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程新院行字[2013]22号_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格式)
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分制)(医学类卓越医师班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4分制));3.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分制);4.毕业论文(设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纪律处分后,痛改前非,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比的成绩排名方法处于班级前30%之列者除外)。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申请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
(二)初审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教务部。
(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参照入学当年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湖北省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2、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惩处者;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4、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5、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学分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者(五年制本科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6、大学外语级别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7、由于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对于第四条之第2款,受处分后经考核表现优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于第四条之4、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2、在大学生系列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等次奖励;3、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底,以刊物原件为准;4、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底,以授权专利原件为准;5、其他突出表现者。
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
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武汉工程大学(原武汉化工学院)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发布时间:2013-06-08 10:25:25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是李杰,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六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027)87195649,传真(027)87194853。
网址: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入学考核第十二条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全国本科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
全国本科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表格(2011)版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课题组二○一一年二月目录表Ⅰ学校基本情况 (1)表Ⅱ校训、办学思想 (2)表Ⅲ院系情况 (3)表Ⅳ学科专业情况 (3)表Ⅴ学校面积 (3)表Ⅵ学校发展规划 (4)表Ⅶ校友会与社会合作 (4)表1-1 校领导基本信息 (5)表1-2 教师队伍概况 (6)表1-3 学校聘请校外教师概况 (7)表1-4-1 高层次人才 (8)表1-4-2 高层次研究群体(团队) (8)表1-5 院(系)和其他教学单位专任教师情况 (9)表1-6 院(系)教师培训进修、交流情况 (10)表1-7 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学位、年龄 (11)表1-8 院(系)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学位、年龄 (12)表2-1 院(系)下属各专业情况 (13)表2-2 院(系)教学安排 (14)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3 体育项目 (14)表2-4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14)表2-5 国家级教学基地 (15)表2-6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5)表2-7 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室(中心) (15)表2-8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15)表2-9-1 教材情况——编写教材概况 (16)表2-9-2 教材情况——使用教材概况 (16)表2-10-1 教学管理制度 (17)表2-10-2 教学管理文件目录 (17)表2-11 本科教学信息化 (18)表2-12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18)表2-13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科室) (19)表2-14 校级教学管理人员 (19)表2-15 院(系)教学管理人员 (19)表2-16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及成果 (19)表2-17 教学质量监控人员 (20)表2-18 评教统计表 (20)表2-19 本科课程情况表 (20)表2-20 各专业专任教师职称、学位、年龄、学缘情况 (21)表2-21 教学事故 (22)表2-22-1 教师所获荣誉概况 (22)表2-22-2 院(系)教师个人所获荣誉 (23)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2-3 院(系)教学团队 (23)表2-23-1 课程建设 (24)表2-23-2 课程情况 (24)表2-23-3 精品课程 (24)表2-24 分专业实验、毕业综合训练情况 (25)表2-25 院系毕业综合训练指导教师情况 (25)表2-26-1 教学改革概况 (25)表2-26-2 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5)表2-26-3 教学成果奖 (26)表2-27 本科生教学效果 (27)表2-28-1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竞赛获奖情况 (28)表2-28-2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课外科技、文化获奖情况 (28)表2-28-3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文艺、体育竞赛获奖情况 (28)表2-28-4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社会实践团队获奖情况 (28)表2-28-5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社会实践个人获奖情况 (29)表2-28-6 院(系)教学效果——专利情况 (29)表2-28-7 院(系)教学效果——参加国际会议 (29)表2-29 学生交流情况 (29)表3-1 教学经费概况 (30)表3-2 学校教育经费支出 (30)表3-3 教育事业收入 (30)表3-4 当年捐赠情况 (31)表3-5 院(系)教育经费支出 (31)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4-1 固定资产情况 (32)表4-2 分院(系)教学科研仪器值 (32)表5-1 教学行政用房及教学设备 (33)表5-2 校内实习、实训场所 (33)表5-3 图书、期刊 (33)表5-4 校园网建设情况 (34)表5-5 生活用房(学生食堂、澡堂、宿舍) (34)表6-1 教风学风概况 (35)表6-2-1 学生管理组织机构(科室) (36)表6-2-2 校级学生管理人员 (36)表6-2-3 院(系)及相关单位思政教师信息表 (36)表6-3 就业管理人员 (36)表6-4 学生数量基本情况 (37)表6-5 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38)表6-6 近一届本科生招生类别情况 (38)表6-7 国外及港澳台学生情况 (38)表6-8 近一届本科生录取标准及人数 (39)表6-9 各专业报到情况 (39)表6-10 本科生奖贷补 (39)表6-11-1 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 (40)表6-11-2 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 (40)表7-1 学生社团 (41)表7-2 课外活动、讲座 (41)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7-3 素质教育基地、职业资质培训等情况 (41)表8-1-1 科研机构概况 (42)表8-1-2 科研机构列表 (42)表8-2 教师科研情况 (43)表9-1 学科建设概况 (44)表9-2 博士后流动站 (44)表9-3 博士点、硕士点 (44)表9-4 重点学科 (44)特殊情况说明 (45)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Ⅰ学校基本情况1.学校名称(章)2.学校英文名称3.学校行政辖区名称代码续4.邮政编码7.校园网域名10.填报负责人11.校长(签章)5.学校办公电话-8.学校主页网址姓名电子信箱6.学校办公传真号码-9. 学校办公电子信箱续12.办学类型13.学校性质类别14.学校举办者普通高等学校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大学学院□□□综合院校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语言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民族院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省部共建非地方政府民办15.学校层次16.招生批次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一般院校新建院校□□□□□第一批次招生第二批次招生A第二批次招生B第三批次招生A第三批次招生B□□□□□V10.8.2 2010年09月09日续17.学校升本情况学校升本时间升本前校名续18.学校地址编号校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表Ⅱ校训、办学思想1.校训2.学校发展定位3.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4.教育教学思想5.多媒体反映链接地址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Ⅲ院系所情况编号院系表Ⅳ学科专业情况编号院系专业专业结构与布局文件上传表Ⅴ学校面积单位:(平方米)1.占地面积2.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其中:绿化用地面积总计学校产权非学校产权其中:a.独立使用-b.共同使用-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Ⅵ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规划文件上传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规划文件上传校园建设规划文件上传表Ⅶ校友会与社会合作1.校友会(个)2.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个)总数其中机构总数其中境内境外学术机构企业地方政府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1 校领导基本信息校领导基本信息编号姓名职务出生年月性别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校内分管工作专业学习和工作简历(链接)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2 教师队伍概况单位:人类别教师数量总计其中:女性双师型具有行业背景具有工程背景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无职称学位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年龄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学缘本校外校(境内)外校(境外)学校教师库链接链接地址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3 学校聘请校外教师概况单位:人类别教师数量总计其中:女性来源企业行业部门高校其他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年龄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外聘教师库链接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4-1 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编号姓名类型研究方向获得年份个人简介链接备注表1-4-2 高层次研究群体(团队)高层次研究群体(团队)编号研究方向负责人类型获得年份简介链接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5 院(系)和其他教学单位专任教师情况院(系)名称:单位:人数量总计其中:女性双师型具有行业背景具有工程背景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学位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年龄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学缘本校外校(境内)外校(境外)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6 院(系)教师培训进修、交流情况院(系)名称:1.教师培训进修2.交流教师(3个月及以上)(人次)境内(人次)境外(人次)到行业培训(人)攻读学位(人)教师培训情况说明来访出访国际交流教师名单及内容总数其中:3个月以总数其中:境内境外境内境外博士硕士文件上传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7 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学位、年龄单位:人教师数量总计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学位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年龄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1-8 院(系)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学位、年龄单位:人院(系)名称:教师数量总计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学位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年龄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1 院(系)下属各专业情况院(系)名称:专业名称:1.专业建设发展规划2.支撑学科名称3.优势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重点建设专业)4.专业设置时间 5.是否新办专业级别类型起始时间文件上传是□否□续6. 培养方案上传文件7.培养目标与服务面向文本框续8.专业培养计划学时与学分学时数(学时)学分数(分)总数其中总数其中课内教学实验教学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课内教学实验教学课外科技活动续9.各专业带头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学缘参加教学工作时间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 院(系)教学安排编号院(系)名称教学安排课表链接表2-3 体育项目1.中国大学生体育训练基地编号名称续2.大学生高水平运动项目编号名称续3.国家运动训练专业编号名称表2-4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编号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名称级别设立年份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5 国家级教学基地国家级教学基地编号名称级别设立年份表2-6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编号名称级别设立年份表2-7 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室(中心)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室编号名称面向专业年度承担的实验教学人时数(人时)开放情况文件上传表2-8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编号名称地址面向专业每次可接纳学生数(个)V10.8.2 2010年09月09日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9-1 教材情况——编写教材概况单位(册)编写情况 总数 其中国家级 省部级 规划教材 获奖教材近三年学校主编出版教材一览表文件上传表2-9-2 教材情况——使用教材概况1.使用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情况(册)2.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规划教材、指定教材、重点推荐、精品教材等优质教材的比例(%)总数其中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规划教材获奖教材表2-10-1 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修订制度有□无□文件上传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有□无□文件上传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有□无□文件上传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有□无□文件上传新教师培训制度有□无□文件上传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有□无□文件上传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无□文件上传学生学业指导手册有□无□文件上传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无□文件上传表2-10-2 教学管理文件目录教学管理文件校级文件上传链接地址院(系)名称院(系)1 文件上传院(系)2 文件上传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11 本科教学信息化本科教学信息化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有□无□链接地址网络教学平台有□无□链接地址表2-12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有□无□文件上传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有□无□文件上传教学督导机构和制度有□无□文件上传学生评教制度有□无□文件上传评教结果数据库地址课程教学评价体系有□无□文件上传实验教学评价体系有□无□文件上传实习教学评价体系有□无□文件上传毕业综合训练环节评价体系有□无□文件上传院(系)或专业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制度有□无□文件上传学校年度教学工作分析报告有□无□文件上传学校开展教学自我评价及质量改进机制有□无□文件上传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13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科室)机构名称编号部处下设科室表2-14 校级教学管理人员单位:人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部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历学位表2-15 院(系)教学管理人员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部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历学位表2-16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及成果教学管理人员培训教学管理人员成果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情况教学成果奖(项)教学论文(篇)教育教学研究及实践成果一览表总数其中总数其中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文件上传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17 教学质量监控人员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部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历学位表2-18 评教统计表分类按课堂分数统计评教类型结果分析优(90分以上)良好(90-75分)中(75-60分)差(60分以下)理论课文件上传实践教学表2-19 本科课程情况表1.本科课程总门次(门次)2.主讲本科课程的教师总人数(人)其中由教授授课的课程门次(门次)由副教授授课的课程门次(门次)符合岗位资格(人)教授(人)副教授(人)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0 各专业专任教师职称、学位、年龄、学缘情况单位:人院(系)名称:专业名称数量总计其中:女性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学位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年龄35岁及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及以上学缘本校外校(境内)外校(境外)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1 教学事故单位:次年度教学事故总数其中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表2-22-1 教师所获荣誉概况1.教学名师(个)2.教学团队(个)3.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累计数(个)4.教学成果奖(项)累计数其中累计数其中累计数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国家级省部级续5.学生思政队伍工作成果奖(项)6.研究与创作(校级及以上文化体育创作、演出、比赛活动)获奖(项)7.其他奖励(项)累计数其中累计数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文件上传文件上传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2-2 院(系)教师个人所获荣誉院(系):______________编号姓名所在单位类别获奖级别授予单位获奖年份个人简介链接备注表2-22-3 院(系)教学团队教学团队编号团队名称负责人主要成员级别获得年份团队简介链接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3-1 课程建设1.学校促进课程建设的政策、措施文件上传2.学校课程建设规划文件上传3.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文件上传4.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文件上传5.学校教材选用和评价制度文件上传表2-23-2 课程情况1.课程门数(门)2.课程门次(门次)总数其中总数其中:小班授课网上教学多媒体教学续3. 精品(优秀)课程(群)建设情况(项)4.双语课程(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总数其中:国家双语教学示范双语教学课程名单文件上传表2-23-3 精品课程精品课程编号名称级别负责人获准时间备注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4 分专业实验、毕业综合训练情况1.实验情况2.毕业综合训练课题(个)有实验的课程(门)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门)实验开出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门)总数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数表2-25 院系毕业综合训练指导教师情况院系名称指导毕业综合训练教师数量专任教师外聘教师表2-26-1 教学改革概况1.学校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与实施方案(含“质量工程”实施方案)文件上传2.教师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文件上传3.其他教学改革成果一览表文件上传4.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文本框表2-26-2 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持人级别立项时间验收时间经费(万元)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6-3 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编号奖励名称主持人级别获奖时间授予单位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7 本科生教学效果1.学校组织、激励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的有关规定文件上传2.学生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情况文本框3.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活动立项一览表文件上传4.学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情况一览表文件上传5.学生发表论文、作品情况一览表文件上传续6.学科竞赛获奖(项)7.本科生课外科技、文化获奖(项)8.国家级或国际级文艺、体育竞赛获奖(项)总数其中总数其中总数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续9.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篇)10.学生发表作品数(篇、册)11.学生获准专利数(项)12.获取专业资格证书人数(人)13.英语等级考试14.体质合格率(%)15.参加国际会议(人次)英语四级考试累计通过率(%)英语六级考试累计通过率(%)续16.国家级或省部级社会实践获奖(项)国家级省部级团队个人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8-1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竞赛获奖情况院(系)名称: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编获奖项目奖励名称级别等级授予单位获奖者姓名指导教师获得年份号表2-28-2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课外科技、文化获奖情况院(系)名称:课外科技、文化获奖情况编号获奖项目奖励名称级别等级授予单位获奖者姓名指导教师获得年份表2-28-3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文艺、体育竞赛获奖情况院(系)名称:文艺、体育竞赛获奖情况编号获奖项目奖励名称级别等级或名次授予单位获奖者姓名指导教师获得年份表2-28-4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社会实践团队获奖情况院(系)名称:社会实践团队获奖情况编号团队名称奖励名称级别等级授予单位获奖者姓名指导教师获得年份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2-28-5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社会实践个人获奖情况院(系)名称:社会实践个人获奖情况编号奖励名称级别等级授予单位获奖者姓名指导教师获得年份表2-28-6 院(系)教学效果——专利情况院(系)名称:专利情况编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姓名指导教师获得年份表2-28-7 院(系)教学效果——参加国际会议院(系)名称:参加国际会议编号参会学生姓名会议名称发表论文题目地点指导教师举办年份表2-29 学生交流情况交流学生数(个)总数其中本校到境外本校到境内境内到本校境外到本校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3-1 教学经费概况1.学校教育经费总额(万元)2.教学经费预算总额(万元)3.学校年度教学改革与建设专项经费(万元)4.学校年度教学经费分配办法文件上传5.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件上传表3-2 学校教育经费支出学校教育经费支出(万元)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教学改革支出课程建设支出专业建设支出教材建设支出实践教学支出学生活动经费支出总数其中:校外表3-3 教育事业收入1. 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2.学费收入(万元)3.社会捐赠收入(万元)4.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万元)国家(万元)地方(万元)本科生各类研究生高职高专网络与继续教育V10.8.2 2010年09月09日表3-4 当年捐赠情况编号捐赠机构或人员名称类别捐赠金额(万元)捐赠金额总计(万元)自动生成注:填写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捐赠;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鄂学位[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
(鄂学位[2005]11号)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经与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协商,我委决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时间做如下调整:
1.自学考试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
2.非英语专业自考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3.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以上调整意见从2005年12月毕业的自考学生起开始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结束——。
大学本科毕业典礼的演讲稿
大学本科毕业典礼的演讲稿大学本科毕业典礼的演讲稿(通用9篇)1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毕业了,我们在这一天迎来了真正的毕业。
以前总想着毕业该是一个什么模样,现在亲身经历着反而觉得有那么一些不真实了。
但不管怎样,我亲爱的同学们,今天的我们毕业了!我们将挥手告别这个大学,将挥手告别这段青春,将挥手迎接社会的锻造,也将亲自走向更远的未来,在这里,我把最为诚挚的祝福送给大家,送给每一位即将走上社会的同学们,祝愿我们顺利,祝愿我们成功!四年的时间真的好短啊,以前高中三年就觉的很短了,现在四年更是短的不行。
在大学里,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可以自己去利用,自己去分配,所以每一天几乎都是完满的,每一天都是充实的。
或许每个人的大学生活都会有所不一样,但是我相信大学的这一抹光是共同的,它给予了我们更多的可能,也让我们看到了更远的地方,获得更好的希望。
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感谢我们所有的专业老师以及辅导员,是他们一路带着我们走向了更远的地方。
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有各自的责任,也有彼此都需要的自信,在这样的一段学习中,老师作为领路人,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
不管是参加什么比赛,或者是在怎样的一次经历中,老师们都把他们所知的一切传授给了我们。
在很多老师的身上,我们对自己也有了更好的期盼,对未来也增添了更多的信心。
那么在这毕业之际,除了要对我们的老师表达感激之外,我们也应该对自己说一声谢谢。
这四年,我们没有浪费青春,没有浪费光阴,有了不错的专业成绩,也有了一个更好的就业机会。
这是学校给予我们的起点,也是我们每个人开始奋力追击一次好的开始。
或许未来无法想象,但是我们对自己是可以掌握的,只要保持上进,保持那一份热忱,我相信我们可以在这不远的将来实现自我,也让我们的价值更大化的展示出来。
毕业,是一次远途跋涉的开始,是一次挑战的开始,或许现在大家还没有做好真正的准备,但是我们不要急,只要我们慢慢来,我相信未来一定会在慢慢的变好,我们也会朝着一个自己更满意的方向前进。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四、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每届本科毕业生。
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后汇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2.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4.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
六、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在有效修业期间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当年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
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2)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3)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5名。
湖南工程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导读:第一条为做好向我校申请的各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2、在校期间完成成人教学计划的各第一条为做好向我校申请的各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2、在校期间完成成人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矛毕业,学习成绩良好,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考查课程均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
3、通过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院组织的专业水平综合考试。
4、应届本科毕业后(毕业未满一年)。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挽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处分者。
第四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们授予程序:1、要求授予学位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局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接受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初步审核后,并将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教力处复核。
3、教务处对被推荐者的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成绩总表、学士学位评审表等)进行复核后,报学院学士学位主定委员会审批。
4、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
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四条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2,或者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2、大于等于1.5,且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学科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不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二)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三)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第六条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为同一学科门类的,学校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作者:发布时间:2008-8-28 9:02:55 点击次数:242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二条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二)在校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英语、艺术类专业分别排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水平综合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行为者;(二)凡在校期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者。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四条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系(部)上报名单,按照本细则标准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成人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初步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并领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3.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的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成绩、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合格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名单,按照本细则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湖北工程学院简介
湖北工程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是一所工、理、文、经、法、教、农、管、艺九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迄今已有69年的办学历史。
学校坐落于因汉代孝子董永卖身葬父、行孝感天而得名的孝感市,距武汉市区仅50 公里,距武汉天河国际机场30 公里。
2005 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学校湖光潋滟,风景如画,建立了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校园面积1458.74 亩,校舍建筑面积57.3 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值7956.11 万元。
学校图书馆藏书180.17 万册(其中电子图书80 万册),开通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 六大等电子图书资源。
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孝感学院学报》,连续四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2 年跻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行列, “中华孝文化研究”专栏被评为特色栏目。
学校积极推进“一主两翼多层次开放办学”,即坚持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实行多层次、面向社会和国内外开放办学。
现设有经济与管理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教育与心理学院、体育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农学院)、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15 个二级教学学院,开办48 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9 大学科门类,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14096 人。
举办一所独立学院——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专业布局合理,学科特色初显。
现建有农业资源利用、植物学 2 个省级重点学科,教育学原理、光学、有机化学、植物学 4 个在建硕士点学科,其中,植物学、有机化学为楚天学者设岗学科。
学校建立了专业建设首席负责制和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拥有化学、生物科学、园艺 3 个全国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生物科学、园艺 4 个省级本科品牌专业,3 个省级教学团队,7 门省级精品课程。
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湖工院字〔2009〕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保证我院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第三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系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负责本系部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依据《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审查批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各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名单;(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系部学位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学位委员会;(三)研究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完成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4、非外语专业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按教学计划要求通过相应的专业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
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武汉工程大学(原武汉化工学院)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发布时间:2013-06-08 10:25:25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是李杰,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六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027),传真(027)。
网址:.cn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入学考核第十二条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议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归口管理。
第二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省范围内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授予对象与条件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要求(即授予工作细则)
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申请第四条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1篇;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的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中“核心期刊”参见《湖北工业大学选定的中英文核心期刊目录》。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以上,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1)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者;(4)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5)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4.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艺术专业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视为达到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要求:(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3)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以上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及学科竞赛奖励;(4)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获得“红点设计奖”、“IF设计奖"等国际大奖或获得院校认定的国家级奖励以及“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和相关省级竞赛招标中标者。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5-22 11:31:51 点击次数:3803 来源:湖工应院政发[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二条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学院:为认真做好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一)毕业资格审核要求1、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识教育基础、学科基础、专业限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必须全部修完,并取得规定学分。
2、文化素质教育课:非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修满3学分(其中两门课程必须是艺术类),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修滿3学分,“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必须修满2学分。
3、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专业任选课程必须达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要求1、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按《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14〕35号)执行。
凡满足校教字〔2014〕35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毕业资格毕业生,递交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经核实后,可申请授予学位。
2、各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当年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因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工作时间安排时间工作内容要求5月30~31日文化素质课补修报名文化素质课学分不足的学生5月30~31日报名,6月初开始补修文化素质课(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6月4~6日毕业生毕业资格自查各学院打印不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毕业生成绩档案(格式:A3横四)发给学生,由各毕业生对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毕业资格自查。
毕业生学位申请资格自查各学院通知自查符合毕业资格但不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向学院递交荣誉(奖励)证书原件,学院负责核实、汇总。
6月7~8日各学院审查学生毕业资格,填写相关表格并上报各学院审查毕业生成绩档案,上报初审合格毕业生成绩档案(不含毕业设计)及《湖南工程学院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初审情况登记表》(附表1)。
湖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规定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3、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同时完成各实践环节学习,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2(含2)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法计算。
90-100以上算4分,85-89算3.7分,80-84算3.3分,75-79算2.7分,70-74算2.3,65-69算1.7,60-64算1.3,60以下0分,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1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和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以上;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符合第七条者除外);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3、在修业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4、外语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者;5、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第3、4点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受处分后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2、在校期间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及以上者;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5、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6、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7、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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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新院行字…2013‟22号签发人:张忠海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试行)》经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了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了毕业资格;
3.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不具有学士学位资格认定:
1.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保留一位小数);
4.四年制本科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补考门数达到6门及以上者(五年制本科8门);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
必修课)学分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者(五年制本科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
5.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对于违反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教学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处分后获得省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者(具体证书类型和级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2.符合第四条之1-7款中,至少两款及以上者;
3.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四、对于有第二条之3、4、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教学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有第二条之3、4、5、6两款者,必须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并经学生申请,教学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有第二条之3、4、5、6三款及以上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积极主动报名参加“农村资教”、“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农”、“到村任职”、“毕业生入伍”等项目并被录用到岗者(以我校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截至当年5月25日,学位证待到岗3个月后凭单位证明或入伍通知书领取);或在体育运动会、文艺活动比赛中获校级一等奖、
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其中校级、市级和省级竞赛项目类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2.在校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习竞赛(含作品展出),获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其中校级、市级和省级竞赛项目类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艺术类专业为创作作品)(署名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每年5月25日前)的。
4.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者身份获得国家专利(署名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的。
5.毕业年份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的(以录取凭证为准,截至当年5月25日)。
6.报名参加“选调生”、“村官”、“新农村教师招聘”和“公务员”等统一招录考试被录用者(以我校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截至当年5月25日,学位证待到岗3个月后凭单位证明或入伍通知书领取)。
7.在校期间,非本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和国家级计算机三级、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建造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等(具体证书类型和级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五、授予学士学位正常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位评审小组;
2、各评审小组应对当年本单位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教学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6、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对于教学单位初审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本规定第二、三、四条予以办理。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各单位内公示后,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正常工作程序授予学位。
七、撤销与申诉规定: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无异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可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八、对于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九、本规定自2014届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印发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印发校对:张辉共印:2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