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07年为困难群众办好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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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07年为困难群众

办好十件实事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07]49号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2

【实施日期】200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07年为困难群众办好十件实事任务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4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在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李万忠市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7年要为困难群众办好十件实事。市政府办公厅对十件实事的责任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牵头领导,牵头单位的职责及责任人,协办单位的职责及责任人。现将《乌兰察布市2007年为困难群众办好十件实事责任分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抓好督查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在每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含电子版)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联系人:周禄联系电话:8320159(传真)

电子信箱:zfdcs829@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乌兰察布市2007年为困难群众办好十件实事的责任分解意见

一、确保有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牵头领导:王忠副市长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冯明生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卫生局、民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周明虎、王曦文、刘永恒、李东升、兰永奋、张景文、魏毅、张智、张利平、王增强、朝克图、肖万寿、范忠、王晓平、张金亮、王国相、付涌泉

主要职责: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发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落实好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由就业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有与本地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2、市财政局负责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对用人单位吸纳有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要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3、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下岗再就业的,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以下收费项目:

(1)市工商局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市地税局、国税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市卫生局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市民政局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确保困难家庭考上大学的学生不辍学

牵头领导:李雅副市长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人:窦爱礼

参与单位:市金融办、民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尚荣、张景文、魏毅、张智、张利平、王增强、朝克图、肖万寿、范忠、王晓平、张金亮、王国相、付涌泉

主要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调查摸底、检查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2、市金融办负责做好生源地贴息贷款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贴息补贴。

3、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管理社会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捐赠工作,为贫困大

学生救助工作筹集资金。

三、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提高20元和10元

牵头领导:王忠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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