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装工培训教案

煤矿井下安装工培训教案
煤矿井下安装工培训教案

煤矿机械安装工培训

开学典礼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十分重视,采取了多项重大举措,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煤矿生产主要是地下作业,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经常受到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的威胁,加之技术装备水平比较落后、职工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管理薄弱等影响,在全国煤矿企业中,发生安全事故数量还较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必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从而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学员守则

二、学员考勤制度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

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

2.煤矿工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②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③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④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⑤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⑥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有批评建议权;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因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1.立法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

业,排查隐患。

《特别规定》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四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五是,公告制度: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后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方法。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

七、《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是2010年1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修改了14条。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条、第50条、第132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8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01条、第209条、第253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85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批评建议权。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定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2.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定义: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定义: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

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同时还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定义: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

二、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下面介绍几种:

(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

(8)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生产进程中违法行为举例

[案例一]1987年8月2日,某矿运输区代班副班长刘某在-540m 车场底弯道工作,看到绞车道甩车的信号亮了三下,随后给甩车警铃。这时组长李某、工人王某和胡某,在甩车铃响着时继续作业(按矿规定甩车给警铃时车场内禁止作业)。这时绞车甩下三车大料,撞击车场内材料车,材料车又撞击机车头部防护板,将违章作业的工人胡某头部挤在材料车与机车头部的防护板之间造成死亡。李某身为组长无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违章作业的工人不但不制止,而是共同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二]2003年4月10日零点班,某矿开拓三队在己Z皮带下山施工,当班放炮后4:30左右开始出货。6:30左右装完第7车货,作业面人员后撤,信号工发开车信号绞车开始提升。大约提至离变坡点45m处,绞车钢丝绳突然断裂,矿车跑车。下部人员听到响声迅速躲避,由于矿车跑到巷道底部后撞在煤壁上,斜翻车,矿车保险绳甩

出,将躲在附近的掘进工李某大腿打伤,成粉碎性骨折。事故原因是由于绞车操作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接班未认真检查,在钢丝绳严重锈蚀、乱缠绳的情况下仍然违章提升,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之处分。信号把钩工等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常识

一、煤的形成和分类

1. 煤的形成:煤是由古代植物的遗体变化而成的。

2. 煤的分类

(1)我国煤炭分类主要是以煤的挥发分、黏结性指数、胶质层厚度为依据,把煤分为14个大类29个小类。

(2)按照工业用途,煤又可以分为动力煤、化工用煤、炼焦煤三类。

煤是由植物残骸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转变而成的。这个转变过程叫做植物的成煤作用。一般认为,成煤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泥炭化阶段和煤化阶段。前者主要是生物化学过程,后者是物理化学过程。

在泥炭化阶段,植物残骸既分解又化合,最后形成泥炭或腐泥。泥炭和腐泥都含有大量的腐植酸,其组成和植物的组成已经有很大的不同。

煤化阶段包含两个连续的过程:

第一个过程,泥炭层成为褐煤。

第二个过程,是褐煤转变为烟煤和无烟煤的过程

在整个地质年代中,全球范围内有三个大的成煤期:

(1)古生代的石炭纪和二迭纪,成煤植物主要是袍子植物。主要煤种为烟煤和无烟煤。

(2)中生代的株罗纪和白垩纪,成煤植物主要是裸子植物。主要

煤种为褐煤和烟煤。

(3)新生代的第三纪,成煤植物主要是被子植物。主要煤种为褐煤,其次为泥炭,也有部分年轻烟煤。

煤的形成过程:植物→泥炭(腐泥)→褐煤→烟煤(长焰煤、气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煤)→无烟煤

辅助资料

煤化阶段:植物经历泥化阶段成泥炭或腐泥(压力和地热)成岩作用下成为褐煤后在变质作用下形成烟煤无烟煤

成煤期

古生代袍子植物成烟煤和无烟煤后经历中生代裸子植物成褐煤和烟煤最后经历新生代形成被子植物成褐煤和泥炭

二、煤层的分类及顶、底板

1.煤层的分类

按煤层厚度分类: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

按煤层倾角分类:近水平煤层、缓倾斜煤层、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

按煤层稳定性分类:稳定、较稳定、不稳定、极不稳定

2.煤层的顶、底板

(1)顶板:伪顶、直接顶和老顶(又称基本顶)。

(2)底板:直接底和老底

煤矿的开采方法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我国煤矿大部分是地下开采。

一、矿井巷道分类

1. 根据巷道的用途、服务范围的不同,可把全矿井的巷道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三类。

2. 根据巷道的形态不同,又可分为:垂直巷道、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三类

二、矿井的开拓方式

矿井开拓方式主要是指开拓巷道在井田内的布置形式。通常主要以井筒形式为主要依据,将矿井开拓方式划分为斜井开拓、立井开拓、平硐开拓和综合开拓

1. 斜井开拓

斜井开拓最主要的有两种,即片盘斜井和斜井分区式开拓方式

(1)片盘斜井开拓

(2)斜井分区式开拓

2. 立井开拓

立井开拓是我国煤矿广泛应用的开拓方法。以立井单水平或多水平分区式开拓方式为多。

(1)立井单水平开拓。

(2)立井多水平开拓。

3. 平硐开拓

平硐开拓是利用水平巷道从地面进入地下,并通过一系列巷道通达矿体的开拓方式。平硐一般分为走向平硐、垂直平硐和阶梯平硐。

4. 综合开拓

综合开拓是指借助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井硐形式综合开拓井田。可供选择的综合开拓方式有:立井—斜井、平硐—斜井、立井—平硐以及立井—斜井—平硐开拓方式。

一、煤矿运输与提升系统

1.运煤系统

采煤工作面的煤炭工作面工作面运输巷区段溜煤眼

区段集中巷煤仓石门运输大巷井底车场

井底煤仓主井井口煤仓

2.排矸系统

掘进工作面矸石矿车采区轨道上山采区车场水平运输大巷

矸石山地面副井井底车场

3.材料运输系统

地面材料设备库副井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大巷

采区车场

工作面材料巷存放点区段材料斜巷区段集中巷

轨道上山

二、通风系统

1. 矿井通风任务与风流

矿井通风系统是煤矿井下生产中最重要的系统,其主要任务是:

(1)向井下各工作场所连续不断地供给适宜的新鲜空气,供人员呼吸。

(2)把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稀释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矿井之外

(3)提供适宜的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4)增强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

矿井主要生产系统

风流路线是:地面新鲜风流副井井底车场主石门水平

运输大巷采区石门进风斜巷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回风斜巷总回风巷风井地面

2. 井下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及其安全标准

(1)瓦斯(CH4)。

(2)一氧化碳(CO)。

(3)氮氧化合物。

(4)二氧化硫(SO2)。

(5)硫化氢(H2S)

(6)氢气(H2)。

(7)氨气(NH3)。

3. 井下温度、各地点风速的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冬季总进风的气温不得小于2℃。当井下气温超过规定时,应采取降温的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煤矿安全规程》对井巷中的允许风速都有规定,一般有人通行的巷道中的风速都不得超过6-8 m/s。

三、供电系统

煤矿必须有双回路电源,同时保证矿井供电。如果某一电路出故障,另一电路必须立即供电。

一般矿井供电系统是:

双回路电网矿井地面变电所井筒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工作面用电点

除一般供电系统外,矿井还必须对一些特殊用电点实行专门供电,如矿井主通风机、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井下各需专门供电的机电硐室等。

四、供排水系统

1.矿井供水系统

矿井地面蓄水池通过

管道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区段集中巷区段斜巷工作面两巷在供水管道系统中,有大巷洒水、喷雾、防尘水幕。煤的各个转载点都有洒水灭尘喷头,采掘工作面洒水灭尘喷雾装置,采掘工作面机械设备供水系统等。

2. 矿井排水系统

为了排出矿井水,矿井一般都在井底车场处设有专门的水仓和主水泵房。主水仓一般都有两个,其中一个储水、一个清理。主水泵房在主水仓上部,水泵房内至少装有3台水泵,通过多级水泵将水排到地面。

五、其他系统

煤矿井下还有一些系统,如瓦斯监控系统、灌浆防灭火系统、通信系统等。

1. 瓦斯监控系统

瓦斯监控系统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及需要监测瓦斯的地点安设多功能探头,这些探头一天24 h不间断监测井下瓦斯的浓度,并将监测的气体浓度通过井下处理设备转变为电信号,通过电缆传至地面主机房。在地面主机房又安设有信号处理器,将电信号转变为数字信号,并在计算机及大屏幕上显示出来。管理人员随时通过屏幕掌握井下各监控点的瓦斯浓度。一旦某处瓦斯超限,井上、井下会同时报警,并自动采取相应的断电措施。

2.灌浆防灭火系统

灌浆灭火系统是在地面建立制浆站,将黄土、沙子等制成泥浆,再由管道送入采煤工作面上顺槽。随工作面推进,对采空区后方进行灌浆,用浆体将采空区遗煤包裹起来,使煤和氧气隔绝,从而防止煤的氧化自燃。

3. 通信系统

在井下各个采掘工作面、煤的装车点、变电所、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地方都装有防爆电话机。通过电话联络,可以随时掌握井下及地面生产情况。当矿井发生灾变时,电话机又是指挥救灾的必需设施。

安全常识

一、入井前的准备

入井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要严格遵守入井前“三禁止”和“三戴”的规定。

三禁止:禁喝酒、禁带烟火、禁穿化纤衣服

三戴:戴矿灯、带自救器、戴安全帽

一、井下行走安全要求

井下空间窄小,来往车辆很多,多处是黑暗的,人员在井下行走时要特别小心。

(1)入井人员只有在安全栅栏门打开时,把钩工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入井。

(2)井下行走时,要走人行道。

(3)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

(4)横穿大巷或通过弯道、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一停、

二看、三通过”。

(5)保管好随身携带的工具。

二、乘车时应遵守的安全事项

(1)上、下井时,要遵守井口、井底的制度,在指定地点等候,待罐笼停稳后,排队按次序上下罐笼。

(2)乘罐时,要服从井口把钩人员的指挥,自觉接受井口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劝告。

(3)人员进入罐笼后,不准打闹;手握紧扶手;手、脚和头以及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不准露出罐外。发出开车信号后,或罐笼尚未停稳及未发出停车信号前,不得争抢上下。

(4)任何人员不准与携带火药、雷管的爆破工或火工人员同罐上下,也不准乘坐无安全盖的罐笼和装有设备材料的罐笼。

(5)上、下井乘坐吊桶时,必须系牢安全带,要面向外,任何部位都不准突出容器外缘,且吊桶的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

(6)在斜巷或平巷乘车时,必须乘坐专门运送人员的人车或由矿车组成的单独乘人列车,其他车辆一概不准乘坐。

(7)机车头内和车头上均不许乘坐,也不许挤进司机室。跟车人的座位别人不准坐,不准违章蹬在两车连接处。

(8)乘车人员要听从司机及信号指挥。

(9)爆破工携带炸药时,要用专车分装运送,其他人不许与其混坐。

(10)车辆运送材料必须摆放整齐,不许超高、超长、超宽,并捆绑牢靠。特殊设备材料要用专用车辆运输,防止刮帮掉道或碰坏设备。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