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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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在我国,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两个人的合法关系的确定,因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一些瑕疵,这给婚姻登记的审核带来了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并提出一些思考。

1.资料不全面婚姻登记的审查程序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很多时候,申请人并不一定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尤其是涉及到离异、再婚的情况。

这就给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审核人员难以判断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2.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在婚姻登记的审查中,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明、未婚证明等。

这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往往难以核实。

因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证明人的诚信,如果相关部门或证明人不愿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明,那么审核人员将无法确定真实性。

3.审核人员判断主观性强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通常由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而审核人员的判断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对于有一方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一些审核人员可能会违规通过申请,而另一些则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主观性的存在导致了婚姻登记的审查结果不够客观公正。

二、思考1.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婚姻登记中资料不全面、证明材料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个相关部门可以共享相关信息,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还可以建立一个证明人诚信评价制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证明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针对审核人员判断主观性强的问题,可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核人员的违规行为,确保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对于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替换名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导读: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解释规定,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图】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婚姻登记信息虚假时的处理方法主要如下: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关系的不合理,符合条件的,即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的,法院经审查属事实的,就会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所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提供虚假信息婚姻登记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合 法权 益 , 有损 国 家司法权 威 。 过 解 读相 关 法律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同情 形 、 同程 度 的登 还 通 不 不
记 程序 瑕疵婚 姻 关 系, 法律 效 力也 有 所 区别 , 能 简单地认 定为 有效 、 效或 可撤 销 。 当 其 不 无 应
在 立 法 中尽 快 明确 不 同情 形 、 同程度 的登 记程 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和 相 关的 诉讼 不

生 。 然 而 , 实生 活 中 , 合 我 国《 姻 法 》 其 ① 现 符 婚 及 司法解 释 所规 定 的结婚 条 件 的 申请登 记 结婚 者 , 却 可 能 由于结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 指 在 结 结 是 婚 登记 的过程 中 , 婚姻 登 记 机关 存在 程 序 违法 或 在 欠 缺 结 婚_ 必 要 形 式 要 件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办 理 的 了结 婚 登 记 手续 。 结 婚 登 记程 序 瑕 疵 具 体 表 现 ② 为 非 管 辖 地 登记 , 结 婚 登 记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 非 非 本 人 亲 自到 场登 记 , 疵 证 件 、 明 的 登记 ④ 除 瑕 声 ; 此 之 外 . 应包 括 姓 名 、 别 、 还 性 出生 年 月 、 婚 时 结 间登记 错 误 , 没有 及 时办 理 、 取 结婚 证 等情 形 。 领
21 0 2年第 6 期
法 治研 究
登记程序瑕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傅 贤国
摘 要 : 由于法律 对 登记 程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缺 乏规 定 , 上 法理 理 解 不一 难 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登记瑕疵仅 能“ 被撤销 ”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婚姻登记虽有瑕疵可获遗产

婚姻登记虽有瑕疵可获遗产

龙源期刊网 婚姻登记虽有瑕疵可获遗产作者:来源:《华声文萃》2019年第05期1997年12月胡某某与张某某相识,2001年10月在胡某某之母郑某某同意并主持下于胡某某家中举行了订婚仪式。

举办订婚仪式后,胡与张二人共同到上海去发展,几年下来,积累了上亿身家。

期间,2001年11月11日办妥婚姻状况证明后,胡某某与张某某双方于2002年2月19日到家乡浙江省乐清市浦歧镇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因张缺少婚前体检证明、胡的离婚证书等手续不全,婚姻登记员不给办理,后经浦歧镇林登见书记同意补办手续,但因时间关系当日未来得及办理。

后由胡某某的堂兄胡某定代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某与胡某某领取了结婚登记证。

婚后双方生育一女。

2002年10月21日胡某某不幸因病过世。

张某某和婆婆郑某某在分割遗产时出现分歧,婆婆郑某某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胡某某和张某某的婚姻无效。

随后婆婆郑某某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銷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某某、张某某的结婚证。

该案一审时,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该结婚登记违法为由,作出了撤销的行政判决。

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为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担任胡母郑某某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

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大腕温州“斗法”,论辩激烈。

胡建淼等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胡某某、张某某未亲自到场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胡某某之母有起诉的资格。

张树义等人认为,结婚登记虽确实存在瑕疵,但仅为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并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的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结婚登记不得撤销,且胡某某之母非属婚姻当事人,并无起诉的资格。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事实,但该婚姻登记行为不具有撤销内容,该违法事实是因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撤销该婚姻,会将因婚姻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的后果转由婚姻当事方承担,明显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

公私 法属 性 的婚姻 登 记程序 瑕 疵 纠纷 的案件 , 当前我 国立 法仅规 定 通 过行 政 手段 解 决 , 绝对化 地排 除
了民事解决途径的存在 ,
及婚 姻 可撤销 的情形 , 使许 多不在 列举 范 围 内但 又难 以承认 其 有 效 性 的婚 姻 登记 游 离在 法律 的规 定
宋佳瑜 , 广 东省潮 州市湘桥 区人 民法院民二庭 书记 员( 5 2 1 0 0 0 ) 。
[ 1 ] 参见鹤壁 市山城 区 人 民法院( 2 0 1 1 ) 山行初 字第4 9号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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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生 法学
第2 8卷第 3期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的法律界定及主 要情形
名字和身份证号 , 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山城区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 认定事实不 清, 不符合 合 法有 效 的婚姻 登记 条件 。该 结 婚 登记 违 背 法 律规 定 , 依 法 应 予 以撤 销 。依 照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 4条第 ( 二) 项第 1目之规定 , 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鹤壁 市山城区 民政局 于 1 9 9 6年 1 1 月2 6日为赵 红梅 与李 国兴 ( 结婚 登 记名 字 是李 全兴 ) 作 出 的结 婚 登记 行 为 , 并 由鹤 壁市 山
然而, 本 案折 射 出的法 律 问题却 不 可 忽视 : 1 . 对 婚 姻登 记 程 序 瑕疵 的 内涵法 律 并 无 明 确 的界 定 ; 2 . 本 案违 反 了行政 诉讼 的法 定 时效 ; 3 . 本 案 中被告 山城 区 民政局 已尽合 理 审查 义 务 , 因李 国兴 提供 虚 假材 料导 致 民政局 作 出婚姻 登 记行 为 , 过错方 主要 是李 国兴 , 山城 区 民政 局 在 无过 错 的情 况下 却成 为

浅析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缺陷及应对——以“机械登记”现象为视角

浅析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缺陷及应对——以“机械登记”现象为视角
或 出于 领 导 的 压 力 , 出 于人 情 , 法 犯 法 ; 时 在 用 人 制 或 知 同
确规定婚姻登 记作为一种必经 的法定程序。 然而在现实 中 ,婚姻 登记制度 却存 在着许多 的问题 . 如何 真正规 范婚姻登 }工 作 、 障婚姻之 自由、 己 保 实现 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 , 值得深入探 讨。
的考虑, 没有 及 时 提 出解 决 新 问 题 的 办法 , 有做 到时 刻 以 没
申请离婚。婚姻登 记机关查 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并对子女和
财 产 问 题 已 有适 当处 理 时 , 给 离婚 证 。” 国通 过 法 律 明 发 我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 仅是在维护制度本身。 仅 第二 , 在现实 的登记 中, 官本位思想严重 , 婚姻登记员
最 后 , 姻登记 制度不完 善 , 婚 由于婚姻 登记机 关 的程 序瑕疵导致 的婚姻关系无效 , 有违法律精神 , 缺乏人. 『 生化。
【 作者简介 】 赵亚春 (9 1 )女 , 19 一 , 浙江 渚暨人 , 哈尔 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 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 从事法学研究 。
首先 , 婚姻行 为实质为 民事行 为 , 在婚姻登 记制度 中 应 当可 以援引 民法原则 。婚姻登记制度要 体现 便民 、 民 利 原则 , 这是制度的根本出发点而非限制或者干预 。这并不
意 味着 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扩 大 , 非 对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的 也
再 次 , 姻关 系的变更上存 在舍本 逐末 的现象 , 婚 即婚 姻 关系 的合 法有效 的形 式要件 和实质要 件只在登 记形式 上 缺乏形式 要件 ,完全可 以通过补足相关手续来 补救 , 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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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婚姻登记瑕疵观后感

峰回路转婚姻登记瑕疵观后感

峰回路转婚姻登记瑕疵观后感看了那个婚姻登记瑕疵的事儿,真的是让我觉得像坐过山车一样,峰回路转啊。

一开始,我就想,婚姻登记嘛,不就是两个人欢欢喜喜去领个证,从此过上幸福美满的小日子。

哪知道这里面还有这么多弯弯绕绕的瑕疵问题呢。

就好比你满心欢喜地以为进了一个童话城堡,结果发现城堡的墙有点歪,地有点不平。

你看那些因为登记时的小差错闹出来的大麻烦。

可能是名字写错了一个字,或者是证件号码有点小出入。

这在平时看起来可能就是个小失误,可放在婚姻登记上,那可不得了。

就像你做蛋糕,材料的分量稍微有点不对,整个蛋糕的味道和样子就全变了。

这婚姻登记的瑕疵就像那蛋糕里的坏材料,能把两个人原本美美的婚姻生活搅得一团乱。

不过呢,这其中也有特别有趣的地方。

有些人发现瑕疵之后的反应,真的是千奇百怪。

有的夫妻就互相打趣说,“你看,咱这婚姻从登记开始就这么有故事”,然后嘻嘻哈哈地去解决。

可也有一些人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不行,互相埋怨,“都怪你当时没看仔细”之类的。

这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不同夫妻之间的相处模式。

从这里面我还看出了工作人员的不容易。

要处理这么多琐碎的事情,一个不小心就可能造成登记瑕疵。

但是呢,他们也得为这些瑕疵负责呀。

这就像一个连锁反应,一个小失误引发了一连串的事情。

不过好在,大部分情况下还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的,就像在迷宫里转了半天,最后还是找到了出口。

总的来说,这个婚姻登记瑕疵就像生活给夫妻们出的一道特别的考题。

有的夫妻考得好,感情还因此更上一层楼;有的夫妻呢,就被这道题弄得焦头烂额。

不过不管怎么样,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爱情,还有这些看似枯燥但实则很重要的登记手续之类的东西。

希望大家在婚姻的道路上,不管遇到什么峰回路转的情况,都能顺利解决,一直幸福下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结婚的法律争论案例(3篇)

关于结婚的法律争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1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两年。

然而,在2013年,张某发现李某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李某在婚前并未如实告知。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要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否构成欺诈?2. 婚姻法中关于重大疾病告知的规定是否合理?3. 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婚姻诚信之间的关系?三、案例分析1. 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张某其患有重大疾病,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李某是否知道其患有重大疾病?根据医学鉴定,李某确实患有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

(2)李某是否故意隐瞒其疾病?李某在婚前明确表示自己身体良好,并未提及任何疾病,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

(3)张某是否因为李某的隐瞒而做出结婚的决定?张某在结婚前并未了解李某的真实病情,如果知道这一情况,可能不会选择结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婚姻法中关于重大疾病告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对方有权选择是否结婚。

”该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因隐瞒疾病而导致的婚姻纠纷。

然而,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1)重大疾病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争议。

(2)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不明确。

是要求男方告知,还是要求女方告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不明确。

是要求书面告知,还是要求口头告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 个人隐私与婚姻诚信的平衡在婚姻关系中,个人隐私与婚姻诚信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一方面,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婚姻诚信要求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保持诚实、守信。

结婚证内容有误怎么办

结婚证内容有误怎么办

结婚证内容有误怎么办
结婚证是夫妻双方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然而,有时候我们在结婚证上可能会发现一些内容有误的情况,比如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登记地点等信息错误,这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那么,当我们发现结婚证内容有误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冷静下来,不要慌张。

结婚证内容有误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我们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是可以解决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及时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比如正确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工作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帮助我们进行修改,并重新办理结婚证。

在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我们也要做好心理准备。

办理完毕后,我们要仔细核对新的结婚证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此外,如果因为结婚证内容有误导致其他相关问题,比如无法办理配偶探望签证、无法享受相关福利等,我们也可以及时向有关
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总之,当我们发现结婚证内容有误时,不要慌张,要冷静处理。

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修改办理,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
信息准确无误。

如果因此导致其他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求助解决。

希望大家在婚姻生活中能够顺利、幸福地度过每一天。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步骤,但在现实生活中,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瑕疵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夫妻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因此,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婚姻状态未登记,却被列为已婚2019年,一对夫妻在登记结婚时,由于户籍信息不全导致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出现瑕疵。

在三年后的日子里,他们渐渐发现自己在单位、医院等场合被列为已婚,且在做职称评定、出国、买房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困扰。

造成这种瑕疵的根本原因在于,登记婚姻时相关部门没有对夫妻双方的户籍信息进行严格核实。

二、婚姻登记执行过程中管理员操作不当2018年,一位女士在婚姻登记执行过程中,管理员误将她的籍贯、姓名写错,导致其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在后续过程中暴露了出来。

当时,她曾向管理员反映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管理员未及时对其进行修改,间接导致了夫妻之间的不和、反目。

三、婚姻登记材料缺失或无效在一些地区,婚姻登记要求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较为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外籍配偶或精神病人等情况时,材料更为繁琐。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进入单位时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可能会被列入未婚或离异状态。

比如,有一对夫妻在结婚前双方未在内部完善其外籍配偶及子女签证信息,在公示期满后,虽已领取结婚证,但在事后仍产生了很多麻烦。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瑕疵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严格核实双方的户籍信息是消除瑕疵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前期及时的材料准备和管理员的操作规范,也能有效避免其发生。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登记婚姻时严格核实所有信息,完善服务流程,确保夫妻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对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解决,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

例如,及时协调双方进行核实与修改,北方地区的长春市就设立了婚姻登记进度查询系统,方便夫妻及时查询并修正瑕疵问题。

同时,建立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档案,便于相关部门了解和解决问题。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也要主动配合,及时核实和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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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一一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关键词: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行政行为内容提要: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

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

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编者按]在我国,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完成,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调整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借此契机,本刊特邀一些我国婚姻法领域较有影响的专家,就“《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若干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婚姻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以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行政相对人,又可能与其他人有利害关系,如婚姻的缔结可能影响他人的继承权或者身份关系。

所谓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即指在结婚登记的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

一、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一)非管辖地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在实践中,结婚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颁发了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非管辖地登记。

(二)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g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却屡有非本人亲S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发生。

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登记。

(三)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人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四)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如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伪造证件等。

二、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效力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不合法性,这就使它的效力受到质疑。

在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中,如果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被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撤销。

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当事人请求否定其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就我国法律中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来看,不包括程序瑕疵。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宣告为无效,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也不符合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本意。

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条的规定是正确的,即“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但仅仅判决驳回是不够的,应当给当事人指明救济途径。

该条表述不完整,应该增加“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内容,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情况。

那么,当事人应向哪些部门申请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案件如何处理?笔者以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还需要从理论上对结婚登记的效力进行考察。

(一)行政法的考察我们首先要弄清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的类型和作用,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一个简单依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

在婚姻问题上并不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任何达到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即使并无结婚之意愿,也可进行夫妻关系所允许和要求的所有行为,法律对这些行为并无一般禁止。

也正因为如此,“非法同居”这一概念一直被认为是不准确的,甚至是荒谬的。

因而,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的行为对象,即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相对于行政确认的行为而言具有先在性。

因而,行政确认的作用在于对这些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予以证明,以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简而言之,行政确认的作用是证明{1}。

行政确认在当事人之间的证明作用一般是相对的,当存在合法的行政确认时,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者存在状况与行政确认的内容不一致;当不存在行政确认或者行政确认有瑕疵时,其他证据同样可以证明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者存在状况。

具体来说,经过合法的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可以被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这也正是《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未经过结婚登记或者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婚姻关系事实上也可以被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

根据程度的不同行政行为的瑕疵,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违法或者不适当; 第二,明显重大违法。

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这两种瑕疵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行政行为Hi其成立之后,除非明显重大违法,都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依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定理由撤销之前,无论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行为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还是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有尊重它的义务,不得任意对抗或否定之{1} 155。

根据这一原理,明显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即该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应当被撤销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信赖利益限制、重大公共利益限制和除斥期间限制等,即在某种限制条件存在时,相应行政行为虽然违法或者不适当,仍然不应当被撤销。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信赖利益限制,即信赖保护原则在对行政行为撤销问题上的运用。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者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应予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的方式包括:第一,存续保护,即为保护信赖利益而维持原本存在的法律秩序或状态;第二,财产补偿,即为保护信赖利益,虽然改变原本存在的法律秩序或状态,但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财产补偿。

具体到行政行为的撤销问题上,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要受到信赖利益限制。

在满足信赖保护的一般适用要件的情况下,有权机关应当衡量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关系。

如果撤销行政行为可以实现的公共利益小于可能损害的信赖利益,应当采用存续保护方式,即不撤销相应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行政行为可以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信赖利益,应当采用财产补偿方式,即撤销相应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财产补偿。

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具体而言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当面对结婚登记的瑕疵时,我们首先应当区分这种瑕疵是属于明显重大违法,还是仅属于违法或者不适当。

如果属子明显重大违法,相应结婚登记无效,即ei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瑕疵属于违法或者不适当,相应结婚登记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被撤销。

但是,对于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结婚登记的撤销要受到信赖利益的限制,即需要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形是否可以满足信赖保护的一般适用耍件。

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满足信赖保护的一般适用要件,我们在考虑是否撤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结婚登记时,要充分注意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在通常情况下,结婚登记行为并不涉及过多的公共利益,即撤销结婚登记可以实现的公共利益通常都会小于可能损害的信赖利益。

因此,在满足信赖保护的一般适用条件时,应当更多地采用存续保护方式,即不撤销相应的结婚登记。

(二)婚姻法的考察《婚姻登记条例》是规范婚姻登记程序的主要法规,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这两条是婚姻登记程序最基本的耍求。

这些程序要件都具有很大的辅助价值,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实体要件的实现。

如要求亲自办理登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当事人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是便丁•调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

另外,“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则是用当事人保证的方式来确认当事人满足婚姻要件中的一夫一妻制和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通过这些程序上的严格耍求,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相对人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准确确认,使行政机关的行为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如上文所说,我国婚姻登记程序有其特殊性,它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程序设置的意义在于保障确认的准确而不是以程序本身为目的。

对于相对人而言,重要的是确认的结果是否得当,是否反映当事人的意愿,而不是程序本身。

[1]即使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但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结婚登记的目的是创设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公示行为。

通过登记的方式使当事人发生婚姻关系的意愿表示出来,建立婚姻关系,并使其具有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

婚姻登记程序固然也是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但有关法律规定更重视婚姻登记的实质,甚至为达到实质目的而迁就婚姻登记程序{2}。

我国的司法解释有将“无效婚姻”有效化处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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