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公立学校教师非诉讼救济渠道的局限与完善
我国高校教师权益救济程序的弊端及完善
治一般是指大学内部有教学 、 研究、 习的 自由, 学 可以不受学术
范 围以外 的 世俗 权力 的干扰 , 立解 决学 术领 域 内的 问题 [ 。 独 4 】 申诉是 惟 一 一 种 可 以进 行 实质 审查 的 救济 手段 ,它 应 该
、
我 国高校教 师权益救 济程 序 的弊端
法律意义上 的救济 ,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纠 纷, 从而使权益受 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 的补救[ 教育 。
我 国高 校教 师 权 益救 济 程序 的弊端 及 完 善
朱 霁
( 南 工程 学院 人 文 学 院 ,湖 南 湘 潭 4 10 ) 湖 1 14
摘
要 :目前,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程序存在许多弊端 , 亟待完善。明确校 内申诉制度 的法律地位 , 完善其程序 , 决其效力 解
问题 , 将校外 申诉制度 与行政复议 合一; 拓宽行政 复议 , 行政诉 讼的被 受理对 象和审查事项范围, 完善其具体受案范围; 完善申
诉 、 政 复议 、 行 行政 诉 讼 的衔 接 是保 障教 师合 法 权益 的可 行 之 道 。
关 键 词 :教 师权 益 ; 济 程序 ; 救 完善 ; 接 衔
中 图分 类 号 :G 5 . 41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7 —14 2 1 )20 0 —4 6 162 ( 0 1 0 —180
用 的主 要 救 济工 具 :
些 管理问题 , 如教师聘任、 教师待遇、 职称评定等问题 , 进入
目前 教 师 的维 权 案件 很 少 进入 公 众 视 野 。 王某 诉 华 中科
到 了法 律 层 面 。
技 大学 案 , 某诉 复旦 大 学 案 都被 法 院 以 种种 理 由拒 之 门外 。 孙
简论我国公立学校教师非诉讼救济渠道的局限与完善
在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前, 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 l
间的关系 主要表 现为学校行政领导 下的支配与 服从 : 道都存 在着效率不高 , 不够便捷等缺陷 。为 了使公立
渠道 ,显然 已经不足以解决所有 的纠纷 。而和解 、 : 调
上述范 围的确 定在很大程度 上保 障 了公立学 校
t == t Ⅲ 的权利 这些权利一旦遭到侵 犯 , i: } 师法赋予 的特殊==jI , 就 教师 的合法 权利 , 不仅保 障了教师 的公 民权 利 , 也保
一X 教 筱
教 需要对其救济 。目前 , 国政府对教师侵权 的救济有 障了作为教师的特殊权利 。首先 , 师具有作为一个 强 我
师被侵犯的权利属于学校 自治权 范围, 或者是涉及教 的人事调动 、 工作安排 、 工作条件 、 核结论 、 考 奖惩 等。 师非 “ 重要性 ”的权 利 的处分行 为 , 如警告 、 通报批 根据 《 师法 》 教 的规定 , 教师对学校 的处 理不服 的可 评、 记过等 , 当通过行政 申诉途径来 获得救济 , 应 而不 以提 出 申诉 , 教师如果对 申诉 的结果不服 , 还可 以继 宜通过 司法途径来救济 。 续提起行政复议 , 要求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 的
二、 国公立学校教师非诉讼救济 渠道的局限 我 目前我 国用 来解决公立学 校与教师 间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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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 直: 简论我国公立学校教师非诉讼救济渠道的局限与完善
的非诉讼救济渠道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师 申诉两种 ,I 监督两方 面 , 由于行政 复议机关 和上述监督机关 的 而 这 两种救济方式并 不足以解决所有 的公 立学校 与教 I 密切联 系 , 使得这种监督难 以有效地发挥其应有 的作 师的法律纠纷 , 还存 在局限性 。 I 用。监督 的缺失 , 救济的效率 和公平性都受到 了 使得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的思考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的思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
高校法治强调以法律规范高校的管理,制约权力,保障权利。
近年来,教师与校方的权利纠纷事件常见诸于媒体报导,甚至对簿公堂,引发教师团体、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公众对于教师权利内容及其保护的探讨,并对教师权利的保护及救济提出诸多建议和对策。
那么,在实行教师聘任制的今天,作为公认的在与校方相比而言处于弱势方的教师,究竟有哪些合法权利,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完善救济制度,是一个亟待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法学理论认为,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从外在表现上讲,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从内在本质上说,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的颁布,教师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
[1]这两重属性决定了教师具有多重身份:国家公民、普通的日常社会生活主体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也决定了其权利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本文认为,教师权利共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性权利与职业性权利。
1. 基本性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利、进行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及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利。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摘要:我国教育法规虽然对教师教育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教师教育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在法律救济方面缺乏必要的有效措施。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教育权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只能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这一规定也极不完善,教师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深入分析,并拟对教师法律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构建一、公办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教师教育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但这些制度大都是不完善和含糊不清的,这对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的行使极其不利,本文就这些规定中主要涉及国家设立公办教师进行分析。
(一)公办教师的身份现状我国公办教师既不是严格意义的上的公务员,也不是劳动法的适用主体,他们的身份很特殊。
1.学校与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不明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实行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聘任制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我国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其实质在于打破教师终身任用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该聘任关系中的学校和教师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1](p159)学校对实行聘任制的教师仍“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学校“因处理失职行为而与教师之间发生关系,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师申诉制度运行的法治困境及其出路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2020 年 7 月第19卷第4期Vol.19 No.4Jul> 2020D0I :1029503/j2nFi2671-6124.2020.04.002编者按:2019年,《教师法》修改被提上国家立法机关议程,其中教师申诉制度被视为本次法律修改中需 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作为教师权利救济的专门性、基础性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权益得以保障的法律基础。
但在新时代背景下,面对与日俱增的涉教纠纷,现有的教师申诉制度并不能起到保障教师权益的作用$因此,有学者建议取消教师申诉制度;也有学者认为不仅应该保留,而且应加以完善。
针对这种讨论,本编辑部特邀约了北京大学的湛中乐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的管华教授围绕教师申诉制度的存废问题发表各自的观点,以飨读者。
教师申诉制度运行的法治困境及其出路湛中乐!,2 ,靳澜涛1(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3)摘 要: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教师权利救济的专门性、基础性制度,不仅因应了涉教纠纷与日俱增的社会现实,而且体现了《教师法》关于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原旨。
然而,实践层面的实效性不彰,以及理论层面的质疑声不断,也说明教师申诉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其核心问题在于,受行政权力主导的高强度影响,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性、中立性、专业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且与复议、诉讼的关系不甚清晰,不利于定纷止争和权利救济的目标实现。
鉴于教育行政争议的技术性、权利救济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复议、诉讼等方式的受案范围相对有限,教师申诉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发挥它的综合优势,应当从法律规则体系化、受理机构专门化、申诉程序规范化、处理决定类型化、决定效力明确化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并加强教师申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衔接,更加高效地回应教师权益保障的紧迫需求。
师生权益救济的行政程序问题
师生权益救济的行政程序问题师生的权益是教育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确保师生权益得到有效救济是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就师生权益救济的行政程序问题展开讨论,包括师生权益救济的背景、具体问题、现行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行政程序的建议等方面展开。
一、师生权益救济的背景师生的权益救济是教育领域中的一种特殊救济行为。
教育领域涉及到师生双方的权益,其中包括学习、教育、管理、评价等方面的权益。
教育领域中的问题较多,师生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需要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为师生提供救济渠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师生的权益救济主要包括学术、教学、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救济,具体包括学术评价不公、教学质量低劣、劳动权益被侵害、管理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师生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师生权益救济的具体问题师生权益救济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评价不公:在教育领域中,学术评价是衡量师生学术能力和绩效的重要指标。
然而,有时候学术评价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导致师生的权益受损。
例如,一些学术评价标准不明确,容易产生主观主义,导致有些优秀的师生被低估,有些不合格的师生被高估。
2. 教学质量低劣:教育领域中,教学质量对于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及师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一些学校和教师可能出现教学质量低劣的问题,导致学生的学习成果不佳,师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3. 劳动权益侵害:教育领域中,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有时候他们的劳动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例如拖欠工资、加班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师生权益得不到保护。
4. 管理不公:教育领域中,学校的管理可能存在一些不公的问题,例如分配不公、处罚不公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师生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需要进行相应的救济。
以上问题只是师生权益救济中的一部分,实际情况还存在其他问题。
关于完善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思考
2006年第12期(总第186期)教育探索EDUCATION EXPLORATION N o 112,2006G eneral ,N o 1186关于完善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思考裴 直(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重庆400715) 摘 要:随着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推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教师申诉制度逐渐暴露出其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完善教师申诉制度势在必行。
进一步明确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体、受理机关、申诉程序等环节是完善当前教师申诉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教师申诉制度;完善;思考 中图分类号:G 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2-0032-02收稿日期:2006-03-16作者简介:裴直(1982-),女,重庆人,2004级硕士研究生,从事教育法学研究。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既拥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具有教师法赋予的特殊权利。
这些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难免会遭到侵犯。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申诉这一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推行,教育领域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教师申诉制度逐渐暴露出了法律规定缺失和制度本身不健全等问题。
为了使有关部门在处理教师纠纷案件时能有法可依,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对教师申诉制度加以完善。
一、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必要性11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关系的转变,导致教师申诉案件增多在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前,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学校行政领导下的支配与服从关系。
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全面推行,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打破了原有模式,构建起一种全新的聘任关系。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我国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仍旧存在一定的特别权利关系,二者地位并非完全平等,公立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类似于行政合同。
论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汪张林【摘要】教师申诉制度自1993年《教师法》确立以来,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创建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申诉制度的本质决定了教师申诉制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要想真正实现教师申诉制度的目的,必须将教师申诉制度纳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为此必须尽快制订《人事争议仲裁法》、扩大人事仲裁的范围、加快教师聘用制的实施等。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Pedagogic law in 1993,teacher appeal institution has played a role in protecting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creating a harmonious campus,but teacher appeal institution exists insurmountable defects because of its nature.To truly realize the purpose of teacher appeal institution,we must put teacher appeal institution into personnel disputes arbitration system.Therefore,we must establish personnel disputes arbitration law as soon aspossible,expand the scope of personnel arbitration and speed up the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 of teachers recruiting.【期刊名称】《巢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4页(P42-45)【关键词】教师申诉;人事仲裁;教师聘用制【作者】汪张林【作者单位】安徽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40-011.8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_教师申诉制度的缺陷分析
教师申诉制度_教师申诉制度的缺陷分析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立的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对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申诉权利的具体化,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的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和权利救济机制。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立法的空白、制度的缺失使得教师申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主要问题有:申诉的受理部门不明确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然而,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不是处理教师申诉的特定机构,而且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政府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外,基本上都尚未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职能部门,这给教师在现实中具体地行使申诉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障碍。
因此,当前我国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着处理申诉的机构设定的随意性大,受理部门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权力等问题。
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机构与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很多情况下申诉会因此而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申诉处理结果适用条件的模糊《教师法》虽然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但对申诉处理适用条件未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这四种处理结果显然参照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对这四种形式所分别适用的条件规定却没有予以借鉴,只是作了“根据不同情况”的笼统规定,到底何种情况适用何种形式的决定只有靠申诉部门的“自由裁量”,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往往导致无法有效保证申诉部门处理教师申诉行为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高校教师权利司法救济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
高校教师权利及救济渠道完善研究本课题核心概念的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及研究价值;·本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假设和拟创新点;·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
一、本课题核心概念的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及研究价值;本课题核心概念的界定1、高校:现有教育体制下,公立高校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依照《事业单位分类》,公立高校被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但事业单位管理法律的缺位和教育法律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立法缺陷,使得公立高校的各类管理处在实质上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较之于民办高校,公立高校在法律地位的界定、内部规范管理、权利救济渠道的完善均值得深入研究;因此,本课题将高校的范围界定为公立高校。
2、教师:结合前述高校的界定范围,本课题中的教师系指公立高校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指实施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高校内的教育职员不属于本课题研究的范围。
3、权利:作为法律概念,权利内涵较为复杂,本课题中的教师权利是指公民基于教师身份享有的权利,离开教师的职业身份,教师享有的公民权利与其他公民自无差别。
亦无放在教育法背景下专门讨论的必要。
4、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教师权利救济有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两种渠道;就非诉讼救济而言,又有专属于教师权利救济的教师申诉和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提起的人事仲裁。
但司法救济作为权利的最后救济渠道,其对教师权利实现的意义、价值也绝非其他救济途径可同日而语的。
因此本课题将对教师权利的司法救济进行重点研究。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随着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紧张有序的制定,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在进入深水区。
公立高校被定位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与分配更为复杂也甚为紧迫,但作为实施教育职责主体的教师,其权利的研究同样存有诸多问题,与一般劳动者权利研究较为繁荣的现状相比较,教师权利研究已远远落后,既不能适应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纵深改革推进的需要,也极大制约了教师权利有效实现。
浅析我国教师权利法律救济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 摘 要 】 国教 师 权 利 的 法律 救 济 制 度 近 年 来 呈 现 出 了一 些 问题 , 们 要 重 新 审视 其 现 状 , 极 采 取 有 关措 施 , 渐 建 立 健 全 一 套 较 为 完 我 我 积 逐
教 师 权 利 的 法 律 救 济 制 度 , 指 教 师 在 其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后 , 过 在 着 缺 失 说 明理 由制 度 、 是 通 听证 制 度 、 当事 人 双 方 对 峙 的 辩 论 制 度 , 少 缺
科技信息
。科技 与法制 0
S IN E&T C O OG N O MA I N CE C E HN L YIF R TO
21 0 1年
第 3期
浅析我国教师பைடு நூலகம்利法律救济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卞 良
( 华中科技大学
善 的教 师 权 利 法律 救 济 制 度 。 【 键词 】 师权利 ; 律救济 ; 关 教 法 问题 ; 策 对
3 完 善 我 国 教师 权 利 法律 救济 制度 的可 行 对 策
为 的 上一 级 行政 机 关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行 政 机 关 提 出 申请 , 理 受 为 了 更 好 的 维 护 教 师 权 利 , 们 必 须 拓 宽 法 律 救 济 渠 道 , 立 健 我 建 机 关 依法 进 行 重 申并 作 出复 议 裁 决 的制 度 。 前 提 条 件 是 行 政 机 关 具 全 宪 法 诉 讼 、 其 民事 诉 讼 、 政 赔 偿 、 事 仲裁 等 其 他 救 济 途 径 , 渐 形 行 人 逐 为 体 行 政 行 为 的存 在 和争 议 , 申请 人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 申请 人 是 做 出该 成 一 套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律 救 济 体 系 。 同 时 , 了 防 止 教 师 申诉 成 为救 济 被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 查 内 容 是 行 政 机 关 具 体行 政 行 为 的 合 理 制度 的 隐 性 障 碍 , 们 也 必 须 明 确 救 济 制 度 之 间 的 关 系 , 立 其 相 互 审 我 确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缺陷及其完善浙江工业大学姚继斋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我国教师申诉制度五个方面的内涵和存在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五条途径。
关键词:教师;申诉制度;内涵;缺陷;完善途径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
近年来,随着教育领域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纠纷也不断增多,逐渐暴露出我国教师申诉制度上存在的法律规定缺失和制度本身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与教师纠纷的案件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和缺乏可操作性的尴尬困境。
本文试就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作一研究,以期对有关部门制订处理教师纠纷问题的相关文件与决策有参考之处。
一、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而其它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
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1]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一般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与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与医师之间的关系性质类似,然而《执业医师法》未设定类似《教师法》规定的救济手段。
《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处分,但未规定律师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的救济,也未规定律师可以对律师事务所的侵权行为进行“申诉”救济,可见《教师法》比其他类似法律多设定了一个救济途径,专门用来保护教师权益的,表明立法者对教师权益救济的特别关注和重视。
对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的若干思考
对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高校教师权益保护伞的教师申诉机制虽然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经验的欠缺及高校体制中的沉疴,使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漏洞。
本文在分析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不足之处的基础上,介绍了美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的成功经验,以期对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有所裨益。
[标签]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美国高校教师[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教师的维权意识大为提高。
我国的高校教师申诉机制在此社会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目前,在政府和高校教师群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笔者在分析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不足的基础上,尝试借鉴美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的现状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是一项法定的申诉机制。
其发展实质上为我国在教师申诉机制立法方面的发展。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机制在法律层面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两部法规,其中都对高校教师申诉机制作了具体的规范。
除此之外,我国各地政府针对教师申诉制度还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等。
正是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制定与颁布,我国的高校教师申诉机制才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尽管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时较短。
公立高校教师解聘纠纷的司法审查困境及其破解
D0I:10.13776/j)cndi.1006-5019.2020.04.014公立高校教师解聘纠纷的司法审查困境及其破解周钟敏摘要:教师聘任合同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用以补充或替代教育行政命令的一种管理教师的方式”公立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采取教师聘任合同的方式实施教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履行公共教育职责、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现有的公立高校教师解聘纠纷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进行司法审查,导致受案范围狭窄、法律适用混乱、程序审查不足以及审查标准模糊等困境的产生”究其原因,与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界定不清以及其具有传统的公权力属性紧密相关”结合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教师聘任合同是高校为了实现公共教育管理目标,与教师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据J,在双方因解除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教师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宜采取多元化的司法审查标准,保障公共利益和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关键词:公立高校;教师解聘;聘任合同;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20)04-0111-07基金项目: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作者简介:周钟敏,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江苏南京211189)”—、弓I言自90世纪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阶段。
高等学校按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①,与高校教师签订聘任合同,逐步完成从传统的以“编制”为核心的“身份治理”体制到新型的“契约治理”体制的转变。
在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向“深水区”迈进的过程中,高校与教师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譬如,近年来高校教师因言论不当等原因被解聘的案例频出,加之各高校相继引入“非升即走”制度,高校教师因未能完成考核目标被解聘的事件时有发生②,这进一步加剧了高校行政权力与教师个人权利之间的博弈,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往往引发纠纷,甚至诉讼③。
学校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学校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教育管理纠纷频繁发生,给教育事业和师生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
解决学校教育管理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是诉讼解决机制。
然而,诉讼解决机制存在着程序繁琐、成本高等缺点,而且容易引起利益冲突,严重影响教育发展。
因此,非诉讼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析其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有效地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学校教育管理纠纷。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优缺点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双方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解决方式。
相对于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以下优缺点:1. 优点:(1) 快速高效。
非诉讼解决机制不需要像诉讼一样耗费时间和精力。
当发生教育管理纠纷时,采用非诉讼解决机制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减轻学校教育管理压力。
(2) 弥合矛盾。
采用非诉讼解决机制可以弥合师生之间的矛盾,增进师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校园文化。
(3) 科学的解决方式。
以调解为例,调解是一种科学的解决方式,调解员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地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
(4) 保护当事人利益。
非诉讼解决机制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比如仲裁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缺点(1) 不够公正。
在非诉讼解决机制中,调解员或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容易使当事人不满意。
(2) 不能确保合法性。
非诉讼解决机制不能像诉讼程序一样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确保,甚至会出现违法行为的调解结果。
(3) 双方协商难度大。
在非诉讼解决机制中,双方协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难度较大,导致纠纷长时间持续,甚至无法得到解决。
学校教育管理纠纷是指学生、教师、家长或学校之间因教育活动而引起的纠纷。
如何有效地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学校教育管理纠纷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1. 调解调解是非诉讼解决机制中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在学校教育管理纠纷中,调解员可以通过倾听双方的意见、制定解决方案等方式解决纠纷。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剖析
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穆家中心小学薛成国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与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先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实施教师任命制的,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人事法律关系,出现人事争议时,适用先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随着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和实施,人事仲裁应与劳动仲裁逐步接轨和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实现我国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化。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仲裁;民事诉讼当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教师维权途径较多,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这些维权途径中,最具公信力的是诉讼途径。
但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从诉讼的途径维权,常常处于劳动法规与人事法规各自适用范围的“中间”和模糊地带,地位颇显尴尬,是立法的难点: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教师能否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先仲裁后诉讼,还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是先仲裁后诉讼,是先经人事仲裁还是先经劳动仲裁,或是先经其他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的含糊不清,使得教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仍然是最基本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单教育行业的职工,就占了全国事业单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可见,研究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和诉讼途径在事业单位改革全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试图探讨公立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在任用纠纷中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及两种途径的衔接问题。
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
一、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混合关系。
任命制下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一)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理解受传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划分的影响,我国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分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
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析
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析一、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优势(一)诉讼方式解决学校教育纠纷的局限诉讼作为当今社会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纠纷的解决中,具有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功能。
但诉讼机制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和局限。
诉讼量的激增导致的纠纷解决结果滞后;诉讼费用的高昂导致的纠纷解决成本增加;诉讼程序的复杂导致的纠纷解决的时间迟延;诉讼公开的要求导致的纠纷各方的隐私保护问题等。
同时,诉讼方式解决教育纠纷仍存在机制性的困境。
例如,当学生与学校因纪律处分而产生教育纠纷欲诉诸行政诉讼解决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会因为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本身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所诉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从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导致纠纷一方的学生或教师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路径被阻,在得不到相应救济的情况下,不得不转而诉诸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和权益保护方法。
(二)非诉讼机制解决学校教育纠纷的优势虽然,诉讼的弊端和困境非诉讼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但非诉讼机制具有的不同于诉讼的独特价值和理念,在学校教育纠纷解决中显现出自身的优势。
1纠纷解决的灵活与高效。
非诉讼方式在解决学校教育纠纷中较之诉讼表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非诉讼的种类多样,当事人具有自主选择权。
纠纷各方可以依据纠纷的不同类型,权利的不同诉求,争议的焦点分歧而选择恰当的解决方案。
采取较为简洁方便的程序步骤,从而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而诉讼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此外,非诉讼解决方式虽具有准司法的特征,但由此形成的解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具有选择性,既可自愿执行,亦可放弃该结果转而诉诸诉讼程序。
2纠纷解决的合意与节省。
非诉讼方式首先体现的是纠纷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和自由选择,通过合意协商,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教育纠纷双方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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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4期
淮 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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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教 师 法 赋 予 的 特 殊 的权 利 , 些和 公 立 学 校 对 教 师 进 行 处
中 所规 定 的 非 诉讼 救 济 制 度 由 于救 济 范 围有 限 , 仍存 在 较 大 的 局 限性 , 得 在 新 的 法律 关 系 下 , 立 学校 教 师 的 使 公
合 法权 益 得 不 到很 好 的 救 济 。 需要 通 过 建 立 校 内 申诉 制 度 、 育 仲 裁 制 度 和 教 育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来 补 充 和 完善 教 教
英 国有 句 法谚 :没 有救 济 就谈 不上 侵 权 ” “
( e ei n o gwi o tarme y l 。 立 学 校 Th r owr n t u e d )1 公 s h ]
围
一
、
我 国 公 立 学 校 教 师 非 诉 讼 救 济 渠 道 的 范
的教 师 作 为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特 殊 的 专 业 人 员 , 既 拥 有 宪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也
师 的 非诉 讼 救 济 渠 道 。
关 键 词 : 立 学校 教 师 ; 诉 讼 救 济 渠道 ; 限 ; 善 公 非 局 完
中 图分 类 号 : 5 . G4 1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8 7 (0 6 0 —0 90 1 7— 2 5 20 ) 40 2— 3
Dic s i n o h m ia i n a d t n u m a i n o o l ws i s u so n t e Li t to n he Co s m t f N n— u t o a Re f Ch n l f Pu lc S h o a he s i le a ne o b c o l Te c r n Chi a i s i n
Au g.2 06 0
20 0 6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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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研究 ・
简论 我 国公 立学校教 师非诉 讼 救济 渠道的局限与完善
裴 直
( 南 大 学 西 南 民族 教 育 与 心 理 研 究 中心 ,重 庆 西 40 1) 0 7 5
摘 要 : 着 我 国教 师聘 任 制 的 推 行 , 立 学校 与 教 师 的 法律 关 系转 变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行 政 关 系。目前 我 国 法律 法 规 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