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校抢劫案
校园抢劫案例
校园抢劫案例最近,校园抢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校园本应是学生们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地方,然而这些抢劫事件的发生却给校园平安带来了严峻挑战。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近期发生的一起校园抢劫案例。
这起案件发生在某高校的校园内。
一名学生在晚上独自走在校园小路上,突然被两名持刀歹徒拦住,要求交出贵重物品。
由于学生拒绝配合,歹徒对其进行了殴打,并抢走了手机、钱包等财物。
事后,学生受伤严重,需要进行治疗。
这起案件引起了学校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学校立即加强了校园巡逻和安保力量,加大了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的培养。
社会各界也纷纷呼吁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提高警惕,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宁和和谐。
校园抢劫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一起个案,更是对校园安全的一次严峻考验。
校园是学生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是他们的第二个家。
而校园安全是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大事。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针对校园抢劫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首先,学校要加强校园巡逻和安保力量,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
其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的培养,让学生们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和行为规范。
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安全隐患。
校园抢劫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校园安全事关学生们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愿校园安全成为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茁壮成长。
校园抢劫案例
校园抢劫案例
近日,校园抢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校园本是学生学习、
成长的地方,却频频发生抢劫事件,给学生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最近发生的校园抢劫案例。
案例发生在某市某高中校园内。
一名学生在放学后独自一人走在校园的小路上,突然被一名持刀歹徒拦住,要求交出手机和钱包。
学生因为害怕,便乖乖地交出了手机和钱包。
歹徒得手后便逃之夭夭,留下学生一脸惊恐和无助。
这起案件引起了学校和警方的高度重视。
学校立即加强了对校园安保的力度,
增加了巡逻警力,加装了监控设备,同时也加强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他们如何在遇到危险时保护自己。
警方也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通过监控视频和学生的描述,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追回了被抢劫的财物。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校园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学校和家长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应对突发情况,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同时,学校也要加强校园安保工作,增加巡逻警力,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除此之外,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
谐的校园环境。
警方要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给学生一个安全的学习成长环境。
总的来说,校园抢劫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对
校园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防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让校园成为学生们学习、成长的乐园,而不是危险的地方。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
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
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
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
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
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
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目录1.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 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3.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4.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5.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6.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7. 刘某寻衅滋事案8.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罪一案9.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11. 冯某林故意伤害一案12.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13. 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1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15.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16. 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17. 廖某故意伤害案18. 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9. 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20.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21.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22.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24.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XX市XX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该校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中,被告人卢某某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被害人邓某某左胸部。
卢某某见状即搀扶邓某某去医院。
行至学校门口时,邓某某无力行走,被闻讯赶来邓父张某某和在场的卢某某及学校老师等人送至XX市中心医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该医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律无情有情事例
人民法治网11月15日郑州电(张刘伟)近日,正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18岁的杜某和17岁的王某本是一对高中学生, 2004年11月14日下午,杜某提出到正阳一中找学生搞点钱花,王某同意。
后二人于15时许来到正阳一中校内西南一男厕所,由王某看人望风,杜某对该校学生周俊领、张炯辉、李汉鹏、吴凯、姚政5人拳打脚踢后,抢走周俊领人民币310元和1美元,抢走李汉鹏人民币10元及张炯辉人民币20元。
抢后又当场退给周俊领人民币50元和1美元,实际抢走三被害人人民币290元,所抢赃款二被告人分赃后挥霍。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和杜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和杜某无任何前科,结合二人表现和年龄法院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法律是无情的,这是社会上的通说。
法律条文严谨的措词与触犯后所受处罚的严厉,总让人有这么一种感觉。
但法律无情人有情,看似“无情”的法律,执掌在执法者,司法者手中,则会变得“有情”起来。
但“有情”是否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呢?关键是看“无情”因何而言,“有情”缘何而生。
目前社会所提倡的行政机关“有情执法”,人民法院“有情司法”,指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和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宣传和解释法律,并在合法的前提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除此之外,也包括经其他方式对人民群众的爱心奉献和人文关怀。
这种“有情”,是情和法的结合,法与情的交融,为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所必需,为人民群众所称道,也是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但是,在执法和司法中还有一些“有情”的现象,却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目的相去甚远。
表现之一,对“上”有情。
即某些行政执法者或司法者对职位高的“达官贵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外开恩。
如交通警察对违章的某某领导卑躬放行;人民法官对处级以上干部的犯罪首先考虑判处缓刑,而对普通百姓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刚性与“无情”。
初中生付某与同学钱某放学后在校外餐馆就餐席间付某与钱某发生争执付某拿起餐馆的菜刀1
从课外活动的内容看,学校举办的法治教育报告会属于
A.学科活动 B.社会活动 C.主题活动 D.文体活动 答案C
11岁的陈某参加了当地的一一个团伙,学校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来成 年人犯罪法,学校应当及时报告的部门是()。
某高中对严重违反校纪的学生张某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并将处分文件在学校宣传栏公开张 贴。该学校的行为()
A.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B.保障了师生的财产安全 C.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D.履行了学校的管理职责 答案C
某高中对严重违反校纪的学生张某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并将处分文件在学校宣传栏公开张 贴。该学校的行为()
A.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B.保障了师生的财产安全 C.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D.履行了学校的管理职责 答案C
李老师发现一些学生卫生习惯不好,经常在教师里面乱扔废纸。面对这种情况,李老师恰 当的做法是()
A.严肃教育学生,严重时将学生赶出教室 B.建立惩罚机制,罚扔废纸的学生扫走廊 C.不再强调卫生,只要学生成绩好即可 D.批评教育学生,督促学生养成好习惯 答案D
A.正确,能够培养学生谦逊品质 B.正确,能够促进学生认识自己 C.不正确,会伤害被比较的学生 D.不正确,应只与优秀学生比较 答案C
小学生孙某经常违反班规,班主任向他收取“违纪金,并予以公布,该班主任的做法()。
A.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荣誉权 B.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C.合法,教师有想戒学生的权利 D.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 答案B
13岁的初中生张某伙同校外青年抢劫本校女教师,学校可以对张某采取的措施是()
A.开除学籍并送公安机关 B.申请将其送到工读学校 C.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 D.通知家长并强制其退学 答案B
刁镇张官小学事件
刁镇张官小学事件
今年,刁镇张官小学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件,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关注。
事件发生于一个晴朗的早晨,学生们穿着普通的校服,一起走到校门口迎接开学典礼,一小伙孩子在人群中发现了一名被绑着的男子,他坐在一个球形的笼子里,看上去非常可怕,但没有人知道是谁。
当学生们发现这个情况后,马上报告了老师,老师赶紧调查了这件事。
他们发现这位男子是一名有犯罪前科的罪犯,他曾经犯下抢劫、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等罪行,并且还放火烧毁了一些公共设施,他被拘留在这个笼子里,以震慑学生不犯罪。
刁镇张官小学的老师们对此事件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他们请了不少专家来为学生们讲解法律,让他们更加清楚犯罪的严重性,让他们有更好的认识和认识,避免犯罪,养成良好的品德。
此外,他们还组织学生通过志愿者活动参与公益事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尊重和理解,更好地发展和培养良好的习惯和品德。
老师们的措施和发言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学们认真学习和反思,立志不犯罪,在认识和理解犯罪有所提高。
就此事件而言,全国各地媒体报道此事,旨在警示全国学生,不要因为年轻而轻易犯罪,从小培养良好品德,不走错路,为祖国做出贡献。
从刁镇张官小学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可怕,更可以认识到尊重法律的重要性。
每个人都应学会讲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健康的社会环境中努力前行。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和谐。
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案
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3.04.24裁判规则在银行附近这一公共场合安装爆炸装置,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另外趁此混乱时机持枪抢劫运钞车的,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爆炸罪。
正文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案张某1。
2003年2月9日因涉嫌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张某2。
1993年12月因流氓被教养三年,1995年9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5月19日因病监外治疗,2003年2月8日因涉嫌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李某1。
李某2。
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杀人、抢劫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18日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3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犯罪事实如下:一、2000年年末,被告人张某1、张某2伙同张显光(在逃)多次预谋,抢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11号沈阳市邮政局泉园储蓄所门前接送钱款的运钞车,为此,被告人数次跟踪该车,窥视行走路线、提押款时间、押款人员。
而后购置了作案工具绒线帽,脖套、军大衣、尖刀等。
2001年1月9日22时许,张某1骗租辽AG2595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会合张某2、张显光,在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26—5号附近,乘司机李俊(男,36岁)不备,用猎枪和尖刀将李杀死,将尸体放入出租车后备箱中,把车开回暂租房处,以此车作为抢劫交通工具。
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2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等作案工具至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门前,张某1、张某2、张显光偷偷靠近运钞车,持猎枪向押款员赵国庆(男,42岁)、申科(男,31岁)各开一枪,将二人击倒在地,抢走运钞袋两个,内有人民币8098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显光乘李某2驾驶抢来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最新-张晶、张腾、王霄抢劫 精品
张晶、张腾、王霄抢劫2019崇刑初字第00057号,张晶、张腾、王霄抢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崇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晶,别名张兆熙,男,20岁,1986年8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腾,男,18岁,1988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霄,男,18岁,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崇文区电子技术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19]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晶、张腾、王霄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晶、张腾、王霄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霄与被告人张晶、张腾及田雨辰、赵海娇均另处理预谋盗窃本市崇文区永外沙子口路帅达文网吧外停放的摩托车,随后被告人张晶、王霄、张腾及田雨辰来到上述地点,欲使用赵海娇提供的机动车将贾彦彬停放在此的龟王牌125型摩托车窃走,被贾彦彬发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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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成,男,22岁(1984年12月6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康保县闫油坊乡圪脸子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国栋,男,20岁(1986年12月15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太平镇西庄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建,男,20岁(1987年3月21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大黄沟乡南华村3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栋、李建、张学成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X年2月6日作出(201X)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李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张学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校抢劫案[第685号]——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校抢劫案[第685号]——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为与被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本案情被告⼈张校,曾⽤名张啸,男,1985年10⽉15⽇出⽣,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4⽇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民检察院以被告⼈张校犯抢劫罪,向长春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7⽉26⽇21时许,被告⼈张校携带尖⼑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
张校看见被害⼈赵彦君背挎包独⾃⾏⾛,即尾随赵⾄红旗街东⼀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上前抢赵的挎包。
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余⼑,抢得赵的挎包⼀个后逃离现场。
挎包内装现⾦⼈民币(以下币种均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卡、⾝份证等物品。
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及邻居送往吉林省⼈民医院抢救。
次⽇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性休克,经抢救⽆效⽽死亡。
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7年7⽉27⽇接受委托,同年9⽉5⽇出具的公(长)鉴(法医)字[2007]127号⼫体鉴定书记载:(1)⼫体检验,赵彦君颈部l处创⼝,胸部2处创⼝,腹部2处创⼝,背部2处创⼝,四肢8处创⼝,共计15处创⼝;另在左腋下及后背部、左胸壁及背部、腹部正中有3处⼿术缝合创⼝。
解剖见左胸腔⾎样液体200毫升,左肺下叶见6厘⽶长缝合创⼝,腹腔⾎染,积⾎300毫升,后腹膜⼤⾯积⾎肿,范围为15 x 20厘⽶,左髂总动脉在近分⽀处缝合,创⼝长0.6厘⽶,左髂总静脉分⽀处见长1.8厘⽶创⼝,未见缝合,静脉管腔内见凝⾎栓⼦。
(2)分析说明:①⼫表检见⾝体多处创⼝,各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②根据案情介绍,2007年7⽉26⽇晚,死者被⼈扎伤后送医院抢救,于次⽇中午死亡;③根据病历记载,腹主动脉损伤,左上肺下极贯穿伤,术中给予腹主动脉修补和左肺贯穿伤修补以及左胸背部、左上、下肢创⼝清创缝合;③⼫表检见多处创⼝(已缝合),解剖见肺破裂(已缝合),左髂主动脉破裂(已缝合),左髂总静脉破裂⼝(呈开放状),管腔内见凝⾎栓⼦;⑤病理组织学检查见髂动、静脉管壁内出⾎,符合⽣前损伤改变,肺脏、肾脏呈失⾎性休克改变,结合死者⾯⾊苍⽩,球睑结膜苍⽩以及各内脏呈贫⾎改变等贫⾎貌特征象.符合失⾎性休克致死特征;⑥抢救记录记载,病⼈出⾎较为凶猛,⾎压降速较快,综合分析死者系⽣前被他⼈扎伤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性休克导致死亡。
人身安全风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 3、沉着理智机智反抗。在遭到性侵害时,被害人要注意了解性侵害者的弱点和周围环境,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采取恰当
的措施进行反抗,尽可能地结合自己平时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予以防范。如尽量用赞扬的话语将其优点给挖掘出来,唤起侵害人人 性中善良的一面,使其行为向好的方面转化,避免性侵害行为发生。
• 有选择地适当参加社会活动。女大学生应慎重参加如家教类的活动,即使要参加也要通过学校及有关
部门去联系,切忌自己通过小广告或者自行推荐去选择服务对象。在参加之前,要将家教对象的基本情况有个大致 的了解,不要只图报酬高,嫌手续烦琐而贸然前往。
2021
14
发生性侵害时的防卫措施
• 1、头脑清醒控制情绪。女大学生在遭受性侵害之际,保持头脑清醒,情绪稳定是最重要的,只有设法使自己沉着、冷静,才能明
白性侵害者意图,与其周旋,从而找出摆脱困境的方法。如果被害人处于危险时惊慌失措,大喊大叫,进行本能的反抗或逃避,相反会助 长犯罪分子的攻击性,导致性侵害的发生。
• 2、明确意愿态度坚决。有时性侵害行为是性侵害者错误地理解了被害人的意思后发生的。因此,女大学生遇到别人要对自己进行
性侵害时,应当恰当而且坚定的表明自己的态度,阻止性侵害行为的发生。明确表示,能够有效防止熟人之间的性侵害行为发生,也能够 使一些陌生的性侵害者丧失信心,放弃性侵害的企图。
人身安全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女大学生频繁失踪
演讲人:万思仪
PPT制作:裴琳
文本20书21写:赵利秀
1
目录
案例背景 案例重现 案例思考与分析 总结及建议
2021
2
背景
• 人身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女性起着功不 可没的作用。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杀人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了此事。
而后行为人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故意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文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
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
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
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
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某。
次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
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张大同事件”
“张⼤同事件”我国的性教育严重缺乏,⽆论学校还是家庭。
尤其是“性知识”和“性别观念”的匮乏和落后。
1、性别观:强调两性隔离、两性⽓质。
如前久新闻频道报道的”拯救男孩“内容以及某些学校的”培养淑⼥“的教育内容,培养”男⼦汉“和”淑⼥“。
⾮要将男性与⼥性被教育成两种不同特质的⼈:⼥性应该被动、胆⼩、不喜欢运动、⾝体较弱、没有攻击性、较顺从、富有爱⼼等;⽽男性则应该主动、有侵略性、胆⼤、有攻击性、有野⼼、不可以哭泣、不可轻易表达情感等。
⼤量犯罪学研究表明,”男性雄风“不应该被教育者不加反省的发扬,这与性侵害有直接关系。
有国外学者发现,在”过⾼男性⽓质量表“上得分⾼的⼈,更明显地表现出性攻击⾏为。
⽽传统社会⽗权思想中男尊⼥卑不平等的性别(歧视)意识,是男性对⼥性性侵犯的重要⽂化因素(想想我国还有”公交轮奸案“)。
2、性教育:⼤⼈扮清纯,⽅便加害⼈。
⼀⽅⾯家长对”性“的问题三缄其⼝,孩⼦⽆法从合理、正规、正确的渠道获取相关知识;另⼀⽅⾯家长对于从⼩学到⾼中充满各类竞赛与考试抱着”望⼦成龙、望⼥成凤“的期盼总会说:”在学校⼀定要听⽼师的话,⽼师让你⼲嘛就⼲嘛!“却很少有家长会说:”不管⽼师多么器重你照顾你,如果他\她让你做不舒服的事⼀定要拒绝,并且⼀定要告诉爸妈“我国法律与制度的疏漏。
就我国现有法律来看成年⼈对⼉童(14周岁以下)性侵的刑罚是相对完善的,《刑法》第236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孩发⽣性关系,不论⼥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超过14岁,⾃愿,不涉及犯罪。
)《刑法》第237条:以暴⼒、胁迫或者其它⽅法强制猥亵妇⼥或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我认为我国法律的缺失在于:成年⼈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或18周岁的未成年⼈发⽣性关系(异性间⾮⾃愿排除不考虑----强奸罪)的⾏为性质如何判定!在”张⼤同“事件中,其⾏为发⽣时的学⽣已超过14周岁,⼜因为都是同性之间,即使⾮⾃愿,在我国这就没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
2023年-2024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政法干警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2024年政法干警公安之政法干警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当小张、小李、小王和小贾在公园里打棒球时,田老师家的玻璃恰好被人打破了。
田老师怀疑这与他们有关,于是分别找他们询问,四人的回答如下:A.说真话的是小张和小王B.说真话的是小贾和小张C.说真话的是小贾和小李D.说真话的是小李和小王【答案】 D2、刚过去的8月,因多起女大学生遇害在此期间,被称为女大学生的“8月劫”。
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有:重庆邮电大学女生高俞搭错车后,车主将其杀害;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女生王金芳在办事途中遇害;女大学生小金在济南被黑车司机绑架后惨遭虐待……进入9月,还发生了携万元现金返校的张琳琳失踪案,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已在微博确认张琳琳遭抢劫遇害。
A.女大学生的“8月劫”B.女大学生遇害的案例C.女大学生遇害事件频发D.女大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答案】 A3、下列词语中,有错别字的一组是:A.嗔怪蝉联爆发战争瞠目结舌B.缘分博弈笙歌达旦得陇望蜀C.蜗居峰会祸起箫墙溢于言表D.蛰伏福祉竞技体操咫尺天涯【答案】 C4、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2》开播后,在网络和电视上创造了收视奇迹,并跃居微博话题榜首位。
许多观众说,喜欢《舌尖上的中国2》就是因为它不仅拍摄了美食,并讲述了做美食的人和事。
其中浓浓的乡情更让不少背井离乡打拼的人流下了眼泪。
也有网友说,看到人们准备食材付出的艰辛,让人在体味美食的同时学会感恩。
A.佳片掀起收视潮温情打动观众心B.体味美食学感恩乡愁打动观众心C.温情催人双泪垂乡愁打动观众心D.新作追求国际化温情打动观众心【答案】 B5、①大数据将在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等各领域“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A.③④⑤⑥②①B.②⑤⑥④①③C.③②⑤⑥④①D.③④②⑤⑥①【答案】 B6、在播出平台、收视人群和创作队伍三者之间,播出平台无疑居于核心和首位,有了播出平台,才能______和“养活”创作队伍;有了平台,才能吸引和_______ 广大观众。
【2018-2019】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范文word版 (5页)
【2018-2019】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201X)昌刑初字第976号,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9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俊发,男,36岁(1971年5月23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金铭,男,34岁(1973年5月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阳,男,24岁(1983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明扬(曾用名:曹明阳),男,20岁(1987年8月27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荣奇(别名:李永旗),男,31岁(1976年12月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史春平,男,40岁(1967年5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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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校抢劫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校,曾用名张啸,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
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
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
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
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7年7月27日接受委托,同年9月5日出具的公(长)鉴(法医)字[2007]127号尸体鉴定书记载:(1)尸体检验,赵彦君颈部l处创口,胸部2处创口,腹部2处创口,背部2处创口,四肢8处创口,共计15处创口;另在左腋下及后背部、左胸壁及背部、腹部正中有3处手术缝合创口。
解剖见左胸腔血样液体200毫升,左肺下叶见6厘米长缝合创口,腹腔血染,积血300毫升,后腹膜大面积血肿,范围为15 x 20厘米,左髂总动脉在近分支处缝合,创口长0.6厘米,左髂总静脉分支处见长1.8厘米创口,未见缝合,静脉管腔内见凝血栓子。
(2)分析说明:①尸表检见身体多处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②根据案情介绍,2007年7月26日晚,死者被人扎伤后送医院抢救,于次日中午死亡;③根据病历记载,腹主动脉损伤,左上肺下极贯穿伤,术中给予腹主动脉修补和左肺贯穿伤修补以及左胸背部、左上、下肢创口清创缝合;③尸表检见多处创口(已缝合),解剖见肺破裂(已缝合),左髂主动脉破裂(已缝合),左髂总静脉破裂口(呈开放状),管腔内见凝血栓子;⑤病理组织学检查见髂动、静脉管壁内出血,符合生前损伤改变,肺脏、肾脏呈失血性休克改变,结合死者面色苍白,球睑结膜苍白以及各内脏呈贫血改变等贫血貌特征象.符合失血性休克致死特征;⑥抢救记录记载,病人出血较为凶猛,血压降速较快,综合分析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扎伤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3)结论: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赵彦君之夫韩凯诉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后,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9年3月18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内容为:(1)争议焦点:患方认为赵彦君致死原因是腹部一静脉未缝合,导致大量出血死亡;医方(吉林省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外伤大出血。
(2)分析意见:①赵彦君为重度开放性腹外伤、胸外伤、失血性休克,急诊行腹、胸部手术符合治疗原则。
②在腹部探查中发现左髂总动脉破裂,缝合后查无活动性出血,此时病人血压仍不能升至正常:因病人合并开放性血气胸,急请胸外科参与抢救,故腹腔下引流管一枚后关腹,经腹、胸联合抢救后,病情好转,血压稳定。
③术后I2小时,腹腔引流管突然大量出血,病人短时间内死亡,无再次剖腹探查机会。
④经尸检证实,左髂总静脉破裂未缝合,考虑由于静脉内血栓形成、后腹膜血肿压迫、失血性休克等,导致术中未能及时发现左髂总静脉破裂。
⑤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
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3)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校在抢劫犯罪中连刺赵彦君十余刀,致赵彦君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校上诉提出,被害人赵彦君死因不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赵彦君死因不明,救治医院未发现赵彦君左髂总静脉破裂,造成赵彦君左髂总静脉未缝合致失血性休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排除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不能排除救治措施与赵彦君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张校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赵彦君虽是在抢救后死亡,但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赵彦君的死亡系张校抢劫行为的直接结果,张校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张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张校选择在居民区抢劫,抢劫中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刑三终字第99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1.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是否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三、裁判理由(一)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罪状中多以“致”或“造成”某种后果予以表述,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及本案所涉及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就会规定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除了要具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外,还要求有主观罪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通常情况下,只要犯罪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行为与后果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对于结果加重犯中,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其他因素介入时,如何判断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一个难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而致死,即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罪状描述中的“致”必须达到招引、引来、招致的程度。
换言之,这种程度应达到主要原因才能成立。
另外,在结果加重犯的抢劫罪中,致人死亡是抢劫这个基本犯罪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关于致人死亡与抢劫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上要求抢劫犯罪必须具有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至少具有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的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的基本犯罪。
被害人在被害前身体无异常情况,被害后左髂总静脉、动脉等部位出现锐器创口,均属被告人抢劫行为所致,抢劫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成立“致”的关系,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先行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没有中断上述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三种。
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
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如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其具体判断标准为:一是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过于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
三是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如甲持生锈刀具刺伤乙的手指,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即对乙作出鉴定,认定其伤势为轻微伤。
但由于乙缺乏基本常识,未对破伤风情况作出有效预肪,最终发生破伤风引发死亡。
对此,我们断不会说要认定甲是故意伤害致死。
又如,甲握拳击伤乙致其脾脏破裂,法医鉴定乙构成重伤,法院最终以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其处刑。
但事隔两年后,乙因始终无法康复并引发其他并发症,导致死亡。
我们也不会因此将甲重新送上法庭,判定他当初的伤害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而改变量刑。
上述两个案例均显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前行为大,故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而本文所讨论的医院救治中的失误则属于上述的介入因素,故必须考察被告人抢劫这一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医疗行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各自作用的大小、医疗行为异常性大小。
本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从该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因是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而左髂总静脉破裂是由被告人所捅刺。
从本案尸体鉴定结论看,被害人颈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均有刺创,损伤部位共有十余处,肺、左髂总动脉、左髂总静脉均被被告人用刀刺破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构成多处重伤,说明被害人已被严重刺伤,所受损伤已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