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本 票 第十章 支 票.ppt.Convertor
本票和支票PPT课件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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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的流通规则 1、本票是无条件的自我支付承诺 2、必须注明本票字样,签名并交予受款人既完成
签发。 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远期:XX days after date … 4、本票只有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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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票的种类和用途 本票通常可以在以下交易和经济活动中使用: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 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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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 or 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 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英国《票据法》给支票下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 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这个定义简单、明确。
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能像汇票那样可以开成一 式多份。
(四) 支票的划线
不划线的支票是可取现金支票(Open Cheque)
支票带有划线者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Qu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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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
(1)支票带有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线,中间 无任何加注;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 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 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息 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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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 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 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 损失。
支票与本票PPT课件
出票人付款 给金融机构
4
▪ 3、以支付方式划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
和转帐支票。
普通支票不限
定支付方式
▪ 4、以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是否一致 划分,可分为即期支票、远期支票。
▪ 5、以付款时的特殊保障方式不同分为:保 付支票、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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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付支票
▪ (一)概念
▪ 付款人应出票人或收款人的请求,在支票上记载 “保付”等字样并签名后,应负与汇票承兑人一 样付款责任的支票。
保付人拒绝付款也不得追索 ▪ 3、对持票人的效力: ▪ 持票人取得绝对的付款请求权;保付人拒绝付款
持票人也不享有追索权;持票人丧失保付支票不 得申请挂失,只能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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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划线支票
▪ (一)概念
▪ 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据行为人依法在支票
正面划平行线二道,并依此取得票据法上的特殊 保障效力的支票;划线支票的收款人只能为银行 机构或特定的金融机构,其划线记载起到限定收 款人、防止票款被冒领的特殊安全作用。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 115条的规定,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 现金,实际类同于转账支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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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划线支票的分类 ▪ 普通划线支票:仅在支票票面上划两道平
行线,或在线内记载“银行”等字样。 ▪ 特别划线支票:需在线内记载特定的银行
机构
普通划线支票付款人仅能对 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付款, 否则,应将支票委托其取款。 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所记载
第十章 支票
1
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二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2
支票ppt[1]
支
PowerPoint
票
内容摘要
1
2 3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分类
支票的记载事项
4
填写支票
Company Logo
支票
Company Logo
支票的票样
Tle Title Title O O
收款人提现: 在支票背面“收款 人签章”处签章, 持票人为个人的, 还需交验本人的身 份证件,在支票背 面注明证件名称, 号码及发证机关。
Company Logo
LOGO
Company Logo
支票的样票
Company Logo
填写支票
1
支票的使用要求
支票的填写要求
2
3
支票的提示付款
Company Logo
支票的使用要求
支付密码正确
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印鉴相符
不得签发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按实出票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黑色填写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
Company Logo
要求
2
3
支票的提示付款
Company Logo
支票填写要求
正楷行书
人民币
金额
日期
中文大写金 额应用正楷 或行书,不 得自造简化 字。
支票上未印有 “现金”“转 账”字样。 普通支票既能 用于支取现金, 也能用于转账
Company Logo
支票的样票
Company Logo
支
票
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 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 记载事项
支票的基本认识(课堂PPT)
Hale Waihona Puke 支票的分类记名支票 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
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 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
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 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
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
约货币流通费用。
4
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 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 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等。 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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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
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 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 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 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 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 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支票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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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2
支票
3
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Check)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 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 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 的责任。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课堂讨论题】
1.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 认为这种观点对吗?
2.结合实际生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 行汇票?
引例分析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
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 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 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 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 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 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 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9.6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6.1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 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 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 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的基础关系:
1) 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本票与支票综合概述PPT(24张)
1. 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期间为付款提示行为; 2. 出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且支票提示期间已经届满。 3. 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届满。 4. 付款人已经收到出票人宣告破产的通知。
三、支票的必要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出票
❖ 出票的概念:是指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支票的行为。
支票出票的效力:
1. 支票出票时,出票人应当首先在金融机构开设支票存款 账户,将用于支付支票票款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下,并且 拥有用支票处分资金的权限,否则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不 能兑现就会构成空头支票。
❖ 3.名称的含义不同。
本票(Promissory Note)英文直译为“承诺券”,它 包含着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Bill of Exchange)英文直 译为“汇兑票”,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需:(1)提示承兑;(2)承兑;(3)参加承 兑;等
因为本票没有承兑,所以《英国票据法》主张远期本票 只有 after date,没有 after sight。
现金支付。银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即期银行本票是支付凭证,而不是信用工具。银行
本票多为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受到严格限制。
六、本票的用途
本票通常可以在以下交易和经济活动中使用: 远期付款的商品贸易,或是结合买方信贷的资本货物 交易; 金钱借贷的凭证; 对外筹集资金; 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或向大额提款客户开出本票以代 替现钞。
❖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国际 汇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法ppt
三、汇票行为
• • • • • • • (一)出票 1、概念 2、法律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提示承兑与承兑 1、概念 2、法律后果 (三)付款
• • • •
(四)背书 1、概念 2、分类 3、操作
• (一)本票的定义 • (二)
• •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 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 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 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 处理两个阶段,即支票提出银行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将 支票影像信息发送至提入行提示付款;提入行通过小 额支付系统向提出行发送回执完成付款。 • 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的又 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票据法ppt
票据
支票
本票
汇票
一、支票的概念
• 支票------出票人(公司或个人)签发的 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的票据。
• 据悉,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下,中国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2006年5月起,着手进行全 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建设。人行与各商业银行 一起,经过7个月的奋战,使全国支票影像交换 系统今起上线。也即从今天起,广东全省各地签 发的支票均可在全省以至北京、天津、上海、河 北流通,2007年7月起,广东的支票将实现全国 流通。
二、汇票的分类
• (一)按出票人的不同划分 • 1、银行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 票汇一般是由承办人,随身携带异地传递的一 种有价凭证,所以银行方面,为了保证资金的安 全,一般 后来都要在此类的凭证上面,根据日期\ 金额\接收银行\办理银行\以及相关的参数,编制 成为一个用数字来表现的:密押. • 2、商业汇票------• 由商人签发的汇票。
支票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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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5
支票为什么不能折
所有的转账支票要通过人民银行的票据交换系统, 人行不可能手工处理每一家银行的支票,所以要通 过过清分机来处理支票,如果你折了它的话,它就 会在清分机里面卡住
支票不能折是因为存入银行的支票,要先从存入行 经打码机打码后集中到人民银行的票据交换中心, 再通过票据清分机清分至各付款银行付款后,收款 人才能收到款项。而打码机和清分机对支票的要求 都是挺直不折叠,否则极易夹纸,使该支票无法通 过。如果你的支票不慎折了,也不要紧,可要求银 行将其装入专用信封(白封)就可正常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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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5
转账支票的特点
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4、客户签发的转账支票可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
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5、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
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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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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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 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 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 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 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 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可谓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 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
收款人应填写对方单位 名称
背面不盖任何章
收款单位在支票背面被 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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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小写
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数字要就填写 完整清楚
用途
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 转账支票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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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5
支票 PPT课件
(一)支票的概念
简单地说,支票(cheque)是以银行作为付款 人的即期汇票。
详细地说,支票是指银行存款客户向其账户银 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一 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 支付命令。
• 理解了支票的概念,就可以得知支票在转让前有三个 基本当事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行是固定的银行客户 与其账户行的关系。
行或金融机构转账,不能向持票人支付现金。 • 第三种方式,在限制付款行付现的基础上,又使支票失
去了流通转让的能力。 • 第四种方式,收款人只能委托其往来银行入账,而且加
“Not negotiable, Account Payee ”这种形式,还限制了 转让。
二是特别划线(Special Crossing)
2、在两道平行线内加“**** Co.”字样;
3、在两道平行线内加“Not negotiable”(不可流 通)字样;
4、在两道平行线内加“Account Payee”(入收款 人账户)或 “Not negotiable, Account Payee” (不可流通,入收款人账户)字样;
上述四种形式,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 •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效力相同,付款银行只能向其他银
特别划线支票是指在平行线中具体记载一家银行的名称, 持票人只能通过这家银行收款,付款银行也只能将票 款支付给这家银行,如果将票款付给了非划线记载的 特定银行,应对真正所有人负由此发生损失的赔偿责 任,赔偿金额以支票金额为限。
特别划线的方式:
在两道平行线内加“****Bank” 字样,如:
其法律效力是,米兰银行是收款银行, 也即付款银行只能将票款支付给米兰银行。
出票人
出票
收款人
第十章票据-PPT精选文档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内容
本章重点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使用 票据的制作与应用
本章难点
在国际贸易当中,货款的支付主要涉及到两
方面的问题:
用什么支付
—— 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 怎样支付 —— 支付方式 汇付、托收、信用证
货币支付的形式
现金:风险、成本
票据:第三方的加入
纽约
巴黎
商品 100美金 现金 美国商人A---------------------------------法国商人B 银行 银行 现金 100美金 商品 美国商人D---------------------------------法国商人C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D/P sight
Payment by sight draft drawn on
无因性
付款人
对价关系
出票人
对价关系
受让人
收款人
-----无因性案例
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 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银行汇票: Draft付交A A丢失,由B拾到,转让C, 而C为(HOLD FOR VALUE)此付出对价 A就必须依照票据要求将款项给C,他可以 对B提出诉讼,但不能对C提出诉讼。
Buy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付
款后交单。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D/P after sight
Payment by ** days sight draft drawn on Buyer,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 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 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影响,票 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 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 即“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如给付、 响。票据原因包括资金关系、对价关系。 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 资金关系
第九章 本 票 第十章 支 票
• • • • • •
第十章
支
票
•节 支票与汇票比较
第一节
支票概述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二、支票的种类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 由此可见,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支票一样 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 通证券、要式证券。 • 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付 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 现金进行支付。 •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 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 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节 本票与汇票比较
• 本票和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 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厂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 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81条也规定,本票 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 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 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 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 一债务人。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 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本票与支票》幻灯片
18
中国建立银行现金支票样本
2021/5/20
19
2021/5/20
20
转帐支票票样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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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字样
Cheque NO.
出票日期及 出票地
London 13th Dec.20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 Sterling ONLY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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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意义
一、本票的意义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对此定 义析解如下:
〔一〕本票是一种票据
〔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的票据
〔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 票据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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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特点
• 〔一〕本票是自付证券 • 〔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 • 〔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 • 〔四〕本票是无需承兑但有见票的票据 • 〔五〕本票的出票人仅负付款责任而无承兑担保责任 • 〔六〕本票的背书人负担保付款责任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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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关键点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出票人
3个当事人 银 行
付款命令 收款人
2021/5/20
16
支票样本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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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Beijing Arts and Crafts Corp.or order the sum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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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本票第一节本票概述第二节本票的特殊规则第三节本票与汇票比较第一节本票概述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二、本票的种类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本票与汇票、支票一样,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即本票也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而在本票中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由此,汇票和支票又称委付证券,本票则称自付证券:3.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
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二、本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
可以对本票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
1.以本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不承认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
2.以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力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远期本票又可分为定期本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以及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等三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本票,3.以本票的出票人为标准,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二节本票的特殊规则一、本票的出票二、本票的见票一、本票的出票(一)本票出票的概念(二)本票出票的款式(三)本票出票的效力(一)本票出票的概念本票的出票,从形式上看,与汇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绐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
但从内容上看,本票的出票则与汇票不同。
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本票的出票则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
(二)本票出票的款式本票出票的款式,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本票上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本票上未记载这些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本票为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如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
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0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还是一种最终的责任,即出票人一经付款,全部本票关系就归于消灭。
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京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这一点与汇票不同。
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
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索权,则与汇票相同,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二、本票的见票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因此我国《票据法》中也就不存在本票见票的问题。
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香港《票据条例》、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以及外国票据法,都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对本票的见票也多有规定。
第三节本票与汇票比较本票和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
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厂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1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第十章支票第一节支票概述第二节支票的特殊规则第三节支票与汇票比较第一节支票概述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二、支票的种类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支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变式支票又有对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
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
如《票据法》第87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二节支票的特殊规则一、支票的出票二、支票的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三、支票的付款一、支票的出票(一)支票出票的概念(二)支票出票的款式(三)支票出票的效力(一)支票出票的概念从形式上看,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的出票—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但是从内容上看,支票的出票则与汇票、本票不同。
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而支票的出票则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支票出票的款式支票出票的款式,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
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末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该法第87条第3款规定,支票上末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汇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三)支票出票的效力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他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