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浅析法之正当性
符 合 并体 现正 义 : 实施 可 以说 是法 对利 益 的第二 次分 配 , 也 法 它 从正 义的重 要意 义角 度来 说 , 义问题 是隐 藏在法 学骨 髓里 正 的无 法 消解 的文 化基 因 。没 有 正义 就没 有法 律 。在 没有 法律 的
本 文讨 论 的法的正 当性 , 具有 正义 、 程序 公正 等等 属性 , 正是 法律 思想 史 可 以看 到 , 这种 态度 在 古希 腊就 已产 生 , 适应 了 当 是 现 今我 国所要 构建 的 中 国法治 之法 的价值 要 求 。正 如有 的 学者 时 经济 、政 治和 文化 诸 因 素的 共 同作用 而 产生 的一 种态 度 。 因 所 说 : 从价值 层 面上 说 , “ 良法 的价值 体 系应 该是 以正义 为轴 心 、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正 当性之 含义
此 , 某种 程度 上 可 以说 , 方 自古 希腊起 就 在文 明 中奠 定 了一 从 西
是那 些否 定法与 正义有 关联 的 思想家 们 , 仍要 重视研 究这 一 问 也 题 , 不 能漠 视和 回避 之 。 而 0
以秩 序为 外化 、 以平 等为基 础 、 以利益 为 归属 的 良法 价值 体系 。0 种重 视“ 与 正义 关联 ” “ ” 法 的 文化 基 因” 以至于 在西 方后 世 , 。 即使
丁语 为 J r pu e t . 词是 有 J s P o ie 合 成 , 者解 释 u i r d n a该 s i u 和 r vd r e 前
( ) 法合 理 性 角度 , 的正 当性在 一定 意 义上与 法的合 理 关于 神和 人 的事物 的 知识 ; 一 从 法 是关 于 正义和 非 正义 的科学 。 0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法理即法的一般原理,它阐述的乃是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并以此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理由又可分为两类:正当性理由和必然性理由。
正当性理由是来自目的层面的理由。
必然性理由来自手段层面的理由。
前者的方法是哲学的,后者的方法是科学的。
由于这两者的界分,从而产生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之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便深深地打上了哲学的烙印。
在承袭希腊文化的罗马法学中,哲学便是法学的根源。
西塞罗认为,法学是从哲学最深层的秘密中推演出来的,它要探究的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植根于自然而永恒不变的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正义总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因此,如何认识正义才是法学最根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早期法学家对法律实践之理由的论证不是科学的,而是哲学的,是对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目的的论证。
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正当性目的不是人任意确定的,而是来自于万物之本原——自然,因此它是永恒的。
通过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这种永恒不变的特性。
理性确实有助于将法律实践之理由上升到普遍性层面。
在人们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价值主张,而这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如果都被认可的话,则是非理性的,是自相矛盾的。
理由要获得普遍认可,则需要达成统一,这种统一就需要理性出场。
理性就意味着和矛盾律不相违背,而矛盾律是哲学家们眼中的最为深层、最为基本的理性原则。
通过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运动,对法律之理由的认识将上升到更普遍的高度,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将在此获得更普遍的认同。
只有达成了这种认同,才能回答人们关于法律为什么有效的疑问。
然而,诞生于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
真实的东西被认为是在流变的万物中始终不变的存在,靠人的感官无法认识,只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认识感官经验背后的真实。
为了寻求这种真实,近代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肯定了天赋观念的真理性、普遍性,然后通过演绎的方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法律的属性
法律的属性法律的属性是指法律本身具有的特征和性质,它们是构成法律本质的元素。
首先,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是适用于社会各个成员的普遍规范,它不分人种、民族、国籍、社会阶层和职业等,适用于每一个人。
无论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法律有权力强制实施,并通过司法机关来监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因此,法律的强制性使其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法律还具有正当性。
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人道、良心和道德的原则,从而得以被人们接受和尊重。
正当性是法律能够有效约束个体行为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服务人民、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法律还具有相对稳定性。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积累,并由专门的立法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稳定性使得人们可以依赖和倚靠法律规范,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改变法律的规定。
这种相对稳定性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测性提供了基础。
此外,法律具有具体性。
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标准和禁止性规定,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具体性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便评估和裁决争议。
法律还具有统一性。
法律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由各个法律条文和规则组成。
这些法律条文和规则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统一性使得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最后,法律具有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问题的出现。
法律需要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保持其有效性和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法律的属性包括普遍性、强制性、正当性、相对稳定性、具体性、统一性和适应性。
这些属性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公正和平等,构建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备一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在治国方略上做出的重大抉择。
依法治国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1.必要前提是科学立法。
国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建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都有法可依。
面对新情况、新领域,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立法坚持更充分地反应广大人民的意志,使立法更加适合我国具体国情。
2.重要环节是严格执法。
a.合法行政:要求所有行政活动依法进行,法无明文不得增加公民的义务和负担。
(1)职责法定。
行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2)法律保留。
如果行政主体做出削减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授权。
(3)坚持合法行政,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关有权根据个案平衡采取特定的具体措施。
b.合理行政:权力形式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理性。
(1)正当性: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目的。
(2)平衡性: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收益与损失、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
(3)情理性: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情理,符合客观规律。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关系:(1)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法性指向可预测性,实现的是法治的确定性价值。
(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归宿,合理性指向可接受性,实现的是法治的正当性价值。
正确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实现形式法治与食指法治协调发展。
c.程序正当:要求执法人员公开执法,尽量听取公众意见;要求执法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
d.诚实守信: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非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e.高效便民: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f.权责统一:要求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3.公正司法是委会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a.要坚持司法公正:(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合法性。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法律是社会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法的本质论:1.社会性法律是社会调整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
它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社会性意味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发展。
2.规范性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法律的规范性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共利益。
3.强制性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4.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义务感和责任感。
权利义务一致性是法律的核心,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正当程序性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正当程序,保证了事情的合法性。
正当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办事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事情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正当程序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6.可诉性法是可以被起诉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权利保护的一种方式。
可诉性意味着法律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7.法的可预测性法是可以被预测的社会规范,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知道违反法律所面临的后果。
这种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使得社会更加有序和稳定。
法律的运行包括哪四个环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一,法适用的目标:即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第二,法适用的步骤:三段论(小前提即查明案件事实、大前提即选择适用小前提的法 律依据、结论) 第三,内部证成(三段论)和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适用的三段论的正确性):外部证成 中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法律推理
第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人在根据一定的事实前提推理出一定的法律结论所必须 要适用的推理规则
第一,法的实施:把人们的抽象行为模式转变成具体行为模式。即=法的执行+法的适 用+法的遵守 第二,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职能,实 施法律活动的行为 第三,司法: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部门 第四,守法,是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行使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活 动 第五,法律监督:狭义是特指的国家权利机关对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法律监督;广 义是指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对于行使法律权利履行义务活动的法律监督。 即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第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解释体制:一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多级(最高法、最高检、 国务院)
法律的运行包括哪四个环节
法的本体从静态角度为人们介绍了法自身蕴含的特别性,而法的运行则是从动态角 度出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动态阐述对法的进行研究…… 立法 第一,立法: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到统治阶级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第 一次分配 第二,立法体制:主要为立法权限划分等制度,我国采取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三,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四,立法原则: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法制立法 第五,程序: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备案 法的实施
18 《法理学》教学提纲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十八章法律推理09大纲: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司法考试、司法实践---法律逻辑学+法理学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一)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2、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3二、法律推理的形式▲推理形式:法律推理形式(一)形式推理P300:有关固定的逻辑规则,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
1、演绎法律推理(1)演绎法律推理含义▲演绎推理: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2)演绎法律推理特征: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3)演绎法律推理的典型形式: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推理,即抽象得出一般性、统▲每一具体案件,一般需通过多个演绎法律推理,才能得出法律结论2、归纳法律推理(1)归纳推理含义: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一(2)特点: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归纳法是一种综合方法,其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
即结论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中,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
3、类比法律推理(1)类比推理含义:(类推适用、比照适用)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
(2)类比有两个结论:要么适用共同的规则,要么区别对待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规则,如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则乙案件也适用的A就不能适用的A规则。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一、本文概述《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法学论文,由美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创作。
富勒在论文中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internal morality of law)的概念,即法律自身应具备的八项道德原则,包括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符。
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是法律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必要前提。
论文中,富勒首先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应具有内在的道德性。
他强调,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在论文的主体部分,富勒详细阐述了其内在道德理论。
他认为,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上述八项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框架。
在此基础上,富勒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
富勒在论文的结论部分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他认为,只有遵循内在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和价值,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他也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面临的挑战和争议,为后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思路。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法学论文,它不仅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且为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思考。
二、富勒的法律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观。
他首先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富勒看来,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则或者政府命令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实践,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道德引导和规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引导,同时,法律也反过来塑造和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适用的目标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
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
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权、自由和平等。
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
2019年强化讲义-第11节法理学-法的运行-白斌
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常见易错点提醒】1.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3.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
一、立法权限分配二、立法技术【新增】1.概念: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的总和。
2.类型:(1)立法预测技术:对立法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各种情况进行预计、测算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2)立法规划技术:对经过立法预测的立法项目进行计划、部署、编制、安排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3)立法表达技术: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等进行表述三、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第二节 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一)执法与司法的比较法的实施法的遵守:一切主体(所有自然人和组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二)法的遵守二、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适用的目标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法的安定性)和正当性(法的合目的性)的法律决定。
【熟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关系:二、法适用的步骤1.整体来说,法的适用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常见易错点提醒】三步骤并非各自独立、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而是可以相互转换:“目光流转往返”第四节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种类1.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两最高)和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2.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
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三、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1.立法解释(1)解释法律的情形: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公布:选举前20天公布;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通过: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任职条件:中国公民;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召开: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年(2)职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与恣意。
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与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与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与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与公共权力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与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表达。
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与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与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本质
定案件事实, 作为小前提 : 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 其
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 最后 以整个法律 体系的 目的为标准, 从两个
前 提 中推 导 出法 律 决 定 或法 律 裁 决 。 二 、 律 解 释 是 法律 适 用 的 本 质 的 原 因 法 法 律 解 释 的对 象 是法 律 规 定 和它 的附 随 情 况( 律 条文 制 定 时 的 法 经济、 政治 、 化 、 术等 方 面 的 背 景 情 况) 文 技 。
“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 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这句法言警旬告 ” 诉我们在法律适用过程 中不仅要实现法的形式正义, 更应注重法 的实
质正义。然而 由于法律具有其 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漏洞性 、 如 滞 黄某因患肝癌立下遗嘱, 决定将其“ 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 、 公积金 、 后性、 僵硬性等特征。 因此, 在法律适用过程 中应对法律进行解释 , 这 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法的秩序 、 自由和正义价值。
关于法律解释 的必要性, 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指 出, 凡法律 中 国当前的法律体现 了维护秩序 、 正义 的价值要求, 以及维护公序 良 均需解释, 盖法律用语多取诸 日常生活 , 须加 阐明; 不确定之法律概 俗和社会公德的社会价值观。 念, 须加具体化 : 法规之冲突更需加调和。 因此, 法律之解释乃成文法 律适用之基本 问题。法律必须经 由解释, 始能适用 。0 法律适用: 法律人适用法律最直接的 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 法律决定, 在法治社会, 所谓合理 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 和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 主义法治的要求, 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的要求。 法律适用的步骤 : 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地法律规范解决具体 个案纠纷 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 , 首先要查明和确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法治与德治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的两种不同模式。
法治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德治则是依靠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探讨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并讨论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法治的特点和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作用。
1. 规范性:法治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其内容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能够为社会各方面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公正性:法治追求公正与公平,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正当的行为。
法律作为公正的基准,可以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判断标准。
3. 可执行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强调权威和执行。
法律的规定不仅需要人遵守,也需要监督和执行,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
4. 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可以提供一种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法律的平等适用和明确规定,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法治的作用是确保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二、德治的特点和作用德治是指依靠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作用。
1. 道德引导:德治强调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它注重道德价值的传承和培养,鼓励人们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2. 和谐共处:德治倡导互助、宽容和谐共处的原则。
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提倡互相尊重,德治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3.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德治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的提升,认为个人的道德修养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
只有个人道德水平提升,社会才能稳定。
德治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和谐,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
它在社会治理中起到重要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三、法治与德治的区别1. 手段不同:法治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管理社会,强调外在的规则和制度;而德治则是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强调内在的自律和责任感。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规则体系,具备权威和约束力。
它通过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规范,引导和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以及其对社会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规范具备一定的威信和统治地位,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尊重。
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合法性:法律是由国家依法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的合法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使人们愿意遵守和服从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规范应当秉持公正和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处理。
法律的公正性使人们愿意接受和遵守法律,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会随意变动和被废弃。
法律的稳定性使人们对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增加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二、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约束力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法律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
法律的普遍性确保了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2.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法律的强制性强化了法律的约束力,使人们不敢违法。
3. 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规范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要求,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三、法律对社会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对社会的作用不可忽视。
它在社会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和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2. 保护社会利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的程序性程序性法律是指在法律实施中,遵循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来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它强调了公正、透明和可预测性,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程序性法律有许多重要的特点和原则,下面将介绍一些关键的方面。
首先,程序性法律注重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和公正审判。
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双方的论点,并基于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有助于确保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其次,程序性法律强调了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必须是一致和可预测的,以确保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为了实现透明度,法律应该以清晰和具体的语言编写,确保人们能够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此外,司法决策应该是一致的,以确保相似情况下的类似处理。
这种可预测性有助于增强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第三,程序性法律强调了法律程序的保护。
在法律实施中,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程序性法律强调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无人可以被剥夺其合法权益,除非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法律途径。
例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补偿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程序性法律强调了合理的时间限制。
法律的程序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和延误。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要求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审理,以避免长时间的拘留和不确定性。
合理的时间限制有助于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同时增强司法机构的效率和公信力。
最后,程序性法律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约束。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的干预和影响。
司法权力的约束是指司法机构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来审判案件,不能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使职权。
这种独立和约束有助于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和独立性,以及防止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实现正当性立法需坚持三个“一以贯之”
实现正当性立法需坚持三个“一以贯之”【摘要】在实现正当性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三个“一以贯之”的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第一“一以贯之”的重要性,即要坚持法治原则,确保立法符合法律规定。
要坚持第二“一以贯之”的原则,确保立法过程透明公开,让公众了解并参与其中。
要坚持第三“一以贯之”的原则,即要保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立法不受外部干扰。
只有坚持这三个原则,我们才能实现正当性立法,为社会带来稳定和公正。
在实现正当性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个“一以贯之”的原则,才能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正当性立法、三个“一以贯之”、重要性、内容、制定、法律体系、合法性、公正性、实施、保障、社会稳定、国家发展1. 引言1.1 概述正当性立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
要实现正当性立法,必须坚持三个“一以贯之”。
要坚持一以贯之的重要性。
正当性立法关乎国家法律体系的公平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
要坚持一以贯之的内容。
正当性立法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要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要坚持一以贯之的重要性。
正当性立法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坚持这三个“一以贯之”的原则,才能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 正文2.1 第一“一以贯之”的重要性第一“一以贯之”的重要性在实现正当性立法过程中至关重要。
坚持一以贯之能够确保立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一致的原则和方向,才能有效避免立法中的混乱和矛盾,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的有效性。
一以贯之也能够增加公众对于立法的信任和参与度。
通过始终如一地坚持一致性原则,可以增强公众对于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从而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和信任感。
坚持一以贯之还可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如果频繁地改变方向或是缺乏一致性原则,会导致立法的混乱和低效,影响立法效果和质量。
法理学的三个核心问题
打击卖淫嫖娼法律实施的实效评价观 点摘编
• (5)繁荣经济:认为招商引资、发展旅游等服务业都需 要色情业的推动。举例上世纪九十年代,深圳的一次“严 打”,导致数万卖淫女集体离开深圳,突击提款导致银行 近乎瘫痪,深圳的服务业损失巨大。而相邻几个城市则成 为受益者,银行存款激增,服务业也收入激增。 • (6)法律管制无效:该观点本身并不宣扬卖淫的合道德 性,而是出于对法律现状的无奈。认为法律不应该去管它 无法管好的事情,无效的法律就应当退出,免予法律的严 肃性被现实嘲弄和践踏。 • (7)公平:认为目前的管制是不公平的。打击的对象是 普通百姓低档的性消费,而高档娱乐场所和酒店,由于有 某种保护,其色情活动成为执法的盲区。于是,在性消费 上,政府厚此薄彼,没有公平对待穷人和富人。
对应教材 各内容
法的价值( 秩序和正义 )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对应法 学流派 自然法 学 分析实 证法学 法社会 学
视角与 方法
外在的视角、 形而上的/思 辨的、价值分 析方法 内在的视角/ 语义分析、逻 辑推理的方法
理论思 想资源
哲学(宗教) 、政治学、伦 理学 语义学、解释 学、法律方法 论
法的合 法性 法的确 定性 法的实 效性
三种视角分别代表三种法学观示意图核心问题含义对应教材各内容对应法学流派视角与方法理论思想资源法的合法性合乎价值需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秩序和正义?自然法学外在的视角形而上的思辨的价值分析方法哲学?宗教?政治学伦理学法的确定性体系完备前后一致表达明确逻辑严密?形式客观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分析实证法学内在的视角语义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语义学解释学法律方法论法的实效性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与社会?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经济等?法社会学外在的视角形而下的经验的实证分析社会学博弈论文化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第二节三个核心问题的内涵?一?何谓法的合法性??所谓法的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种含义?分别对应英语中的legality和legitimacy
依法执政原则解析
依法执政原则解析依法执政是指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行事。
这一原则是保障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管理和决策的原则。
依法执政作为法治的具体体现,要求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法律的规定,不得擅权、任性行事。
依法执政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依法执政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依法执政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社会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
1.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行使权力: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越权行事。
3.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不公正对待公民和组织。
4.追求效能:政府行使权力要追求效能,为民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5.责任追究和纠错机制: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
依法执政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阻碍和挑战,如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不稳定的法治环境、权力滥用等问题。
因此,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需要持续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并完善依法执政的机制和体系。
依法执政原则是现代社会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保障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全面贯彻依法执政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和加强对依法执政的理解和实践。
依法执政原则是现代社会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保障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全面贯彻依法执政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和加强对依法执政的理解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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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
免武断和恣意。
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
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