理论的习惯用语,叫“协助执行人”,是指与 当事人有特殊关系,或担任特定职务,或有特殊职能,对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有特殊作用的个 人和组织。显然,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存在形态,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以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执行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主要发生在以下执 行方式的使用过程中: 1.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这些强制执行方式的使用,通常需要相 关人的协助和配合。 2.划拨存款、兑现有价证券。划拨存款需要金融机构的协助和配合;而兑现有价证券也需要 相应的机构的协助和配合。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目前,大陆要求根据《拍卖法》的规定,由专门的 拍卖机构依法进行拍卖,这里涉及到拍卖机构的协助和配合。对财物的扣押和依法处理,也经常 涉及到相关人的协助和配合。 4.其他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扣留、提取当事人的收入,查询当事人的存款等,都需要相应的机 构或组织协助与配合。 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与当事人由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 务性质不同。当事人由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而且通 常是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是由其特殊的职责、或与当事 人有特殊的关系,且其协助是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的必要条件决定的。没有对当事人的强制 执行,就不发生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和配合问题。因此,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是基于 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的需要,而由法律规定的,是为实现当事人义务而对行政执行主体进行协 助和配合的义务。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是相关人协助义务发生的事实条件。 进一步分析,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本身,也因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不同而存在性质上 的差异。以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的代履行义务为例,执行主体要求相关人代履行,主要 是因为相关人具有履行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相关人承担的代履行 义务,不具有特定性,即不是非该相关人不能履行,而且,相关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取 得相应的报酬。由此观察,行政执行相关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主体的要求,代替当事人履行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1]叶必丰教授、方世荣教授曾就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合作与配合进行分析和阐述。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 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207页;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247 页。 [2]<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 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3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 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94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无论是行政机关申请,还是具 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除“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 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以外,人民法院都不予执行。 很明显,无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强制执行,还是人民法院依申请实施的强制执行,其依 据都是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量,确保具 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或制度o[3]现实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 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导因,以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动强制执行为开端。在行政强制执行法 律关系中,作为执行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或强制直接实现义务内容的权力(利);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则负有履行义务,或者承受、忍 受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义务。同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负有依据法定条件 和程序实施强制执行的义务;而当事人享有依法抵制违法的强制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包括对违 法的执行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目前正在起草的《行政强制法》,把更多的注意 力放在了如何规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所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上,包括列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 的方式,(4]设计较严密的强制执行程序等,没有过多关注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的义务问题。 这是由该法“规范和监督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决定的。 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法律制度的整体追求上讲,即便已经启动了行政强制执行 程序,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主动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都是最完美的结局。它既可以降 低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还可以减少因实施强制执行而引发的当 事人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对抗。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以后,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当事人自 动履行义务,既是执行主体的追求,也是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期待。 必须说明,尽管法律对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充满了期待,但是,我们不可能指望所有的当事 人都能自动履行义务,因为“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 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务”o(5)实际情况是,大陆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具体行政行为或 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不被履行的情况并不少见。即便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存在一 些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就成为不得以的 选择。 通观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在行政执行中的 义务可以主要归于以下两项: 1.在行政机关督促、告诫后,以积极的行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义 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则将招致采取强制措施的后果。 2.在执行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承受、容忍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义务。如果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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