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2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2(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为( )法律关系。
(分数:2.00)A.隶属型B.平权型√C.调整型D.保护型解析:解析: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2.教师申诉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 )。
(分数:2.00)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析:解析: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立的。
3.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规律、法规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这就是( )。
(分数:2.00)A.依法执教√B.热爱学生C.严谨治学D.爱岗敬业解析:解析:依法执教指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规律、法规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
4.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 )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分数:2.00)A.高等B.中等C.职业技术D.继续√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5.《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分数:2.00)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教常考法律法规知识总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十四条:努力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对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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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师招聘考试 教育综合知识之法律法规考点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之法律法规考点教育,是增进人知识技能,发展人智力、体力和思想品德的社会活动。
知识教育的内容含义,也是我们日后成为教师要做的事情,也是我们在教育学的学习中要核心解决的问题。
在教育学基础部分,我们主要要掌握教育的相关概述,如教育现象的起源与发展,教育学的创立与发展,教育的规律等;教育的相关内涵,如教育制度,教育目的,教育的形式;教育实施中的微观内容,如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学和德育以及班主任的管理工作等。
下面就是教师考编考点集锦,能把这些知识点吃透,那就肯定能取得一个好成绩,离成功上岸更进一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记
教师招聘测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记第一讲依法执教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014年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讲义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2014年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讲义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
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
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
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
其职责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监督教育活动等。
例如,教育部以及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它们通过发布教育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教育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之一。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等。
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等,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是教师。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教育教学、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等义务。
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生的成长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四是学生。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和受益者。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五是家长及其他监护人。
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在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依法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时也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这些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的内容。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考查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十分广泛,覆盖了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的各项法规,包括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地方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育法律法规等。
本文将对教师招聘考试中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
考生需要熟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的任务、教育的方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包括义务教育的范围、主要任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质量保障等。
3.《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
考生应该掌握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务聘用、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等。
4.《学科和学科教学基本规范》:学科和学科教学基本规范是对学科课程和学科教学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考生需要了解各学科的基本规范和相关要求,例如数学、语文、英语等学科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等。
二、地方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各省份的教育法规:各省份和地方都有自己的教育法规,考生需要了解所考区域的教育法规,包括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政策等。
2.地方教育局的规章制度:每个地方的教育局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考生需要了解教育局的职能、教育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学校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考生应该了解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校服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师德师风等要求。
2.学校法规和纪律处分制度:学校会有相应的法规和纪律处分制度,考生需要了解学校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学校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2014年湖南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湖南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014年湖南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重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重点教师资格证是衡量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更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教师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学生和教师自身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阐述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包括教师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学生权益保障、教育机构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中,教师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是首要考虑的内容。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从业人员,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 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但应注意不影响学生的正常课堂秩序。
(2)教师有权选择适合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设计。
(3)教师享有公平待遇和合理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益。
2. 教师义务教师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1)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
(2)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升自我专业水平。
二、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
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权益,并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 学生参加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师应保障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提供符合学生能力和需求的教育。
2. 学生人身权益保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保护学生的人身权益,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
3. 学生的隐私权保护教师应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同时教育机构也应加强学生信息的保护。
2014吉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2014吉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吉林教师考试信息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审议机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教育部2.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A.2B.3C.5D.43.教育法律规范包括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 )。
A.强制性规范B.约定性规范C.保护性规范D.授权性规范4.下列分别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是( )。
A.教师学生B.学生教师C.学校教学仪器D.教师学校5.下列行为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是( )。
A.体罚学生严重的B.克扣教育经费C.殴打教师情节严重的D.侵占学校校舍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89B.1986C.1994D.19967.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B.国家机关C.任何组织或个人D.学校教职员工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B.艰苦贫困地区补助C.绩效工资D.教龄津贴9.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 )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 )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自由和尊严B.人身和财产C.身心和健康D.生命和安全二、填空题1.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_________的关系。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_________ 、社会参与、_________ 的方针、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_________ 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_________相分离。
4.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_________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第一章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之间基于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保护以及对等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为主要客体,以各种教育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反映教育主体的意志并得到教育法律保障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
教育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而存在。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建立,它便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具有了自己的运动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为主要客体,以各种教育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意志、需求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和约束为联结纽带而存在和发展的。
这一切都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教育法律关系,享有教育法律权利和承担教育法律义务的人。
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成为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另一个单位也可能因与另一个人的法律关系而成为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
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也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人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平等的享受法律所提供的教育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法律义务。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
不仅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等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而且还有一些非法人组织如企业等,由于其本身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却又从事着许多活动,可以构成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其法律地位仍应视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6)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对稳定性。
主体相对稳定是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律关系(一)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律关系(一)2014广州天河教师招聘考试笔试9月11日开始,报考的考生们准备好了吗。
下面中公广东教师考试网就谈谈教育法律关系,希望有助于考生备考!/html/jszp/zlfd/zx/?wt.mc_id=bk15453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ﻫ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师生关系的法律法规
关于师生关系的法律法规师生关系并非都是法律关系,只是是一个维度或方面。
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两重性身份的人。
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另一方面,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学生。
作为公民,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一般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一般公民应尽的义务。
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和学生,教师又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特有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学生也是如此,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特有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特定义务。
在宪法层面:师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教师不得侵犯妨碍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学生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学生也同样地不得侵犯妨碍教师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教师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师生间的关系也即公民间的关系,由宪法规定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宪法法律关系。
明了这一点,教师和学生就会尊重对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会侵犯对方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就时有侵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擅自关押、非法拘禁学生,擅自搜查学生身体等。
在民法层面: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
在由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教师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教师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地,学生也不得侵犯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学生一旦侵犯了教师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学生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分析
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分析教师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职业之一,承担着培养国家未来的栋梁之责任。
因此,在教师招聘过程中,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成为了评判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对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分析,以帮助广大教师更好地准备面试和笔试。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与作用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在教育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各项规章和规定等。
它们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1. 规范教育行为。
教育法律法规起到规范性的作用,明确了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教育工作者正确行使职权。
2. 保障教育公平。
教育法律法规要求教育资源分配公平,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平等接受教育。
3. 维护教育秩序。
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保证了教育系统内的管理和秩序,对于维护教育的稳定运行和教师职业的尊严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在教师招聘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知识点进行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对于教师招聘考试中,考生应熟悉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如教育的任务和目标,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实施等。
2.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对教育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常见的教育行政法规有《中小学教师法》、《教师资格评定办法》等。
考生应熟悉这些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3. 学校管理规定学校管理规定包括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学校管理的规定以及各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学校经费管理、学生权益保护、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 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固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对于教师招聘考试而言,考生需要熟悉与岗位相关的文件,如《高等学校招生办法》、《中小学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办法》等。
教师和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和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领域中,教师是教育的主要实施者,而学校则是教育的主要机构。
因此,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紧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契约与法定关系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契约和法定两种关系。
契约关系是指教师与学校之间签署的教学服务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关系。
在契约中,教师和学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教学任务、薪酬、福利待遇和双方的责任等。
因此,在契约关系下,教师和学校必须遵守各自所设定的条件和约定。
另一方面,法定关系是指教师和学校之间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关系。
在法定关系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制定和规定,同时学校也必须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应该遵循公平、责任、效率、法律等原则,而教师和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规。
教师和学校的法律职责:合法权益的保障与义务的履行教师和学校在法律关系中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权利,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和高质量的教育。
同时,教师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
如果教师发现学生遭受性侵犯、虐待和欺凌等行为,应该立即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学校则有义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教育教学、生命安全、物质利益等。
学校应该为教师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资源,同时也应该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利益。
如果学校发现教师存在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教育教学的公正和质量。
日常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有各种法律和规定保护教师和学校的权益和义务,但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教师和学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无法熟练操作和运用法律规定;教师和学校缺乏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支持,导致无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学生面临欺凌、性骚扰和虐待等问题,但学校和教师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一、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要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_复习资料_试题[1]1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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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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