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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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5日晚6时,被告人岳东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均另案处理)事前通谋抢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钢铁大街伺机抢劫。被告人一伙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被告人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0元)。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作案后,抢来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证据:
1、被害人张杰的陈述:在公安卷(一)卷第3-4页,被害人邢杰陈述在2010年3月15日6时许,其骑一辆红色”浙4587”摩托车经过东风路,突然发觉后面有辆摩托车,上面坐了两个男青年一直向其逼近,接着,有个男青年就从身上摸出一把水果刀指向他,威胁他停车,否则要他好看,其见状加大油门逃跑,对方二人驾车快速追上并将其拦停,持刀威胁他,要他交出钥匙,然后抢劫了其摩托车。
2、被告人岳东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6-8页。被告人岳东供述2010年3月15日晚6时,其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事前通谋抢劫,索明说我们都没钱了,不如我们去弄点来花花。蔡强说抢摩托车容易,又值钱。后来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其与二同案人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其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当时他们就说抢这个人的,我当时很害怕,我跟他们说不要抢了,不要抢了,他们就骂我,我说要去你们自己去我不去,他们就调头去追那个人,我没有跟他们一起去追那个人。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作案后,抢来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同案人索明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0-12页。同案人索明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6、7时,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蔡强三人,身上没剩多少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翔和区东路饲机抢劫,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3、同案人蔡强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5-18页。同案人蔡强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索明三人去上网,上网上到四点多,后来三个人身上只剩
十几块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4、证人邢伟立的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19-20页,证实当天晚上即2010年3月15日晚上其听儿子张杰讲在翔和区东风路遇到抢劫,被两个男青年抢走了一辆红色“浙4587”的摩托车。
5、证人黄厢的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22-24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6时左右,其在现场附近看见有两个年轻人开了一辆摩托车,持刀威胁一开摩托车的男青年后,抢走了那个年轻人的摩托车。
6、证人刘飞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30-32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其骑车经过东风路,看到两个男青年用刀指着另一个男青年,那个男青年就交出摩托车钥匙,两个男青年就抢走摩托车。
7、证人郑关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40-42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六点半左右,其坐车经过东风路,看到两个男青年持刀要抢另一个男青年摩托车,那个男青年很害怕,很快就交出摩托车钥匙,然后就跑了,两个男青年就骑走摩托车。
8、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岳东的户籍材料,在公安卷(二)卷第19页,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0月2号。
9、丽水市莲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莲价认[2010]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公安卷(二)卷10-12页,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摩托车的价格为3800元。
10、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在公安卷(二)卷21-27页,证实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在现场提出了同案人索明的学生证一张。
11、辨认笔录,在公安卷(二)卷47-52页,被害人邢杰经相片辨认后,辨认出索明和蔡强就是抢劫他的人,证人黄厢、刘飞、郑关经相片辨认后,辨认出被害人张杰及同案人索明和蔡强就是当晚抢劫的人。
12、车辆信息,在公安卷(二)卷57页,反映被害人张杰被抢摩托车的情况。
13、作案工具水果刀三把,证实被告人的同案人索明和蔡强采用暴力手段,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
14、丽水市莲都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的父母下岗,家庭贫困,岳东日常生活表现良好。
15、丽水市莲都区第四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平时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良好。
16、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父母在开庭前已自愿代被告人预交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