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撤销房产证能否支持(吴金国 曹 军)
重大错误为由撤销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将就重大错误为由撤销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案例分析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由此可见,重大错误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之一。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告知乙房屋实际价值仅为60万元。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元房款。
后乙发现房屋实际价值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价值,遂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告知乙房屋实际价值,导致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构成重大误解。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
后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使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注意事项1.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屋价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
2. 如发现合同存在重大错误,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损失。
3.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重大错误,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公正裁决。
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可以撤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可以撤销登记原载:《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2期地方上有个案例:不动产利害关系人以登记原始资料缺少公告、权属来源等材料为由,向登记机构提出要求更正登记甚至撤销登记。
现实中遇到的登记原始资料不全、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况很多,比如有关登记资料缺失、地籍调查图错误、登记合同号错误等,有地方法院也会以此认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
笔者认为,法院和登记机构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撤销登记,应限制登记机构及法院撤销登记的权力,明确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一、应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必须登记方可生效。
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依据,这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当然体现,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
这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
为有利于根据法律行为取得一项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的权利人,土地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
瑞士民法典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
台湾学者依据“司法院解释”认为,所谓绝对效力,是指登记簿有绝对真实的公信力,即使记载不实,善意第三人可依登记簿记载取得权利。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事项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地在数据整合等工作中发现多宗登记存在程序瑕疵、资料不全等情况,特别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一段时期的土地登记发证,实际上属于对之前用地行为的确认,程序上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都是以土地申请表、邻居指界等确认权属。
是否应该取消房产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房产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房产所有权。
首先,取消房产所有权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中的房地产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房价飙升、房地产泡沫等。
取消房产所有权可以消除人们对房产的过度投机和炒作,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回归到其本质,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住房需求。
其次,取消房产所有权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大量的社会资源被困在房地产领域,导致其他产业的发展受阻。
取消房产所有权可以使得这些资源得以重新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
此外,取消房产所有权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民福祉。
在现实生活中,房产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贫富差距的加剧,使得一部分人拥有大量的房产资源,而另一部分人却无法获得合理的住房。
取消房产所有权可以使得住房资源得到更加公平的分配,从而提高人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房产所有权。
首先,房产所有权是私有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取消房产所有权将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权利,破坏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取消房产所有权将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房产所有权的存在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稳定的产权保障,取消房产所有权将使得房地产市场陷入混乱,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将受到严重打击。
此外,取消房产所有权将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房产所有权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取消房产所有权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混乱和无序分配,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取消房产所有权将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取消房产所有权。
“私有制是保障人权的最有效的制度。
”——亚当·斯密。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米尔顿·弗里德曼。
经典案例,苏联在20世纪对私有产权进行了彻底的取消和剥夺,结果导致了经济的崩溃和社会的动荡,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撤销登记的原因与效力分析
撤销登记的原因与效力分析撤销登记的原因与效力分析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开始施行,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在撤销登记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来看,撤销登记只适用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情形,且“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必须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才可以被撤销登记。
而原《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仅有依职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之所以没有使用撤销登记这一概念,是基于“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一认识,注销了房屋权属证书,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房屋的权利归于灭失。
《物权法》出台后,登记簿取代房屋权属证书成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撤销登记也随之取代依职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消灭当事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
因此,原《办法》中的依职权注销登记在目的上等同于新《办法》中的撤销登记。
将新旧《办法》中撤销登记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相对比,不难发现,原《办法》规定可依职权注销的情形不仅包括申请人存在过错,也包括登记机关自身存在过错的的情形,且“申报不实”范围相当的宽泛,赋予了登记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新《办法》将撤销登记的情形规定得非常严格,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止撤销权被滥用,但也使撤销权因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难以适实际登记工作的需要。
房屋质量问题退房成功案例
房屋质量问题退房成功案例
哎呀呀,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一个超厉害的房屋质量问题退房成功案例!
就说小李吧,他满心欢喜地买了一套房子,那可是他未来的家呀!谁能想到,收房的时候发现到处都是问题!墙面裂缝就像小蛇一样蜿蜒,这能住人吗?这不是坑人嘛!他当时那个气呀,别提了!
小李可不是吃素的,他立马找开发商理论,那开发商还推诿责任呢,说什么这是小问题啦。
哼,小问题?这可是关乎生活的大事!小李据理力争:“这房子这样,我怎么敢住进去,这不是拿我的安全开玩笑吗?”
然后他开始各种奔波,找各种部门反映,还联络了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业主一起行动。
就像打仗一样,大家齐心协力。
他的老婆也一直支持他,鼓励他说一定能成功。
嘿,还真别说,在大家的努力下,开发商终于扛不住压力了,同意退房!这可真是太不容易了呀!小李拿到退款那一刻,激动得差点哭出来,这就好比打赢了一场艰难的战役啊!
想想看,如果小李一开始就妥协了,那他不就得吃下这个哑巴亏?我们碰到这种事,也一定要像小李一样勇敢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呀!千万别怕麻烦,别被那些不负责任的人欺负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得自己守护!观点结论:当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只要我们勇敢地去争取,就有很大机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千万不要轻易退缩和妥协!。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建【当事人-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继勇【代理律所】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建【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证明力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为:请求判令上诉人方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恢复方某擅自改变的该买卖合同项下【西山御园22(BT3-2)】的房屋结构。
上诉人方某则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地下室,地下室不是方某一方挖掘的室的挖掘建造者是谁以及挖掘者的挖掘建造行为有否经过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的许可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秦利与郭军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利与郭军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涛刘涛李国虎【审理法官】武涛刘涛李国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利;郭军委【当事人】秦利郭军委【当事人-个人】秦利郭军委【代理律师/律所】颜梅雀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郝建民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梅雀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郝建民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梅雀郝建民【代理律所】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秦利【被告】郭军委【本院观点】案涉《21世纪不动产太原区域分部房屋买卖认购合同》已被(2019)0105民初7084号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一份《城南逸居物业接房清单》,欲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21世纪不动产太原区域分部房屋买卖认购合同》已被(2019)0105民初7084号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被上诉人基于已向上诉人支付全部房款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上诉人诉请返还合同所及的房款并无不当。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案涉房屋及占用费、物业费等诉求,因上诉人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对此不予审查。
贾某房屋买卖合同撤消权纠纷案
贾某房屋买卖合同撤消权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春,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五段88号。
委托代理人:高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假设飞,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四段优秀里5号。
委托代理人:葛长胜,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永东,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址阳市沈河区北热闹路9-1号223室。
委托代理人:葛长胜,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春因与被上诉人吴假设飞、贾永东房屋买卖合同撤消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XX]沈河民一房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于XX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XX年9月19日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方晨共同组成合议庭,于XX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秀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金,被上诉人吴假设飞、贾永东的委托代理人葛长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吴假设飞所有的房屋,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46号41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67.6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贾永东系沈阳市沈河区经纬信息站的主要负责人,XX年10月20日,吴假设飞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事项为委托贾永东、曹明娟办理沈河区南清真路46号411房屋〔即争议房〕出卖一事,委托权限为:代本人签订合同、确定价格、代收房款、代为交付房屋。
XX年12月2日沈阳市沈河区经纬信息站在《沈阳今报》上打出广告,写明:低售门市,奉天街70平,49万。
并留了贾永东的联系电话。
王秀春看到该广告后,便和贾永东联系买房事宜。
在看房期间,贾永东向其提供了吴假设飞的房屋产权证、吴假设飞与广全装修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委托书。
王秀春看到所争议的房屋已经将窗改成门,并正由广全装饰装修工程承租。
在提供的吴假设飞与广全装饰装修公司签订的租赁的协议中写明:吴假设飞将窗改门门市南清真路46号411室租给广全装饰装修工程公司,租期为三年,年租金为3万2千元等内容。
是否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
首先,房屋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可以通过出租或出售房屋来获取巨额收入,而那些无法拥有自己房屋的人则需要长期支付高额的租金,导致财富的不平等。
正如马克思所说,“财产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在于它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利。
”因此,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减少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其次,房屋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
在许多国家,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居高不下,导致了普通人难以购买房屋。
而一些投机者则通过购买房屋来获取高额利润,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性。
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保障普通人的住房需求。
最后,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中国,由于城市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农民无法在城市购买房屋,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
首先,房屋所有权是私有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个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延伸,房屋所有权保障了个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个人财产权的重要保障。
正如约翰·洛克所说,“财产是个人的天然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因此,取消房屋所有权将侵犯个人财产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其次,房屋所有权的存在激励了人们对于房屋的投资和建设。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会更加积极地进行房屋的维护和改善,从而促进了房屋的建设和发展。
取消房屋所有权将剥夺人们对于房屋的投资动力,导致房屋的质量和数量都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取消房屋所有权将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而房屋所有权的存在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
取消房屋所有权将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导致资源配置的混乱和住房市场的不稳定。
综上所述,取消房屋所有权将导致财产权的侵犯、投资动力的削弱和市场经济原则的破坏,因此不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
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案例老张在村子里可是个老实巴交的人,辛苦了一辈子就想着能有个安稳的小窝。
他在村子的东头有一块宅基地,在那宅基地上有个老房子,虽然旧了点,但是承载了老张太多的回忆。
有一天,老张突然听到一个消息,说他的房子被卖了!老张当时就懵了,自己啥时候卖房子了?这就好比自己的孩子被人莫名其妙地送人了一样。
老张赶忙去打听,这一打听可不得了。
原来啊,他的侄子小王,偷偷地把他房子卖给了外村的小李。
这小王呢,是个不务正业的主儿,欠了一屁股债。
他就打起了老张房子的主意,他伪造了一些文件,还找了个和老张有点像的人,冒充老张跟小李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小李呢,他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他知道这个房子有点蹊跷,但是看着价格便宜,就想占这个便宜。
他也没仔细核实这个卖房的到底是不是老张本人,就急匆匆地把合同签了,还付了钱给小王。
老张知道这事儿后,气得浑身发抖。
他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严重侵犯了,这房子可是他的命根子啊。
于是,老张就去咨询了村里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告诉他,他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
老张一开始还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法律顾问就耐心地解释说:“老张啊,你看,这个合同是你侄子和小李私自弄的,你根本就没参与,你就是这个事情里的第三人。
他们签的这个合同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就有权利到法院去要求撤销这个合同,让这个合同就像没发生过一样。
”老张听明白了,就下定决心打官司。
他到了法院,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跟法官说了。
法官呢,也是很重视这个案子。
法院开始调查这个事情。
对小王伪造文件和找人冒充老张这件事进行了深入的审查。
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签名,还找了周围的村民做证人,大家都证明老张从来没有卖房的想法。
对于小李,法官也进行了询问。
小李在法庭上有点心虚,他承认自己当时确实有点贪便宜,没有好好核实情况。
法院根据事实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老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存在小王欺诈的行为,小李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这个合同严重损害了老张的合法权益。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如果遇到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那么作为买受人如何处理呢?第一、依相关法律法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深层导读: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对于非主体结构质量在下条解决。
一、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
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更实际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
是否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
首先,我们需要意识到房屋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的问题。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可以通过房屋出租或者转让获取额外的收入,而那些无法拥有房屋的人则面临着租金上涨和居住条件恶化的问题。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违背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其次,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问题。
过去几十年来,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涨状态,房价居高不下,这使得年轻人无法承担购房的压力,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让房屋成为一种公共资源,由政府来统一规划和分配,从而避免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繁荣和崩盘。
此外,取消房屋所有权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犯罪率。
很多犯罪活动都与房屋所有权有关,比如盗窃、抢劫等。
如果房屋成为公共资源,人们就不会因为无法承担房租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
首先,房屋所有权是私有产权的一种体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一。
取消房屋所有权会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权利,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取消房屋所有权会破坏市场秩序,导致房屋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没有私有产权的情况下,人们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无法有效管理和维护房屋,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耗。
此外,取消房屋所有权可能会导致政府滥用权力,增加腐败和不公平的可能性。
政府掌握了所有房屋资源后,可能会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况,使得资源分配不公平,社会秩序混乱。
综上所述,取消房屋所有权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破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增加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该取消房屋所有权。
在名人名句方面,亚当·斯密曾说过,“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人们劳动的产物,应当受到保护。
”这句话表明了私有产权的重要性,也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私有产权的确立和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为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房屋买卖交易的撤销及解除条件
房屋买卖交易的撤销及解除条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长,房屋买卖交易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需要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交易的撤销及解除条件进行讨论。
一、撤销合同的情况及条件1. 不当行为导致的撤销房屋买卖交易的一方,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威胁、暴力等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签订合同后被迫做出决策的情况,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被迫签订合同的证据以及做出决策的时间和环境。
2. 合同违反导致的撤销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严重违反条款,使得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法获得预期利益,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寻求保护。
合同违反的条件包括:违反条款的证据、违反条款的严重性质以及损失的程度。
3. 合同基础丧失导致的撤销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合同基础丧失,即合同签订后的物件或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
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基础丧失的证据、基础丧失的重大性质以及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明。
二、解除合同的情况及条件1. 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争议,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解除合同的理由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和方式。
2. 法定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法定解除。
比如,当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证据、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质以及解除合同的程序。
3. 双方协商解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
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的意愿、解除合同的协商结果以及解除合同的生效时间。
总结而言,房屋买卖交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撤销或解除合同来保护双方的权益。
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
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
我是原告XXX,现因房屋登记问题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具体如下:
一、基本事实
我与被告YYY在XXXX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ZZZ小区的房屋,并依法缴纳了所有相关税费。
但在后期办理房屋登记时,被告YYY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登记无法顺利办理。
二、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YYY对房屋登记的相关要求;
2、要求被告YYY按照法律规定,协助完成房屋登记手续。
三、证据
1、购房合同及相关发票;
2、被告YYY提出的要求及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和证据,我特此向贵院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 1 -。
撤销房产证上诉状
撤销房产证上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我特此以撤销房产证为目的向贵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原先颁发给被告的房产证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
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在获得房产证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的颁发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标准。
然而,被告在办理房产证时没有依法进行相关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被告还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对房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掩盖和误导,这也是我提起上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要强调的是,被告获得的房产证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的颁发应当是合法、公正和公平的。
然而,被告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房产证,使我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该房产证的存在也对我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认为撤销房产证是维护我的权益和恢复公正的重要举措。
我要强调的是,撤销房产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违法和虚假的房产证都应当被撤销。
只有通过撤销房产证,才能让公正和正义得以实现。
同时,撤销房产证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如果被告所持有的房产证继续存在,将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
我要强调的是,撤销房产证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如果被告所持有的房产证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那么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也是对公正和正义的背离。
只有通过撤销房产证,才能恢复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我诚挚地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处理此案,撤销被告所持有的房产证。
撤销房产证不仅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
我相信,在法院的公正判断下,正义和公正一定会得到伸张。
敬祈法院给予公正裁决!。
最新-行政机关草率撤销房产证 法院判决房管局败诉 精品
行政机关草率撤销房产证法院判决房管局败诉1月2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对原告张某和赵某诉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败诉,撤销该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二原告作出的《关于撤销新字第15097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新字第150974-1号房屋共有权证的决定》。
本案第三人马某与丈夫林某有位于新野县人民路中段西侧房屋一幢,办理有房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马某,共有权人林某,并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马某。
丈夫林某于2019年7月11日病故。
马某与丈夫林某婚生三个子女,长女林若男,长子林大南,次子林小南。
长子林大南属四级智力残。
2019年5月经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协商,以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二原告,同时付清了房款,第三人马某将房屋交付给二原告。
后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马某为二原告提供了相关手续。
2019年9月16日原告张某向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被告按照房屋转移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手续,给原告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150974,给原告赵某办理房屋共有权证,证号为150974-1.2019年4月16日本案第三人林小南给被告写出情况反映,认为张某购买其母马某人民路房屋存在纠纷,办理的房权证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要求撤销。
2019年5月22日被告作出新房撤字(2019)第01号《关于撤销新字第15097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新字第150974-1号房屋共有权证的决定》,认为该宗房屋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于2019年5月27日送达给二原告。
为此二原告不服,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9年05月29日。
房产证已被撤销所有权是否存在
房产证已被撤销所有权是否存在房产证已被撤销所有权是否存在2003年12月31日,徐某将自有房屋一套作价5万元卖给马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今年1月10日,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马某,马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马某入住时,徐某母亲赵某住在房内拒不搬出,马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赵某侵权,要求赵某腾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以自己是房屋共有人,儿子卖房未经过自己同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行为不合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管理部门为马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受理该行政诉讼后,经审查该房原房权证上所有权人仅有徐某,而未注明赵某是共有人。
但房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法院判决撤销了马某的房权证,房管部门未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结案后,马某诉赵某侵权的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马某的房权证被撤销,马某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起诉赵某侵权,故马某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房权证虽被撤销但其仍应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上述法律解释中的共同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在本案中,马某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房款,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马某,马某到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原房屋所有权证所有人一项中仅有徐某一人,因此马某据此足可认定徐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即马某买受房屋的行为出于善意。
关于有权属瑕疵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于有权属瑕疵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姓名:周颖健学号:2012212033摘要:合同效力问题是一个基本的民法学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仲裁和审判实践问题。
而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到不动产这样具有高额价值的合同,其是否有效就更加值得关注。
我们实践当中存在的有争议性的权属瑕疵的房屋,包括就被抵押、查封或者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而对这样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不仅是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更是为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进行了铺垫,在笔者看来,上述合同未违反合同的效力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合法有效。
关键词:权属瑕疵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1.问题及争议权属瑕疵,即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存在争议。
实践中,当事人就存在权属瑕疵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此时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
此类问题集中体现为以下具体问题:当事人就已经被抵押或查封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2.区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意义之所以要将具有权属瑕疵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在实际上就是要将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进行一种区分。
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是立法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的表现,也与现代民法精神相符,建立区分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促进交易,促进物的流转。
促进交易以及物的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物充分流转,交易增加,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发展。
因此,现代民法在“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发生冲突,往往选择保护前者(如善意取得制度)。
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认定就权属存在瑕疵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有效,有利于促进房屋的交易。
当事人可以对权属存在瑕疵的房屋的交易达成合意,通过这种合意,对房屋权属瑕疵的解除、价款的支付等内容作出约定。
可否打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
可否打⾏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房屋所有⼈发给房产证。
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那么可不可以打⾏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可否打⾏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对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对异议登记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政诉讼撤销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应当在异议登记之⽇起15⽇内,提交⼈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就同⼀事项以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民法院受理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的;⼆、房产证丢失怎么办理1、开具遗失登记申请表如果丢失的是商品房房产证,可以找物业公司出具遗失证明;如果丢失的是房改房房产证,则需要到房改单位开具遗失登记申请表。
遗失申请表的内容包括详细地址、房屋⾯积、房产证号以及房屋产权⼈的相关信息等。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房屋产权⼈本⼈须持本⼈⾝份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档案(需交查档费),房管部门的有关⼯作⼈员会根据房屋的信息开具公告。
3、登报作废原房产证接下来须持遗失证明和房管部门开具的公告到当地⽇报刊登遗失证明。
4、补办新证登记⼀段时间后(各地有不同要求),房屋产权⼈需要持报纸原件、⾝份证原件和测绘图,到房管局办理遗失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产证登记有异议的,可权先申请异议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主张撤销房产证。
房产证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产证可能会被撤销。
那么,房产证被撤销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产证被撤销的原因1. 申请人虚假陈述:在申请房产证过程中,申请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2. 权属纠纷: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3. 违法行为: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如违法建设、非法占用等,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4. 行政处罚: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三、房产证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房屋所有权丧失房产证被撤销后,房屋所有权将丧失。
原房产证所载明的权利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将失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房屋交易受限房产证被撤销后,房屋交易将受到限制。
买受人、承租人等第三方将无法通过房产证来确认房屋所有权,从而影响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产权纠纷加剧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面临更多的产权纠纷。
因为房屋所有权丧失,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诉讼风险增加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如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信用记录受损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信用记录可能受损。
因为房产证被撤销,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被视为信用不良,影响其在金融、商业等领域的信用评级。
6. 补办房产证困难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重新办理房产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补办房产证可能会遇到困难,如证明材料不足、房屋权属争议等。
四、应对措施1.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积极协商解决纠纷在房屋权属纠纷方面,原房屋所有权人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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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撤销房产证能否支持
吴金国曹军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6-21
[案情]
原告:黄立
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南通通如房产有限公司
2001年6月12日,原告黄立与原江苏省如东县安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1年12月1日,安康房产公司向原告交付了座落在如东县掘港镇迎丰路39号8号楼805室的3层住宅楼,2001年12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2年3月5日,原告委托房产公司领取被告颁发的东房权掘港古字第0120001095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后,从2002年3月15日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均未有结果。
如东县安康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系如东县房产公司的控股公司,2001年5月25日两公司签订协议联合开发座落在掘港镇迎丰路39号8号、9号商品楼。
2003年2月如东县安康房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南通通如房产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0日,黄立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虽然向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第三人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被告的发证行为违法。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实,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待房屋验收合格后重新发证。
[裁判要点]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中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第1条第(三)项的规定:“尚未设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暂套印人民政府印章。
”如东县尚未设置房地产行政管理局,因此,由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盖印颁发给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根据《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初始登记必备要件的规定,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第三人在办理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提供了上述4份必备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因此,被告颁发给原告所有权证有事实根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需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人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具备上述要件。
原告认为竣工验收证明需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同意,没有法律根据。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只对第三人提供的原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系商品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房质量的民事纠纷,原告通过起诉被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显然不当,其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立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立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给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均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但由于南通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并未依法设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房屋产权监理所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则作为房屋所有权证的颁证机关。
因此,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主体应为县人民政府。
这一做法符合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中规定的“尚未设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暂套印人民政府印章”的要求。
故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县政府具备作出被诉颁证行为的主体资格。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验收对象并非本案讼争房屋,且竣工验收时未经质量监督站现场监督。
二审法院认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有具体的验收意见,并加盖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公章,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虽然证明书中将工程名称定为住宅楼,但其他的项目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面积、工程造价以及开、竣工日期等均与两被上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的相关内容吻合,故应当认定该证明书所指的验收对象是唯一而特定的,即为上诉人所购买并实际居住的房屋。
上诉人所称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未有质量监督部门现场监督而不应认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县政府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对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通如房产公司统一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后,向上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联合开发协议》系伪造的理由,因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同样不予采信。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房屋登记行为,被上诉人县政府在颁证前,仅需对开发商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被上诉人县政府在申报的材料齐全完备后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并不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是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如房产公司因房屋买卖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一种确认。
上诉人认为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其与通如房产公司间建立的房屋买卖关系的基础上寻求法律救济。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所称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涉及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一、该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应当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这种观点有两个方面的理由:(1)原告与第三人因商品房质量引起的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行政纠纷;(2)被告的颁发给黄立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黄立的合法权益,黄立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
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其理由,如东县人民政府向黄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在颁证行政法律关系中黄立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黄立对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黄立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二、该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立如东县产权监理所为被告,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如东县房产监理所是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房产登记的行政职权,应该立如东县产权监理所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立如东县建设局为被告,理由是如东县房地产监理所不是管理机关,管理机关是如东县建设局,监理所是建设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监理所从事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基于建设局的委托,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应该是建设局。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立如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根据建设部建房(1997)178号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中,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第一条的条第(三)项规定:“发证机关套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尚未设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暂套印人民政府印章。
如东县没有房产局,建设局不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所以,争议房屋套印如东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是符合这一规定的,该案应立如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
三、该案的案由怎样确定。
一种观点立不服房屋登记管理,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中的第(3)项,“房屋登记管理”。
另一种观点应立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房屋的登记行为和发证行为是两个行为,登记行为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的过程,而颁证行为是有权机关对申请人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登记行为和颁证行为不能混淆。
该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的是如东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而不是起诉的如东县建设局的房屋登记管理行为,因此案由为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比较确切。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