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行政罚款加重及减轻情节适用及反垄断宽大制度绩效评估——基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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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经济与法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欧阳萍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在这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所出现的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行政垄断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和后盾的垄断,是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

它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有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对其进行规制。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法律实践上,允许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干预行政集权规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36-0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近年来学者们对行政垄断问题的关注日益提高。

许多文章都明确区分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法学界对行政垄断也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当前特别应当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为主要内容。

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应该是不仅能有效地反对经济性垄断,而且能有效地反对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实质和成因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致使某些相关企业达到垄断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一种行为”①。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权力仍未能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在地区利益和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垄断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行政垄断以行政权为后盾,其危害远远大于经济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什么?它是怎样形成的?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只不过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一种突出表现。

学界通常用行政性分权来概括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集权是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们使用的一个概念。

“行政集权”是指在政府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三者之间,行政部门集中了绝大部分权力,具体表现是行政系统权力独大,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权力弱化,行政机构立法活动频繁活跃,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机构的运作,各级行政主脑还可直接干预司法过程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下称宽大制度)。

为指导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上述规定,提高执法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申请宽大,根据《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宽大制度的意义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具有高度隐秘性,且经营者之间相对稳定,如果相关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将极大降低执法机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并展开调查的难度。

因此,执法机构认为,对于愿意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执法机构相应地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助于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执法机构也认为,给予经营者宽大的额度应当与经营者协助执法机构查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贡献程度相匹配。

第三条指南的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垄断协议均指横向垄断协议。

第四条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前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前,也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

反垄断行政处罚中倍率设计式罚款裁量标准确定的思考

反垄断行政处罚中倍率设计式罚款裁量标准确定的思考

反垄断行政处罚中倍率设计式罚款裁量标准确定的思考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和47条对经营者违法实施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做出了概括性规定,即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行政罚款。

发改委于2016年起草的《罚款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罚款裁量标准的确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考量因素。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罚款裁量标准,我国在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可适当借鉴日本课征金制度对规模不同、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以及欧盟罚金制度中对违法垄断行为所影响的地域范围大小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的做法,增加行政罚款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关键词、行政罚款;裁量标准;企业规模;地域范围;实际承受能力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2-0042-05一、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概况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处多起违法垄断案件,《反垄断法》正逐渐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其“经济宪法”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相较于欧美等反垄断执法经验丰富的国家,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尚不成熟,较多地保留了原则性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直接适用。

笔者搜集了自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与发改委及部分省级执法机构官网公布的行政罚款决定书①,并对其中所提及的考量因素进行整理与提炼。

(一)2008―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状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157件垄断案件②,当事人为非行业协会经营者的案件有144件,占91.7%。

③从公布的竞争执法公告来看,个案中反垄断行政罚款数额由垄断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即违法行为性质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对市场自由竞争损害程度越大,相应的行政罚款数额就会越大。

④对177名行政处罚当事人适用“酌情处罚”的案件为33件,占比为18.6%⑤;适用“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标准处罚的案件,共计33件,占比为18.6%;排名第三的为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的2%”标准处罚,共计17件,占比为9.6%;“按上一年销售额的4%”标准处罚的案件为10件,占比为5.7%;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7%的以及8%”的分别有3名当事人,占比各为1.7%。

新《反垄断法》8月1日施行

新《反垄断法》8月1日施行

新《反垄断法》8月1日施行作者:莫岱青来源:《计算机与网络》2022年第14期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反垄断法在5个方面做出调整,新法完善了平台经济监管制度,通过调整安全港规则平衡立法与执法间的矛盾。

为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

2021年,可谓是反垄断“大年”,陆续发生阿里因反垄断被罚182.28亿元天价罚款、美团被罚34.42亿元等。

那么此次新反垄断法的施行对电商平台有何影响?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给予解读。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

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从反垄断执法来说,被称为反垄断元年的2021年展现出国家反垄断治理的强硬态度和创造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各类垄断行为开出罚单,腾讯独家音乐版权处罚创造性地要求腾讯解除与上游方的纵向垄断协议,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因为要求经营者“二选一”而被开出巨额罚单,除此以外多家企业因为往年违规经营集中被处罚。

“在合规指引方面,2021年国家先后公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往年已有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等。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为解决市场上存在的垄断现象,中国国家政府制定了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然而,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反垄断法的适用性,是当前中国法律实践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首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明确。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在中国经营活动中构成反垄断行为的国内和外国企业。

反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种行为。

然而,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的竞争现状、消费者的需求和企业的市场行为。

对于经营者集中,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和消费者利益等。

因此,明确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和阐释。

反垄断法的执法难度其次,反垄断法的执法难度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面临的一个难题。

由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执法人员需要对企业经营和市场背景等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然而,企业往往对外保持保密,执法人员很难获取到足够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导致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困难。

因此,中国市场监管总局需要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来加强企业的合作意识和合规意识。

例如,加强企业对反垄断法的培训和宣传,对于反垄断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和公开审理等,提高法律透明度和公正性。

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影响第三,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影响也需要进行研究。

中国国家政府实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

然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遏制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创造更加透明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对大型企业的约束可能会对其继续扩张产生影响,而对小型企业的优惠可能会对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产生一定的不平等。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国反垄发〔2020〕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规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 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 建立合规制度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 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

第七条 合规报告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

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第八条 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

完善我国反垄断政策评估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反垄断政策评估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反垄断政策评估的对策建议作者:王磊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第32期反垄断政策评估是反垄断机构政策过程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是推动反垄断机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决策透明度增进社会共识的重要工具。

自《反垄断法》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快速增长,执法水平显著提升,已成为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区之一。

然而,反垄断机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特别是部分反垄断案件缺乏充足可靠的评估证据,造成了各界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诸多质疑。

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反垄断政策评估,既回应社会质疑和关切,又提高政策质量和效能,是摆在我国反垄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一、科学规范的反垄断政策评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然而,反垄断法语境中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案例中,公共利益的含义相当广泛,包括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

由于反垄断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特点,公共利益的内容认定和范围界定比较困难,并且也很难准确判断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以及公共利益的具体影响,从而造成反垄断机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如果没有公正、透明和可操作的程序,没有进行科学规范的政策评估,反垄断机构很可能错误认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误判其决策对公共利益和竞争秩序的影响,进而滥用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均成立专门的政策分析部门、聘用经济学家、法学家等专家或咨询外部专家,来加强对其决策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以保证其决策真正做到维护公共利益。

平衡成本效益的重要手段。

著名反垄断法学者、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指出,“反托拉斯政策的健全不但依赖于法律的规则,还依赖于执法机制。

只有好的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执法的机制保证法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

”反托拉斯法的正义本来就是一种极昂贵的正义,属于政治奢侈品。

反垄断法修正,处罚力度将加倍

反垄断法修正,处罚力度将加倍

反垄断法修正,处罚力度将加倍对刑事追责单独规定现行反垄断法有两个法条提到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针对阻碍反垄断调查,拒绝提供信息、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人员;第五十四条则针对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者。

相比之下,草案对刑事风险的提示更加鮮明。

草案未在具体法条中对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特殊规定,而是增加了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研究者指出,中国现行刑法并没有针对反垄断法进行专门修正,如果率先将反垄断法与刑法进行关联,会使得违反反垄断法的刑事犯罪内容指向不明确。

此外,对于是否所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该指向刑法,也有不同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认为,能够入刑的行为包括程序性犯罪和实体性犯罪,程序性犯罪可能适用于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即现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但并不适用经营者集中未予申报的行为。

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的本意应当是树立行政执法力度,在行政领域对违法者进行强有力打击。

单独设立一个法条,将所有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指向刑事责任,意义并不大。

“我更希望看到的是针对卡特尔、托拉斯等不同垄断形式的规制措施。

反垄断法的最大意义在于行政层面,而不是刑事层面。

”王晓晔说,就实操性而言,真正够得上入刑的反垄断案件微乎其微。

也有人认为,草案第六十七条并不意味着扩大了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2021年12月16日,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对记者表示:“第六十七条并不代表将一切违法行为指向刑事责任,单独制定刑事责任条款,是为这部法律树立一条底线。

也就是说,所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入刑。

”“鼓励创新”需保护竞争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成为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反垄断法施行于2008年,彼时,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刚刚兴起,对“数字化垄断”并没有针对性的清晰规定。

到了2021年,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和美团两家平台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利用数据、算法和流量进行“数字化垄断”成为草案规制的主要对象。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存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处罚垄断行为。

本文将介绍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1.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对于垄断企业来说,罚款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迫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数额通常根据垄断企业所取得的违法收益以及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计算,以实现处罚的公平与公正。

1.2 资产冻结和扣押资产冻结和扣押是指对垄断企业的财产进行限制和扣押,以达到惩罚和约束的目的。

这种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垄断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动,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控制。

1.3 终止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许可证是指对垄断企业取消或暂停其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违法垄断行为,从而对其实施限制和打击。

1.4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垄断行为行政处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垄断企业停产停业、撤销相关资质等,以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限制。

2.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通常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价格法》;《企业破产法》等。

2.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中国对垄断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垄断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集中行为等,对于违反该法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2 《价格法》《价格法》是中国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垄断行为通常伴随着价格操纵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对于垄断企业操纵价格、恶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3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对企业破产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规的背景和原则,并提供一些合规指南,以帮助企业遵循反垄断法规。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部分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超常利润,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反垄断法规,以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反垄断法规的原则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通常禁止企业或集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拒绝交易等。

2. 禁止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还禁止企业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

水平垄断协议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

而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与供应商、分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3. 防止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还防止企业进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这些行为也被视为垄断行为的一种,不仅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合规指南1. 准确了解反垄断法规企业应该详细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包括法规的适用范围、禁止行为的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

只有对反垄断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更好地遵循。

2. 建立合规部门和制度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合规操作,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合规制度和程序。

合规部门应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 建立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企业在与供应商、分销商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建立合理的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违反反垄断法规的情况,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我国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标准之构建

我国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标准之构建

我国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标准之构建邹婕;洪莹莹【摘要】基于我国尚未建立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的规范标准,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出发,结合国际竞争网络(ICN)对各国竞争执法机构评估实践的报告,分析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改进消费者福利等多元化的反垄断价值目标下可能影响反垄断执法效果的因素,并考虑反垄断法的价值功能的完成对社会、经济效益的传导,构建适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的初步分析框架,最终为评价反垄断执法效果和分析反垄断执法问题提供定性与定量的依据.【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10页(P112-121)【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标准;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作者】邹婕;洪莹莹【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深圳 518000;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 233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4反垄断执法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选择恰当的分析模式与分析工具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并遵循特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处理的活动。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制的意义,借用波斯纳在《反托拉斯法》中提出的观点:反托拉斯政策的健全不但依赖于法律规则,还依赖于执法机制;只有好的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执法的机制保证法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

[1]换言之,特定的执法活动未必会产生最佳的执法结果。

分析研究反垄断执法效果问题,能够反观执法机制的实施是否合理,这是现代行政执法实践对最佳执法效果的需要,而建立适当的评估标准进而充分评估反垄断执法的执行效果,并将评估与改进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正是契合了这种需要。

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交叉特性,执法效果不应局限于波斯纳提及的法律适用与遵守上的效益,还要看是否从根本上有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目标,如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最大可能地改进消费者福利等等,这些价值还会涉及到反垄断执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李克强总理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修改完善反垄断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并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竞争法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

竞争法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

竞争法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竞争法垄断行为是指企业或市场主体通过排除、限制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上形成一种行为、条件或一系列行为和条件,阻碍竞争、歪曲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制裁这种垄断行为。

一、法律依据竞争法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主要依据国家的竞争法律法规,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这些法律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明确了垄断行为的禁止和违法成果,规定了处罚措施和程序,为对垄断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提供了依据。

二、处罚措施1.罚款针对垄断行为,法律通常规定了罚款措施。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旨在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罚款金额一般由相关反垄断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对市场的影响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罚款数额。

2.刑事制裁在严重的垄断行为中,法律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刑事制裁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制裁手段,通常适用于恶意垄断行为和故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对于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刑罚,例如拘留、有期徒刑等,以确保对违法者的严厉打击。

3.市场排斥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包括市场排斥措施。

市场排斥是通过限制或禁止垄断者参与市场竞争,迫使其放弃垄断行为或减少市场支配力。

市场排斥措施通常由反垄断机构采取,例如对垄断者的市场准入限制、经营许可证撤销等。

三、法律程序1.举报与调查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通常以举报和调查作为起点。

任何市场参与者都可以向反垄断机构举报涉嫌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机构将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调查取证、听取证人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以了解真相和证据。

2.处罚决定与申诉在调查结束后,反垄断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通常包括罚款金额、刑事制裁等具体措施。

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申诉,依法享受合法的申诉权利。

3.处罚的执行一旦处罚决定生效,反垄断机构将会对处罚进行执行。

论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

作者: 戴龙;张天琪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价格理论与实践
页码: 28-3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宽大制度;反垄断法;卡特尔
摘要:宽大制度是世界各国实施反垄断法时对抗卡特尔的有效执法手段。

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中引入了宽大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但是我国目前的宽大制度无论是在自由裁量性和可预期性方面,还是在实施效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本文通过对域外宽大制度的分析,阐述了宽大制度的制度特征及实施条件,论述了我国宽大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财行〔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反垄断正文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补助经费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公平公正。

补助经费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

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对反垄断执法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重点。

(三)规范使用。

补助经费的开支应当以授权开展的反垄断执法事项为限,并符合相关经费开支规定。

(四)讲求绩效。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审核补助经费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经费预算并下达,指导并监督补助经费的管理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提出补助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并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和预算绩效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

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修改反垄断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增加反垄断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二是将修正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释义之六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释义之六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释义之

王晓晔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4X
【摘要】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市场势力,禁止私人垄断。

这是因为自由竞争会导致垄断。

充分和不受限制的合同自由会产生不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因此国家有必要在竞争中充当裁判员的角色,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表明,限制竞争的力量不仅仅来自企业,还有很多是来自政府。

【总页数】2页(P18-19)
【关键词】私人垄断;合同自由;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势力;社会后果;法规授权;反垄
【作者】王晓晔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问题分析——兼论"反竞争犯罪"概念 [J], 杨贺男;张平
2.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J], ;
3.促进竞争和创新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
争行为的规定》的说明 [J], 马佳
4.工商机关首次依据《反垄断法》建议纠正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对某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的分析 [J],
5.关于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09]22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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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行政罚款加重及减轻情节适用及反垄断宽大制度绩效评估——基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数据的实证研究作者:陈永伟王凯迪来源:《竞争政策研究》 2019年第4期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的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研究》(项目批准号:16AJY01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竞争法实施难点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63)、以及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立项课题《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研究——基于新时代和新工业革命的视角》(项目批准号:18VSJ054)的支持。

陈永伟 / 《比较》杂志社研究部主管王凯迪 / 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利用《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行政执法数据,对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加重、减轻情节使用,以及宽大制度的绩效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

研究发现《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所应考虑的情节对罚款数额影响显著,在确定罚款数额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其他的影响因素,虽然也会对罚款额产生影响,但程度相对较小。

此外还考虑了宽大制度,即主动披露重要涉案信息所带来的绩效影响。

我们发现,宽大制度可以很好地减少调查时间、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同时也起到了揭露垄断组织更多内部信息的作用。

关键词:罚款;加重及减轻情节;宽大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经过了十一个年头。

在这十一年中,各级执法机关根据《反垄断法》办理了大量案件,为反垄断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款是一种经常被用到的执法手段。

从理论上讲,罚款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能够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对潜在的垄断行为进行威慑。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对于垄断行为的罚款额应占前一年销售收入的1%-10%,但关于具体的罚款额确定,规定却很模糊。

究竟罚款的基本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应该重视哪些考量因素、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加重或者减轻惩罚……这些问题的阐述都不够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如何决定罚款额度的?有哪些因素可能对罚款额度产生影响?宽大制度对于处罚的影响究竟有何影响,又产生了怎样的绩效后果?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更有助于反垄断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因而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为了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我们搜集了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找出了其中涉及罚款的328份。

从决定书中,我们提取了有关罚款、加重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与宽大制度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

通过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首先,《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所应考虑的情节(如垄断持续时间、违法程度等)对罚款数额影响显著,在罚款数额确定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垄断行为的性质是影响罚款的重要因素,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为有着不同的罚款基准;再次,在实践中,个案发展起来的其他加重及减轻情节以及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对罚款数额也有显著的影响,但所起的作用比较小;最后,反垄断宽大制度(leniency program)促使更多关于垄断组织内部信息被披露,能够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

二、文献综述反垄断制度是在执法实践过程中不断被检验和丰富起来的,波斯纳曾就美国反垄断执法进行数据统计和实证研究,并借此强调了数据和实证研究对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欧美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较长,案例数据相对丰富,学者们比较注重实证研究,相比之下国内实证研究相对较少。

目前在实证研究领域,国内学者对于反垄断行政处罚数额的研究成果有:林文、甘蜜等对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进行了统计,从直观上发现2008-2015年在行政罚款决定书中体现的法定考量情节主要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调查、主导作用,仅10.0%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及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王贵发现我国反垄断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比例非常低,虽然法规中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是并处关系,但实践中往往因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而仅适用罚款;冯博等通过计量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罚款数额会低一些,我国行政执法存在“以罚代没”的现象,此外我国行政执法在确定罚款时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犯、从犯等情形作了比较多的考量。

反垄断宽大制度(或“宽恕制度”)涉及法律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问题,在美国建立“公司宽恕政策”(corporate leniency program)制度后一度成为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基于博弈论理论对此有丰富的理论讨论。

在实证研究领域,Stephan对欧洲宽大制度适用情况进行统计研究,发现欧洲的宽大制度虽然起到了鼓励卡特尔内部成员自首的作用,但其成员发生自首的垄断协议大多是难以维持或已停止继续实施垄断协议的,且主要集中在化工领域,由于宽大制度设立初衷在于将矛头对准“坚固”(hard-core)的卡特尔组织,欧洲的宽大制度在当时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并不理想;Brenner通过计量研究发现,适用了宽大制度的案件,调查时间会显著减少,且罚款总额会更高,这说明欧洲的宽大制度确实节约了行政执法成本,揭露了一些反垄断组织的内部信息,此外Brenner发现欧洲宽大制度并没有起到明显组织和减少垄断组织形成的作用。

三、变量的选择和构造本文搜集了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后至2019年9月公开的反垄断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了其中可能影响罚款数额的信息。

在《反垄断法》的第49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在第46条中,则规定了“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在后续颁布的一些执法指导文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也对于罚款数额的影响因素给出了一些说明。

此外,在实践当中,还有一些潜在因素会影响执法者的决定。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将可能影响罚款数额的因素分为如下几类。

(一)违法的程度与持续时间垄断行为程度与违法持续时间是《反垄断法》当中明文规定的罚款影响因素。

为了体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我们主要考察了文书中是否写明了“违法情节严重”或“违法程度严重”。

如果存在相关表述,我们就认为违法者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并将变量“违法情节(程度)严重”赋值为1,否则就将变量赋值为0。

对于垄断行为事件的持续时间,很多文书中并没有明确的表示。

对此,我们仔细阅读了文书,根据文书表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新闻报道,对垄断行为持续时间进行了推算,将其按月为单位表示。

(二)是否为垄断行为的主导者或发起者对于主导者或发起者加重处罚,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处罚中比较典型,适用也比较广泛。

不过,在一些纵向协议案件中,这一情节也同样适用。

一般认为,纵向协议案件,典型的如RPM(转售价格维持),仅处罚位于上游的控制企业;但在上游企业控制下游企业形成一种“轴辐合谋”的关系时,纵向控制和横向协议关系有可能会交织存在,此时应该如何认定垄断行为性质和进行处罚?我国行政执法也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例如“湖北省一汽大众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行为案”中,湖北省物价局认定一汽大众公司存在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并在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明显的主导和推动作用;10家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的行为则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协议违法行为。

本案中,一汽大众公司并没有参与到经销商的横向协议中,但由于其在横向协议中起到的主导作用而加重了对其纵向控制行为的处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处罚结果。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设计了虚拟变量“是否主导者或发起者”,如果答案为肯定,则赋值为1,否则就赋值为0。

(三)是否主动提供重要证据为了鼓励涉案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关针对性地设计了宽大制度。

在《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

从一些案例中,我们也看到执法机构将经营者是否主动提供重要证据作为决定罚款数额的重要因素。

例如在“浙江省保险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案”、“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和轴承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天津港口岸堆场垄断协议案”等案件中,都存在因提供证据而给予罚款减免的情形。

考虑到这一情况,我们构造了三个虚拟变量“是否第一个提供了重要证据”、“是否第二个提供了重要证据”、“是否主动提供了执法机构未掌握的证据”。

其中,“是否主动提供了执法机构未掌握的证据”包括了所有主动提供了证据,但没有排在前两位的情形。

(四)是否配合调查和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和积极整改本质上并不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所特有的,而是行政处罚相关程序立法所规定,为所有行政处罚共享,但在现实中,这一情形往往会对处罚幅度产生影响。

考虑到这一情况,我们构造了关于“是否配合调查和积极整改”的虚拟变量。

(五)其他加重或减轻情节除上述法规中有所规定的所应考虑的情节外,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潜在因素会影响罚款额度。

对于“其他加重情节”,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例如:涉案事件多,多次参与不同的协商垄断协议的会议(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和轴承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涉案品牌、航线、事件多(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等。

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例如:纵向控制涉及多个销售环节并且限制措施全面(美敦力案)。

对于“其他减轻情节”,则包括:对垄断协议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山东23家会计事务所分割市场案);虽达成协议,但在垄断协议期间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天津港口岸堆场垄断协议案)等。

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也设计了相应的虚拟变量。

在表1中,我们给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统计信息。

四、理论假设与模型设计在本节中,我们将用计量模型分析各种理论上可能影响罚款数额的因素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发生作用,并对由此产生的绩效影响进行分析。

(一)各加重或减轻情节对于罚款数额(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比)的影响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具有一定确定性,并对各个加重及减轻情节作了比较好的考虑,我们有如下预计和假设:假设1:各个加重及减轻情节对罚款数额应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垄断持续时间、违法程度、是否主动提供证据及提供证据次序等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情节应在罚款数额确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和未规定在法规中的其他加重减轻情节对罚款数额有一定影响但相对次要;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为罚款数额基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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