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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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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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 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 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学生限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第一 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 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学校要适 当提前提醒家长提供有关证明)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休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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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 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 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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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 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 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 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该功能将于2014年高一新生注册时启用)学校务必在秋学期末、春学
期初多次提醒九年级外地户籍学生,若要上户籍地的高中,必须提前办 理转学参加当地中考。是学籍在哪里就在哪里中考,若在异地报名中考 ,则被视作往届生。所以应届初中毕业生要回原籍上高中,要么学籍转 回去中考,要么中考录取、建立高中学籍后转学。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后,可注销其学籍。 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的,视为辍学。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休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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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 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 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 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 计算。
取消学校发起借读流程的权限。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2013.12.31 前将所有借读状态的学生 结束借读,否则将把所有仍在借读状态的学 生学籍直接转到借入学校。高中保留借读结束至所有借读学生毕业。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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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学籍变动流程在发起时都可以上传最多5个附件(图 片或扫描件)。省级预设毕业班休学流程必须上传附件,义务 教育注销必须上传附件,高中跳级必须上传附件。(2013年12 月底启用)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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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 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 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 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 校负责保存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 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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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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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内学籍号改名为学籍辅号,学籍号为全国统一下发的 学籍号又称个人标识码,一旦下发终身不变。系统将提供 对我省学生全国学籍号的下发状态或者无法下发原因的查 询。 学籍基本信息增加了全国学籍系统中学生的信息字段包括 自然信息、扩展信息、监护人信息、家庭经济状况等,增 加的字段目前都属于非重要信息,学校管理员可以随时修 改(包括批量更新)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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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 个学分); 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要求。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 习,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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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取消所有大市的特殊操作权限,义务教育学籍管理 系统中取消区县管理员直接新增学生的功能(2014年1月1日启用)。 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学测高考报名对接的关键字段将由身份证号改 为全国统一学籍号,无全国学籍号的将无法报名。(2014年11月启用)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 ,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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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 ,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 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 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奖惩不要写入系统)
学籍规定解读 对接全国系统
2003年12月19日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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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近期重要工作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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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满6周岁的系统不予建学籍,无法提交审批。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 跨施教区组织招生。系统将增加字段“是否择校”,为必 填字段。 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招收学生。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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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若因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 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 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 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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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学: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 部门统筹安排);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 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 ,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 以上普通高中转学;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如果超过,将无法建立学籍。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学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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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 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转学的相关证明材 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纸质或者其他形 式)。 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 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 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即指户籍在新北、天宁、钟楼、戚 区以外的为流动,四区之间的流动为择校)
每年6月底,小学六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将被自动调 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4月底,初中三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将被自动 调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11月底,普通高中三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将被 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7月底对所有年级休学状态学生做自动降级处理。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休学
(休学手续同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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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 ,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 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出国(境)定居者; 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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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信息中可上传最多5个照片文件或扫描件,用于作为无 户籍学生情况的说明,或者在和全国系统对接时和外省身 份证冲突时的佐证材料(2013年12月底启用) 非重要学籍信息的变更每次都会记录日志,并且在查看学 籍卡的时候看到历次变更记录。(2014年1月启用)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中小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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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籍系统将提供身份证刷卡录入的功能,学校刷 卡系统自动提取上一学段毕业库信息。(2014年6月份启 用)建议学校安装刷卡系统,学校建议家长给每个学生办
理居民身份证。
解读学籍规定 对 系统依据各省辖市的中考招生录取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 学籍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普 通高中全省招生库。各省辖市中考招生录取库中不能包含外 市初中应届毕业生信息。各省辖市中考招生录取库中未能匹 配成功的学生,均作为往届生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学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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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 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 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在中考报名结束 之后,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要本着服务意识,创造条件为学 生提供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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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籍系统增加“辍学”状态,由学校通过汇报流失和 取消流失来进行设置。处于“辍学”状态学生不能进行任何学籍变 动操作。(2014年1月启用) 高中学籍系统禁止民办转公办,禁止低星级学校转高星级学 校,禁止同一招生区域转学,系统直接在发起流程时自动拦截。 (2014年1月1日启用) 跨省转入流程需要填写学生的全国学籍号、原学校的学校标 识码等信息,并且在系统通过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获得了外省转 出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信息后转学才能成功。(2014年 1月1日启用)
解读学籍规定 对接全国系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解读——新生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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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 完善学籍档案。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 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学校要适 当提前提醒家长提供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