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企业的报废生产的线销爆处理安全的系统管理的系统规程[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二00九年五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为民爆器材行业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和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又发生了新情况和新要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爆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准入门槛,民爆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组整合,生产技术和安全设施都有了重大进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补充;再就是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更加有利于标准作用的发挥。
为此,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于2007年提出了编制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程》立项报告,经民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同意,于2007年申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列入了2007年国标委计划,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
本课题原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标准报批稿。
本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主要参编单位有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主要参编人员有杨祖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秦卫国、马福民、尹利、韩永宏。
2008年9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以民爆标技委秘书处名义向27个单位和标技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个人)反馈意见120条修改意见(见附件)。
编制组经过二次专题讨论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 03A 0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Rules for the safety production risk classifica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or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enterprises of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报批稿)××××-××-××发布××××-××-××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山东银光科技有限公司、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北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险光、张顺双、曹守虎、赵桂兰、李文顿、玉团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DB37/××××—××××II引言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中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等要求,结合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特点及预防各类事故的要求编制而成。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是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管理,明确责任,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结合XXX(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第三条矿涉爆人员,包括装卸工、司机、押运员、保管员、雷管导通员、涉爆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涉爆员要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通风科备案,同时取得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信息IC卡》,在通风科审核备案。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押运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押运人员要接受矿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保管员不得兼作押运人员。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必须经公安部门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取得《爆破器材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依据本办法,对矿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矿成立爆破器材领导组:组长:单位正职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成员:物资供应、通风、保卫、安全、生产、人事和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爆破器材管理方针、政策和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部门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文件精神,抓好我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2、负责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稳定。
第十条矿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职责:1、牵头单位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牵头制定、研讨、下发爆破器材管理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一)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一)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夏求,并明确指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例》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进一步强调,并列举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条件都有相关规定。
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否则不得从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前言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销毁过程,现制定本规程,以便更好地保障公司记量库存的安全和合规性。
安全管理责任1.公司总经理对本规程负责并保证执行到位。
2.负责人应加强对本规程的宣传,确保安全规程被制定和执行。
3.负责人应贯彻全员管理,建立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相关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生产线信息1.生产线信息包括该生产线名称、型号,生产日期,该生产线所处仓库位置,生产线初始数量等信息。
2.相关人员应当对生产线信息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备份,确保备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废弃生产线认定1.任何一个生产线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认定为报废:•研究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发现生产线存在问题,且无法修复;•经过多次的检修、更换后,生产线配件已经不足以恢复其原有性能;•生产线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已经被发布或修改,生产线已经不符合法规或要求;•生产线厂家已经停产或生产线已被淘汰。
2.如何认定报废:•研究人员或生产环节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地记录生产线的维修和检查记录;•对生产线进行检验和分析,判断生产线的可用性;•充分考虑生产线的生产效率、安全性、总经济效益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3.定期复核审查报废的生产线,如找到适合维修和改进的机会,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生产线能够继续使用。
生产线销毁流程1.生产线销毁前需经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
2.生产线销毁应在专门场地内进行,操作人员应当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和保护用品。
3.在销毁之前,需要对生产线的数量、型号、型号等信息进行登记和制作相关条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生产线销毁应当压缩、破碎,以严格控制减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5.对销毁过程中产生的灰尘和微粒等弱放射性物料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销毁场地应经过合格的专门机构审查并满足要求。
6.销毁过程中不允许存在火源和明火等易爆物品,并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GB28263-20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1.15•【文号】工信部安[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面推进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实现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
《通则》是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评价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依据,今后要将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核内容,对未达到通则要求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GB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安〔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一、概述为了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在销毁处理时不对人身、财产、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二、销毁检查与备案销毁前,必须经过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委托的安全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在销毁前予以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1.报废生产线的分类、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使用年限及报废原因等基本数据。
2.报废生产线的现场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销毁计划和销毁方案,包括处理过程、处理设备、处理工艺、处理地点、处理人员等,并应有处理设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
三、销毁场所销毁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场所应当在能够确保不向周围环境或人员造成危害的情况下选择,严禁在居民区、商贸、交通要道等场所进行,销毁场所应装设必要的监测仪器。
四、销毁作业销毁作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并应严格按照销毁方案中的工艺流程操作。
作业中必须保证人身、财产、环境和社会的安全,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意外。
五、事故应对和处置如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意外,要求必须及时开展救援和处置,确保人员及时撤离并妥善处理现场;同时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安全技术保障销毁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处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且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同时必须健全值班制度,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七、规程执行责任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是管理本规程并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程执行方案,并积极开展规程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实施到位。
八、违规处罚对于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程序销毁生产线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一定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全体员工、操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中的任何条款都将被视为违反公司制度,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国防工业武器、弹药生产重大危险源点视频监控系统通用要求
国防工业武器、弹药生产重大危险源点视频监控系统通用要求销爆处理安全治理规程1范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治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舞按照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治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完全排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纳治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证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完全地排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治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浅议民爆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过程的安全管理
类, 对民 爆行业全面进行技术改进和产品更新换代 , 在此过程 中, 淘汰的 2 . 2 . 1 2 销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隋况或与原i 殳 i 十 方案不符时, 应立即 生产线就需要进行销爆处理, 由于报废生产线在拆除时 , 具有很大的危险 停 止 作 业, 进行分 Ⅱ 断并报告现 场负责人。经查明原因, 在确保安全的 性, 稍有不慎就有发生爆炸造成事故的可能, 因此安全管理在销爆过程中 情况下, 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 , 方可继续作业。 显得尤为重要。 2 2 . . 1 3 销爆处理作 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 肖 爆处 1销爆前的安全准备 理产生的废液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避 免污染水源。 1 . 1 立项、 评审 2 2 . . 1 4 对主地沟 、 分支地沟和地坑进行掩埋前, 由施工队伍 自 检验收 1 . 1 . 1 销爆前, 生产企业向省级民爆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 取样检测合格拼经生产企业确认后方可掩埋。 括相关证书复印件 , 与销爆公司签订的合 同, 销爆技术方案、 施工组织设 . 2 . 2 1 5 对各种槽罐等设备在销爆处理结束时, 混合液排放前 , 由施工 计等。 队伍 自检验收合洛后方可排放。 2 . 2 . 1 6 对可能有残留危险品的设备、 装置及管线应取样喷洒少许酒精 1 . 1 . 2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 , 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立项 进行火烧试验 , 无燃l 舨 应后方可认为合格。 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始销爆作业。 1 . 1 . 3 销爆公司应根据危险源 、 点统计数据 , 明确销爆处理范围, 选择 2 . 2 . 1 7 在动火动焊 、 燃烧销毁及有限空间作业时 , 要严格执行审批程 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法和技术途径 , 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和应急救 序, 并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2 2 . 1 8 销馋 蝴 j 的各类车瓣 忘 行驶, 注意限速币 啦 吼 g 空 援预案。 线路。 1 . 2 分析销爆过程的安全隐患 报废生产线的 销爆作业一般涉及到生产工房、 电 气设备 、 各类管线 、 3销爆后 的安全验 收 3 . 1 施工队伍 自 检验收 地沟窨井 、 沉淀池等要害部位 ,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有电气焊切割 、 高温气 销爆作 业 结束后 , 施工队伍 要对现场进行清理, 清运施工垃圾 , 整齐 体蒸煮、 高空拆除、 有限空间作业等 , 存在燃烧、 爆炸、 中毒 、 高空坠落 、 机 码放销爆后的生产设备和各类管线 , 关闭或拆除销爆临时用的水电气 械伤害、 高温灼伤等危险有害因素。 1 . 3 销爆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 汽) 管路, 在确保 自 检验收合格后 , 向销爆单位和生产企业提交工程验收 组织外来施工人员和本企业参与销爆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销爆前 申请。 3 2生产企业和销爆单位 自检验收 . 的安全教育荆 l f , 对销爆过程的安全技术方案 、 存在的安全隐患 、 应急处 置方案 、 销爆过程的资料 留存等方面i 亍 全面细致的培训, 做到现场人员 施工队伍 自检验收合格后 ,生产企业和销爆单位要组织各自项 目负 责人、 安全技术主管和相关 人 员 联合进行 自 检验收。 按照销爆合同的内容 分工明确, 责任到位。 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对销爆不合格项下达整改通知书, 督促施工队伍再次 1 4其他准备工作 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1 . 4 . 1 确认施 工队伍的 作业资质和人员资质 , 尤其是特种作业 ^员 一 处理, 3 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定要提供特种作业证。 1 . 4 . 2 设置封闭的设备、 管线等物品的存放地点。 在接到生产企业的销爆验收申请报告后,省级民爆主管部门组织专 1 . 4 . 3明确销爆车辆行驶路线 , 避免与其他车辆交叉行驶。 家组进行 竣工验收, 验收内 容包括: 销爆作业是否符合销爆处理工程的批 准文件 、 承包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 ; 销爆作业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 报废 l 4 4为施工队伍提供销爆必要的水电气( 汽) 和消防器材。 生产线生产设备、 装置 、 管线及建筑物的是否存在燃烧、 爆炸 、 中毒危险因 2销爆中的安全监护 素; 确保销爆处理后各类物质的表面和内部不得有 目力可辨的危险品附 2 1 隔离设置 , 防I E 无关 ^ 、 员误入 建筑物和设备等拆除至地面下不小于 l O c m处 , 随机取样 火烧无燃 , 一l … 一 … … … — 1 L 上一 、 . u . 一 离 , 并在醒 目处挂警 着物; 重点部位可抽样进行理化睑测 ; 对销爆不合格项下达整改通 示牌, 禁止与销爆无关的人员和翠瓣羞人。 作业场所的沟 、 坑、 孔洞等隐蔽 烧爆炸反应 ; 直至达到合格要求。 危险部应应设围栏或盖板, 必要时增 临 时防爆土堤, 禁止在销爆作业场 知书, 3 4归档 . 所 区域进 作业。 整个销爆作业全部结束后 , 生产企业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 归 2 . 2 严格按照销爆方案进行安全监管 委托书; 销爆合同; 施工技术方案 ; 专家评审报告; 施工 2 2 . . 1 销爆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类别穿戴和配备符合防护用品标准的 档资料主要包括: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单选题】下列属于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的是()。
( C )A、作业环境不良B、心里异常C、指挥错误2、【单选题】下列被禁止采用的采矿方法是()。
( A )A、横撑支柱法B、无底柱分段崩落法C、留矿法3、【单选题】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二氧化碳应不高于()%。
( B )A、21,1B、20,0.5C、20,14、【单选题】人力推车时,轨道坡度不大于5‰时,车辆间距不小于()m。
( C )A、30B、20C、105、【单选题】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的安全培训。
( A )A、车间级、班组级B、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C、班组级6、【单选题】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的行政处罚。
( C )A、罚款B、开除C、15日以下拘留7、【单选题】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列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不正确的是()。
( A )A、使用自制的护品B、及时更换过期的护品C、及时报废失效的护品8、【单选题】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A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科长C、保卫科长9、【单选题】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的事故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报告义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报告。
( C )A、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B、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事故发生的单位主要负责人10、【单选题】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A )A、小动物B、牲畜C、闲人11、【单选题】因安全性能不好,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爆破器材有()。
( A )A、导火索、火雷管B、导爆管、非电雷管C、导爆索、电雷管12、【单选题】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统一规定是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材料特殊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开发的民用爆炸专用设备危险度和安全使用寿命分类,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民爆专用器材的使用寿命进行监督。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专用设备目录和设备危险程度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企业民爆专用器材的备案工作、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达到本法规规定安全使用寿命的民用爆炸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分类和安全使用寿命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5年;( 二)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 三)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2年;( 四) Ⅲ类- 加工有燃烧危险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原材料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用爆炸物专用设备目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用于民用爆破材料生产线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退休期;(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维修调整后仍不能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的使用寿命已到期;( 五 ) 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参数监测不完善;( 六 ) 设备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 七 )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引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是一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性。
为了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产场所和设备要求:1. 生产场所应设在远离居民区、杂物堆放区和易燃易爆品存放区的地方。
2. 生产场所应设有明确的标识和禁止火源的提示牌,设备集中摆放,通道畅通。
3. 生产场所应配备防爆灯具和应急照明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 生产设备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声光报警、防火墙、防爆门等。
二、生产工艺和操作要求:1. 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工艺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2. 生产过程中应严禁吸烟、明火作业等火源,同时要做好防静电措施。
3. 爆炸物料的储存和搬运应采取专门的容器和工具,并进行统一管理。
4.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5. 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生产作业。
三、生产管理制度要求:1. 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权利,做到责任到人。
3. 建立风险评估与预防制度,对生产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4. 开展员工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四、质量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和销毁。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54及练习模拟试题
2023年平安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54及练习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2023年考题]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惩罚确定。
A:1000B:2000C:3000D:5000E:相对密度(空气=1)为L192、刑罚是指A.公安机关依照平安法的规定剥夺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B.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C.审判机关依照平安法的规定剥夺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D.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3、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需履行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的法定义务。
A:主要负责人B:管理人员C:分管平安生产的其他负责人D:主管人员E:相对密度(空气=1)为L194、《平安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保障的规定,都要依靠逐项组织落实。
A: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人民政府C:厂长经理D: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E:相对密度(空气=1)为L195、在矿井的通风参数中,对于压力来说,压力主要有静压、位压、动压、全压和总机械能(总压力)。
其中是单位体积空气具有对外做功的机械能所呈现的压力。
A:全压B:位压D:总机械能(总压力)E:马上转移账户上的资金6、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12个月7、对危急化学品储存的基本平安要求描述不正确的是。
A:危急化学品必需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特地的危急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急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需经公安部门批准B:危急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平安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C:危急化学品无需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应统一储存在一个地方D: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运用明火E:马上转移账户上的资金8、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相同。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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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书复印件,拟承担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4.2 评审及批复4.2.1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业主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 通过专家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业主报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工程施工。
4.3 工程承包单位4.3.1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外聘亦可),并为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爆破设计资质和爆破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
4.3.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业主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4 技术方案设计4.4.1 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包括对所有危险性建筑物的地面、墙面、顶棚、室内沉淀池、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地沟以及室外沉淀池、窨井、下水道等设施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分类进行统计,列出生产设备和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年月、接触的介质;列出管线的型号、规格、接触的介质和使用年月;列出地沟、沉淀池和窨井的结构,流经或接触的介质,破损及修补的记录;列出工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墙面面积等)。
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4.2 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点统计数据,明确销爆处理范围,选择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法和技术途径,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设计文件。
销爆处理主要方法包括:(1)水冲洗法。
主要对生产线上存在的危险品粉尘及地沟等处的危险品沉积物进行初步清理;(2)蒸汽(热水)熏蒸吹扫(蒸煮冲洗)法。
主要对生产线存在的粘附危险品药垢进行清理;(3)化学处理法。
根据不同危险品,采取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危险品进行销爆处理;(4)烧毁法。
在用水冲洗或或化学处理后,可对建筑物内的地面、墙面等采用明火预烧,进一步消除残留危险品;对废药和拆除的设备、管线等在烧毁场进行烧毁;(5)爆破法。
通过爆破拆除建、构筑物,利用冲击波进一步殉爆隐蔽工程中的残留危险品。
4.5 施工组织设计4.5.1 工程承包单位应成立销爆处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中应有业主方人员参加),负责销爆处理工程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施工安全专篇)。
4.5.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4.5.3 项目部人员应具备工艺技术管理、销爆处理的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爆处理作业。
4.6 施工安全措施4.6.1 销爆处理施工组织与实施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253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等相关规定执行。
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有关协作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4.6.3 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4.6.4 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施工所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的规定。
4.6.5 销爆处理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导)静电或棉制品服装,接触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防护用品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6.6 销爆处理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4.6.7 销爆处理作业应定岗、定员。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
4.6.8 销爆处理时,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
4.6.9 销爆处理作业区域应由安全保卫人员值班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等出入,在销爆作业场所邻近区域不应进行其它生产和施工等。
4.6.10 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销爆处理作业。
4.6.11 销爆处理作业宜分工序、分工房进行,相邻工房、相连工序不得同时进行作业。
4.6.12 销爆处理作业场所的沟、坑、孔洞等隐蔽危险部位应设围栏或盖板,并在醒目处悬挂警示牌。
4.6.13 需要对设备进行火烧和焊接(或解体)等动火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对所处理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的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质的管道时,应进行水冲洗、蒸煮、化学处理等处理,并确认已处理干净。
4.6.14登高、下罐槽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6.15 已拆下而未经火烧处理的报废设备、装置和管线应与其它设备隔离存放,并设置警示牌,标明危险设备名称(全称)和原使用场所,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4.6.16 需在销毁场进行销爆处理的设备、装置及管线,应于当天处理完毕,不得停放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指派专人值守至处理完毕为止。
4.6.17 火烧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和设施,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安全处理证明,办理造册登记和移交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转运、入库或贮存。
作为废品处理的必须进行彻底销爆处理。
4.6.18 对运输过危险品的车辆和转运器具应及时进行清理,车厢和器具内不得残留危险品。
4.6.19 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经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4.6.20 销爆处理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化学法销爆处理产生的废液和用于冲洗工(库)房和设备、装置及管线等设施的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水源。
4.6.21 工程承包单位在销爆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验收,确保销爆处理施工质量。
自检验收环节包括:(1)对主地沟、分支地沟和地坑进行掩埋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组取样检测验收合格,并经业主确认后方可掩埋;(2)对各种槽罐等设备在销爆处理结束时,混合液排放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方可排放;(3)对可能有残留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及管线进行验收前,应抽取设备、装置及管线喷洒少许酒精进行火烧试验,无危险品燃烧反应后方可验收。
4.7 工程验收4.7.1 工程承包单位销爆处理完成、自检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变更材料;(2)销爆处理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资料;(3)包括消防、保卫、医疗救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销爆处理作业记录和检测结果;(5)销爆处理作业的影像资料(报废生产线原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拆除过程、销爆处理后面貌、拆除后的面貌);(6)自检验收记录;(7)销爆处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销爆处理作业区域总平面竣工图)。
4.7.2 根据工程承包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提供资料,业主按销爆处理工程承包合同逐项检查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4.7.3 业主验收合格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
4.7.4 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销爆处理工程应彻底消除报废生产线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场地的燃烧、爆炸、中毒危险源,并应符合销爆处理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2)销爆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等,其表面和内部不得有目力可辨的危险品附着物;(3)批复的销爆处理范围内应拆除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应将建构筑物和设备等拆除至室内地坪不小于-0.10m处;(4)销爆处理并拆除后的场地上,采用随机火烧检验,无危险品燃烧爆炸反应。
按比例抽取部分区域的物件进行火烧检验,或在可进行火烧处理的部位喷洒酒精进行火烧检验,检查无危险品燃烧爆炸现象,必要时可抽样进行理化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