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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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希望大家好好掌握这些知识点,争取在考试中不失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假想防卫,让人们混淆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怎样区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甲和乙是邻居,甲乙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了很激烈的争吵,甲乙因此产生矛盾。

一天,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甲以为乙要伤害自己,便先冲上去将乙打倒,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

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且多发生在以下二种场合:一是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夜间误认为来访的客人为强盗而实行的“防卫”;二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在场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实行“防卫”,如某人正反击他人对其的不法侵害时,对突然介入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疑为帮凶而实行的“防卫”。

由此,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二是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是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共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考试要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共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考试要点
甲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主张同工同酬。
D.李某是乙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答案解析
1.(1)不正确
(2)AC
本题当中甲的头部受伤是由于紧急刹车造成的,但是驾驶员丙是由于躲避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而采取紧急刹车,因此本事件的起因是小孩乙引起的,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驾驶员丙不承担甲的赔偿责任,而是由小孩丙赔偿,但是小孩丙尚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C。
2.(1)C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李某入职之日是劳动关系确立之日,即为2014年4月15日,故本题答案为C。
(2)BD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李某被跨区域派遣到了A市工作,其工资报酬应按照A市的标准,因此工资不能低于A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故本题答案为BD。
A.2014-4-5 B.2014-4-10
C.2014-4-15 D.2014-4-18
(2)关于李某提出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与B市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工资不能低于B市最低工资标准。
B.李某被派遣到A市甲公司从事保洁工资工作,因此工资不能低于A市最低工资标准。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或紧急情况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民、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采取的自卫行为,其行为的合法性在我国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是公民和组织在法律上获得自我保护权的基本保障。

但是,一旦采取自卫行为,必然会对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掌握和依据。

本文将探讨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正当防卫行为的主体正当防卫行为的主体是指行为人在面对非法侵害或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自卫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但是,在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时,不同主体的处理方式和标准也是不同的。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非法侵害或紧急情况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是存在非法侵害或紧急情况,非法侵害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紧急情况是指在时间上、地点上、情境上所“突发”的情况,使自我保护不能拖延或自行等待。

2. 面临危险正当防卫行为的主体在采取自卫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面临危险或有被侵害的危险。

危险必须近在眼前,而不是虚构或遥远的。

3. 防卫行为必须是相当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防守程度,即以相同的手段应对侵害,并不能过度反击。

此外,正当防卫行为的判断也要看被侵害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情况等因素。

4. 违法性必须较小防卫行为必须符合违法性的合理限度,对侵犯者的妥协和宽容程度,是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的重要标准。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和判断。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正当防卫情形,包括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或紧急情况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出于必要而具有合理性,并非为达到非法目的或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属于正当防卫,刑事责任不承担或减轻。

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 正当防卫

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 正当防卫

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

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关于“正当防卫”的复习建议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关于“正当防卫”的复习建议
一、熟练掌握术语概念,以不变应万变
很多考生在平时学习或是复习知识点的时候,基本不会顾及知识点的概念,认为太过简单,殊不知,其实这些看似简单的概念却如大厦之根基,它是最基础性的,其他的一切注意事项都是由概念中抽离出来的。正如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此概念可以看出,要想符合正当防卫,首先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其中,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进行防卫也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从概念便可看出,考生却极易出错。由此可见概念对于我们的重要性,我们无需翻阅大量的资料,从简简单单的概念便防卫最容易混淆,也最容易放在一起考的知识点是紧急避险,因而在复习正当防卫的同时,要同紧急避险进行对比记忆,把握细节。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乍看非常相似,但其作用对象却是不一样的,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紧急避险的避险对象却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最明显的区分,把握住这一点,基本能应对大部分想故意混淆两者的题目。
二、关注法条细节,筑牢防线
正当防卫在《刑法》的第二十条,其概念之后紧跟着的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两条也是正当防卫最爱考的知识点之一,但其实它就在我们的法条之中。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关于“正当防卫”的复习建议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关于“正当防卫”的复习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14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權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刑法学要点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刑法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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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刑法学要点打算报名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备考了,华图教育网带领考生一起复习备考各个科目的知识点,帮你夯实基础,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4.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5.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1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6.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7.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8.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9.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0.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1.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12.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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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2017/0518/1565418.html2。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在哪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在哪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中,指的是为了使国家、集体,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案件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来看,在于欢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催债人当着其面,对自己的母亲放黄色录像,并且脱裤子掏出生殖器对其母亲进行侮辱,而出警的派出所民警也并没有去用合理的手段去制止这种不合理讨债手段,于欢为维护自己母亲的合法权益,拿刀刺人,完全符合所有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很多人其行为认为能够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在正当防卫之内还是正当防卫之外就不得而知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于欢刺死了催债人杜志浩,并且也刺伤了另外三名催债人,那么是否有必要再去刺伤另外三人?刺伤杜志浩之后,不法侵害是否就能中止?所以于欢正当防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和考量,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又到底在哪里?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并且危害在制止后合理时间内不再发生,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从整个案件事实中来看,杜志浩等人确实对于于欢的母子的生命安全没有造成危害,但是法律之外也有人情,在审判的过程中能看到于欢的故意,但也能要看到讨债人的恶意和手段的龌龊,对于于欢的无期徒刑是否确实过重,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书当中并没有提及侮辱事实,那么断案是否也缺少关键性的环节证据。目前,最高检已经开始关注并跟进这个案子,也希望该案会有一个合法并且正义的结局。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在哪
这段时间,网上被一则山东聊城的刑事案件刷了屏,铺天盖地是网民对于当事人的同情,喊冤叫屈,随着案件事态的扩大,也出现了很多对于案件的不同版本。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先来根据当地法院发布的案件信息回顾一下案件事实。

公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公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说明,而且也是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所以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有较多的考察,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热点案例熟练掌握,并且能够将二者快速的区分开来,下面就针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的第一个高频考点是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一般是由于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紧急避险的来源可以有人的行为,也可以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其次是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比如近期才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赵宇案,就是在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

第二个考试的重点在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情节,首先要注意防卫过当并不是罪名,而是量刑情节,典型案例有于欢案,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因存在防卫过当的量刑情节,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所以,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情节时,一定要注意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个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情节,比如昆山龙哥,因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满足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最后以正当防卫定性;从这些现实的案例中都能简单的了解并记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助于考生掌握本知识点。

【例1】万某和王某为情敌,某晚万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王某,两人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王某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万某用水果刀捅了王某肚子一刀,致王某死亡,关于万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解析】王某先是对万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先是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常反击的,也就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正当防卫要求回击的暴力在限度之内,而万某直接用刀桶人的行为,是针对自己人身权遭受损害的防卫,只不过暴力过头,也就是防卫过当了,所以选项C正确。

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1000题目之刑法篇

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1000题目之刑法篇

刑法一、单项选择题1. 李某在偷盗超市外停放的自行车时被超市保安刘某发现,李某于是持匕首划伤刘某,在争斗中李某因头部撞击旁边的栏杆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刘某见状,捡起匕首,往李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李某死亡。

对于刘某用匕首刺死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2.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涉嫌构成()。

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破坏交通设备罪3. 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所采取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4.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

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A. 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B. 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C. 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D. 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5.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有()。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 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律編:C.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免予刑事处罚D.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 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往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

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7. 王某纠集5人组成了“山口组”,自任首领,命令手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组织创收”,其手下在一个月内抢劫4次,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

上述犯罪行为,王某知情的有2次,参加的只有1次,王某应()A. 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 对其知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 对其知情和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 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8. 某工厂电工李某,自恃精通业务,操作熟练,在修复电路时,不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造成电路起火,部分设备受损,损失数十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从于欢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从于欢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故正确答案为A。
而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案受到舆论广泛讨论,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是特殊防卫,但针对当时的案件事实,并不成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认定防卫过当是符合案件事实的。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从于欢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案件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一度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于欢“4·14辱母杀人案”更是跃上几大新闻的头条。而讨论的重点就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也是我们事业单位的常考点。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五点:(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正当防卫”

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正当防卫”

国考常识积累之:正当防卫
(一)防卫过当及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

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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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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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很多考生对于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想必比较清楚,但是一旦谈论到二者之间的区别的时候很多考生又说不清楚,现在特将两者从区别进行简单阐述。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

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三、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四、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
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五、主体范围不同。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六、限度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0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0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0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①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②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正当防卫,何为“正当”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正当防卫,何为“正当”

正当防卫,何为“正当”陈玉新正当防卫,作为大陆法系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日益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重视。

具体在民法和刑法中体现为阻却责任的事由。

那么,何为“正当”?笔者试图通过这个点的分析,提高广大学员对于正当防卫有个正确的认识和分辨。

一、前提的正当在法治社会,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你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之上”,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有不能侵犯别人权利的义务,否则即为“不法侵害”。

既为“不法侵害”,而法律意在保护公民的利益,所以“不法侵害”成为“过街老鼠”的局面也不足为奇。

二、目的的正当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国家利益受损,公民利益何以保障?保护公共利益是每个社会人的职责,公共利益的损害意味着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和便利。

自己的利益受损而置若罔闻,不是正常人所为。

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他人利益受损而“视为他人瓦上霜”时,你的利益受损也迫在眉睫,正所谓“唇齿相依”。

二、现实的正当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工具,国家机关是服务人民利益实现的保障,但是国家这块保护牌不能无所不在,因为它在执行保护职能的同时也极其容易变成利益损害之源。

比如当自己孤身一人时利益受到侵害,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此时如果还指望去相关国家机关寻求援助或诉讼,自己的利益受损在所难免。

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也会自己做出一些举动去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三、规定的正当正当防卫的初衷是“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一个制度初衷再好,如果落实不到位,也是形同虚设。

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就是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它让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了自己的标准,它让正当防卫与其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区别明晰。

构成要件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首先,必须现实存在,否则就失去正当防卫存在的依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要想考出好成绩,做一些真题是必不可少的,我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希望大家好好练习,多总结!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真题再现】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构成?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D.属于正当防卫【答案】BC。

解析:做刑法的题目,首先应当把握案件的每一个条件的描述,本题当中甲误认为以要对其进行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当中的假想防卫,学习正当,假想防卫必然不会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首先排除D选项;A选项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在主观上是误认为别人要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不论是从直接故意还是从间接故意来讲,甲都不具有希望追求或者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甲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甲具有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或者已经认识而轻信能够避免这样的一些心里状态的话,那就可能会过失的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贾玲过失的心理状态都不具备的话,那么只能成立意外事件,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即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真题再现】某夜刘某入室盗窃时,建议女子正处于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实施强奸,当他撕扯女子衣服时,该女子醒来奋力反抗,随手卧室一钳子猛击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该女子的行为构成?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杀人【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首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并且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本题当中刘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并且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但这时只构成了一般的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而要想构成特殊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这一类型的犯罪才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在本体当中,刘某的盗窃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当中的条件,但是刘某的强奸行为却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当中的条件,因此,该妇女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对造成的结果不负担任何的责任,在无限防卫的过程当中造成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这就告诉我们在特殊的正当防卫当中,不管我们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什么样严重的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任何的后果。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什么?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起来看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掌握正当防卫尤其重要。

接下来主要通过对内容的剖析,让学生能够正确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我们前面学习过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有些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们把他们称之为犯罪的排除事由,而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只其中之一,接下来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某日甲持刀追砍乙,乙被逼至墙角无路可逃,情急之下抓起一只酒瓶砸向甲,导致甲的头部受伤。

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呢?在案例中乙正被甲进行追砍,乙为了保护自己而去打伤甲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在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概念对正当防卫有了一个简单的理解。

下面我们再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乙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构成要件才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在起因中需要强调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要排除假想出来的伤害也就是假想防卫,在上述案例中甲正在对乙进行追砍,所以乙的防卫起因满足。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需要正在进行,要排除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前先下手(是指在不法侵害还没有实施之前就动手)另一种是事后的报复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而动手)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正当防卫

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正当防卫

教育之路·赢在勤路关注我们:scqljy 公共基础知识点精讲之正当防卫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正当防卫”这个知识点。

《刑法》第20 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概念里需要理解到几个要点:1、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这个“现实的不法侵害”就不能是假想的或者臆想的,比如张三和李四素来有仇怨,张三认为李四可能对自己下手,就先把李四给杀害,这种情况就不能算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因为李四还没有对张三造成“现实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非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张三打李四,李四在反抗时将张三撞倒,张三晕倒在墙角,此时如果李四继续对张三施加暴力就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张三对李四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条件。

3、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是具有防卫的意识,而不能是出于其他目的。

比如张三和李四素有仇怨,张三故意激怒李四,挑衅李四来攻击自己,自己正好还手,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伤害李四,这种行为则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主观方面是“具有防卫的意识。

”4、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比如张三打李四,李四见打不过张三,就把张三的儿子抓过来打,这就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比如一个小偷到居民家偷了几百块钱,居民正好抓到小偷并直接打死就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以这种情况是要负刑事责任滴。

6、当然还有最后一点就是,对有些侵害行为,即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正当防卫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即针对这样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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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1.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
A.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等合法权利
B.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C.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D.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本题答案为ABCD。原因就是这四个选项都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全选。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正当防卫的命题基本以要件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刑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刑法总论、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刑法分则的一些考点,其中在犯罪论里面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正当防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第一,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行为,则不能进行防卫。因此,对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对上述四种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那么什么叫做不法侵害呢,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严重侵害紧迫性的违法行为。因为《刑法》规定的是“不法侵害”,而不是规定犯罪行为,而不法侵害是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的。并且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总之,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只要形成侵害紧迫性,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种不法侵害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是确确实实发生了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在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本来没有侵害行为存在,行为人因为精神紧张或其他原因误认为有侵害行为存在,而进行了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在理论上叫假想防卫。并且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中,也就是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二,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
第三,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下面两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是指故意地挑逗或引诱对方先实施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侵害人进行报复、侵害的行为。这种防卫挑拨行为形式上看似乎是正当防卫,但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预谋性犯罪,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②互相斗殴。是指双方都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把参与互相斗殴的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具备保护目的的合法性这个前提,但实质上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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