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预包装食品(实物经营)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模板】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一、注意事项1.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备案事项的,无需重复填写此表。
2.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住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企业备案后,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或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变化的,可以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网址】)法人服务登录,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或“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进行填报。
二、名词解释1.住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内容保持一致。
2.经营场所:填写经营者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实际地点。
3.食品经营区域面积:指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6.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和标准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和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概念1】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此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或仅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因此,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通常会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
这两种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而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
因此最直观的判断方式就是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没有相关标示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例如,酱童子鸡,由于生产工艺或者产品特点无法具有统一的质量。
产品包装上可能标注有“称量销售”,或者包装标注有净含量,但是一只鸡的包装上净含量标示“500g”,另一只鸡的包装上净含量标示为“550g”,没有统一的质量,都不能称之为预包装食品。
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二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
“一切说明物”是广义范畴的标签,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等。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的承诺。
食品经营范围
'.食品类潮州市潮安区通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膨化食品,饼干,蜜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潮州市潮安区都市小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含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不锈钢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潮州市潮安区壹格食品有限公司:产、销售:糖果制品、巧克力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凉果、饼干、膨化食品、蜜饯、饮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潮州市潮安区桂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糖果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潮州市潮安区安太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国内商品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潮州市潮安区津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冷冻饮品、饮料、果冻;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潮州市潮安区味佳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糖果制品、果冻、饮料、膨化食品、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农副产品、纸塑材料、针纺织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塑料玩具(不含仿真机械)、水性油墨。
潮州市潮安区好彩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潮州市潮安区皇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蜜饯,糖果制品,饮料(茶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蔬菜制品(酱腌菜),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分装),含茶制品,代用茶(分装),茶叶,果冻,糕点,饼干;批发、零售:水果,粮食,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潮州市潮安区飞天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糖果制品,果味型固体饮料,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膨化食品,玩具;销售:不锈钢制品,服装,酒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主要针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将有关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整理。
本文将着重解读该公告,分析其在国家食品监管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备案范围和对象根据公告,需要进行备案的范围,主要是对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注册备案。
按照公告规定,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在备案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备案对象包括所有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企业,包括超市、便利店、酒店、餐厅等。
同时,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等内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备案资格和流程备案的资格条件是申请者要具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商业企业”等经济性质,并开展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此外,备案者还要具备商业信用记录、灌输合法合规经营观念、遵纪守法经营等条件。
备案流程包括:备案前的预审、备案材料的提交和审核、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审查、备案登记、备案公示、备案管理等。
三、备案内容备案事项主要包括备案人基本信息、备案的管理范围、备案管理模式、备案管理人员、备案费用的缴纳等方面。
其中,备案人基本信息和管理范围是备案的基本内容。
备案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其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四、备案管理的意义与作用备案管理制度的实行可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的食品安全,避免一些失信和不规范的经营者的加入,同时也可以保证经营者的诚信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此外,备案管理也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对餐饮、住宿等领域中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的监管。
这一措施对于提升食品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总局的这次公告是一项有益于保障人们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作风的举措。
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13个范本)
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13个范本)【导语】开农商贸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13个农商贸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酒、饮料、即时小食品、食用油、农副产品批发兼零售(有效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化妆品、电子产品、化工(剧面粉、化学危险品、易制面粉除外)、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小轿车除外)、建筑材料、黑色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
(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范本2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品、果品及蔬菜、生物制品、预包装食品、非酒精饮料及茶叶、进口酒类、国产酒类的销售;保健食品的研发;保健品的研发;生物制品研发;保健食品制造(限分支机构);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限分支机构);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限分支机构);固体饮料制造(限分支机构);葡萄酒制造(限分支机构);其他酒制造(限分支机构);食用植物油加工(限分支机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销售范本4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农产品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水果批发;水果零售;干果、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收购农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6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办公设备及耗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服装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7农商贸公司经营范围:水果、蔬菜、农产品、鲜海产品、工艺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普通机械设备、金属制品的批发、零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13个范本)
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13个范本)【导语】开自动售货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13个自动售货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研发及技术转让、产销:净水设备及自动售货机、五金制品;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自动售货机的零售、安装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自动售货机配件制造,无人自动仓储设备、无人自动售货商店设备、智能机器人生产制造;自动售货机配件,无人自动仓储设备,无人自动售货商店设备,智能机器人销售;自动售货机配件,全自动仓库,全自动药房,全自动售货商店工程施工;自动售货管理系统开发,互联网技术开发,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工程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其零部件租赁;销售:自动售货机及其零部件、服装、鞋帽、针织品、日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饰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酒类、计生用品、农产品、农副产品、水果、蔬菜;零售:卷烟;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动画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零售;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机械配件批发;机械配件零售;干果、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6自动售货公司经营范围:自动售货机及零部件的租赁、维修;自动售货机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和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操作流程——零售预包装食品(实物经营)流程图
实用文档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等证明文件)
(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查验产
品检验检疫报告等)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建立销货台(检查是否破损、变(将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
帐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质、发霉) 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复
印件和购进食品票据分类装订
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
日期等内容) ,保存期限不得少
成册存档。
) 于2 年。
不合格食品
销毁处理或
退回供货
商。
不合格食品
①按规定做好售后服务
②接收消费者投诉(各类食品成分要分开摆放按品种分类)
①按食品标签标明的温度贮存、保管食品
②各类食品成品应按品种、进库日期分类,
分开存放,离地不少于20-30 公分,离墙不
少于30 公分
③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
合格食品
合格食品
.。
食品流通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关问题
食品流通许可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关问题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人大立法的层面,进一步确立了卫生综合协调,各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工商部门将全面担负起食品流通环节从许可到监管的基本职责。
但由于目前配套法规和规章尚不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尚未全面厘清,工商部门自身缺乏专业经验等问题非常突出,导致我们的许可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亟待加以梳理和明确。
一、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中“食品”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工商部门的许可是“凭证发照”,直接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内容核定食品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无需对经营者的食品经营种类和方式进行把关。
随着许可职权的转移,我们不仅要对申请者的经营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审查,同时要面临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不是流通环节所有食品的销售,都是我们许可的对象?对此,总局新近颁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给出了一个基本的范围:即“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以此可知:流通环节销售非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行为,不在工商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之内。
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附则中给出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中必须具备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预包装食品是一种以工业化形态生产的食品,在出厂时预先包装,进入流通环节后按照出厂时包装的形态来销售的,以其预先最小包装为销售单位,一般不存在拆包销售的情况。
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由于《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权赋予卫生部门,其有效规章应当作为我们执法的依据。
卫生部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2023年冷冻食品经营范围(27个范本)
2023年冷冻食品经营范围(27个范本)优秀范本1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品类别限《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无优秀范本2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冷冻肉批发;冷冻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3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零售(交易市场内):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非干脆入口食品(含冷冻冷藏);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
# 优秀范本4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优秀范本5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仓储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6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农副畜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7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以上项目在审批机关审批的期限内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8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优秀范本9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冷冻食品批发零售优秀范本10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
优秀范本11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5日止)。
优秀范本12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零售(交易市场内):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优秀范本13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并按许可经营时效经营)。
优秀范本14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优秀范本15冷冻食品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零售(交易市场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
2023年调味品经营范围(50个范本)
2023年调味品经营范围(50个范本)优秀范本1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初加工及配送(不含食品加工和道路运输);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优秀范本2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3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优秀范本4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0日)。
优秀范本5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零售:调味品、预包装食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优秀范本6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调味品(固态)、酱油、食醋、味精(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分销商品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优秀范本7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酱、调味料、食用植物油(半精炼)、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优秀范本8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调味料(固态)的生产销售。
优秀范本9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的批发兼零售(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10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调味品(固态)加工、销售自产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1日)。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优秀范本11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酱加工、销售。
食品工业公司经营范围(78个范本)
食品工业公司经营范围(78个范本)范本1食品工业经营范围:膨化食品、糕点(烘烤类糕点)的生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
(以上按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企业产品的营销与策划;广告服务;商品陈列服务;农畜产品(除粮食、棉花)的收购、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食品工业经营范围: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分装)、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范本4食品工业经营范围: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的加工、销售;谷物、豆类的购销;大米、地耳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玉米、小麦、小杂粮、蔬菜种子)的批发、零售;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加工及销售;小杂粮种植。
(以上范围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范本5食品工业经营范围: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制造、加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果蔬种植。
水果蔬菜收购。
范本6食品工业经营范围:农产品销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生产、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许可项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7食品工业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保健饮料及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等保健酒及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范本8食品工业经营范围:从事饮品、果冻、糖果、饼干、方便食品、其他食品(果冻原料粉)的生产、开发、批发;从事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不含国家限制品种);从事预包装食品的批发(批发期限30年);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9食品工业经营范围:筹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水产品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酒水公司经营范围(34个范本)
酒水公司经营范围(34个范本)【导语】开酒水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酒水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34个酒水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酒水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酒水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范本3酒水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8日)范本4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酒水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
范本6酒水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7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酒类、饮料、百货及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8酒水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范本9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10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酒水、茶叶、土特产品、日用百货、玉器(不含古董、文物)、副食销售。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11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礼品、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
**范本12酒水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品;(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23年01月02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二)本单位保证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或包装设备,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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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经营场所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组织新入职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够贯彻执行。
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及时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一、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采购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七、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允收期制度(允收期指商场、超市进货日期距离该食品生产日期的最长期限)。
商场、超市经营的食品或用于食用的赠品,均需按照保质期限确定食品的允收期,到货食品在进货查验时应当在允收期规定的范围之内,超过允收期限的不予收货。
食品允收期界限划分为:
(一)保质期16天以上的,允收期为保质期限的50%;
(二)保质期8天以上15天以下,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3至4天;
(三)保质期少于7天的,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2至3天。
(四)蔬菜、水果、鲜肉等无明确保质期限的初级农产品由食品经营者按照保持品质的原则自行确定保质期限,并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允收期。
(五)进口食品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
进口食品确保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二、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接到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商场、超市应当与其供货商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
则上参照本规范签订《不合格食品退市处理合同》。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自觉履行食品停止销售、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销售制度
一、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规范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
商场超市应当将“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语在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醒目位臵向消费者提示。
二、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放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
天;
(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三、商场、超市应当在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在当日闭市后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商场、超市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标明每批次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避免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涉及销售易腐败变质食品增加下列内容
在销售如奶制品、豆制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时,在食品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需保持食品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以确保食品品质。
设立专人记录食品在运输、贮存、销售过程时的温度,同时确保相应的冷冻(藏)设备的正常运转。
食品经营者承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实践本经营者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安全。
食品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