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

悉 ,部 《 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 制度的 意见 》正式 印发。 《 意见 》要求 ,积极 发挥招拍 挂在市 场配 置 土 地 资 源 中的 作 用 ,完 善 商 品住 房 用 地 预 申请 制
度 、 土 地 交 易 平 台 、土 地 出让 合 同 ,积 极 探 索 招 拍 挂 出
目划拨 用地 时 ,一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用地单位 ,接受社
会 监 督 。 《 见 》肯 定 了 “ 房 价 、竞 地 价 ” 、 “ 地 意 限 限
价 、竞房 价” 、 “ 商品住房用地 中配建保 障性住房”和
“ 地 利 用 综 合 条 件 最 佳 ”等 四种 招拍 挂 创 新 做 法 ,要 土 求各 地选择适当的土地 出让方式和 政策 ,落实政府促进 土 地 合 理 布 局 、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有 效 合 理 调 整 房 价 地 价 ,保 障 民 生 ,稳 定 市 场预 期 目标 。
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 置方案。国家规
划矿区 、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 区、整装勘查 区
的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由省 级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编 制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批 ;其 他 由省 级 国土 资源 主管 部 门 组织 编 制 并 审 批 。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未 经 批 准 或 备 案 ,不 得 新 设低 风 险 、 无 风 险 矿 种 的 矿 业 权 ,不 得 新 设 整 装勘 查 区 主攻 矿
L \ Al 0& 鲢S0 l
部 印 发 《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土地 招 标 关 拍卖挂牌 出让 制度 的意见 》要求保持 地价 平 稳 合 理 调 整
5 1 日 , 从 国 土 资 源 部 召 开 的 新 闻 通 气 会 上 获 月 2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职责 分工 等方面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管理。
《 办法 》 规定 ,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期 限原则 上不超过 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的发行和
使用 应 当严格 对应 到项 目,项 目应 当有稳定 的预 期偿 债资金来 源。各级 土地储备机 构应 当
严格储 备土地 管理 ,理 清土地产权 ,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 土地登记 ,加 强储 备土地 的动 态监 管和 日常统计 ,及时评 估储备 土地 资产价值 。地 方各级国土 资源部 门要履 行国有 资产运营
通知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近 日,财 政部、国土资 源部联 合下发通知 ,明确 2 0 1 7 年在土地储 备领 域开展试点 ,发
行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 ,规范 土地 储备融资行为 。为此 ,两部 委研 究制订 了《 地方政府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管理办法 ( 试行) 》 ,要求从额度 管理 、预 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 、监督管理、
2 0 8项
为推 进 国土资 源 标准 信 息服务 ,在 “ 6・ 2 5全国土地 日” 来临之际 ,国土资源部正 式 向社 会免 费公 开 2 0 8项 国 土 资源 推荐 性标 准 文本 ,其 中 ,国 家标 准 1 5 6项 ,土 地 管理行业标准 5 2项。
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联合 发文 :我国将发行 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
发 言人 孟玮 在 日前 召开 的经 济 运行 状况 新 闻发布 会 上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
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
(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

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王秋玉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国家中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越来越详细。

本文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

“资源”强调的是矿产的自然属性,是矿产资源储量,是实物;“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其实质是矿业权的资本化,具体有出让、转让、抵押或合作等形式。

但现实中,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矿权市场化程度不高。

同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面临地方政府的争权,具体表现为,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资本化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规定明显冲突。

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在本地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种名目费用后,才能办理转让;有些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为由,擅自扩大解释,造成对矿业权人权利的限制。

这类地方政府争抢权利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矿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致。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具体分为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种模式,合称“四级两类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了煤、铁等重要矿种的总体规划。

公司矿业权管理制度

公司矿业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矿业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和监督,确保矿业权的合理、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涉及矿业权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矿业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矿业权合法、合规。

2. 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保护环境原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4. 安全生产原则: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矿业权取得第四条公司矿业权的取得应通过以下途径:1. 矿产资源勘查;2. 矿产资源收购;3. 矿产资源合作开发;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五条公司取得矿业权时,应确保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2. 具备相应的勘查、开发、保护、管理能力;3. 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人员;4. 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矿业权使用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矿业权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矿业权,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第七条公司在矿业权使用过程中,应做到:1. 按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2. 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生产;3. 定期进行地质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4. 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矿业权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矿业权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矿业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矿业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2. 负责矿业权的监督检查和评估;3. 负责矿业权的保护和开发利用;4. 负责矿业权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包括:1. 矿业权合同管理制度;2. 矿业权登记管理制度;3. 矿业权监督检查制度;4. 矿业权纠纷处理制度。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得 了多个创新点。 是 首 次 提 出雄 村 矿 床 属 岛 弧 型 斑 岩 型 铜

金矿 床 ,厘 定 了矿 床类 型 ;首次 提 出矿 床 形成 于 早 、 中侏 罗世 ( 1 8 0 ~ 1 6 0 M a ) 的新认 识 ,解 决 了 成岩 成 矿 时代 的争 议 ; 明确 提 出 了 冈底 斯 成矿 带 可 以找 到 岛弧型 斑 岩铜 金矿 床 的创 新性 认 识 ,为 区域 找 矿突 破指 明 了方 向。 二 是 首次 提 出 了雄 村矿 床 形 成于 新 特提 斯 洋
气 、放 射 性 矿 产 、钨 、稀 土 6 种 矿 产 的探 矿 权 采 矿权 审批 ,负责资源储 量规模 1 0 亿 吨 以 上 的 煤
以及 资源 储 量规 模 大 型 以上 的煤层 气 、金 、铁 、
铜 、 铝 、锡 、锑 、钼 、磷 、钾 l 1 种矿 产 的采 矿 权 审批 ,其 他 原 由国土 资源 部 审 批 的下 放 省 级 国土 资源 主 管部 门。 同 时 ,强化 矿 产 资源 规 划对 矿 业
矿 产 勘 查l
M i n e r a l E x p l o r a t i o n l
《 矿 业权 出让制度 改革方案 》出台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发 《 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改革 方 案 》 ( 下称 《 方 案 》 ),要 求 以招 标 拍 卖 挂牌 方 式 为主 ,全 面推 进 矿 业权 竞 争 出让 ,严 格 限制 矿 业 权协 议 出让 ,下 放 审批 权 限 ,强 化 监 管 服 务 ;提 出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建 成 “ 竞争 出让 更加 全 面 ,有 偿 使 用 更加 完 善 ,事 权 划 分更 加 合 理 ,监 管 服 务更 加 到位 ” 的矿业 权 出 让 制度 。 完 善 矿业 权 竞 争 出让 制 度 方面 , 《 方案 》强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

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

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

启东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启东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启东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2-2015年)编制单位: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启东市矿业权设置方案项目名称:启东市矿业权设置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项目负责人:张振兴田开洋戴正虎项目组成员:顾建华包辉陈新华毛烨报告编写:毛烨王玉婷邓鹤张振兴顾建华包辉报告审核:陈新华总工程师:谈金忠提交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一、总则 (1)(一)编制目的 (1)(二)编制依据 (1)(三)指导思想 (3)(四)适用范围及时间 (3)二、方案编制区概况 (3)(一)编制区基本情况 (3)(二)地质矿产概况 (7)(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1)(四)矿业权设置现状 (12)三、探矿权区块的划分(建议) (15)(一)探矿权区块划分原则 (15)(二)探矿权区块划分方案及依据 (16)四、采矿权区块的划分 (17)(一)采矿权区块划分原则 (17)(二)采矿权区块划分方案及依据 (18)(三)采矿权区块划分合理性论证 (22)五、矿业权设置方案 (23)(一)矿业权的设置方案 (23)(二)已设矿业权调整重置意见 (24)六、实施保障措施 (26)(一)经济保障措施 (26)(二)法律保障措施 (26)(三)技术保障措施 (27)(四)行政保障措施 (27)(五)市场保障措施 (28)七、附则 (29)八、附件 (29)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312号文)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的通知》(通国土资[2011]230号),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有效推动资源开发整合,调整、优化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空间布局,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切实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提升地质矿产工作对经济社会的基础保障能力,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启东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特编制《启东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2-2015年)》(以下简称《方案》)。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矿业权的定义与分类矿业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经营为目的,由国家授予矿业企业或个人的权利。

矿业权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和权益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矿产资源探矿权: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活动有独占权的权利,授予企业或个人进行矿产资源的找矿活动。

2.矿产资源开采权:是指在探明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授予企业或个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的权利。

3.矿产资源权益转化:是指在勘查开采权期满后,矿业权的持有人可以将其转为其他形式的矿业权益的权利。

二、矿业权管理的原则为了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持续利用,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矿业权的授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运作。

2.综合整体开发原则:矿业权的授予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综合整体开发利用,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

3.资源保护原则:矿业权的授予应当遵循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三、矿业权管理流程矿业权的管理过程包括矿业权的获取、运行和退出。

下面将对这三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1.矿业权的获取:矿业权的获取通常分为招标、拍卖和协议授予等方式。

在矿业权的获取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2.矿业权的运行:矿业权的运行阶段是指矿业权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

在这个阶段,矿业权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矿产资源税和其他费用。

3.矿业权的退出:矿业权的退出是指矿业权期满、解除或被吊销等情况下,矿业权持有人需要停止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

矿业权的退出通常需要进行相关程序的注销和清理工作。

新设矿业权整合实施方案

新设矿业权整合实施方案

新设矿业权整合实施方案一、整合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将同一矿产资源区域内的多个矿业权进行整合,形成一个整体的矿业权。

整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一矿产资源区域内的矿业权、同一矿种的矿业权等。

二、整合原则1. 合理利用:整合后的矿业权应当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2. 公平竞争:整合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保护环境:整合后的矿业权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4. 政策引导:整合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三、整合程序1. 确定整合范围:根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国家政策法规,确定整合范围。

2. 协商协议:相关矿业权持有人应当进行协商,达成整合协议。

3. 提交申请:完成整合协议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整合申请。

4. 审批核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申请进行审批核准。

5. 公示公告:经审批核准后,对整合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6. 实施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整合工作合规进行。

四、整合效益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整合后的矿业权可以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促进产业升级:整合后的矿业权可以推动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3. 优化资源布局:整合可以优化资源布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4. 促进经济发展:整合后的矿业权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五、整合风险1. 产权纠纷: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产权纠纷,需要加强协商协调,妥善处理。

2. 环保风险:整合后的矿业权开发利用可能存在环保风险,需要加强环保管理。

3. 安全风险:整合后的矿业权开发利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需要加强安全管理。

六、整合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整合监管制度,加强对整合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确保整合工作安全、合规进行。

七、结语新设矿业权整合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矿业权整合工作,促进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推动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引言矿权设置方案指的是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支配和管理进行合理分配和规范化管理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矿权设置方案的内容和目标,以及实施矿权设置方案的步骤和相关政策法规。

目标矿权设置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矿权设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4.提高矿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5.加强矿权管理和监督。

内容1. 矿权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矿权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绿色开发、循环利用的原则。

2. 矿权设置的程序和流程矿权设置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矿权资源调查和评估: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具有开采价值和开采潜力。

2.矿权申请和审批: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交矿权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授予合格申请人矿权证书。

3.矿权登记和公示:矿权证书持有人需办理矿权登记手续,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矿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4.矿权交易和转让:矿权证书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与其他合法主体进行矿权交易和转让,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矿权管理和监督:矿权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矿权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 矿权设置的政策法规矿权设置的实施需要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分类、开采许可制度以及矿业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矿业权管理条例》:规定了矿业权的设置和变更程序、矿业权许可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矿业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

此外,还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矿权设置与管理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4. 矿权管理的主要问题和挑战矿权管理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以下主要问题和挑战:1.矿权设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问题:矿权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点

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点

专家审查要点1.方案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的要求2.文、图、表是否内容一致3.方案编制区域概况。

是否清晰反映了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内容4.方案编制区域是否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专家论证结果5.矿业权区块划分是否合理6.与矿产资源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其他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进行了有效衔接是否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论证7.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是否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结论是否合理,符合政策规定8.保障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从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制订了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可操作执行9.表格。

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拟设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用表格表示清楚,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数据年份是否合乎要求10.附图。

是否清楚展示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基本信息。

图面是否已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和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基本信息;要素信息是否清晰明了11.信息化的要求。

方案文本和附图附表是否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信息化管理要求,能否与“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报部备案的方案的合规性审查要点1.方案电子报盘数据是否经过系统检查。

2.材料是否齐全(应包含报备的函、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各3份、方案编制说明及相关电子文档)3.方案是否经过论证。

包括方案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是否进行论证,相关图件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4. 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有无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1. 矿权概述在矿业开发中,矿权是指对某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权益。

矿权设置方案旨在规范矿权的划分和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2. 矿权划分原则矿权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矿权的划分应公平、公正、公开,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有机会获得矿权。

2.2 高效原则矿权划分过程应高效运作,减少行政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2.3 合理原则矿权划分应根据矿产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资源开发的最大效益。

2.4 透明原则矿权划分过程应透明,公众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监督矿权划分的公正性。

3. 矿权划分流程矿权划分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3.1 申请申请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矿权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3.2 审批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等。

3.3 批准审核合格的申请,将由政府部门进行批准,授予矿权。

3.4 公告政府部门将批准的矿权公告,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监督和提出异议。

4. 矿权管理矿权的管理应包括权属登记、年度费用、安全监测等方面。

4.1 权属登记矿权获得者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确保矿权合法有效。

4.2 年度费用矿权获得者需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年度费用,用于资源管理和保护。

4.3 安全监测矿权获得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5. 矿权纠纷解决矿权纠纷的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5.1 仲裁矿权相关纠纷可以通过矿业仲裁进行解决,由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5.2 诉讼矿权相关纠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解决,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6. 结束语矿权设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矿权的划分应坚持公平、高效、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资源开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3号)的要求,为规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2.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一、总体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区块或矿区范围要符合规划分区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二)要充分收集已有的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能集申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

(三)对地质勘查工作达到精查程度的区域,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普查程度以上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对以往己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凡地质勘查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探。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拟设矿业权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开发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维护共合法权益;同时,对设置不合理,在方案划分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内设置了多个矿业权的,要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数量,不能增加新的主体矿业权转让时,要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优先转让给毗邻的矿业权人。

国土资源部:我国13省(区、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审完成

国土资源部:我国13省(区、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审完成

构转型升级 , 将产生积极作用 。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有 关负 责人 介 绍 说 , 下 半年 价
格工作将做到“ 两个坚持” : 一是坚持保持价格总水
平 基本 稳定 不放 松 ,管理 好通 胀预 期 ,保 障群众 生
统筹布局 , 编制 区涉及全 国 1 / 3的国土面积 。其 中, 北京、 天津、 吉林 、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 山 东、 海南 、 重庆、 甘肃 、 新疆 1 3 个省 ( 区、 市) , 基本完
价格杠 杆促 进节 能环 保 , 稳定 经 济增 长 , 推 动经 济结
国土资源部 : 我国 1 3 省( 区、 市)
矿业权设 置方案编审完成
近 日,国土资源情 况 :截 至 今 年 7月 中旬 , 3 1 个 省 ( 区、 市) 编制 了 7 8 3 个方案 , 对6 . 9 万 个 矿业 权 进 行
电机组 扩 大为全 国所 有燃 煤发 电机组 ;实 现 电煤 价 格并轨, 并 取 消价格 临 时干 预 , 电煤 价 格 由煤 炭 企业
兵 团可提 高到 4 0 万元。 三是继 续 在 山西 、 江苏、 浙江、 安徽 、 山东 、 河南 、
和 电力 企业 自主协商 确定 ; 简 化销 售 电价分 类 。 有序 新疆 、 宁波、 青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黑龙江省农垦
提高 到 3 O 万元 , 新疆 维吾 尔 自治 区和新疆 生 产建 设 区) 。对部 分急 需建 设 的矿 山 , 部矿 业 权配 号 系统 开
l -■_
■ _I
通“ 快速通道” , 高效投放矿业权 ,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 并按照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 展提供服务支撑 。 及技术规范 的要求 , 从制度、 技术 、 管理等方 面构建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第1篇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亟待改革。

本方案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共赢。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矿业权出让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2. 市场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 生态保护原则: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三、改革措施1.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1)建立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制度,明确出让范围、时间、方式等内容,提高矿业权出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现矿业权的公平、公正、公开出让。

(3)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2. 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1)加强矿业权出让过程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规性。

(2)建立矿业权出让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矿业权出让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惩戒。

(3)完善矿业权出让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3. 提高矿业权出让效率(1)简化矿业权出让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2)建立矿业权出让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矿业权出让信息发布、交易、监管等环节的电子化、智能化。

(3)推广矿业权出让远程办理,提高矿业权人办事便利度。

4. 强化生态保护(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管理。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矿业权人依法进行处罚。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矿山管理制度方案

矿山管理制度方案

矿山管理制度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矿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矿山开采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矿山管理制度,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方案通过对矿山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流程和措施进行详细分析和规划,以期为矿山开发和管理提供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矿山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1. 法律法规要求矿山开采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范,矿山管理制度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矿山开采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保障矿山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矿山管理制度应包括矿业权的取得与管理、环境保护与治理、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矿山资源的开采与利用要符合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资源。

矿山管理制度应包括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注重矿山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矿山管理制度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治理、废弃物处理与回收等环保要求,保护矿山环境,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矿山开采活动达到“绿色矿山”的要求。

4. 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矿山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标准、事故预防与处理、职业卫生与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保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三、矿山管理制度的流程1. 管理机构设置设立矿山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矿山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理工作,提出矿业开发的政策建议,制定矿山规划,组织实施资源勘查和评估,开展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矿山开采活动。

设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管理制度建立制定资源开发与利用制度,建立资源管理台账,规范矿业权的取得与管理程序,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篇一:矿业权设置方案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CYCG[XX]TP-c-017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五年十二月竞争性谈判公告依据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下达的长财采计[XX]292号计划下达函的要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拟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岭土、泥炭、硫铁矿等矿产矿业权设臵方案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现将谈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项目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岭土、泥炭、硫铁矿等矿产矿业权设臵方案项目2、项目编号:CYCG[XX]TP-c-017号3、项目内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岭土、泥炭、硫铁矿等矿产矿业权设臵方案(具体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项目清单)。

4、项目预算:30万元5、采购形式:竞争性谈判6、合格的谈判供应商: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谈判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且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外省地勘单位)的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谈判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本项目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并能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同时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法定代表人报名: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报名:需携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时间:XX年 12 月 22 日至XX年 12 月 24 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时,下午15:00至17:00时(节假日休息,北京时间,下同)。

报名地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长阳行政服务大楼三楼)。

8、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XX元(大写:贰仟圆整)。

缴纳方式为:投标人须在XX年 4 月 22 日前(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到帐时间)从其企业基本帐户汇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户,并在保证金汇单上注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岭土、泥炭、硫铁矿等矿产矿业权设臵方案”字样。

帐户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帐号:42XX203873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递交: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XX年 4 月 29 日上午9:00时之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递交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县行政服务大楼四楼)。

投标时需携带公司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④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⑤具有合法有效且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质勘查甲级资质复印件⑥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谈判文件的标书,恕不接受。

10、竞争性谈判时间及地点: XX年 4 月 29 日上午9:00时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长阳行政服务大楼四楼)开标大厅进行,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11、联系方式采购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覃士均电话: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刘女士电话: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项目采购。

2、合格的谈判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谈判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谈判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后90天内有效。

4、谈判费用篇二:矿业权办理工作流程图矿业权办理工作流程图篇三:矿产资源管理主要制度概要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概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都在积极向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逐步建立并完善。

特别是1996年矿法资源法修改,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我国矿产开发步伐加快,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逐步形成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机关,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务院赋予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矿产管理职能。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划管理 XX年全国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启动以来,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构成的矿产资源“四级三类”规划体系,为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

●规划矿区管理已划定了煤炭、铁等重要矿种的国家规划矿区。

●保护性开采矿种和优势矿种管理目前,我国对钨、锑、稀土、萤石和高铝粘土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分年度向矿山企业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三、矿业权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分类分级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煤、石油、铁、铜等34个重要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其他矿产由省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国土资源部可以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级不得再向下进行授权。

目前我国探矿权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实行部、省、市、县四级审批发证。

申请探矿权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申请采矿权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

满足主体资格外,申请探矿权还需依法满足作业资质和资金、技术、安全、环保等其他相关条件。

探矿权登记按照经纬度确定勘查区块,实行区块管理,根据矿种不同限定最大登记勘查区块。

采矿权按照立体坐标划定矿区范围。

●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目前,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已在整装勘查区内全面推行,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推行。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按照地质成矿、资源赋存与开发条件,合理划定勘查区块和开采范围。

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是矿业权审批、出让的依据。

●矿业权分类出让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XX〔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XX〔12〕号)等文件,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风险程度和重要程度,我国探矿权实行申请在先(高风险)、招标、协议(重要)、拍卖和挂牌(普通)等方式向社会出让。

采矿权实行招标、协议(重要)、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出让。

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已经初步建立,矿业权出让需进场交易,出让、转让相关信息在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开。

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过评估。

●矿业权转让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作业区内的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矿业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矿业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延续需缩减勘查区块面积。

采矿权有效期大型以上最长为30年,中型20年,小型的1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续。

完成勘查或关闭矿山企业应当注销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完成全部或部分勘查工作可以申请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保留期内,不再承担最低勘查投入等相关义务。

●矿业权统一配号监管 XX年起,通过矿业权审批统一配号系统对全国矿业权审批情况实行网上实时监控。

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般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统称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矿业权有偿取得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地方五五分成(少数民族地区四六分成),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中央地方二八分成。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归地方财政。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地质勘查投入,矿山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年检制度探矿权年检主要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新设探矿权开工日期、勘查设计实施情况、税费缴纳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采矿权年检主要对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依法采矿情况、企业名称等变更情况、采矿权延续及转让情况、“三率”指标(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执行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矿产品流通情况及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矿产督察员制度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产督察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共有矿产督察员1485人,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34人、地方督察员1151人。

目前,已经有25个省(区、市)设立督察员办公室。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是矿山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是矿业权审批阶段的重要内容。

除此之外,在矿产开发阶段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和保证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XX年部44号令)专款专用的原则。

七、地质资料和储量管理制度地质资料和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