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基本案情:____ 年—月—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
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
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
其余赃款已挥霍。
_____ 年___ 月___ 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
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_____ 年一月—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丿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
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
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属于严重的暴⼒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抢劫案件的报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案,⽽抢劫罪嫌疑⼈被起诉后,可以委托辩护⼈,那么抢劫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陈X芹律师接受XX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王X进⾏辩护。
辩护⼈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出⽣于2000年8⽉23⽇,在2007年6⽉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岁,系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董浩提出。
《刑法》第⼆⼗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新。
(⼆)被告⼈⽆前科,之前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
被告⼈之前⼀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为。
在本案中系⼀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精选3篇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被告人:徐涛,男,1981年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案情简介:徐涛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在商斌的指示下,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由其他人实施抢劫,劫得手机一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徐涛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涛为从犯的结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上海抢劫罪辩护律师)▲一、 *****应该属于犯罪未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等人获取的是一只皮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无现金及其它物品。
该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在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财物,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
几种证件均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关键是银行卡是否等同于财物。
4、首先,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
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
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况且该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银行卡密码,因此不能实际占有卡内资金。
抢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抢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要写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现实中,进行刑事辩护的往往是律师,因为他们更清楚要如何辩护才是最好的。
此时的辩护分为两种,口头与书面。
书面辩护也就是提供辩护词,那么这个抢劫罪的辩护词该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抢劫罪的辩护词审判员:河北泰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
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
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
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
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
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
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又充满争议的话题——抢劫罪。
我方观点是:抢劫罪是一种极其严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首先呢,让我们来明确一下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可不是什么小事儿,就好比一个人在大街上,突然冒出来,要么拿着刀抵着你的腰,要么挥着拳头吓唬你,然后把你的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抢走。
这种行为,就像一个黑暗中的阴影,毫无预兆地笼罩在受害者的头上,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仅是财物的损失,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恐惧和创伤。
从暴力手段这一点来看,抢劫罪的恶劣性就可见一斑。
这可不是那种偷偷摸摸的小偷小摸,小偷可能还会趁着你不注意,悄悄顺走你的东西。
而抢劫犯呢,那可是明目张胆地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啊!你想想,当一个人被暴力威胁的时候,那种感觉就像是生命安全受到了直接的挑战。
比如说,一位女士晚上独自走在小巷子里,突然被一个劫匪用刀指着,让她交出身上的财物。
这个时候,这位女士内心的恐惧肯定是难以言表的,她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有心理阴影,不敢再走那条路,甚至对周围的环境都充满了恐惧。
这种暴力手段,就像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的不仅仅是一时的涟漪,而是可能对受害者的生活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再来说说抢劫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一个社会,如果抢劫行为频繁发生,那这个社会就会像一个失去了秩序的蜂巢,人人自危。
大家出门都得提心吊胆的,逛街的时候不敢把手机拿在手上,背包得紧紧地抱在怀里。
这样的社会氛围,怎么能让人们安居乐业呢?就好比我们生活在一个小区里,如果经常听说有抢劫的事情发生,那这个小区的居民肯定每天都过得战战兢兢的。
孩子们不敢在小区里自由玩耍,老人们也不敢在楼下悠闲地散步了。
所以说,抢劫罪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像一个毒瘤,侵蚀着社会秩序的健康肌体。
劫案件辩护词
劫案件辩护词各位法官:首先,感谢法庭给予我这个机会,以及法院对我身份的审慎。
我代表被告,为此次劫案件进行辩护词陈述。
一、关于被告的身份证据被告是一位无前科记录、品行良好的公民,无法从过往行为中找到任何与劫案有关的证据。
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被告一直维持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在社区中具有良好的声誉。
二、证据的限制性和缺失性在此案中,我们必须重视证据的限制性和缺失性。
没有任何实体证据与被告有关,如指纹、DNA等。
目前的证据都是间接的,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进行塑造。
三、目击证人的陈述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击证人在庭审中提供了关于被告的证词,但我们对这些证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所质疑。
目击证人由于当时处于情绪激动和压力巨大的环境中,可能存在记忆混乱和混淆的情况。
而且,证人陈述中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没有给予足够的信服力。
四、对现有证据的合理解释在面对这些指控时,我们并非没有合理的解释。
首先,被告在该时段内有其他不容忽视的事实证据证明了其无法参与劫案。
其次,无法排除有其他涉案人员的可能性,目前的证据无法完全指向被告。
五、感情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忽视感情因素可能对目击证人的证词产生的影响。
在紧张的劫案情况下,目击证人很可能受到恐惧、焦虑甚至恐慌的影响,从而导致证词的不准确与不完整。
这些情感因素可能干扰了目击证人对当时事件的客观理解和描述。
六、被告的悔改态度被告深感被指控给予了自己巨大的冲击和伤害,这极大地改变了他的人生。
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意,并保证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
被告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回馈社会,并且希望通过此次审判真实地还原自己无辜的形象。
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法被确凿地证明与此次劫案相关。
我们强烈呼吁法庭正视证据的不足,保持对案件的公平和客观判断,对被告给予无罪释放。
感谢各位法官的审理。
致敬,被告辩护人。
抢劫案辩护词
抢劫案辩护词抢劫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李某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涉嫌抢劫罪一审案件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会见被告人,我们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表示认可。
二、被告人不构成入室抢劫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1条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是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网吧4楼407房遭遇被告人李某某抢劫,该房间属于网吧休息间而不属于家庭生活宿舍,并不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因此,本案仅仅构成一般抢劫而不构成入户抢劫。
三、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应当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受害人王某是自己的河南老乡,于是就放弃了抢劫犯罪,这显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尊敬的法庭:
本案涉及被告被控犯有故意抢劫罪。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被告提出最轻辩护,并向法庭阐述以下观点。
一、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立被告犯有故意抢劫罪的事实。
被告无前科记录,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图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控方在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二、非故意犯罪
被告虽然承认参与了所指控的抢劫行为,但是他坚称这是出于被迫的情况下所为,并非出于故意。
被告被迫参与该抢劫活动,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和恐吓,他无法拒绝或逃脱。
被告的行为可被视为非故意犯罪,而不是故意抢劫罪。
三、影响力辩护
被告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力所驱使。
他被迫行使犯
罪行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
他的行为是因为他的家人被绑架,他被迫履行了救援者要求的行动。
这种影响力使得被告对自身的行
为没有完全的掌控,因此他应当得到减轻罪责的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证据不足、被告的非故意犯罪以及受到影响力
的驱使,我请求法庭对被告宣判最轻的处罚,以公正对待本案。
希
望法庭能认真考虑我的提议,并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谢谢!
此致,
辩护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本人对于所被控告的抢劫罪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事实经过:
在XX年XX月XX日,本人因为XX原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
当时我受到负面的情绪和恶劣的环境的影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深感后悔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反省和悔改:
自事发以来,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和悔改。
我深刻意识到抢劫是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
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错误。
我积极参与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努力重塑自己的人格。
3. 社会影响和个人影响:
我个人的错误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对此我深感愧疚。
同时,我的家人也因我而备受苦恼和打击。
我意识到罪行的后果是无法掩盖的,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4. 请求宽大处理:
在取得反省和悔改过程中,我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我诚实地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对于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愿意改过的态度,给予我宽大处理。
在此,我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刻的懊悔,并请法庭能够根据我反省和悔改的表现,给予我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此致
被告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抢劫罪的辩护词范本
抢劫罪的辩护词范本⼤家常常在⽣活中、影视⾥看到抢劫犯,那么在抢劫犯被抓住的时候需要提交法院,在那时就需要给抢劫犯提供抢劫罪的辩护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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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律师受区⼈民法院指定和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___涉嫌抢劫⼀案,被告⼈___的⼀审辩护⼈。
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总的观点是:被告⼈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缓刑。
⼀、本案被告⼈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系初犯被告⼈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2、被告⼈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的罪⾏,认罪态度⾮常好,同时对⾃⼰的犯罪⾏为表⽰悔恨。
3、被告⼈主观恶性⼩具体体现在:(1)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亲⽣病⽆钱治疗,是为⽣计所迫,与⽤于⽣活挥霍的相⽐有着很⼤区别;(2)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进⾏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的伤害;(3)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本案暴⼒程度与⼀般的抢劫罪相⽐要轻得多,所使⽤的⼯具不是具有杀伤⼒的凶器,如枪、⼑,对被告⼈仅造成了⽪外伤。
5、基于被告⼈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般的犯罪相⽐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
被告⼈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今下落不明,⾃⼰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成为家庭的经济⽀柱。
现在⽗亲⼜瘫痪在床,⽆钱治病。
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为能⼒⼈,但是⼤多数同龄⼈在这时仍是学⽣,其控制能⼒和辨别是⾮的能⼒与完全成熟的⼈相⽐仍然有⼀定距离。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范文一】:抢劫罪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xx〕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
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
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范文一】:抢劫罪审判长、审判员:xx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原告人的赞同,特指派我为原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通过庭前细心阅卷、会见原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上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 〕193号《起诉书》,认定原告人曾文华的行为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原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原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原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奈向家里开口,一同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
犯罪后原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原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体谅。
原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原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
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被害人已出具了《体谅书》及《证实》,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状为充分表示体谅,宿愿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解决。
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体谅的,可以依法从宽解决,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原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察机关对原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原告人曾某能够踊跃、自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本人的犯罪理想,阐明原告人曾某已经深刻意识到本人犯下了重大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能够深深的反思本人,也意识到了本人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重大后果,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良好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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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大全【范文一】:抢劫罪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xx〕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
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
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在我国,犯罪的⼈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进⾏辩护。
刑法的⽴法宗旨是既要打击犯罪,⼜要保障⼈权。
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就是,犯罪嫌疑⼈、被告⼈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作,辩护⼈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个较为客观、全⾯的认识。
⾸先辩护⼈对被害⼈的死亡给被害⼈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同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五条的规定:“辩护⼈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下⾯,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孟某某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时间为2007年5⽉10⽇凌晨3时许。
报案⼈是受害⼈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10⽇“早上7点20分许”。
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被告⼈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
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
这⼀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孟某某⾸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10⽇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是我希望您能听取我的辩护词,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公正的审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心怀恶意的罪犯,而是一个不幸陷入困境的普通人。
他出身贫寒,家境贫困,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由于家庭的贫困,他早早辍学,没有得到正当的工作机会,生活一直过得十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选择一些不法手段来谋生,而抢劫只是他为了生存所做出的绝望之举。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抢劫并非我的当事人的初衷。
他并不是一个有预谋的罪犯,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只是出于绝望的情况下,采取了错误的行为。
在此,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味地惩罚他。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深感悔意,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被捕后,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努力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希望您能够在审理此案时,全面考虑我的辩护词,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只要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一定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建波家属的委托,由我出庭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阅卷、会见及刚才庭审,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周建波不构成抢劫,理由如下:一、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认定20xx年3月25日,周建波利用苹果5S模型机冒充真手机向被害人李元元以人民币1200元出售。
被告人周建波在得手后骑上摩托车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李元元识破,李元元上前抓住周建波摩托车架尾部不放,周建波不顾李元元的安危仍加油门逃离现场。
这里有一关键点不符实际,即周建波骑上摩托车离开时并不知情李元元有抓住其摩托车尾部货架,也没有不顾李元元安危加油门逃离。
首先,周建波本人的几次供述均讲到其当初并不知情受害人有抓住摩托车尾部,其骑上摩托车后加油门只是符合一般的驾驶习惯,并没有刻意而为之;其次被害人的两次供述中,对公安承办人员问你拉住那个抢你钱的人的摩托车后架时他是否知道类似问话时,均是用应该知道肯定感觉到等推测性的回答,同时被害人也没有讲到被告人当初有回头看的情节,故所有的被害人有关这一情节的陈述均是其个人主观推测。
而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仅凭着被害人的供述就认定这一情节,本辩护人认为是有违刑法证据必须严谨的原则。
最后,本案案发时在场的其他三名证人,其中两名证人周军强、周木根的陈述中没有讲到当时有看到被告人因为后面有人拉着车架而转头看的情节,另外一名隔壁卖草莓的胡春仙的证言,也只是讲到当时看到被害人跌倒在地,后又爬起来追了几步,没追到就停下来了,并没有看到被告人骑上车后扭头看的情节。
综合以上三点,不管是利害关系的两名当事人,还是其他在场证人,本案所有在案发现场的人均没有看到或讲到被告人周建波知情被害人抓住被告人摩托车尾部,因此公诉机关对这一情节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二、公诉机关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我们对被告人用手机模型冒充真机骗取被害人1200元钱的事实及被害人李元元因追赶被告人受伤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周建波对受害人抓住其车架尾部受伤的事实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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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王***一贯遵纪守法,父母多病、孩子还小,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
被告人王***在这起案件中,是因为出于“朋友义气”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情,查明事实,对王***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做罪轻辩护。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抢劫罪
一、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出于朋友义气,帮同案犯范**抱不平且在其他同案犯提议下,才萌生抢劫被害人用于赌博的资金。
其主观上只是想抢桌面上的现金,而除现在外的项链、戒指、手表都是实行犯临时起意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而是在抢劫后,才知道其他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顺手抢了被害人的项链、戒指,但直到被捕后被告人王***才知道有人在在抢劫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手表。
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有手表的存在,更未参与分赃,该实行犯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
客观相一致。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本案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和最后的犯罪后果明显超出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故被告人不应该对涉案手表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二、王***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同时有检举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王***在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还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同时检举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虽公安机关对其检举行为暂无法核实查证,但并不代表该犯罪事实不存在,也足以说明被告人王***的认罪悔罪态度是积极端正的。
其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王***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本次参与犯罪所涉及的赃款是违法资金—赌资,与抢劫合法财产有区别,请法庭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参与的本次犯罪,涉案赃款是受害人等正在非法活动—赌博时的赌资。
因此,该财产是非法财产而不是合法财产。
对非法财产的侵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和对合法财产的侵犯在情节上应有一定的区别,对此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的这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相符合。
该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正是帮助朋友抢回所输赌资为目的犯罪,虽然其犯罪行为超出了赌资范围但请法庭考虑到被害人也是存在过错的这
一情节。
四、其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王***主观上出于哥们义气,认为是帮助同案犯范**要回打麻将输掉的钱,才参与到本案中来的,其并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议者。
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没有上楼直接参与实施暴力而是一直在车里等,在实行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很小主观恶性小。
起诉书中把被告人王***定为主犯有点牵强,辩护人认为即使一定要定其为均主犯,被告人王***也是在主犯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被告人王***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罚金被告人王***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参与本案是由于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讲哥们义气等因素,主观恶性较小。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教育,被告人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并且其积极表示愿意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罚金。
请法庭考虑上述酌定情节,给被告人王***一次悔过的机会。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
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退还赃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