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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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6]229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六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2000年1月1日)《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具体配置方案请参见:法规标准/技术规范——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为适应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发展,规范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台站,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二、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各使用单位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此类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报废时间报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以便与新设台站协调;三、已按原国家标准指配频率但未签合同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应按本方案调整频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政策2、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1993年9月10日B、1993年9月11日C、2016年11月11日D、2016年12月1日3、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的方针。

A、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B、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资源、有偿使用C、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D、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障安全、有偿使用4、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是()。

A、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陕西省人民政府改革和发展委员会C、陕西省科技厅D、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

A、个人所有B、集体所有C、国家所有D、不确定6、无线电管理手段包括()。

A、法律手段B、行政手段C、技术手段D、经济手段7、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5B、10C、20D、30— 1 —8、()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A、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频率B、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C、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D、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9、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件。

A、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B、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C、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D、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10、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A、3B、5C、10D、1511、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余无线电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操作技术能力证书。

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九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参数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应当负责电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余无线电频段,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活动无关的信号。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1.03•【文号】证监信息字[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8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提高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现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在认真组织学习《规范》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贯彻《指引》的要求,做到有效防范技术风险,提高安全水平。

二、要根据《规范》及《指引》的要求,找出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对《规范》及《指引》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和《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第一章管理体系技术指引第一节组织结构一、电脑中心负责制定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2.1.2(1)〕)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1、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2、安全管理(包括病毒防范);3、文档资料管理;4、数据管理;5、硬件设备管理(包括相关设备强制更换);6、软件管理;7、网络管理;8、机房管理;9、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操作安全管理);10、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15日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指实际使用频率范围与行政许可批准的使用频率范围之比。

年时间占用度是指一年中实际使用频率的天数(或小时)与全年天数(或小时)之比。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可采用日、月时间占用度,或结合用户和无线电业务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区域覆盖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的实际使用地域(以平方千米为单位)与行政许可批准的频率使用地域的面积之比。

用户承载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实际承载的用户数量与经专家评估论证应能承载的用户数量之比。

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注意事项及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注意事项及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注意事项及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无线电台执照申请那些事儿。

这可不像去菜市场买菜那么简单哦!你想想,无线电就像一个神奇的大舞台,咱要想在上面表演,那可得有“入场券”呀,这“入场券”就是无线电台执照啦!要是没有它,咱可不能随便登台亮相哦。

先来说说这申请的注意事项吧。

你得搞清楚自己到底要申请哪种类型的执照,可别瞎整,不然就像穿错衣服一样尴尬啦!然后呢,要准备好各种资料,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得带好装备一样。

资料不全?那可不行,就像做饭少了调料,味道肯定不对嘛!还有啊,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可得仔细喽,别马马虎虎的,就像写情书一样得认真对待呀!再讲讲流程。

第一步,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这是打基础呢。

第二步,准备好资料,该有的都得有。

第三步,提交申请,就像把信投进邮筒一样,期待着好结果。

接下来,可能会有审核,这时候就得耐心等待啦,别着急上火,就当是考验咱的耐心咯。

要是审核通过了,哇塞,那可太棒啦,就像中了彩票一样开心!但要是没通过呢,也别灰心丧气呀,找找原因,改进改进,下次再来呗!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就像是一场小小的冒险,充满了未知和挑战。

但只要咱认真对待,一步一个脚印,肯定能成功的。

你说是不是?就像爬山一样,虽然过程有点累,但到了山顶看到美丽的风景,一切都值啦!想象一下,当你拿到那张执照,就像拥有了一把打开无线电世界大门的钥匙,多酷呀!你可以在那个神奇的世界里尽情遨游,和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们交流。

这可不是一般人能有的体验哦!所以呀,朋友们,别犹豫,别害怕,大胆地去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吧!让我们一起在无线电的海洋里畅游,享受那份独特的乐趣和快乐。

相信自己,一定能行!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22•【文号】工信部无〔2024年〕7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4年〕76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现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4月22日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3•【文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3日)为满足社会公众对使用民用低功率无线对讲机(以下称公众对讲机)的需求,同时防止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相关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现就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其无线电发射频率、功率等射频技术指标须符合本通知附件1(略)的要求。

二、设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不需领取电台执照,免收频率占用费。

使用人(或单位)在购置公众对讲机时须如实填写由生产厂商提供的《登记卡》。

三、公众对讲机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四、研制公众对讲机须按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8号)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和进口公众对讲机的厂商须按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取得型号核准代码后,方可生产和进口。

生产、进口的公众对讲机应在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上标明该机的型号核准代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

五、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下列内容:(一)标明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说明所有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二)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三)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四)使用公众对讲机,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应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无线电业务可能产生的干扰;(五)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六)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及其它电信网互联。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自定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1kW,1kW<P≤10kW,10kW<P≤50kW,50kW<P≤150kW,150kW<P≤500kW,P>500kW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P≤25W, 25W<P≤1kW,
1kW<P≤3kW ,3kW<P≤10kW,P>10kW
4
模拟电视发射机
VHF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P≤30W,30W<P≤100W,100W<P≤300W,
300W<P≤1kW,1kW<P≤3kW,P>3kW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不区分功率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P≤30W,30W<P≤100W,100W<P≤300W,300W<P≤1kW,1kW<P≤3kW,P>3kW
GB/T12572-2008
4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2829-2002
4.4.4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9.13•【文号】[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施行日期】1992.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现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群众性的业余电台活动,对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学习通信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都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要求,决定在继续开展好集体业余电台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和发展个人业余电台。

今年先在部分省市组织试点,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业余电台活动不但技术性较强,而且有一定的政治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应本着积极扶植、促进发展、正确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好工作。

个人业余电台开放以后,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个人业余电台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和健全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并指导其依照本办法,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能。

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问答正文《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我部公布现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许可的具体程序、使用要求等,对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行为、促进业余无线电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等制度。

随着近年来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办法》既需要根据《条例》作出适应性调整,也需要根据发展和监管实践情况,在未成年人设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方面充实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回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关切。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条例》规定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实践,在充分研究和调研各方面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协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研究各方意见建议,通过调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设台等重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再次送有关部门、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协会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答:《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电台和呼号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9.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我部起草了《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进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子站点击“公开征求对《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9月18日附件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或者接收机,或者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射电天文业务、特别业务等。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无线电A类考试题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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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考试题库2016-05-23LK000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A]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B]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委和国家无委[C]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体委和国家无委[D]中华人民XX国电信条例,国务院LK0003 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A]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B]各级体育管理机构[C]各地业余无线电协会[D]各地电信管理局LK0004 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A]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B]在国家或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业余无线电协会[C]国家体育管理机构和地方体育管理机构[D]国家和地方公安部门LK0005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B]地方业余无线电协会或者类似组织机构[C]地市县〔区及以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D]各地方与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和无线电应用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LK0011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A]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B]休闲娱乐性交谈[C]机动车辆行车服务性通信活动[D]作为日常公益活动的通信工具LK0012 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A]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B]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一切行为都受国家法律保护[C]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D]在业余电台与其他业务电台遇到干扰纠纷时无条件优先保护其他业务电台LK0104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基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自于下列法律:[A]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B]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XX国刑法[D]中华人民XX国电信法LK0007 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A]中华人民XX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B]中华人民XX国无线电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XX国电信条例[D]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LK0008 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A]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B]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与个人生活事务有关的通信[C]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休闲娱乐[D]供私家车主或者相应组织作为行车安全保障和途中消遣工具LK0111 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下列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A]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B]救灾抢险、车队联络和技术学习[C]娱乐休闲、报告路况和公益服务[D]技术教学、民兵训练和公益通信LK0009 业余无线电台供下列人群设置和使用:[A]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B]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任何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C]对无线电技术不感兴趣,但希望把业余无线电台用于业余消遣的公民[D]对用无线电台解决日常通信有实际需求的任何公民、社团和单位LK0051 "我不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只是为了行车方便,不需要遵守业余无线电的规范"。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13•【文号】信部无[1999]835号•【施行日期】1999.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1999〕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1日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卫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管理,维护我国使用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

对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使用,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国内和国际协调并向国际电联提交相关资料的静止和非静止卫星网络。

通过香港、澳门电讯管理部门申报的卫星网络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其国内协调和国际协调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五条已列入国家卫星发展总体规划的,或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卫星网络,由项目的执行单位或网络操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其它卫星网络,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二)与操作卫星网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必要的资金;(四)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五)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19•【文号】信部[1998]17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日趋广泛,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现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按照原规定生产的上述设备,若与本规定各项技术要求不符,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电子与通信技术:电台操作考试(强化练习)

电子与通信技术:电台操作考试(强化练习)

电子与通信技术:电台操作考试(强化练习)1、单选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办理(江南博哥)下列手续:()A.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B.反正已经有了电台执照,可先扩大操作起来,等执照有效期届满时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C.只要不会被发现,可以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悄悄越限操作D.反正已经有了电台执照,只需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变更情况即可,不必申请办理变更和换发执照正确答案:A2、问答题在空间中传播的电磁波,一般被叫做什么?正确答案:无线电波3、问答题业余无线电通信梅登海德网格定位系统(Maidenhead Grid Square Locator)?正确答案:根据经纬度坐标对地球表面进行网格划分和命名,用以标示地理位置的系统4、单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A.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新电台执照B.持原电台执照直接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C.持原电台执照直接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D.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正确答案:A5、问答题业余无线电通信中常用的天线种类的缩写DP代表什么?正确答案:偶极天线6、单选某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己所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为BH1ZZZ。

现该爱好者将自己的业余无线电台带到广东进行发射操作。

这种发射操作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中称为().A.异地发射操作B.客席发射操作C.违章发射操作D.临时发射操作正确答案:A7、单选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A.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B.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与个人生活事务有关的通信C.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休闲娱乐D.供私家车主或者相应组织作为行车安全保障和途中消遣工具正确答案:A8、问答题两手分别接触电压有效值相同但频率不同的电路两端时,对人体生命安全威胁由大到小的排序为?正确答案:直流电、工频交流电、HF射频交流电、UHF射频交流电9、问答题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哪些活动?正确答案: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10、单选业余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国家规定的下列主要技术指标:()A.符合频率容限、符合杂散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带宽保持在允许最低值)B.杂散发射不低于最大允许功率电平、电源电压及频率符合国家电网标准、采用标准天线阻抗C.杂散发射不低于最大允许功率电平、频率漂移不低于频率容限、电源利用效率满足节能要求D.工作频率范围足够宽、杂散发射不低于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带宽大于允许最低值正确答案:A11、问答题在开阔地相距不远的两点接收同一个远方信号,信号强度发生很大差别,且差别与两点间距离的增大呈周期性变化。

《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353号)

《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353号)

《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353号)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2-9-15 21:12:00[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文号]:信部无〔2002〕353号[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08-23[生效日期]:2002-08-23[失效日期]:[有效性]:有效,部分内容信无函〔2003〕159号有新规定。

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 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 载频容限:20 ppm(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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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部无〔19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加强对无线电台和执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修改后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发布。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3月发布的《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

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

但信息产业部规定不需领取电台执照者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三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无线电台执照由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电台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的有关管理规定核发;或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五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方可获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无线电台执照须妥善保管。

遗失电台执照,必须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核发机构。

第八条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不得自行变更。

如需变更,应事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电台执照。

第九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电台执照即行失效,持照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第十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电台,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更新手续。

第十一条对已领取电台执照,2年以上不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原核发机构收回或注销其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设台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原核发机构交回电台执照,并报告其设备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仿制或伪造。

第十四条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执行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和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核验和收费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者,信息产业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军事用途无线电台(站)的执照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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