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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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2.0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奖惩,社会治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2016-12-26FDA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一)我市食品类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已经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法》不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已被废止的原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现行有效,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终了的,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处理(一)快速检验结果抽检不合格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应注明相应的不合格项目,不得只列报告编号和名称。

快速检验结果未经确定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通知、通告等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2.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应定性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属地管理责任的合力。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认识和意识。

二、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信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律保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制定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展开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指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来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合规。

责任追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首先落在执法部门,其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如果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如果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直接参与食品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如果从业人员在操作中存在疏忽、违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是指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

合理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威慑违法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依法可能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

2. 刑事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依法可能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落实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方面的具体要求

明确落实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方面的具体要求

明确落实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1. 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落实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

本文将从监管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详细介绍明确落实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

2. 监管要求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首先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食品安全职责和管理要求,是明确责任的基础和依据。

2.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明确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环节。

监管体系应包括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食品召回和处置等方面。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控制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履行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责任的基础。

明确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还需要制定合理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

3.1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这些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

同时,还应加强与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和经验,确保制定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3.2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流程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确保制定的标准科学可靠,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意见。

制定流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监督检查明确食品安全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还需要通过监督检查来保证。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履行责任。

4.1 监督检查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京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是指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县)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领导、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区(县)政府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一)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地区和集体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督促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查;(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对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五)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紧急控制和妥善处理;(六)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七)建立辖区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八)制订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公示制度,协助市政府做好统一归集与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九)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完成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十)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点,不断加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XX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XX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XX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依法采取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事权划分,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采取监督检查、安全监测、XX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二)分区分责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三)区域联动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联动协作组,通过建立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动化、集约化和效能化目标。

(四)过程记录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规X化、痕迹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第二章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与办法第一节一般性要求第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密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密云区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地政府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三条属地政府应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属地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工商、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同时,属地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

3.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监管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三、追溯体系建设1. 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2. 追溯标识:对食品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次食品具有唯一识别码。

3. 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四、追溯信息内容1. 原料来源:记录食品原料的来源、供应商信息及合格证明。

2. 生产过程: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结果。

3. 销售信息:记录销售渠道、销售日期、购买者信息等。

4. 召回记录:记录食品召回的原因、批次、数量和处理结果。

五、追溯信息管理1. 信息保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至少保存食品追溯信息至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2. 信息更新:及时更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信息查询: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食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六、监督检查1. 监管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未按规定建立追溯体系或追溯信息不完整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查方法第一条为成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防备体制,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民众饮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X 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肩负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例受权或行政机关依法拜托肩负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司人民政府进行追责,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司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由上司人民政府追查其行政责任,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本级督查机关或任免机关追查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展开食品安整年度目标责任查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督查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查核等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查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的行为。

检举内容经查真实且切合责任追查情况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查程序。

第五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查依照脚踏实地、权责一致、有过必究、公正公正、教育与惩戒相联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地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停决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点、难点问题;(二)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确立本级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的职责。

推行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归入政府目标责任查核系统,对食品安全看管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进行评论、查核。

成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督查管理工作体制和信息共享体制;(三)一致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付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四)增强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工作供给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五)法律、法例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的其余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标准版)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标准版)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和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齐鲁先锋2014-属地责任与食品安全问责下

齐鲁先锋2014-属地责任与食品安全问责下

-属地责任与食品安全问责下100分学分51、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制定。

正确错误2、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不应该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正确错误3、问责过程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具有政治成分。

正确错误4、“问题奶粉”事件的再次发生仅仅是因为有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清查行动和日常监管中不负责任、措施不力,监管流于形式,存在严重失职的问题。

正确错误5、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正确错误6、直到2008年,三鹿奶粉董事长田文华才发现奶粉中有三聚氰胺。

正确错误7、国家对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具体细化。

正确错误8、问责制的实行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反映,监管难度在于没有明确的标准。

正确错误9、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结果具有特殊性,结果的发生与追究责任的关系不大。

正确错误10、在问题奶粉的处罚过程中,有3名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错误11、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一些敏感措施制度的推出要领导拍板。

正确错误12、食品安全问责主要针对的是事、法两个因素。

正确错误13、中国乳制品产业的问题不是近几年才有,早在安徽阜阳大头奶粉的时候就暴露出了问题。

正确错误14、追究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产生了危害后果。

正确错误15、2008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接到了三聚氰胺的报告,强调保密防治炒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正确错误16、细节决定成败。

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在各个清查环节能够认真执行并发现问题,就一定会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

正确错误17、协调配合不力属于问责事由。

正确错误18、问责机构可以是监管部门。

正确错误19、徇私舞弊和贪赃枉法同刑事犯罪相同,只是程度和后果不同,河南“瘦肉精”事件中暴露出徇私舞弊问题。

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知识点(一问一答)

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知识点(一问一答)

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知识(供参阅)1.什么是食品安全“两个责任”?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是指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属地管理责任主要是通过实施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包保制度,要求市、县、乡、村四级干部分别对应包保ABCD四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地方负总责”的要求落实到位。

企业主体责任主要是督促企业按照规模业态、风险等级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聚焦“最小工作单元”,抓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2.推行食品安全包保制度的依据是什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均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食品安全职责。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就要将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目标”。

3.国家推行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达到1455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标准总数超过1.3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大宗食品合格率持续保持高位,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合格率和肉制品、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和97%、99%以上。

但也要清醒认识到,保障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

监管实践表明,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责任传导不畅、过程管控不严、应对处置不及时。

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木桶效应”尤为明显,工作的短板决定了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一个“点”上的漏洞可能引发“面”上的风险。

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就是要牵住风险隐患的“牛鼻子”弥补责任体系不健全的短板,通过清单式、台账式管理等,使责任主体的范围更宽、覆盖更广、任务更明、督导更实,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4.我市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进展如何?2022年1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我市《关于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贯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方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置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

一、前言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

本文旨在阐述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原则和保障措施。

二、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1.责任主体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

(1)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责任内容(1)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部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和风险排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原料、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3.责任追究(1)政府责任追究:对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部门责任追究: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及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追究:对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的实施原则1.依法行政: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度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进行。

2.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

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等环节。

三、责任主体(一)政府及相关部门1.各级政府是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食品原料、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

2.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3.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追溯体系。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3.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4.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管理(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朝阳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朝阳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朝阳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朝阳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推进、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朝阳区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朝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二)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四)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六)承担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条各街道(地区)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整治;(三)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应急处置;(四)收集、整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六)承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监管第十二条朝阳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北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北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北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北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指定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食品安全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 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更新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

四、食品采购与验收1. 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

2. 实施严格的食品验收程序,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拒收。

五、食品加工与储存1.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 食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防止食品过期变质。

六、食品运输与销售1.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2. 销售环节应明码标价,提供食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员工培训与健康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实施员工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事食品工作的员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九、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改进。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范本

食品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范本

食品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属地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食品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应对。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用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其他相关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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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造成人员中毒甚至死亡,以及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属于《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倒查。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相关资质以及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资质以及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并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文件及时报送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检察机关定期向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等案件查办结果。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责任的倒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起草事故报告并经调查组成员单位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和确认签字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并同时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负责组织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事故责任调查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被委托单位应具有承担委托鉴定事项的相应资质,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监察、公安及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倒查处理,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监发[2006]2号)执行。
(二)监察部门负责调查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落实工作;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文件及时报送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触犯刑法、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侦查;负责对移送案件的办理和回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txt
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
2007年07月31日 15时49分 207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法制建设
“食品安全”
“属地管理”
追究办法
第七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
(三)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第八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第十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各自依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在事故调查报告未得到政府批复前,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将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向外界公布或透露。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行政属地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根据要求向调查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一)事故调查过程中区县政府相关会议记录;
(二)区县相关部门事故调查笔录;
(三)事故发生后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行政许可证明;
(六)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全面收取事故相关证据,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通过及时分析鉴定证据的,由事故责任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进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支付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
京食安发[2007]第11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精神,督促区(县)政府正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倒查。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实行责任倒查:
(一)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存在管理不当或者监管不力情况的;
(二)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但没有及时处理的;
(三)对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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