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0D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091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环办环评〔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
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环发[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环发[2015]17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部署,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现就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联动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创新管理方式,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是指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必须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为前提。
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将规划环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规划环评结论的科学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充分关注规划环评结论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主要工作任务的重点领域规划,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
经审查小组审查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应采用适当方式建议有关部门对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并经审查小组审查后方能开展联动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是指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等的规划环评,暂限定于本意见(五)至(九)中所列的相关领域规划环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环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环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4•【文号】环办环评[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质量,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现就规划环评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规划环评应充分发挥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并在执行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空间管制,是指在明确并保护生态空间的前提下,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推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加强总量管控,是指应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明确区域(流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作为调控区域内产业规模和开发强度的依据。
加强环境准入,是指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三)规划环评工作要尽早介入规划编制,并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成果充分融入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切实发挥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生态安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办[2008]70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甘环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环发〔2008〕176号)各市、州环保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城市建设环境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工作中切实落实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源头上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给排水、交通、供电等专项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凡是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和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审慎审批。
严格把好项目选址,严格要求同步建设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选址不当等引发环境事故和群众环保纠纷。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环境管理中要注意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垃圾收集系统的同步建设和同步投用,确保发挥项目的污染减排效应和社会环保效益。
四、解放思想,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以污染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理念,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作用。
对于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环保部门应主动提早介入,及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从环保角度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
促进城市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出城入园。
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环环评[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一)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环环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文号】环监[1993]015号•【施行日期】199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鄂环办[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8]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投诉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研究部署城市环保工作城市环境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城市环境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认识,理清思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主线,以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潜能为前提,以确保城市环境安全为核心,以城市污染减排为重点,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城市环境污染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
各地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合理布局问题。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强化全过程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认真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把好项目准入关。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18
•【文号】环发[2015]169号
•【施行日期】2015.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9号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19•【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以来,我部在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的同时,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加强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
为坚决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一)高度重视、引以为鉴。
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我部迅即责成广东省和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该事件暴露出的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性质恶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类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坚持零容忍,切实扭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
(二)举一反三、以管促改。
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相关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环评质量监管体系运行还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自觉提升责任意识、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倒逼环评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推动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0•【文号】环办函[2015]189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环办函[2015]1899号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进行了专项检查,其中15个项目的公众意见调查存在众多被调查者无法取得联系或表示未填过调查表、部分被调查者意见由起初支持变更为反对等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公众意见调查质量不高,未能充分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报如下:(一)对15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名单见附件)。
(二)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工作,并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已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责成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再次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上述项目相关单位应对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整改,请省级环保部门做好上述项目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各项规定,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名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2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环发[2005]15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
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09]74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0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扎实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中要有环境影响篇章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环评文件,城建、环保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文件中,明确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信息;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不予核发开工许可证。
3.严格环境敏感地区项目审批。
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项目等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城建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要严格审查相关环评文件,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开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也必须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法定编制机构。
为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
多年来,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评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专业性的大型环评机构数量偏少,部分地区工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
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
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 管理工作 的通知
环' & - [ 2 0 1 3 ] 1 0 4号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环 境 保 护厅 ( 局) ,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团环境保护局 . 辽河 保 护 区管 理 局 . 解 放 军 环 境保护局 : 加 强环 境 影 响评 价 监督 管 理 、规 范环 评 行 为 . 是保 障环评 制 度 有效 执行 的重 要 手段 . 是 维 护广 大
施 不 齐 全 和 环 境 风 险 防 范措 施 不 落 实 的产 业 园 区
似
,
政 策 导 向
内项 目要 暂停 受 理 。要 在 时 间上 、 质 量 上 保证 建 设
项 目选 址选 线 的 环境 可行 性 、 产业 结 构 调 整 的环 境 最优 性 、 环 境 标 准 的 可达 性 、 环 境 风 险 的可 控 性 和
件 对 不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策 、 法律 明令禁 止 建 设 区 域 内 的项 目 .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 、 重 点 区 域 耗 煤 项 目煤 炭 等 量 或 减 量 替 代 方 案 不 明 确 . “ 两 高一 资” 以及 拆 分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编 制 质 量 较 差 的 项 目不 予 受 理 和批 准 。对 未 依法 设 立 、 环 保基 础 设
监 管 不 到位 、 责 任不 明确 、 把 关不 严 , 一些 不 符 合 国
加 强 建设 项 目“ 三 同时 ” 和验 收 监管 . 落实 事 中事 后 监 管各 项 措施 。要 加强 公 众 参 与 的程 序合 法 性 、 形 式 有效 性 、 对 象代 表 性 、 结 果 真实 性 的 环评 监 管 , 维
息 对 不具 备 相 应资 质 等级 和评 价 范 围 以及项 目负 责人 不 具 备相 应专 业 类 别 的环 评 文 件不 予 受理 : 对 未 依 法 开 展 规 划 环评 或 与规 划 环 评 审 查 结论 不 一 致的. 一 律 不 得受 理 规划 所 包 含 的建 设 项 目环 评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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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也存在法规不配套、规划管理不严格、公众参与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
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依法科学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
当前,应重点推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布
局问题。
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审批环境敏感城市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对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
1、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的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2、严格审批城市道路交通项目。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4、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
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对选址敏感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
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
同时,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
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拆迁安置、解决饮用水、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
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
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房地产验收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将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适应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工作。
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
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委会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
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城市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中能够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建立城市建设规划公众参与平台,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造成既成事实,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
对现已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变电站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实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和分析报告。
同事,适时将报告向公众发布,在主要媒体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正面报道,用事实消除群众的担忧和疑虑。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密切联系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积极推进电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环评。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输变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对扰民等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chl_10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