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引言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个体工商户条例应运而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第二条定义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自然人个人为主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依法经营的商业、服务、工业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四条注册条件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合法、稳定、有序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注册程序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注册备案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完善并及时更新其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许可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价格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恶意哄抬物价、串通行业限制竞争。
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
第四章税收管理第十一条税种和税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种的税款,税率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十三条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经济支持第十四条财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可以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来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技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提升其生产力和经营水平。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个体户的设立1. 个体户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经营活动。
2. 个体户设立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住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经营范围和方式说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个体户的管理1. 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个体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核算其财务。
4. 个体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个体户的经营1. 个体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个体户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个体户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个体户的服务1. 个体户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个体户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五、个体户的变更、注销1. 个体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个体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 个体户注销登记后,其营业执照应当收回。
以上是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行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起参预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增强经济活力和社会发展的持续推进。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依法携带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变更、注销、吊销等手续。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业务变更、注销、吊销等手续,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将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包装、标识等信息公示于店内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给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支持保护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个体工商户创业、发展、转型升级,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政策咨询、贷款支持、税收优惠、培训服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等方面。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独立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三、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3. 有合法的经营资金;
4.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四、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
1.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有效凭证。
五、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
1. 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2. 个体工商户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个体工商户有权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转让、租赁等活动。
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1.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2.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个体工商户的终止
1.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依法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 个体工商户终止后,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正本)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商户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596号颁布⽇期:2011-04-16执⾏⽇期:2011-11-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个体⼯商户合法权益,⿎励、⽀持和引导个体⼯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商户登记管理⾏为,依据《个体⼯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有经营能⼒的公民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商户登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商⾏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商户登记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商⾏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商⾏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商户登记管理⼯作。
县、⾃治县、不设区的市⼯商⾏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商⾏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商⾏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商所)办理个体⼯商户登记。
第⼆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商户使⽤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条组成形式,包括个⼈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申请,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处。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个体户,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固定场所,以个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保障消费者权益,互相协作,竞争有序,共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个体户发展,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培训服务、融资扶持等支持。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形式登记和经营许可登记。
第六条个体户许可管理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基本账户,进行经济活动的收支结算。
第八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履行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九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欺诈。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个体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时更新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第四章执法监管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个体户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惩戒。
第十四条个体户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复核经营许可证及登记证件;(二)抽查、取样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采集、分析个体户经营信息,发布经营活动信息或者有关警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个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1.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变更登记申请书;(3)变更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个体工商户的注销1.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注销登记申请书;(3)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一)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四)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四、法律责任(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的;3.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4.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59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
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核准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个体户经营条例
个体户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第三条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如下:1. 投资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悬挂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与监督第五条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经营项目、价格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商品和服务质量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个体工商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条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个体经营者越来越多,对于个体工商户制定一套全面、有针对性的法规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经济得到良性发展。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于201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条例总共由8章50条构成,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经营、合规、执业、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章,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经营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中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同时,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这个规定有助于防止个体经营者盲目扩大经营范围,发生风险问题。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有一个固定的场所,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进行营业执照的年检,防止经营者更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在经营活动中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使用商标、标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使用他人的商标或标识,以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要求,规范了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有助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
以上规定均有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使得个体工商户得到更好、更安全的经营环境。
在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后,个体工商户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更好的规范和保护。
同时,条例制定和实施,也解决了许多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和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个体工商户的执业有了较好的法律基础。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国家的关心和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助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法规名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7年8月5日【生效日期】:1987年9月1日【发布部门】:国务院【主题】:综合部分【发文字号】:国发〔1987〕71号【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工商管理【正文】第一条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条例模板
个体工商户条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注册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项目、住所、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更新注册登记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不得进行污染行为。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真实、
准确的标识和说明。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施防范事故。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暴露于有害物质、高温、高压等环境下从事作业时,应当提
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五章违法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Regulation on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日期】 2011.04.16 【实施日期】 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2.1503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1篇部门规章约1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0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2篇法学期刊约8篇法学文献约5篇)《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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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