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重建的宪法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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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安全或其他权益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刑事强制措施过度使用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过度延长强制措施的时间,对被调查的人员形成了过度的压力和限制。

这不仅违背了依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而且容易导致被调查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扰,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健康。

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范围和条件的不明确性也是一个问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范围应该明确、具体,并且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常常是模糊的,给了司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个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应该依法进行,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并且需要依法监督。

在实践中,有时候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不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缺失,也容易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审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加强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当的侵权行为发生。

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错误判断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开和透明。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应该公正公平,相应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对刑事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督和检验,减少不当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保证犯罪案件调查和审判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工具。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法律手段。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过度使用和不合理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为了提高犯罪侦查和证据收集效果,一些执法人员可能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比如过长时间的羁押、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这种过度使用导致了侵犯人权和滥用执法权的问题,对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和尊严造成了伤害。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有些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存在漏洞,容易被滥用。

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执行程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可能造成无辜者受到不当处罚,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需要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上加强监督和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对被羁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时,需要明确其期限和范围,避免无限期的滥用和扩大化。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符合法律规范和人权标准。

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尽管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受到限制,但他们仍然是享有一定权益的公民。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刑事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素质,避免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避免滥用和扩大化,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被羁押人员的保护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被羁押人员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在现代社会中,非羁押性措施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监禁刑罚,非羁押性措施强调对罪犯的社会福利和教育改造,旨在培养其积极的社会参与能力,减少再犯风险。

当前非羁押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

本文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改进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机制以及提升社会支持和合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提供一些路径和思路。

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是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非羁押性措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尚居次要地位,并且法律框架不够完善。

应当加强非羁押性措施的立法工作,明确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非羁押性措施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改进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机制是提高适用效果的关键。

当前,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再犯风险。

应当建立健全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实施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非羁押性措施的不当执行或错误判断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提升社会支持和合作也是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重要路径之一。

非羁押性措施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合作,才能够顺利实施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应当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理解度。

还可以建立社区参与机制,将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纳入非羁押性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共同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

还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建立非羁押性措施执行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改进监管机制并提升社会支持和合作。

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将非羁押性措施落地生根,发挥其在刑罚执行中的积极作用,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论我国“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与破解思路

论我国“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与破解思路

论我国“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与破解思路摘要:刑事强制措施是保证刑事诉讼有效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以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为标准,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以达到防止其在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强制措施,其对应的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而在现实实践下形成了“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的现象,定位社会实情,需要深入思考该现象的现存问题以及破解方法。

关键词:羁押性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司法现状;破解思路一、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概述羁押性强制措施是让渡一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其逃跑、毁灭或伪造证据以逃避法律制裁。

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层面上,其存在具有公平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看,其存在损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与自由。

在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比例明显过高,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出现了“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的现象,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审查制度不科学,在其适用的全过程中人权保障不足。

我国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否被限制、剥夺,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目前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仅包括拘留和逮捕。

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现象的制度原因(一)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制度作用“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的制度原因在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本身的作用上,首先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极大可能就是犯罪分子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能够防止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掩盖,对犯罪证据进行消灭隐藏。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罪犯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日益严重。

传统的羁押性措施已经无法满足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需求,因此急需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应用。

非羁押性措施是一种与监禁相对的惩罚方式,旨在通过社区服务、电子监管等方式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在现实中,非羁押性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不到位、监管不严格等。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如何改进非羁押性措施,提高其效果和可行性。

通过对非羁押性措施的具体应用和实施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为强化非羁押性措施提供有效的路径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惩罚和改造体系,实现罪犯的社会重新融合。

1.2 研究意义非羁押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因为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告人可能会被羁押,这可能会侵犯到他们的人权。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替代性措施来减少对被告人的限制,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利。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是司法程序中一个相对耗时的环节,而且羁押的人越多,监狱的负荷就越大,这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减少羁押的情况,从而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也有利于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

监狱人满会导致监狱管理不善、罪犯再犯率增加等问题,而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减少监狱中的人数,从根本上解决监狱人满问题。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研究意义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人权保障、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等多个层面,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现行非羁押性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寻求改进的路径和方法。

通过研究非羁押性措施的概念和具体应用,了解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探讨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解决可能遇到的难点和挑战。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当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有直接关系,现行法律规定不能从制度上遏制、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为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予以批判性重构,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显得尤为必要。

一、现行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构成。

在惩治犯罪方面,这一体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该体系和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在执行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

(一)在价值追求上,偏重于惩治犯罪,忽视对人权的保障仔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和制度可以发现,它在设置上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即以惩治犯罪为价值追求,以满足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为目的,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司法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可根据办案需要自主确定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除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办案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办案机关采用强制措施的自主性越大,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可能性、危险性越大。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期限过长且不确定(可不断延长、重新计算等),司法机关在延长期限上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较强的灵活性。

如《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发现新罪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由于这类重新计算的侦查羁押期限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因此不少办案人员在期限届满时,便采取延长羁押期限的办法来取得更多的办案时间,而且这种要求通常会获得批准,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时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羁押。

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oc

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oc

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

为了探究非羁押强制措施广泛适用的可行性,本文以取保候审为视角,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路径对策。

一、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特点分析(一)罪行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因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的,在适用取保候审的多种情形之中所占比重最大。

如该院2014年上半年受理提请逮捕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91人,占到全部不捕人员的91%。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该院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为例,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主要集中于盗窃案件、已经达成和解的故意伤害及交通肇事案件、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容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等7种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86.4%。

(三)适用阶段相对单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但从该院三年来的统计数据看,60%以上都集中在不予批捕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该院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也相应增多,2013年以来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的已有9人。

(四)办案周期相对较长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案件,各部门基本上都能保证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

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法定期限本身较长,实践中办案人员由于案多人少等实际问题往往优先选择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导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办理周期普遍过长。

二、制约非羁押强制措施广泛适用的主要因素(一)社会危险性难以判断《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较难把握。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力量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强制措施中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强制措施进行打压、报复或达到个人目的,损害了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护不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一些被执行对象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羞辱和侵犯。

程序保障不完善也给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带来了隐患,程序不规范、环节不完善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强制措施。

优化程序规定,明确程序环节和要求,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权利保护。

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尊重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人权,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推动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正文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和确保案件顺利侦办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问题一: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可能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目的,滥用职权对被告人进行非法限制和打压,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问题二:人权保护不足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面临不当的逼供和刑讯逼供,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一些被监禁的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待遇也存在不足的情况,这不符合司法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问题三:程序保障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保障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执法机关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包括拘留、逮捕、羁押等。

虽然这些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首先,部分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刑事强制措施过度或不当使用。

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常常出现,如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甚至出现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危及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

其次,刑事强制措施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需要加强监管。

刑事强制措施往往直接侵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在执行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不擅自拘禁、殴打、辱骂等,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三,刑事强制措施容易滥用,甚至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例如利用刑事强制措施打击异议分子或政治对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极其普遍。

这种滥用措施的情况不仅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和不满,也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1.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避免执法过度或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2.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监管机制建设。

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规定更加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3.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权应该在法庭内独立、公正地运作,避免司法机关被政治和经济利益影响。

4.增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建立投诉机制和监督反馈体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管与监督,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过度、不当使用会产生很多问题。

在执行这些措施的同时,我们需要注重执法与保障人权的平衡,避免滥用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

刑事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刑事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刑事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对策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出发点,授权刑事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笔者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三种强制措施出发,浅析刑事强制措施修改给新时期检察工作开展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一、刑事强制措施修改带来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但刑事强制措施的条文规定不够具体、细化,也给检察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立法条文规定不够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相关条文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适用条件规定不够细致(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规定不明确。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第65条、第79条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主要依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二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虽然对人身危害性进行了系统的解释,但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多处采用“不致发生”“可能”、“现实危险”、“企图”等带有模糊性、盖然性的字眼,其适用标准往往根据办案人员主观判断予以确定。

(2)人身危险系数终生加法。

对比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当然致使“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曾经的迷途即使经过改造,立志重新做人也再无法成为具备全人格分数的人。

且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曾经故意犯罪”没有提出具体的时效,也没有具体限制再犯罪是否依然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人身危险性系数在曾经故意犯罪中就成为了负数。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选择不特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羁押期限届满,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出于对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办案机关往往会选择取保候审,给企图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增加了脱逃的可能。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切实保障刑事司法程序和维护公众安全的一种措施。

它能够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然而,目前刑事强制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1、非法收容、非法拘禁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否则会导致非法收容、非法拘禁等问题。

如近年来多起对于未经证实就被关押的案例就说明,一些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没有证据就擅自收容、拘禁等情况时有发生。

2、存在不当强制措施和过度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人逃逸或销毁证据。

但是,一些不当强制措施或者过度使用强制措施会危害被告人的身体、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例如,被羁押期间断绝了联系家人、律师等情况,或者“拳打脚踢”等遭受滥用强制手段的情况等。

3、缺乏监管机制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

一些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甚至受到迫害和伤害。

因此,建立监管和问责机制,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二、完善1、依法依规行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并对非法收容、非法拘禁这些行为进行严格打击。

此外,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

2、严格审批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规定和把关。

在制度上加强了审批和监督,用法律手段严格限制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和过度使用行为,从而保障被告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加强人权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执法机关的人权教育和本质特征教育,提高认识和能力,使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和限制,并能够遵循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4、建立问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监管,完善问责机制,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进行问责,建立起公正、公开、透明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法治建设的加强,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

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民群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1. 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司法机关执行起来有时候会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权力滥用的问题,以致影响到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应用标准不够统一不同法官、不同检察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规范性较差,这样会产生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的不统一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适用不当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往往会对涉案人员的自由权、财产权等进行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容易导致制度运行出现不合理、权利受损等问题。

例如,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监督和审查,避免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纠正,确保程序合法。

制定统一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明确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通过规范执行,确保权利的平等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规范实施程序,避免未经授权的行为,确保仅在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

4. 建立长效机制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中,要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完善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并通过完善程序保障、统一应用标准、完善制度设计等方面,不断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的运行效率,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近年来,刑事强制措施成为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具体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等。

刑事强制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存在滥用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时是因为缺乏具体证据和依据,造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有时是因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不准确理解刑事法律规定。

因此,需要在制定或修订立法法规时,比如《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要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避免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的出现。

其次,刑事强制措施过于“粗暴”或“单一”。

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强制手段,但是长期以来,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和“粗暴”,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被控人调查取证的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指纹、DNA、照片比对、语音判读、虚拟现实技术等,从而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明,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再次,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过长。

为了保护被控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应该严格把握,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合理地确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要考虑到限制人身自由对于被控人和其家庭的影响,设立科学的规定,避免刑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非必要限制过度延长。

最后,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

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法律手段应该更加全面。

例如,针对刑事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滥用和误用问题,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追究法律责任,增加制度检查和监察制度等,同时建立完备的监察和保障机制等。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建议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建议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建议未决羁押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追究和惩罚犯罪十分重要,但这项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价值理念存有偏差,救济保障功能不足,适用现状堪忧,特别是对未决羁押的权力设置存在弊端。

因此,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未决羁押制度中的难点和缺陷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1、羁押适用率高,超期羁押尚未根除。

羁押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羁押适用的程度,目前的羁押适用太过普遍,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和惯例而存在。

羁押超越法定期限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审理期限的规定的顽症并未完全消除,极大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践踏了程序法律的尊严。

2、刑事拘留条件宽泛,造成羁押时限的滥用。

刑诉法规定了七项刑事拘留的条件,其中有关“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规定,显然更多地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的实际需要,而忽略了刑事拘留适用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同时,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过长,个案条件普遍化适用问题突出。

刑事拘留是一种紧急处分措施,随之而形成的状态就是羁押,而这一羁押的期限却明显过长。

3、价值理念取向存在偏差。

我国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根深蒂固,导致人权保障常让位于惩罚犯罪的需求,羁押因此成为一种常态而非例外。

以侦查为重心的刑事诉讼构造也有弊端,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的是诉讼阶段论,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绝大部分的证据都要由侦查机关收集,侦查的成败决定着国家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

由于侦查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从而使羁押的工具价值倍受侦查机关青睐,造成羁押普遍化、工具化、羁押率过高及超期羁押的现状。

4、羁押权力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当前羁押权力失控,刑事拘留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做出决定,不受相应的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检察机关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同时还承担着控诉的职能,这种双重角色使得检察机关很自然地与公安机关站在共同完成控诉活动的立场上,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在确保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目前面临的挑战包括滥用职权导致侵犯人权、程序不公导致冤假错案以及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完善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完善程序规定以保障被告权益、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力度。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未来,应更加注重司法平衡和程序正义,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人性化发展,以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问题、完善建议、监督、问责机制、程序规定、被告权益、执行力度、人权、冤假错案、执行不到位、重要性、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滥用或者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给被告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使刑事强制措施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通过深入探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中的问题,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司法公正和规范化的发展。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理念的不断加强,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应当着力研究的一个重点,如今,随着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设立,我们应抓住这个契机,通过逐步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强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改变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以促进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障三个方面,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相关内容,从而逐步重构起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实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

下面,就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具体阐述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由检察机关行使,虽然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内容也是十分的笼统,而且是一种建议权,不是决定权,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这是我国羁押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一座里程碑,开启了我国被羁押者人权保护的崭新一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治意义。

标杆竖起来了,后面的内容则可以不断的丰富扩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扩展未决羁押的审查内容目前我国羁押审查的内容从严格角度上来说仅限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并且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应当予以细化,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证据、羁押条件的有无变化等情形综合予以考虑,笔者认为下面的五种情况下,应当建议释放或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①因非法证据的排除导致案件可能不够成犯罪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②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捕后通过社会调查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可以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的,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③因邻里民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捕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方法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方法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方法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方法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避免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继续进行犯法或其他破坏活动,和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式和手腕。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批捕五种。

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彼此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尽管表现了刑事强制方法的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适时性等适用原那么要求,但还存在一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笔者试就现行刑事强制方法中的缺点和立法完善略作论述。

一、现行刑事强制方法的缺点一、对持续拘传的时刻距离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法嫌疑人。

”其它相关规定都只规定了一次拘传的持续时刻不得超过12小时,可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距离时刻和拘传的次数加以明确规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刻持续拘押、变相拘禁犯法嫌疑人以致实践中难以真正杜绝以持续拘传的方式侵犯犯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以致对拘传的硬性规定形同虚设。

有的地址乃至钻法律的空子,拘传规定的时刻一到当即放人,然后等犯法嫌疑人刚迈出门即再次将其拘传,如此一种拘传方式实质确实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证据的结果。

二、取保候审内容不确信,保障方法不健全。

第一,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及没收的问题。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说明中都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

实践中有的地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忽高忽低,没有统一的标准,无益于司法公正和统一。

新刑诉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被取保候审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没收保证金的情形,高检《规那么》第54条规定:“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法行为的犯法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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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王继红(9 1 )女 , 17 一 , 河南省新 乡人 , 河南省新 乡司法干部 学校教 师, 主要从事诉讼 法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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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比羁押性强制措施更符合这一价值体 系的要求。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重建面临宪法方面的 障碍 , 应在现有宪政体制下完善 非羁押措施 ; 刑事诉讼 中 图分 类 号 : F 3 D 7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2—26 (06)3 17— 4 17 6 3 2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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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3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 a fHe a u iilP l e Voain l g o r lo n n J dca oi c t a Col e n c ol e
20 0 6年 9月
S pe e, 0 6 e t mb r 2 0
收 稿 日期 :0 6— 4—2 20 0 6
路 不乏 真知 灼见 , 令 人 遗 憾 的是 大 家 都 在 或 多或 但 少 地 回避着 这样 一 个 问题 , 即我 国非 羁 押 性 刑 事 强 制 措施 体制 重建 所 面 临的宪 法 障碍 。本 文通 过 对这
问题的讨论 , 旨在提醒大家 , 任何改革都不能脱离 现实。我们所需要的不是拿来主义 、 全盘否定 , 而是 如何在现有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下进一步完善我们 的非羁押措施制度。
Vo . . 1 4 No 3
我 国非 羁 押 性 刑 事 强 制措 施 重 建 的 宪 法 障碍 及 对 策
王 继 红
( 河南省新 乡司法干部学校 , 河南 新 乡 4 30 ) 5 0 0
摘要 : 刑事强制措施 的价值在于: 它既是保 障刑事诉讼 顺利进行 的必要手段 , 也是保 护公 民人 身 自由权免 受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的有力武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非羁押性 强制

关于我 国 非羁 押 性 强 制措 施 体 制 重 构 的设 想


在我国现有 的非羁押措施中 , 拘传 、 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与羁押措施相 比所具有 的最大优点 , 就是 可 以做 到 既有利 于 追 究 犯 罪 又 能 把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人的 自由权 的侵害降到最低。按 理说这种措施 应 该在 刑 事诉 讼活 动 中得 到 较 广 泛 的应 用 , 实 际 但 情况却恰恰相反 , 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么几点 : 从实体上来看 , 法律规定 的非羁押措施的适用 标准过 于抽象 。根据 《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1条 的规 定, 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的条件有二: 一是“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 立附 加刑” 二是“ ; 可能判处有期 徒刑 以上刑罚 , 采取取 保候审 、 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 害性” 。首先 , 这 两个条件都是可能性条 件, 在案件 尚处于侦查阶段 时 , 当事 人 可能 获判 的刑 罚 进行 准确 的预测 , 是 对 这 不符 合刑 事诉 讼 的客 观 规 律 的。其 次 , 于 什 么 是 对 “ 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立法上没有给予界定 , 办案 人员 只能 凭个 人 经 历 和 主 观 经验 来 判 断 , 成 实 践 造 中办案人员不敢使 用或无法使用 , 同时也给司法腐
・ ・ ・ ・ ・ ・ ・ ・ ・ ・ 6 ・ 6 ・ ・ 6 ・ ・ 6 6 ・ ・ 6 6 ・ ・ t ・ ・ 6 6 ・ ・ 6 6 ・ ・ 6 6 ・ 6 ・ ・ 6 6 ・ ・ 6 6 ・ ・ 6 6 ・ 6 ・ ・ 6 6 ・ ・ 6 6 ・ ・ 6 6 ・ 6 . ・ 6 6 ・ 6 ・ ・ ・ 6 6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 J N而有效地运行 , l  ̄ , 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 , 而且直 接关系到公 民人身 自由权的维护 , 明地体现 出一 鲜 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 n 没有这种手段 , ” 儿 刑 事诉讼 的任务就难 以实现 , 滥用这种手段则公 民的 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如何在这两种 价值 目标间寻求并取得平衡 , 是各 国法学家和法律 工作者探讨并追求的主要 目标。 以是否剥夺 当事人 的人身 自由( 即判决前是否 羁押) 为标 准, 以把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强制 可 措施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 以剥夺 当事人人身 自由为 特征 的羁 押性强 制 措施 ( 以下 简 称 羁 押措 施 ) 另 一 , 类是以限制当事人人身 自由为特征的非羁押性强制 措施 ( 以下 简 称 非 羁 押 措 施 ) 。羁 押 措 施 主要 指 拘 留和逮捕 , 非羁押措施则包括拘传 、 监视居住和取保 候审。我 国羁押措施由于存在标准低 、 时间长 、 不受 第三方制约以及 羁押 与强制措施不分等诸多弊病 , 导致 了在 司法实践中不 断产生诸如高羁押率 、 超期 羁押等现象。这使得人们开始把更多的 目 光投向我 国的非羁 押措 施 , 然而情 况 更加 令人 失望 , 资料 显 有 示我国每年刑事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比例还不到 1 %, 0 之所以适用率这么低 , 主要是 由于在立法上非 羁押措施制度设计和规定的不科学 、 不完善 、 不规范 造 成 的。要 改变 这 一现 状 , 大 非羁 押 措 施 在 刑 事 扩 诉讼中的应用 , 减少审前羁押的几率 , 就必须从制度 上 对我 国 的非羁 押 措 施 制 度 进 行 重 建 。对 此 , 论 理 界和 司法界都 提 出 了种 种设 想 和建 议 , 然这 些 思 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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