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与科研单位专项暂行管理办法_山东科技政策_山东科技港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省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冠“山东”(或市一级)域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以请示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项。 个体单位的章程草案,同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章程修改程序”项。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 (四)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
1附: 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展和规范我省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及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科技政策和法规;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的格式为: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
山东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使用好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储备,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科学基金实行基金制,面向全省,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规定申请.第四条省科学基金的使用,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和“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基金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三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某些研究领域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连续给予资助.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学基金由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管理,省科学基金委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学科组。
第七条办公室挂靠在省科技厅,与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各学科组由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每年按一定比例更换。
学科组对本学科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并负责本学科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结题项目的综合评议工作.三申请条件第九条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是:(一)结合我省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二)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应用基础性研究;(三)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基础性合作研究,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研究单位合作进行的基础性研究;(四)开拓高新技术领域,促进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五)我省重点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利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的定向性研究。
第十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者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是实际主持所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二)研究方向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 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 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
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府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鲁财教〔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在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财政科技资金为先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级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以下简称“先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导资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权力下放、促进转化”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促进科技创新。
第三条先导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择优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具备条件的区域内创业投资机构,使用期限三年,到期归还本金。
第四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严格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使用先导资金,重点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先导资金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由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参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在二年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已在发改部门备案。
2、投资方向面向科技创新领域,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3、拥有从事风险投资且投资效果良好的专职管理人员团队,已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
4、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先导资金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先导资金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
第七条申请先导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由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申请表》(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管理资金规模、组织结构、管理团队、投资策略、投资业绩等)。
(3)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省基金问题汇总
省基金问题汇总青年基金的申报要求中提到,“近三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报课题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
“为主”怎么理解?前几位算为主?答:第一和通讯有在研山东科技攻关的老师还能不能报面上项目?答:不是14年申报或立项的科技发展计划就可以申报。
请问11年毕业的博士可以报博士基金吗?以博士学位时间为准还是以年度为准?答:未满3年,以学位证上时间后推三年我们有个以前的博士基金结题的,今年可以报青年基金吗,因为以前的博士基金跟省自然科学基金不是一回事答:没有说不可以的就是可以答:今年申报要求第5点就是已经主持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培养基金和青年基金,那博士基金属于省自然科学基金吗答:现在属于,以前不属于今年已经申请科技科技发展计划的还能不能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答:不能,还有软科学记得以前好像有个条件,如果获得国家优青的可以直接报省杰青,不需要一定符合省杰青的条件是吧答:可以鼓励感觉省杰青要求比优青高,感觉他们很难符合基本要求答:但是共同的目标是拿到国家杰青,如果是优青,就可以直接申报省杰青,不受条件限制博士基金获得博士学位未满3年,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9年1月1日后出生)。
是不是超过35周岁就被pass掉答:是高校、科研单位联合专项与其他类别项目一同申报,不再单独设置类别。
其他类别的是什么项目?答:就是除了联合专项的其他类别,比如英才今年申报书只有1个版本,是吗?答:不是,博士基金、自然基金、杰青都分别有模板在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里面下载今年基金申报都不需要查新?答:是的省自然基金各类别项目汇总表也可以最后一次性提交吧?答:可以按照时间段交四次,也可以分两次25号前交一次杰青和英才的,然后31号后交剩下的。
没说可以31号后一次性提交,估计是不可以。
不过一次性提交最省事。
各类项目研究期限的起止时间怎么填?答:起止时间可以写目前培养基金申报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博士基金申报人取得博士学位的时间都统一规定一下吧,要不不好操作答:博士和培养是两年,其余三年。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参照国家与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结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均须在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内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遵循严谨求实、科学规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专家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结题主要考核项目组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关注研究工作的创新性,鼓励出高水平研究成果,避免低水平重复工作。
第三章评议专家第五条结题采取同行专家网上评议方式。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评议专家库,原则上由近五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章结题材料第六条项目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提炼、总结完成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交以下结题材料:(一)《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二)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China )字样的论文、著作等有关资料;(三)资助项目决算表。
第七条项目准予结题后,提供加盖公章的全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章结题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项目组完成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成果公开发表或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重点项目结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四篇文章被SCI、EI、MEDLINE、CSSCI收录;(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六篇以上。
第十条面上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两篇文章被SCI、EI、ISTP、MEDLINE 、CSSCI收录;(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四篇以上。
第十一条青年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一篇文章被SCI、EI、ISTP、MEDLINE、CSSCI收录;(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三篇以上.第十二条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公认的出版刊物和国际会议上发表文章,可不受上述规定的发表论文数量的限制.第十三条联合专项项目结题条件参照面上项目执行。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2024年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合同7篇
2024年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合同7篇篇1甲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签订日期:二〇二二年XX月XX日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根据山东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决定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针对前沿科技的探索与研究。
经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等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获得本项目资助。
为确保项目顺利执行,明确各方权责,特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起止时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项目总预算:人民币XXXX万元项目资助金额:人民币XXXX万元项目所在学科领域:[具体领域]三、项目目标与内容1. 项目目标:(请详细描述项目的科研目标、预期成果及其对社会、经济或科技发展的贡献。
)2. 研究内容:(请详细阐述项目的核心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步骤。
)四、项目执行周期与进度安排1. 项目执行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完成。
2. 进度安排:(请列出项目各阶段的具体任务、时间表及预期成果。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1.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资助经费。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3. 乙方须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完成经费使用,并接受甲方的财务审计与监管。
六、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1. 乙方应对甲方资助的研究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应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3. 若涉及成果转化,乙方应与甲方分享收益,具体收益分配另行协商。
七、项目管理与考核1. 乙方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2. 甲方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3. 项目结束后,乙方应提交结题报告,接受甲方组织的验收考核。
八、保密与信息安全1. 双方应共同保护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鲁科字〔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2017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建设要求与程序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政策与措施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促进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是有效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大学科技园由高校、科技企业、科技园区或地方政府为主牵头建设,具有丰富创新资源和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力量,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共同建设。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制定并指导实施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开展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
各设区的市科技局、教育局协助做好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7.08
•【字号】鲁科字〔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
知
各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8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是规范开展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根本依据,体现省自然科学基金尊重科学、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等特点,起到规范程序、指导工作的作用。
随着我省科教兴鲁、建设创新型省份战略的深入实施,政府及广大科技人员对省自然科学基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模式与手段有了较大的变化。
但管理办法多年未加修订,很多新的管理理念需要补充,有些规定与新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规范基金的组织管理对于新形势下做好基金工作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原来的自然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原则首先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完善。
基金的性质、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原先的基本内容保持不变,这次修订主要是完善并对相关管理细节进行规范。
其次是吸纳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模式。
充分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内比较认可的先进理念与模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体现阳光政务、体现与时俱进。
第三是符合地方基金的特点。
结合我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具体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四是在架构上保持相对稳定。
形成“管理办法”与“细则”相结合的两级架构,管理办法一般不做修订,有必要时可对细则进行完善,易于今后的修订。
三、修订的过程5月初,在认真学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调研中归纳出来的目前管理办法中未详细说明或省自然基金管理中需要完善的管理环节,组织济南大学科研处等一线科研管理人员编写了初稿,讨论修改后于6月初在网上发布并征求意见;7月初汇总反馈意见后再反复讨论形成目前稿并于9月30日报送基金委委员会议征求意见。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进一步突出了省自然基金中各类计划的特点,明确了申报条件与资助重点。
明确省自然基金以资助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通过指南引导,重点项目立足于围绕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面上项目资助科技工作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工作;青年基金要努力为青年科技工作者创造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3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财政科学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包括就业创业改革计划资金和其他附加性计划资金在内的全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及其中企业科技计划资金管理,技术创新部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管理、行政监督、社会服务部门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本办法规定:
一、申报计划资金的申报、立项、绩效考核、验收审定、报告、使用和报销等应遵循有关规定;
二、计划资金使用应按照计划落实,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化报销;
三、计划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或失职失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四、计划实施成效和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报告等资料由计划负责人科学安排,长效保存;
五、计划实施结束后,对政策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实施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审定等评审工作;
六、加强资金的内部管理,做好计划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促进资金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
以上就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执行,既有利于强力推进计划资金的合理管理,也有利于完善重点经济领域的政策体系,不断提高山东省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颁布单位: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发展的决定》(国发〔2005〕9号),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科技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重点计划项目按照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在科技发展领域具有重大而先进意义的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应用体系,以及重大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技术难题,推进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重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进行研发。
第二章实施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科技厅负责重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工作;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等方面的工作;市(县)政府负责重点计划落实情况的推进和督促工作;重点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研发实施和成果报告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三章申报、评审
第五条申报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报书。
申报书应当包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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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与科研单位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2010-02-20 10:34:25 来源:互联网网友评论 0 条
一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规模,稳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提升高校、科研单位基础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与科研单位专项(以下简称高校、科研单位专项)是指主要以高校、科研单位出资,专门资助本单位科技人员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以省科学基金名义运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的设立面向全省高校和科研单位,被列入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的项目,视为省科学基金项目,按省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二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高校、科研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需要,研究提出重点解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以及准备提供的经费数额,向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条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高校、科研单位申请,从全省科研布局出发,提出设立建议,报省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申报的省科学基金项目中,筛选通过检索查新和同行专家初审进入学科组复审的项目,创新水平有了很好的保证,但由于资金有限等原因未能获省科学基金资助,以高校、科研单位专项名义予以支持。
三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经费由设立单位提供,省科学基金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支持。
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经费采取一次性核定、一次性拨款的办法下达。
第八条
项目下达后,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一个月内将资助经费提供给项目负责人。
资助经费由项目组支配使用,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如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实验材料费,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仪器设备费,如小型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以及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送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对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认可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十二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及时向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课题进展情况。
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协调调度,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在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并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离开项目研究超过一年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
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须及时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经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审核后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高校、科研单位专项项目结题条件参照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条件执行。
五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所有。
第二十条除经省科学基金委验收确定需要保密的外,研究成果一般予以公开。
有关成果登记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