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入与析出
4 1 1 . 5元 。河北 威 县法 院审 将 其 析 出 。对这 一 问题 的 回答 , 应
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 5万元的不合
理 规定 , 照《 按 侵权 责任 法 》 十七 条 “ 第 同一侵 权 行
为造 成 多人死 亡 的 , 以 以相 同数 额确 定死 亡赔 偿 可 金” 之规 定 , 用 定 额 化 的 赔 偿 , 采 以协 议 方 式 给 予
对残疾 赔偿 金采 用 劳动能 力丧失 说 , 死亡赔 偿金 采
事故的同等责任均无异议 , 故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
告 主 张的被 抚养 人 生 活 费不 应 再 另 行赔 偿 提 出异
议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 任 法》 干 问 题 的通 知 ( 发 [0 0 2 若 法 2 1]3 号) 第一 条 、 四条 规 定 , 者 贾 某 应 负 担 的 被 扶 第 死 养 人生 活 费 , 应将 其数 额 直 接 计 人 死亡 赔 偿 金 中 , 统称 为 死亡赔 偿 金 。故对 原 告 按 死 者 贾某 应 担 的 被 扶养 人生 活 费数 额 为 3 10元 的 主张 符 合 法 律 05 规 定 , 予 以确 认 在 死 亡赔 偿 金 损 失 中— — , 故 即死 亡赔 偿 金 34 1 250元 (930元 +3 10元 ) 其 他 246 05 ,
《 路交 通事 故应 急救 援 和调 查 处理 条 例 》 三 十 铁 第 三 条第 一款规 定 的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对 每名 铁 路 旅 客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
现在社会中,由于各种压力,会让人心里产生许多的不平衡感。
当自己的道德平衡感失控时,就会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比如夺取别人生命,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对于受害人的家人来说,他家里的整个系统就被破坏了,那么就必须进行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整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公司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业务时,经常要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该条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确,实则界定模糊,实践中,许多事故当事人、律师、保险公司、事故处理机关,甚至人民法院都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
为此,本文笔者从《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一解读,以期为适用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计算方式,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防止因计算疏漏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法律分析(一)赔偿基数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如何认定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下面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笔者结合《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谈点个人的理解,大家参考。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司法认定问题(一)被扶养人的范围1.《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由此可见,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包括赡养、抚养和平辈之间的扶助、供养。
当然,并非所有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
该被扶养人只包括上述关系中的两类人,即:(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为此,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
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我省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
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
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作者:宋文权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导致了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计算死亡赔偿费不应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优先支付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本来已不再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又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容易导致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需要修改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显然,《侵权责任法》已用“死亡赔偿金”代替了“死者生前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留下了法律的空间。
因此,《通知》第4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显然是为了保持立法的连续性,但对“计入”的理解,在司法上存在歧义: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死亡赔偿金之内,权利人不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人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在我国,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由《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向另一方提供的生活费用,其目的是为了维持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收入、支出、特殊情况等方面来详细介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首先,被扶养人的收入是计算生活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被扶养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投资收益等各种形式的经济来源。
在计算生活费时,需要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保生活费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其次,被扶养人的支出也是计算生活费的重要依据。
被扶养人的支出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教育等各项日常开支。
在计算生活费时,需要详细了解被扶养人的实际支出情况,确保生活费的充分覆盖被扶养人的各项生活需要。
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也需要在计算生活费时进行考虑。
例如,被扶养人是否有
长期慢性病需要治疗,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情况都需要在计算生活费时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被扶养人的特殊需求得到合理的满足。
总的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一个综合考量被扶养人的收入、支出、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
在进行计算时,需要充分了解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确保生活费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计算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A2016年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2016年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
(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
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
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外,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误工费。
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善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19.76元/日计,农村居民按80.94元/日计;②误工时间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最高院民一庭:14个侵权纠纷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14个侵权纠纷实务问答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公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薛大鹏。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
委托代理人朱秀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为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800号第四层A03、A04、A05室。
负责人蒋怀松。
上诉人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为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山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为来一审诉称,2013年7月18日,德邦公司职员孙海港驾驶该公司苏E×××××重型厢式货车途经南通市青年东路通州区先锋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左侧后部与由东向西李为来驾驶的三轮机动车碰撞,致李为来等五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孙海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为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李为来所受伤害经司法鉴定,其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六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苏E×××××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请求判令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德邦公司赔偿李为来各项损失248470.25元,其中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德邦公司赔偿。
审理中,李为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至97882.65元,主张总赔偿额为271250.25元,并明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进行赔偿。
德邦公司一审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李为来伤残等级的鉴定均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依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被扶养⼈⽣活费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那么被扶养⼈⽣活费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被扶养⼈⽣活费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有被抚养⼈的,应当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将被扶养⼈⽣活费计⼊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了“等”⼀字,这代表可以对该“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作出扩⼤性解释,即便相关法律未对住院伙⾷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费⽤进⾏明确规定,但⼈民法院在判决时,对这类未列明的“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可以适⽤该“等”字予以判决。
⽽对于“造成残疾的”赔偿项⽬,相关法律仅规定了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这两项赔偿项⽬,且并未⽤“等”字来作兜底性的规定,可见根据法律的⽂义,对于伤残等级相关的被扶养⼈⽣活费这⼀赔偿项⽬,被排除在外,该赔偿项⽬是不予⽀持的。
但是从另⼀⽅⾯来看,如果完全依照相关法律所列明的项⽬予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的赔偿数额,最⾼⼈民法院完全没必要在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对被扶养⼈⽣活费的赔偿进⾏规定。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 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津贴费、陪护费、残疾生活津贴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伤害安抚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伤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 条的规定,治疗普通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者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普通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伤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即将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 、“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者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彻底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殊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2022预防医学法学概论侵权责任法阶段测试A
您的姓名:[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人身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 侵犯健康权就必然侵犯身体权。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 有过错就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4. 只要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就不必赔偿。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 伤害他人特定物品,也有可能赔偿精神损失。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 侵权责任并不都由侵权行为实施者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 某种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可由双方商议确定。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8. 在城市饲养烈性犬致人伤害,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减轻赔偿责任。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 只要被侵权人有过错,高度危(wei)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即可减轻责任。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10. 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施工,应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1. 建造物崩塌致人伤害,由其管理人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2. 刘男与张女恋爱期间感情深厚,张女将其私密照片发给刘男欣赏。
后张女提出分手,刘男大为不满,便将张女私密照片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因照片是张女主动发给刘男的,故刘男行为不构成侵权B 因朋友圈属于其个人所有,故刘男行为不构成侵权C 刘男行为侵犯张某肖像权D 刘男行为侵犯张某隐私权(正确答案)E 刘男行为侵犯张某身份权13. 王某生重病十分痛苦欲了结生命,但又无力自杀,便在某网上论坛发贴求助。
周某知道后十分同情,并愿意帮忙。
遂提供安眠药100 粒并邮寄至王某,王某服用后死亡。
后家属查明是周某提供的安眠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王某死亡是其自愿,应自负其责B 如果没有周某的匡助,王某就不可能死亡,故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C 周某虽然给王某提供了安眠药,但并没有要求他服用,故不用承担责任D 因为周某匡助他人死亡违背了保护他人的义务,故周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正确答案)E 某网上论坛的开办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14. 甲下夜班回家,发现有人抢劫同事乙,并已经夺下乙所戴金项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西南大学18秋[1151]《侵权责任法》作业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把下列哪种权利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该法的一大亮点:1.隐私权2.生命权3.用益物权4.身体权2、甲在自行车道上行走,不慎踩到冰上滑倒,其后骑电动自行车的乙(正常速度行驶)未预料到甲会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1.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2.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由乙自行承担3、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 B. 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2.法院应当不予受理3.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4.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损失发生时2.财产生成时3.判决生效时4.提出请求时5、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1.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3.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4.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1.停止侵害、返还财产2.消除危险、恢复原状3.恢复原状、赔偿损失4.停止侵害、排出妨害7、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物玉镯。
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2.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3.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4.乙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8、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选项是正确的?1. A. 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2.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3.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4.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顺序依次是1.损失—协商—利益—判决2.利益—损失—协商—判决3.损失—利益—协商—判决4.协商—损失—利益—判决10、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1.惩罚性2.补偿性3.惩戒性4.赔偿性11、以下哪一项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过错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医疗行为有过错3.医生收取了回扣红包4.医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12、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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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张学伟一、立法上的变化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均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进行规定。
即在被侵权人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被侵权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同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将上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对比,可知后者中缺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
是否应当减去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涉及到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解和定位。
二、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致残后,因劳动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导致的预期收入的减少。
而死亡赔偿金,按照继承丧失说的观点,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导致的余命内预期收入的丧失,即侵权人向死者近亲属赔偿死者余命年限内将获得的除去生活费等正常开支的剩余收入。
对上述两种财产损失,侵权人均应予以赔偿。
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填补损失,由此观之,在侵权人已赔偿上述损失的前提下,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重复赔偿?是否因此会过于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立法机关是否基于此才减去了这一赔偿项目?三、是否还要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探讨1.立法机关的观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第4条曾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
”尽管本条规定最终被删除,但体现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并行主张的立法精神。
2.司法机关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
”所采纳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的观点,完全改变了原有可并行主张的传统做法。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该通知采纳的却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一并主张的观点,实质上又坚持了传统的惯常做法,稍有区别的是不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而是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作者观点结合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一并主张,否则有违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且在性质上也属于重复性赔偿项目。
但考虑到目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较低的现状,建议在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同时,应依据国情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其次,尽管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已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吸收,但为了防止直接受害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使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道德风险,在诉讼程序上应当赋予被扶养人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独立请求权。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沿革及相关法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被扶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该行为导致了被扶养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的破坏,因此,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1、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扶养人原则上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
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之后,统一了全国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被扶养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都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也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详见下面“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8条。
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是有的只是规定死亡时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而对残疾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不予以赔偿;二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极不统一,影响公正;再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质量的提高,人均寿命已经大为提高,赔偿十年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这些规定中缺乏扶养人扶养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在本条作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赔偿计算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强。
2、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2.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2《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