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的答复-财教函〔2021〕4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的答复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的答复财教函〔2021〕48号沈金强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技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现将涉及财政工作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一、关于研究技工院校第4学年以上学生免学费、助学金、生均拨款等政策,实现所有学制学生财政支持全覆盖的建议(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情况目前,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政策范围是: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中央财政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截至2020年底,免学费人数约占全日制中职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生的94%。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政策范围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200亿元,比上年增加12亿元,增长6.5%。
(二) 支持建立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情况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提高办学质量,2014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要求2017年各地高等职业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中央财政对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的省份给予综合奖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8.03.19•【文号】•【施行日期】1998.03.19•【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预算、决算正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要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要加强预算约束,控制支出过快增长;要整顿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止不合理的公款消费;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各类预算外资金继续进行清理,该纳入预算管理的一定要纳入预算管理;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财政超预算收入使用的监督。
实现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任务很重,困难不少,但有利条件也很多。
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为更好地实现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
附件1: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1998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提出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e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末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6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财金函〔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6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0〕48号黄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保障实体经济平稳运行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加大财政政策实施力度,支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是将赤字率提高至3.6%以上,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全部安排给地方,用于支持地方落实“六保”任务;二是发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全部安排给地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三是安排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有效支持补短板、惠民生、促消费、扩内需。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关于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创设基金的建议中央财政积极筹划,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
目前,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
考虑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已较大,建议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加快发展和进行融资。
三、关于稳岗补贴的建议新冠疫情以来,财政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是将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要求由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全国平均3.8%)放宽至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二是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升至最高100%;三是适当放宽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09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财预函〔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09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42号毛珍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持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结构,加大相关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
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5.78亿元,增幅达14.8%,增幅位居全国前列。
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自动补偿”机制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
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四川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236.89亿元,比上年增加74.87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可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
二、关于完善补偿核算机制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结合生态保护相关指标,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核算机制。
一是中央财政测算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需要,以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财政收支缺口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向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倾斜。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9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财预函〔2021〕18 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9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18 号马晓红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专项转移支付地方配套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与当前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一致的。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断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一、关于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度改革的建议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共文化、应急救援等分领域改革方案。
相关改革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如委托地方行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上述要求,中央财政在制定政策和分配资金时,不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在划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中央财政结合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实际,积极通过转移支付缓解其支出压力。
一是持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等,提高地方财力水平。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4•【文号】财预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11号庹庆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欠发达地区项目政策性配套资金比例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与当前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是一致的。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其中,对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上述改革精神,中央财政在制定政策和分配资金时,已不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地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在划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为支持地方更好履行共同财政事权及地方财政事权有关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积极支持,增强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政保障能力。
一是持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等,提高地方财力水平。
2021年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3370亿元,剔除特殊转移支付后实际增长7.8%,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19087亿元,增长11%,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3027亿元,增长8.5%,并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二是充分考虑欠发达地区财力情况,在测算分配转移支付时给予倾斜支持。
例如在测算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将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作为分配因素,减轻农业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入压力。
在测算水利发展资金时,将全国脱贫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作为重要分配因素,按照20%的权重予以政策倾斜,体现了对欠发达地区开展重点项目的支持。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98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9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财预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98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58号舒婷等16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厦门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厦门市是我国5个计划单列市之一,是国际交通的重要枢纽、国际资本的重要聚集地、国际交流交往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转移支付方面。
经统计,“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厦门市各项转移支付资金315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68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47亿元。
特别是,考虑厦门市实际情况积极给予特殊支持。
例如,为支持厦门市承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活动,2017年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8亿元,由厦门市统筹用于会议和活动场所改造、重点区域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和重大安保设施建设等。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结合财力水平不断加大对厦门市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厦门市更好更快发展。
二是地方政府债务方面。
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对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对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者不安排。
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厦门市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306亿元,较上年增加170亿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
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下达厦门市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290亿元。
下一步,在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财政部将认真考虑你们的建议,结合厦门市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和项目需求等情况,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积极予以支持。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06【实施日期】2017.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8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
部长肖捷2017年8月6日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我部组织开展了涉及审批责任追究的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决定对以下既没有规定责任条款,同时其内容也不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一、规章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2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6]140号1996年6月25日二、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财社[2016]132号2016年9月2日2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5]6号2015年2月5日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4]14号2014年3月24日4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99号2012年12月26日5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11]117号2011年9月26日6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管理部内工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教[2010]22号2010年5月2日7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金[2009]41号2009年4月3日8关于日元贷款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金[2009]38号2009年4月3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8]154号2008年12月3日10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际[2008]16号2008年4月24日11关于印发《国家留成油串换为国家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建[2006]432号2006年8月27日12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6]15号2006年7月3日13关于委托办理日元贷款部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金函[2006]54号2006年4月19日14关于日元贷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6]272006年4号月19日15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工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6]19号2006年3月31日16关于对国外赠款项目下形成的资产加强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国际[2004]57号2004年3月11日17关于防止逃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际[2004]7号2004年2月11日18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际[2003]104号2003年12月11日19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公安部财行[2003]3号2003年1月25日20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际函[2002]82号2002年12月27日21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2]179号2002年12月14日22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际[2001]99号2001年7月31日23关于日元贷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函字[2000]63号2000年2月24日2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4号1999年1月22日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日元贷款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防止逃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问题的通知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9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36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98号建议的答复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9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36号葛树芹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梳理第一批试点成功经验,以国家层面制定关于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在更多地点进行推广2018年起,财政部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
2021年,财政部进一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中央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正抓紧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
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下一步,待《通知》印发后,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狠抓政策落实,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7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7号吕世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请财政部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加强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更优惠政策。
诚如您所言,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高度重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提升了城乡建设水平,促进了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融合共享社会生活,但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给予重视。
财政部长期以来注重配合支持相关部门,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您提出的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议,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相关单位考虑到听障人群的购买力普遍不高,需要采购听力智能辅具产品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在采购方面并无政策障碍,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设置针对具体产品的采购目录和标准,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和品牌,即不得在采购中直接指定采购“今声优盒”,避免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1号建议的答复-财农函〔2021〕41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1号建议的答复财农函〔2021〕41号龙献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国家支持古丈县牛角山田园综合体加快湘西民族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中央财政选择湖南等部分省份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2021年5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20号),在总结2017年以来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包括湖南在内的有关省份开展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要求试点地区立足资源禀赋优势,建设集智慧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科素教育为一体的乡村田园综合体,坚持以农为本,坚持市场运作,坚持促农增收,坚持探索创新,持续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
具体试点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择优审核立项后,报财政部评议备案。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方案,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的有关要求,督促地方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财政部2021年6月28日——结束——。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二).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类别细类综合发布时间2003.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6号令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今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3、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十二)金融类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6.08•【文号】财农〔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5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精神,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6月8日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欠发达革命老区,是指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结合实际在革命老区县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对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行补助。
示范区应当是革命老区县中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乡村全面振兴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乡镇或集中连片的若干行政村。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实施示范区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等。
省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可依据示范区建设实际需要,确定资金使用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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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标 签】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流转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政﹝1998﹞140号
【发文日期】1998-04-19
【实施时间】1998-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仉振亮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
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保留了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中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流转税。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国家对农业企业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产品、农资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对饲料、农膜、部分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各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此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对批发和零售货物统一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表明,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积极支持和大力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