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女员工“三期”管理难题(案例)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众所周知,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期对于“全面放开生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如果真的全面放开生育,那么意味着执行了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国策将发生重大改变,在新规下企业的HR又该如何应对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难题呢?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不得安排夜班。
女职工基础产假为九十八天,各省另有规定奖励产假30~80天不等,另因难产、多胞胎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国家对保护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管理实务中,企业遇到孕期女职工常请假、泡病假、消极怠工甚至是不出勤的情形,往往会陷入“想管不敢管”的困局。
本期话题将针对女职工孕期管理中“疑似恶意怀孕骗取三期待遇”“保胎假如何算”“离职女员工发现怀孕”等痛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针对“哪些该管”“哪些巧管”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网上有一篇流传甚广的“段子”: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员工小美,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的婚礼,作为老板,发个红包2000元(起步价)。
5月28日,接到小美的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祝福。
小美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3月17日,小美产假结束,终于回来上班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在群里发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祝福。
小美二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7年10月,接到小美的邮件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两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最新】5个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新】5个涉⼥职⼯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职⼯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北京市⼤兴区⼈民法院2016年4⽉27⽇导读:⼥职⼯劳动保护是指针对⼥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理特点,在⼯作任务分配和⼯作时间等⽅⾯所进⾏的特殊保护。
⼥职⼯由于⽣理原因及承担着⽣育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在职场上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
我国为保护⼥职⼯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职⼯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还出台了专门的《⼥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但在现实⽣活中,⼀些⼥职⼯在择业、就业时仍会遇到困难,⼥职⼯的“三期”权益仍不能得到全⾯切实保护。
有调查显⽰,有23.6%的被调查者表⽰在应聘过程中有过因为⾃⼰是⼥性⽽被拒绝的经历;有16%的被调查者有过⾃⼰成绩明显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的经历;⼥职⼯从事禁忌劳动,职业危害现象屡见不鲜。
有些⽤⼈单位发现⼥职⼯怀孕后,往往想法设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部分⽤⼈单位不为⼥职⼯按规定发放产假⼯资或报领⽣育津贴。
有对部分⾮公企业的调查显⽰,⼥职⼯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育医疗费⽤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育津贴的有31.6%。
诸如此类侵害⼥职⼯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
当然也有部分⼥职⼯过分关注⾃⾝权益,不能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导致⾃⾝利益受损。
⽐如有⼥职⼯在怀孕期间采取提交假诊断证明等不适当⼿段向⽤⼈单位请假,导致⽤⼈单位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兴区法院通过整理汇总⼥职⼯劳动保护典型案件的⽅式,详细解读⼥职⼯劳动保护的⼀些特殊规定,提醒⽤⼈单位必须依法保护⼥职⼯合法权益,⼥职⼯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依法维权,另外,也提醒⼥职⼯在⽣病、怀孕、⽣产等特殊时期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的⾏为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期间内届满,应依法延续⾄哺乳期满案情介绍:赵某⾃2013年9⽉1⽇在某学校任职代课教师,合同期为2013年9⽉1⽇⾄2014年7⽉31⽇,⽉⼯资为1600元;2014年4⽉10⽇赵某开始休产假,2014年5⽉3⽇⽣产。
新劳动法对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的影响:案例分析
新劳动法对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的影响:案例分析引言:性别平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之一,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关键方面。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劳动力市场。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实施新劳动法是确保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来揭示新劳动法对女性员工权益保障造成的积极影响。
案例一:禁止性别歧视在旧劳动法时代,性别歧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女性员工来说。
许多女性经历了工资低、晋升机会少、加班时间过长等问题。
但是新劳动法严禁性别歧视,鼓励员工在工作场所获得公平对待。
比如,最近在公司A里,一个女性员工发现她获得的薪资低于男同事。
根据新劳动法,她提出了正当的申诉,并成功获得了工资的补偿。
这表明新劳动法在消除性别歧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女性在工作中的公平待遇。
案例二:强化产假保护女性员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面临着特殊的困境。
在旧劳动法下,许多公司并未给予妇女员工足够的产假,且有些甚至辞退了妇女员工。
然而,新劳动法对产假进行了强化保护。
例如,在公司B,一名女性员工在怀孕后向雇主提出产假申请。
不像以前那样,她没有受到歧视和辞退的压力。
相反,公司B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提供了她足够的产假期,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调整。
这种对产假的明确保护使该女性员工能够在怀孕期间放心休息,并顺利返回工作岗位。
案例三:防止性骚扰性骚扰一直是困扰女性员工的严重问题。
以往,公司往往对性骚扰问题采取了袖手旁观的态度,造成受害者的权益受损。
然而,新劳动法对性骚扰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关惩罚措施。
在公司C,一名女性员工经历了一系列性骚扰事件,包括语言侮辱和不适宜的身体接触。
这名员工向公司提起了诉讼,并成功获得了公正的处理。
公司C 根据新劳动法对施加性骚扰的员工进行了相应惩罚,向受害者提供了赔偿,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性骚扰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新劳动法能够确保女性员工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的侵害。
结论:新劳动法对女性员工权益保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女职工工作创新案例
女职工工作创新案例
案例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某些传统行业或企业中,女性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工作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促进女性职工的发展,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某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女职工工作创新案例。
案例描述:
1.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关注女性职工的需求和权益,某公司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和各部门女职工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女性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2. 开展女性职工技能培训
针对女性职工在某些技能方面的不足,某公司开展了女性职工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沟通技巧、团队协作、领导力培养等多个方面,旨在提高女性职工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3. 实施女职工弹性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平衡女性职工的工作和家庭,某公司实施了女职工弹性工作制度。
该制度允许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和家庭需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4. 建立女职工互助平台
为了加强女性职工之间的交流和互助,某公司建立了女职工互助平台。
该平台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健身、美容、心理辅导等,帮助女性职工缓解工作压力,提高生活品质。
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女职工工作创新案例的实施,某公司的女性职工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这些创新措施不仅提高了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力,还增强了她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同时,这些案例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女性职工工作的整体发展。
2019年度广州法院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
广州法院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发布时间:2020-04-20案例一、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承担法定责任案例二、用人单位应向孕期女职工提供适宜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案例三、孕期女职工享有“保胎”病假及“带薪”产检等合法权益案例四、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负担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案例五、流产女职工依法应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案例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案例七、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案例八、女职工合法生育享有奖励假期广州法院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发布时间:2020-04-20案例一、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承担法定责任基本案情区某于2018年3月16日自广州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该公司,入职前已怀孕。
2018年8月24日,餐饮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且存在旷工、迟到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在区某生产前作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但经审查,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区某存在其主张的旷工、迟到的情形。
而区某虽在应聘登记表上未完整填写全部的工作经历,但登记表设计格式和注明内容并未要求区某全部填写,且区某已填写的内容并非虚假,故不能认定区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
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区某于2018年9月15日在医院顺产生育了小孩。
双方发生纠纷后,区某请求餐饮公司向其赔偿产假工资127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9100元等。
仲裁裁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
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期。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每周案例:【案例】“三期”女员工调岗调薪如何进行?[小编整理]
每周案例:【案例】“三期”女员工调岗调薪如何进行?[小编整理]第一篇:每周案例:【案例】“三期”女员工调岗调薪如何进行?每周案例【案例】“三期”女员工调岗调薪如何进行?基本情况:林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华南、华东几个区域的销售工作。
入职 3年来,林某在部门内一直拥有“金牌销售”的称号。
2008年 9月,经医生检查,林某已怀有3个月身孕。
由于身体素质较差,医生建议林某多休息,尽量少从事劳累的工作。
林某向公司主管销售工作的副总裁提出申请,希望公司批准她在本地办公。
令林某意想不到的是,她在几天后居然收到一份人力资源部调岗调薪的通知,“员工林某:鉴于你近期及之后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身体状况都不适合部门销售经理的职位,现公司决定将你的职位调至销售内管,负责销售部门数据统计、后台支持与人员招聘等,工作地点为公司本部,薪酬根据公司职位结构表,由 10,000元调整为 6000元,自即日起执行。
”这一纸调令让林某大为光火,自己只是希望少出差以保证安全,可公司竟然任意调整她的职位,名义上是销售内管,其实就是因为她怀孕而对她降职降薪。
林某要求公司必须恢复她的职位以及薪酬水平。
可公司认为,林某的身体状况确实特殊,如果让其继续负责一线工作,不出差肯定不能完成工作指标。
但是如果继续工作又会对她的身体产生很大影响,况且她自己也提出不愿意出差。
于公于私公司都不敢负这个责任,调岗是对大家都好的一种选择。
公司能否单方做出对林某调岗调薪的决定?对于确实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孕期女员工,公司又该如何管理?案例解析:公司应当恢复林某原有的职位,并补发调整后的工资与原工资的差额。
详细阐述如下:1、“三期”期间调整员工岗位必须有合法理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女职工“三期”保护是指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相关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女性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女性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这些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孕期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孕期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一般来说,孕期为周产假前的90天,但对于特殊情况,如高龄孕妇、高风险孕妇等可以提前产假。
孕期女职工还享受轻型工作、适应性工作和带薪病假等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有助于保障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目前我国的孕期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雇主不愿意接纳孕期女职工,或者将其安排在不适合的职位上。
有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会有意避开招聘女性,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而且,一些企业在员工怀孕后会错把孕妇伤害当作事故处理,进而降低其赔偿责任。
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孕期女职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具体为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生育早起、多胞胎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的女职工,可以延长产假相应天数。
男职工也享受陪产假,具体天数由各地政府确定。
产期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产假工资待遇问题。
有些雇主并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或者以各种理由进行扣减。
其次是复职问题。
一些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很难重新融入工作环境,导致职业发展受阻。
一些雇主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安排工作任务给她们,违反了她们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享受哺乳时间,每天至少有1小时哺乳时间,不减少工资。
雇主还应提供哺乳室和婴儿护理室,为母婴提供便利条件。
哺乳期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
首先是哺乳时间的安排。
一些雇主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哺乳时间,或者将哺乳时间安排在较为尴尬的时间段,给女职工带来不便。
哺乳室和婴儿护理室的配备也存在不足和不合理的情况。
女职工三期管理ppt课件
1.女方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婚生育、婚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等);
2.生育时女方年龄未达到24周岁; 3.女方不是第一次生孩子(就是说生二胎的即
使符合计划生育也不行)。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思想和 党的十 九大精 神,贯彻 全国教 育大会 精神,充 分发挥 中小学 图书室 育人功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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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
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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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三期女职工可以加班加点吗? 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思想和 党的十 九大精 神,贯彻 全国教 育大会 精神,充 分发挥 中小学 图书室 育人功 能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 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个案例揭示“三期”女职工管理风险丨人力资源法律
三个案例揭示“三期”女职工管理风险丨人力资源法律作者| 张洁,人民法院报“三期”是指女职工生育需经历的三个阶段,即孕期、产期、哺乳期。
由于女性在此阶段的生理特殊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仅忽视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案例一】怀孕不适请假四天遭用人单位闪电解聘2013年6月6日、7日,小李检查出怀孕,随后及时向所在公司部门经理赵某说明了情况。
6月9日,小李感到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一天。
周末,小李再次去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具了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
6月13日晚上,小李给赵某打了个电话请病假,赵某要小李把假条用电子邮箱发给她。
小李在匆忙中将未加盖公章的医院诊断证明底联发送过去。
6月14日早晨,赵某回复小李说假条不符合要求,要求她把加盖公章的假条发过去。
然而,没等小李看到这封邮件,当日下午赵某随即向小李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李无故旷工4天、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了小李。
小李倍感委屈和不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仲裁裁决驳回小李的请求,小李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向公司履行过请假手续,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张洁表示,此案中,小李虽于2013年6月6日、7日、9日及13日未到岗上班,但是否可定性为“无故旷工”、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结合相关事实进行认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小李因怀孕于6月6日、7日、12日赴医院就诊。
根据该公司规定的请假方式,员工请假2天以下(含2天)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填写请假单提前报总监批准,由总监以邮件形式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即小李请假2天时填写请假单并报批的义务由赵某承担。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女员工三期相关名词、问题解析一、女工“三期”是什么“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二、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资吗关于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这是因为:(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
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四、单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吗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女职工三期管理?
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女职工三期管理?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女职工赋予了一些特殊保护规定,如不能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或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和带薪假期待遇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因不太重视女职工三期管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
那么,请问:1、你公司对女职工三期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A、有 B、没有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专家支招1:B、没有。
我们公司是电子行业流水线生产的OEM企业,女员工比例大约占80左右,所以其“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来看,我们是严格按照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619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46号《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目前重庆市暂未按照国务院令出台新规定,以后简称“渝46号”)实施的,结合我们实施的具体情况,现简要分享如下:1、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经过整理,现将“619号”和“渝46号”关于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管理的规定汇总如下表:2、公司一些特别规定。
(1)晚育:女性24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年龄计算以分娩日为标准。
(2)陪产假:正常男职工享受3天陪产假,妻子晚育的男职工给予7天,但已有子女的男性再婚者不给予陪产假,陪产假应在妻子产假休假期间内取得。
(3)产假取得:男、女职工取得产假时,应及时向公司提交2级以上的证明。
(4)与假日重复:产假与公休、法定假日重复的,不再另行给予重复的休息休假,晚育假、陪产假补休法定休假日)。
(5)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公司指定医院等确认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享受哺乳假,与公司协商后决定,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
在“三期”的女职工,只要当事人提出来,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经相关领导批准,都会按照以上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假期。
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
我国的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从事立位工作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
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
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工资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规定,可享受标准工资75%的哺乳期工资。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同时,女职工的配偶,可享受10天的有薪护理假。
女职工流产,按规定也可享受有薪休假。
在深圳,由于各企业的性质不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女职工享受三期待遇受到了种种影响,因三期待遇发生的争议非常多,加之我国有关审判制度存在缺陷,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很难完全落实。
破解女职工关爱行动实施中的难点总结
破解女职工关爱行动实施中的难点总结2021年,中国女职工关爱行动已经进入了第五年。
在这五年中,该行动已经取得了很多成绩,尤其是在激发女性参与职场的热情、提高女员工的工作安全和保障女职工的福利待遇等方面。
然而,在行动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难点,这些难点不仅是对于女职工关爱行动来说,也同样是在许多企业和组织内部所普遍存在的。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深入研究这些难点,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以便提高女职工关爱行动的实施效果。
本文将着重分析破解女职工关爱行动实施中的难点,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传统性别角色模式的固化已成为难题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像女性回归家庭、责任承担等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些固化的角色模式却进一步加剧了女职工所面临的挑战。
例如,在领导层的选拔中,女员工仍然被搁置在男性之后,或者被安排在与男性同等的职位,但对她们来说却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才能得到相应的认可与回报。
更进一步,女员工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压力,往往与“女人的成就和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期望值有关,论及这些期望值可能会阻碍她们在职场和家庭中的平衡。
要想改善这种情境,行动的实施者需要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模式。
行动的实施者应该对女员工虚心倾听,帮助她们消除女性责任体系产生的不平等待遇,并支持她们获得许可证和相关成就。
同时,企业也应该制定清晰、明确的指导方针,以减少性别歧视和充分发挥女职工的潜力。
二、职业进步缓慢的问题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女性在职场上还是比男性进步缓慢。
在女性担任领导职位的情况下,很多人都将她们视为家庭负责人,认为她们需要与自己的工作和家庭做更多的平衡。
这种思想已经影响了一些人对女性的评价,并且制约了她们在工作场所的成长和发展。
破解这一问题需要企业将更多的关注以及支持投入到女性员工培训和发展中,采取激励机制作出回应。
企业应该设法鼓励女雇员,让她们有机会在企业家庭中进一步成长,进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建筑行业女职工优秀案例
建筑行业女职工优秀案例一、“铁娘子”李姐:从图纸到实地的完美执行者。
在建筑行业这个男性占主导的领域,李姐就像一颗耀眼的星星。
李姐刚进入建筑公司的时候,很多男同事都没把她当回事儿,觉得一个女同志能懂多少建筑上的事儿呢?可李姐偏不信这个邪。
有一次,公司接了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项目。
在项目的前期规划阶段,李姐对着那厚厚的一摞图纸,日夜钻研。
她可不是那种只看个大概的人,从建筑结构的每一个小细节,到各种水电线路的布局,她都弄得清清楚楚。
她还经常拿着尺子在图纸上比划,那认真的模样就像在破解世界上最复杂的谜题。
到了实地施工的时候,李姐更是展现出了她的“铁娘子”本色。
施工现场尘土飞扬,噪音嘈杂,可李姐每天都要在那里待上很长时间。
男工人在搭脚手架的时候,她就在旁边仔细检查,一旦发现哪个地方的连接不牢固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她就会立刻指出来。
有个年轻的工人不服气,小声嘀咕说:“女人家懂什么,这脚手架搭得挺好的。
”李姐一听,眼睛一瞪,说道:“这可不是小事儿,安全无小事。
要是因为这脚手架出了事故,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然后她亲自示范,告诉工人正确的搭建方法。
在她的严格监督下,这个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基础工程顺利完成,而且比预期还节省了不少材料成本。
李姐的细心让施工过程中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费,比如在混凝土的使用上,她精确计算用量,不让一滴混凝土被浪费。
她还想出了一些巧妙的办法来利用一些边角料,把它们变成了建筑装饰的小元素。
后来,这个项目获得了建筑行业的一个大奖,李姐也成了公司里公认的“女英雄”。
大家都知道了,在建筑行业,女人可一点也不比男人差。
二、创新达人赵美女:用科技改变建筑施工管理。
赵美女可是建筑行业里的一股清流。
她长得漂亮,脑子还特别好使。
刚进入建筑公司的时候,她就发现公司的施工管理方式特别传统,全靠人工记录和传达信息,效率特别低,还容易出错。
赵美女就想啊,这都什么年代了,为啥不利用科技手段来管理施工呢?于是,她开始自己研究各种建筑管理软件。
劳务派遣中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如何保护
劳务派遣中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如何保护?发表时间:2011年09月01日关键词:劳务派遣北京-朝阳区宋立颖810111971摘要劳务派遣中经常有被派遣的员工与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发生争议,而在劳务派遣中的女员工权益保护更容易被忽视,尤其在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能够依法得到切实保障,那么,三期内派遣女员工的权益如何保护,笔者宋立颖根据其处理过的几起案例及结合目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以简单阐述劳务派遣中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如何保护?作者:宋立颖北京劳务派遣中经常有被派遣的员工与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发生争议,而在劳务派遣中的女员工权益保护更容易被忽视,尤其在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能够依法得到切实保障,那么,三期内派遣女员工的权益如何保护,笔者宋立颖根据其处理过的几起案例及结合目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以简单阐述。
l、关于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组成一个体系。
法律上规定是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女员工在劳务派遣中权利被侵犯的表现:根据笔者处理过的案件及实践中出现过的案件,女员工在劳务派遣中权利被侵犯主要表现为:1、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员工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回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中有许多怀孕的女职工,因其怀孕被用工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也会找多种理由推拖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往往被告之解除劳动合同;2、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安排待岗只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许多女员工对退回以后只领取最低的工资无法接受,往往会主动选择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待生育后另行寻找工作机会。
三期女职工管理PPT课件
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8、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不能:1. 如果员工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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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4、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
(1)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女职工孕期保护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保胎假”的规定; (2)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 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 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规定可知,我国目 前对因年龄或特殊体质确需保胎的女职工,采取的是由单位自行比照病假的方式处理,也就 是说,女职工请“保胎假”的,必须按照单位的规定提交医院证明,而请假时间的长短、工 资的计算,应遵从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3)关于单位准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 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 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期女职工管理
目录
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1、三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2、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享受假期及相关待遇吗? 4、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 5、不符合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育)、婚外孕(育)、违规生三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吗? 6、三期遇上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7、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
妇女个案工作案例
妇女个案工作案例妇女个案工作(Women’s casework)是一种以女性为中心的社会工作方法论,旨在帮助妇女解决她们个人、家庭和社会方面的问题。
这种方法论追求个体化的服务和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同时也试图探讨性别不平等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妇女个案工作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慈善界,在20世纪初期逐渐成为社会工作领域的一项重要实践。
一些女性社工研究发现,妇女的困境往往是性别身份的限制造成的,因此在解决她们的问题时需要以女性为中心,考虑性别因素的影响和处理。
这种方法论在美国和欧洲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妇女个案工作案例以下是一些妇女个案工作实践案例,展示了这种方法论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和效果。
1、家庭暴力案例小华与她的丈夫在结婚之后不久就开始出现家庭暴力的问题。
小华试图报警,但她的丈夫总是向警方解释这是个误会,并要求她撤回控诉。
最终,小华前往妇女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社工在与小华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她不仅受到丈夫的暴力伤害,而且还受到来自亲朋好友和社会的歧视和羞辱。
她被视为原因和罪魁祸首,她的丈夫则被视为外表和行为上都非常优秀的男人。
社工意识到,这种性别不平等的态度使得小华感到非常无助和孤立。
在妇女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华得到了法律援助和心理治疗。
社工还联系了她的家人和朋友,帮助他们理解小华的处境,并鼓励他们对她提供支持和安全。
社工还为小华提供了一些生活技能课程,帮助她独立生活。
2、性侵犯案例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在一次派对上遭遇了一名男性的性侵犯。
她试图忍受这种创伤,但很快就发现自己无法控制情绪和日常行为。
她感到害怕和羞耻,并逐渐变得孤立和退缩。
小李前往妇女健康中心寻求帮助。
在社工的帮助下,她得到了心理治疗和药物辅助治疗。
社工还帮助她建立社交网络,参加一些妇女团体和社会活动,从而改变她对自己和社会的看法。
社工还鼓励和支持她与警方合作,提高性侵犯的起诉率和惩罚力度,并在社区内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和宣传活动,预防和减少性侵犯的发生。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常见20问题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常见20问题女职工三期常见20问题在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能够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以下是常见的20问题!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
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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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女员工“三期”管理难题(案例)分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出台以来,至今已经实行了20余年,早已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修正案”一经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女员工的“三期”管理并非难事,除了依法操作之外,关键在于做好两点,一是依法确保女员工“三期”内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维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利。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尽量与女员工进行沟通,以期达成共赢的结果。
文/沈海燕案例一:陈女士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迁至外地,并让其“自愿离职”。
于是,陈将该公司诉至法庭,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等。
陈女士称,自己任业务经理期间,月工资4500元,2008年8月怀孕后,9月份工资被降至4000元。
接着,工资又被调整为2300元,工作岗位也由业务经理调换至前台。
并在12月20日被迫辞职。
公司告知,如不写辞职书的话将不发放当年11、12月的工资。
12月24日(周一),当自己正常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已锁,询问获知公司已搬至他处。
法院认为,该公司迁至外地,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
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陈女士就此事进行过协商,而且陈女士此时正在孕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采信陈女士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续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该公司须向陈女士支付工资、工资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
案例二:2008年5月4日,公司突然接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调查函,要求配合调查员工祖女士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超生的事实。
鉴于祖女士自4月开始一直处于休年假和病假的状态,未到岗工作,公司未能与之取得联系。
5月16日,祖女士以糖尿病的名义请病假两周并附相关诊断证明书,于是公司批准。
同月29日,祖女士又以邮件形式要求从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休无薪假,公司未予批准。
但祖女士一直未到岗上班,亦未说明情况。
按照公司的规定,祖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而且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公司于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
祖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解除合同当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20万元。
经审理,该院经审理驳回了祖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认为,祖女士于2008年5月29日申请休无薪假,公司未予批准,并向祖女士寄送了到岗通知。
祖女士在未经准假的情况下即自行离岗,未按时上班的事实已经构成了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故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提出解除祖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点评】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到了“三期”女员工管理的问题:案例一最直接地反映了劳动法对女员工“三期”内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案例二则说明了所谓的特殊保护,只是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而并非绝对的禁止,法律是不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
这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对女员工的管理,尤其是女员工“三期”内的管理感到束手无策。
所谓“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般指女员工从怀孕到婴儿满一周岁的这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女员工因为怀孕、生产、哺乳的影响,往往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于是很多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要让“三期”内的女员工离职。
但女性生育承载着人类繁衍的重任,从人类这个种群发展的角度来讲,有必要保护“三期”内的女员工。
故而,国家立法对“三期”女员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
国家立法对“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在管理这一特殊群体时,面临着诸多法律限制,会感到束手束脚。
同时,我国劳动立法本就以“多、杂、散”为特点,女员工“三期”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说纷繁复杂一点也不为过。
许多企业对“三期”的各种规定无法深入了解,更谈不上区分概念了,甚至很多企业至今仍分不清哺乳期、哺乳假、产前假、保胎假等假期的区别和享受条件。
这就导致企业容易做出错误的决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大幅提高,女员工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特殊权益了。
个别女员工仗着自身处于法律保护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敢随便处理,于是更加变本加厉地向单位争取所谓的“权利”。
在用人单位无可奈何地满足个别女员工的要求后,其他女员工开始争相效仿。
放眼当下,女员工一怀孕就声称身体不适,请假在家休息半年以上者比比皆是。
还有的甚至整个“三期”都休假在家。
而在岗的“三期”女员工则多为消极怠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用人单位为此叫苦不迭。
如此现状,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得不作出决定:女员工只招已婚已育者。
然而,已婚已育者也不能根本解决“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问题,反而可能给用人单位增加如“违法生育该如何处理”等更加麻烦的问题。
因此,“三期”女员工的管理,关键还在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而非简单的招聘策略。
“三期”女员工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三期”女员工的管理,前提是了解清楚女员工在各个阶段的法定权利。
在保证员工享受各权利的情况下,避开“雷区”,再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在此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些概念,以及在这几个阶段,女员工和用人单位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一:产前检查产前检查也叫做产检假。
根据规定,女员工做孕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有用人单位称,有员工仗着产检不扣工资,三天两头说不舒服要去医院做产检,而且每次一请就是一天假。
理由是家离医院远,仅路上来回就已经用去半天。
那是不是每次假都要批呢?当然不是。
通常情况下,女员工在进行产前检查前,医疗保健机构会提供一个产前检查手册,上面将记录所有产检的时间和频率。
所以,在员工请产假时,单位可要求员工出示该手册和相应的检查记录。
如果不按此手册操作,也可以按照通常产检的频率给予产检假,超出的一律按病假(需提供病假单)或事假处理。
概念二:产前假产前假,一般指的是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单位批准可申请两个半月的假。
按照这一理解,用人单位有不予批准的权利。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这里的高龄产妇指的是35周岁以上。
不请产前假的,每天应给予1小时的工间休息。
产前假为上海、江苏所特有,其他如北京等则只有工间休息,并无产前假的规定。
概念三:产假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如有难产或者多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要注意的是,并非剖腹产就属于难产,具体还是要看相关的规定。
有些企业把产前假和产假的产前部分混淆了。
两者的区别在于,产前的15天假属于产假的一部分,被包含在90天的产假中,即产前15天、产后75天。
所以,这里的产前15天的假不需要额外请假。
而产前假则需特别向公司申请,并提供特定证明材料,如果员工无法提供,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
就待遇方面来说,产假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产前假只要求支付不低于工资性收入的80%即可。
平时,大家经常能碰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员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法怀孕、生育,那么产假要不要给?我们认为,产假应该给,但是产假的待遇可以不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准生证的女员工休产假的,按照病假或事假处理。
要注意的是,虽然产假可以按病假或事假处理,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女员工非法生育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当地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概念四:晚育假晚育假在各地的规定各不相同,定义有略微出入。
如在上海、浙江、北京,晚育的要求是已婚妇女初次生育且年满24周岁的,而江苏对于晚育的定义则为女员工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或者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
可见江苏的相对较为宽松。
就晚婚假来说,上海、北京等地均为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天。
浙江无晚育假。
山东、大连、苏州、南京等地晚育假增加60天。
晚育假从其性质上来说也属于产假,因而待遇同产假,应视为正常出勤。
概念五:授乳时间、哺乳期及哺乳假关于哺乳期和哺乳假也是企业很容易混淆的概念。
其中,哺乳期,即授乳期,指的是员工产假结束后,到孩子一周岁为止的这一段时间,而且这段时间是需要上班的。
授乳时间指的是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的授乳时间,两次授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期一般不予延长,除非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院证明可以做适当延长。
其中,上海只有在婴儿被确诊为体弱儿时才能延长,且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这里要注意的是,此处延长的是每天两次或合并一次的授乳期,而非指女员工在家休假的情况。
哺乳假指的是女员工在产假期满后,由于婴儿身体较弱、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申请六个月到一年的哺乳假(各地不同)在家抚育婴儿。
从哺乳假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女员工的哺乳假。
但在部分地方,可能会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批准员工的哺乳假。
例如,在上海就有规定,若女员工出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婴儿的健康疾病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员工相应的哺乳假。
如六个月哺乳假期满,女员工仍有困难的,可根据企业生产的女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酌情延长,但是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哺乳假期间的待遇同产前假,不能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延长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三期”劳动合同的保护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员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必须等到相应情形消失方能终止。
但是,对于女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换句话说,如果“三期”女员工出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违规兼职等严重过错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受“三期”保护的特殊限制。
劳动合同变更的限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员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女员工的基本工资。
这就意味着,即使“三期”内,因为女员工的身体原因无法从事某一职位,用人单位调整了女员工的工作内容,也不能按照通常的“薪随岗变”来执行,而必须依然支付该女员工原岗位的基本工资。
结合上述女员工“三期”权利分析,再具体到以上两个案例,案例一中,该公司的操作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调岗调薪存在违法。
该员工原岗位为业务经理,怀孕后就被公司将工资从4500降至4000元,接着又降至2300元。
显然如此降薪没有任何依据,属于违法克扣工资。
这是因为女员工“三期”中,公司不能降低员工的基本工资。
本案中公司将该员工工作岗位调换至前台的做法也是欠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