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_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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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

张桂霞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社会支持力量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影响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我国当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带有强烈的权力色彩,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基本处于局外观望状态,导致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中社会支持力量严重不足,亟待建立多元化、多角度、规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为此,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必须大力推进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社会支持内容和手段的多角度化和社会支持工作的规范化。

关键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社会支持;观护帮教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65(2016)04-0114-07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既能避免羁押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标签效应,防止因“交叉感染”而加重其反社会的人格风险,又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并不乐观。为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一些基层办案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对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护帮教制度,通过对社会支持力量的大力引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机关的执法压力和执法困境。

一、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

社会支持是指由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

收稿日期:2016-03-09

作者简介:张桂霞(1972-),女,河南新县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

学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非羁押性强制措

施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014BFX010)的阶段

性研究成果。特定对象提供的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1]社会支持体系则是一个由社会支持主体、社会支持客体和介体组成的多维系统。社会支持主体,即社会支持的提供者,可以是正式的社会网络,如官方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是非正式主体,如民间志愿者、家庭、朋友等。社会支持客体作为社会支持的受者,通常是指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本文中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支持的介体,即社会支持的内容与手段,内容以提供物质支持或情感支持为主,手段则主要表现为参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护、帮扶。二者具有内在统一关系,内容决定着手段,手段服务于内容。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却无法改变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动性和反抗性,也未能真正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违法犯罪及回归社会的根源性和本源性问题。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力量的介入,一方面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主动参与性,调动和利用社区及全社会的一切有效资源提高帮教质量;另一方面,由于置身于宽松和谐的社会大环境中,帮教对象能够有效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去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2]可以说,社会支持体系

4112016年7月

第4期总第148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Jul.,2016

No.4Ser.No.148

的重心不仅仅在于有效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偏差行为的防治,更在于在传统司法之外通过社会化的层层衔接以帮扶教育的形式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内省”与“重构”。具体来说,社会支持体系就是通过对多层次社会资源的发掘和使用,以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观护帮扶手段为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角度的社会支持,以达到改善行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并最终实现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

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

的产生背景

(一)犯罪控制模式的改变将社会力量纳入刑事司法视域

一直以来,人类将犯罪视为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害,基于“国家至上”的观念,“国家本位”一直是国家犯罪治理及控制的基本定位,刑罚成为国家司法机关对付犯罪的最重要手段,刑事司法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网络由国家垄断。但是这种国家本位的刑事司法控制模式并没有使犯罪率激增的情势得到有效控制,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在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方面明显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国家开始尝试改变刑事司法由国家机构垄断的局面,试图延伸国家司法权限的触角,将犯罪控制的责任延展到社会大众。伴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不断完善,国家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策略也开始由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向增强社会治理能力的方向发展。而社会力量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逐步参与到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并且随着社会力量在国家司法活动中参与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增加,其在犯罪控制中的地位也日益提升。在这种格局下,传统的依靠国家刑事司法系统控制犯罪的局面逐步改变,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即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社会,[3]从而形成“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新模式。这种双本位犯罪控制模式着眼于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基础上的协同共治,使传统的单向度的依赖刑罚方式向综合地运用法律、社会、道德等各种手段发展,增强了犯罪控制的有效性。

(二)司法实践的困境亟待构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社会支持体系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具有降低羁押率、避免交叉感染、体现人权保障、节省司法资源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因其适用率低、适用效果差等问题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究其原因,除了立法不够严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外,最主要的原因还属操作上的难题:一是流动人口犯罪大量增加,“无钱、无房、无保证人”的“三无”涉罪外来人员因其客观条件上的欠缺,导致难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司法资源投入不足,人员管控能力有限,无法对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该措施流于形式。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特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羁押而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管,因此其基本落脚点在于得到社会的支持与参与。可以说,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能否顺利采取的关键是能否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资源、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源、社工资源以及正式组织(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源整合起来,[4]为实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打开方便之门,共同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矫正,以促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因此,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是实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保证。

(三)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参与刑事司法,一直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倡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规定为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根本大法上的依据。在基本法律层面,刑事诉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该原则为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提供了程序法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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