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区村民自治若干问题之法律分析(1)论文_中部地区村民自治若干问题之法律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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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一、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下降。

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

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

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如南方发展地区,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

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如我们古浪县,农村基层组织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二、农村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误区,使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政府主动推进是村民自治由自发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一大部分干部在认识上既没有明确“乡政”与“村治”的关系,没在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和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体会到村民自治的真正意义,对村民自治工作认识不到位,似是而非,工作找不着重点,无从下手,推动作用微乎其微,使得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三、个别村委会与党组织位置摆的不正,制约了村民自治进程。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

目前,大多数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但在一部分村存在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西门无恨【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

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

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其一、村民自治过程受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加上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而且中国历史上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村干部权力过大以及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让农村社区更加繁荣和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法制建设, 政府互动, 民主监督机制1. 引言1.1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在我国村庄,村民自治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村民自治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

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

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是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情况。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是另一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

一些村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部分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导致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民主决策不够充分。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

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协作机制,确保村民自治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村民参与度,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村民自治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村民自治的定义与重要性村民自治是指在村级组织内,由村民聚集在一起,自主管理和自治自己的事务的行为。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村民自治能够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谈大兴区采育镇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党和国家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

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方面。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徐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我国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论文

我国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目我国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定稿姓名***** 教育层次本科学号************ 省级电大喀什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分校喀什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 教学点莎车目录摘要关键词------------------------------------------------1一、自治的发展过程------------------ -----------------------2二、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三、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4参考文献--------------------------------------------------9【内容提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农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说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肌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村民自治政治参与经济体制改革依法自治我国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农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说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肌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

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

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论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论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1 我 国村 民 自治 的发 展 现 状
现代 著 名社 会历 史 学 家 陈序 经 先 生 曾在 其 著 作 中言 称 : 东 西文 化 的接 触 , 没 有 间 断 的继 续 增 加 “ 而 者 , 始于 1 是 6世纪 初 叶的 东西 海道 之 沟通 。[ 观近 代 , ”1 1 历 中国社会 诸 多方 面是 在承 袭 西方 , 我们 对于 许 但 多问题 产生 的 因 由却 经常难 以从 所 谓 的“ 西方 经验 ” 出确 切 的答案 。严 格意 义上 的村 民 自治 制度 的正式 得 起 步是 1 8 9 0年 2月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宜 山县 三 岔公 社合 寨村 由农 民民 主选 举产 生 的村 民委 员会 ,在 随后 修 改 的 18 9 2宪法 中及 时确 立 了村 民委员 会 的法律 地位 。即使如 此 , 其离 《 民委 员会组 织法 ( 村 试行 )还差 》 数年 的光景 , 它开 始 了我 国农 村基 层 民主 管理 体 制 的新尝 试 , 村 民开始 走上 “ 但 使 自我管 理 , 自我服 务 , 自 我教 育 ” 的新 路 子[ 2 1 民 自治在 走 过二 十年 的改革 与 探索 历程 后 , 。村 取得 了 许多 喜人 的 成就 。 主要 表现 在 : ① 在 民主政 治上 , 不仅 在选 举 制度 的形 成与运 用过 程 中 , 是在 村 务公开 、 主决议 等诸 多方 面 均取得 长 还 民 足进 步与发 展 ; 在经 济上 , 民 自治 制 度 的有 效运 转不 仅 提升 了各 项事业 的发 展速 度 , ② 村 也节 约 了不必 要 的开 支 与成本 , 步健 全 的制 度 设计 为 减轻 农 民负担 、 高 农 民积极 性提 供 了必要 支 持 , 逐 提 农村 社会 经济 等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大学论文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大学论文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村民自治能够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是实现社会协调稳定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村民自治制度,使自己的民主思想和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而且,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依法治国之路和实现农村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也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

因此,研究和探索村民自治,对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目录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2)二、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4)(一)民主选举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4)(二)民主决策多流于形式 (5)(三)民主管理规约尚未普及 (5)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对策 (7)(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7)(二)完善规则制度,规范民主选举 (8)(三)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强化民主决策效果 (9)参考文献 (12)一、村民自治的内涵(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是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权,使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民主”并不是以孤立主体存在着,它们是相符相成,相互作用的,共同为村民自治发挥着整体作用。

第一,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民主选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依法选出大家信任和拥护的人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且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到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工作。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一、本文概述《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一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实践挑战与未来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施以来,在推动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对村民自治的理论基础、法律保障、实践困境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中国村民自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将回顾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和现状,阐述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法学理论的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权利保障和运行机制,分析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村民自治与法治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关系,提出加强村民自治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议。

本文还将展望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村民自治的创新发展,为实现农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村民自治的法学理论基础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形式,其法学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它根植于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权利和地方自治的明确保障,同时吸收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在法学领域,村民自治不仅是地方自治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村级治理中的生动实践。

村民自治的法学基础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村民自治作为村民行使管理权的具体形式,是宪法精神的直接体现。

村民自治还受到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民法通过保护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行政法则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在不受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健康发展。

村民自治的法学理论还涉及到地方自治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等。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问题与对策:学号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是农民生活发展的基层社会,同时也是组成我国社会的细胞。

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村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农民问题也逐渐成了的根本问题。

村民自治是农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创新。

它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也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之一。

村民自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且其发展程度与农民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也息息相关。

中国的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农村社会长期落后及众多农村人口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中国的村民自治不会是一个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必须要在立法、化和规化方面进一步得到完善和提高。

因此,在村民自治的曲折发展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农民的话语权,培养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激发广大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快新农村的建设,而且要结合到农村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把握大局,为全面的推进新农村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的政治建设提供可靠有力的组织保障。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制度;农村建设A b s t rac tC h i n a i s a l a r g e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c o u n t r y,t h e b a s i c c o n d i t i o n s o f r u r a l f a r m e r s l i v i n g d e v e l o p m e n t g r a s s-r o o t s s o c i e t y,b u t a l s o t h e c o m p o s i t i o n o f o u r s o c i e t y t h e c e l l. W h i l e i n t h e p r o c e s s o f r e f o r m a n d o p e n i n g-u p,t h e c o u n t r y s i d e e a c h e n t e r p r i s e v i g o r o u s d e v e l o p m e n t, t h e f u n d a m e n t a l p r o b l e m o f f a r m e r s i s g r a d u a l l y i n t o t h e.T h e v i l l a g e r a u t o n o m y i s f a r m e r m a s s e s i n C h i n a u n d e r t h e l e a d e r s h i p o f t h e C o m m u n i s t P a r t y,a n i n n o v a t i o n o f t h e s o c i a l i s t s y s t e m C h i n e s e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A s t h e p r o d u c t o f r u r a l e c o n o m i c s y s t e m r e f o r m o f o u r c o u n t r y,i s a n a t t e m p t t o c r e a t e a h a r m o n i o u s r u r a l o r d e r u n d e r t h e c o n d i t i o n o f m a r k e t e c o n o m y,b u t a l s o t h e f o c u s o f C h i n a"t h r e e r u r a l i s s u e s".T h e v i l l a g e r a u t o n o m y h a s m a d e g r e a t a c h i e v e m e n t s i n t h e c o n t i n u o u s p r o c e s s o f d e v e l o p m e n t,a n d i t s d e v e l o p m e n t d e g r e e a n d t h e e n t h u s i a s m o f f a r m e r s t o s o c i a l i s t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i s c l o s e l y r e l a t e dt o. T h e c o m p l e x i t y o f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r u r a l C h i n e s e, t h e r e a l i t y o f r u r a l s o c i a l b a c k w a r d n e s s a n d n u m e r o u s r u r a l p o p u l a t i o n,d e c i d e d n o t C h i n a v i l l a g e r a u t o n o m y i s a a c c o m p l i s h a t o n e s t r o k e,b u t a v e r y l o n g p r o c e s s,m u s t b e i n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d e m o c r a t i z a t i o n a n d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 t o f u r t h e r i m p r o v e a n d e n h a n c e t h e.T h e r e f o r e,t h e t w i s t s a n d t u r n s i n t h e d e v e l o p i n g p r o c e s s o f v i l l a g e r s a u t o n o m y,f u l l a t t e n t i o n m u s t b e p a i d t o t h e f a r m e r s t h e r i g h t t o s p e a k,t r a i n i n g f a r m e r s'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i n p u b l i c a f f a i r s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a r o u s e t h e e n t h u s i a s m o f t h e f a r m e r s t o p a r t i c i p a t e i n t h e v i l l a g e r a u t o n o m y.T o s p e e d u p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n e w r u r a l i n t h e s p i r i t o f r e f o r m a n d i n n o v a t i o n,a n d c o m b i n e d w i t h t h e a c t u a l s i t u a t i o n i n r u r a l a r e a s t o, c l e a r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t o s t r e n g t h e n m e a s u r e s,g r a s p t h e o v e r a l l s i t u a t i o n,t o p r o m o t e t h e n e w r u r a l v i l l a g e r s'a u t o n o m y,p r o v i d e r e l i a b l e a n d p o w e r f u l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g u a r a n t e e d e m o c r a t i c p o l i t i c a l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p r o m o t e r u r a l g r a s s r o o t s.K e y w o r d s:v i l l a g e r a u t o n o m y;e l e c t o r a l s y s t e m;r u r a l c o n s t r u c t i o n目录一、绪论 (1)二、农村村民自治的涵 (3)(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3)(二)村民自治的特点 (3)1.村民自治是直接的形式 (3)2.村民自治是基层自主的形式 (4)3.村民自治是区域性较强的形式 (5)三、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分析 (6)(一)选举方面的问题 (6)(二)城市化发展规模控制不合理 (6)(三)村务公开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8)四、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0)(一)完善村民自治的地方法规制度 (10)(二)遏制宗族、宗派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 .. 11(三)提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和施政水平 (12)结论15参考文献16浅谈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绪论我国是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都分布在农村,长期以来,农村出现的问题都是我国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它制约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影响了新时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四、自治权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治,因此,自治权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保障民族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的自决权的性质。

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而自治权应当是在法律之下的自治权。

另外,自治权的内容和自治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所以,依法自治是自治权的最重要的特色。

(一)自治权的性质自治的本意就是特定的主体自我处理自己的事情。

就自治权而论,可以说村民自治就是村民依照法律的授权办理村民自己的事情。

但是这种法律所授予的“自治权”究竟是个体村民的权利呢,还是全体村民的“集合”性权力?目前,大多数有关村民自治的著述在讨论村民自治机关的职权时使用“权力”,在讨论这种权力的来源、归属和行使方式时,则称村民的“民主权利”。

但是很少从法理上予以阐述(注: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78-83页;王振耀、白益华主编《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建设》,第93-94页。

)。

自治权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

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自治权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享有的自治权(注:《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另一类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宪法和法律涉及这两类自治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但都只是原则性规定。

自治权在法律中的性质和在国家权力以及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都有待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在法律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这一点在《宪法》第115条有明确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中部地区村民自治研究论文

中部地区村民自治研究论文

中部地区村民自治研究论文内容摘要:村民自治是农村村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它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过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这一基层民主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但由于诸种因素的存在,影响和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

文章就中部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及内容加以探讨,并对影响和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若干因素加以分析,提出一些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村民自治障碍缺陷完善法律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农村政权的基础,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影响党在农村政权的巩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于1998年11月4日完善后正式公布实施的。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

①总的来看,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虽然相对于东部的繁荣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部地区出现相对凹陷现象,但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中部地区农村的形势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渐露出弊端和缺陷。

为此,必须从中部地区农村的实际出发,进行完善。

一、中部地区村民自治障碍分析(一)文化障碍漫长的封建统治历史就是一部封闭历史,封建礼教的经久贯彻、国家统治的高度一致以及传统自治的不良影响,都成为现代民主自治的严重历史羁绊。

②国家政治、社会事务、公共福利被看作是官员的事、政府的事,社会民众很少相信其有参与、处理这些事务的权利。

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的完善——对中部地区乡土社会的调查与反思

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的完善——对中部地区乡土社会的调查与反思

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的完善——对中部地区乡土社会的调查与反思赵鲲鹏;杜晓溪【摘要】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二十余年来,乡土社会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但与乡土社会法治发展相适应的司法救济体系一直未能建立,造成村民自治权遭受侵害时难以得到救济的尴尬局面,这其中固然有政治惯性、传统文化、经济状况等因素制约,但最重要的还是司法制度缺位.要完善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就必须充分尊重农村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司法救济方式,从规范行政权行使、审查村规民约合法性、扩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等多层面推动有效工作.【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村民自治;权利救济;农村法治【作者】赵鲲鹏;杜晓溪【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政治学院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政治学院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近年来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之下,国家法治进程不断下沉至社会最基层,深刻地影响了乡村的政治、思想和社会运行模式,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新”“旧”理念与事务之间的矛盾,尤其表现在村民自治这个问题上。

村民自治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经历了十年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考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地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从制度上讲,村民自治制度包含和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通过村民自治体全体成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全体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村民自治中的法制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法制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法制问题研究李志军张治荣摘要: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定位为村集体事务决策和执行机构;“两委”权责中关于党支部权责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变为党支部只把握政治方向及在党内活动,不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事务;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应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为计划生育、征兵、公共设施及遵纪守法方面的监督。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制一、引言村民自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它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广西宜山、罗城两县部分农民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总结十多年的经验,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较以前的《村组法》(试行)更加完善,在推进村民自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昭示着中国基层民主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笔者通过对陕北S县 W乡十个村庄的实地考察,并结合全国村民自治普遍存在问题的思考,发现村民自治推进中困难重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与村委会相关的法制严重欠缺。

鉴于此,本文从村委会的角度出发,对村民自治中的几个法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村委会的地位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不管是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是1998年《村组法》第二条均将村委会定位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笔者认为法律对村委会的这一定位过于笼统,因为自治组织的范围很大,它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以及农村的其他公民组织,这些组织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村民自治现象分析论文

村民自治现象分析论文

村民自治现象分析论文一、村民自治现象的发展历程中国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最早发源于西周时代,西周时代出现了“乡里制度”即“邻三为朋,朋三为里”,“国设六乡,乡在郊内”,“乡”的层级相当于现在的省市,而“里”作为“乡”下面的自治组织,对所管辖的村民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

不过这一时期村民自治还“名不副实”因为这一时期的村民还没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权力主要集中在“乡”这一级;到了秦汉和隋唐时期,“乡”的级别有所降低,这一时期确立的乡官制度,由管理向职役的角色转变,“村”制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由“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1]负责管理村级事务,这时对村民的管理更加细化,但是这时村民的自治权主要掌握在村官手中,村民只享有推举村官的权利;到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中央加强了对“村”级的控制,出现了保甲制度,所有权力收回中央,封建时代的这种原始民主遭到了进一步的弱化,可以说整个封建时期,村民处于“原始民主时期”,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利,但是“乡里制度”这种自治组织模式的出现,或多或少地推动了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

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自治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

清末新政时期曾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乡村自治只是反动统治阶级稳固其阶级统治的“权宜之计”,“其政治动机和功利目的是相当明确的”[2]。

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但其革命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曾发动“乡村建设运动”,农村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天灾人祸的打击加速了衰败进程,正如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之一梁漱溟所言:“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

”[3]1934年以后,国民党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编组保甲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基层网络,提高了政府的“剿共”自卫力量,通过在乡村社会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官员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

国家政权的下治,给分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建构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秩序,但这种外部整合往往需要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迅速扩大的政府机构和增多的官员增加了财政负担。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旨在实现村民的自治、自立、自力更生,最终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法律问题是村民自治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它不仅牵涉到村民自治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整体有效性。

首先,必须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即村民自治本身是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必须通过立法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地位。

此外,还必须根据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使其有效实施。

最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检察机关,监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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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是农村村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它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过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这一基层民主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但由于诸种因素的存在,影响和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

文章就中部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及内容加以探讨,并对影响和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若干因素加以分析,提出一些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障碍缺陷完善法律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农村政权的基础,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影响党在农村政权的巩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基础上于1998年11月4日完善后正式公布实施的。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

①(李学举:《求是》,2008年第3期,第18页)总的来看,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虽然相对于东部的繁荣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部地区出现相对凹陷现象,但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中部地区农村的形势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渐露出弊端和缺陷。

为此,必须从中部地区农村的实际出发,进行完善。

一、中部地区村民自治障碍分析(一)文化障碍漫长的封建统治历史就是一部封闭历史,封建礼教的经久贯彻、国家统治的高度一致以及传统自治的不良影响,都成为现代民主自治的严重历史羁绊。

②(张德友翟印礼:《法与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226页)国家政治、社会事务、公共福利被看作是官员的事、政府的事,社会民众很少相信其有参与、处理这些事务的权利。

以至于不少甚至很多村民把村民委员会当作是管理自己、自己也必须服从的新的权力形式,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当家作主的法定途径,对其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更是茫然无知。

(二)经济障碍现行制度下的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财产履行所有者职能,又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和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

但是,由于我国中部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并非源自村民的完全自发性组织,而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产物,因此,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生产合作组织“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也就在所难免了;另一方面,村级集体经济所有权的虚拟性和村民自治权的垄断性,使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三)政治障碍由于我国的村民自治体制尚处于发展初期,农村政治化建设还有待完善,因此,因各种权力边界不清而产生的深层次冲突日益明显。

政治参与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参与村治权力竞争成员的复杂性,扩大了村民选举过程中的非合法因素。

如有的地方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合法选举”而进入村委会;有的大家族,利用家族“多数人”的意愿来“合法”地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非法性地导致了“恶人治村”、“拳头治村”、“宗族势力控制村”等非正常状态。

村民自治功能的异化,使得村民自治本来的功能严重萎缩,村民自治由还权于民、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自治制度蜕变为少数人用来谋求私利的渠道。

③(程洪宝:《村民自治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双面效应》,《武警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5页)(四)法律障碍在以家庭宗法为核心的社会里,连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而是依据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种普遍连带责任。

因此,血缘、人情关系排斥了是非、平等,整个社会难以形成一种严谨的法治环境。

正是这种亲缘的政治化以及政治的亲化缘,造成国家不分、公私不明的社会形态,从而塑造并培育了崇尚人治而漠视法治的意识,并且,仅有的一点法治也没有达到统一,造成法治与民主的分离。

所以,在这种法治基础下不牢固且法治与民主不相容的状态下,村民自治显然缺乏必要的保障。

目前,我同法制建设的状况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④(宋五一羊淑蓉曾鹰:《西部地区村民自治的难点与企盼》,《农民日报》,2008年1月23日,第3版)。

二、中部地区村民自治缺陷分析 (一)、对农村“两委”关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影响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巩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但是,有的地方村两委会干部素质不高,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利的执行,不利的置之脑外。

有的甚至走向政府的反面,导致乡村富人政治强化、乡村宗族政治强化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58页)。

这实际上削弱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容易在农村产生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

(二)、在强调村民委员会自治权的同时,村治功能过于集中村民委员会集村民经济管理事务、村民自治事务和党务于一体,村民委员会主任聚村合作社负责人、村办企业负责人、基层党支部(或党总支)等职权于一身,使村民自治的权力在原有基础上更加集中,其结果必然导致村民委员会干了许多与村民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事,甚至有的地方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渐渐远离了选民,淡化了选民赋予其职权。

(三)、对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素质要求不明确,政治参与比较混乱《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只有年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规定的条件实际上是只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宪法规定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最为广泛的权利。

因此,有些人在选举时,私下许诺,向村民承诺一些与党的政策、法律相违背的诺言,蛊惑人心,欺骗群众,拉拢一些不明真相的选民选他,上级政府只能制止,做些宣传思想教育工作,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的形式制约他。

“由于宗族势力等影响,很多地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破坏选举的现象,比如威胁利诱村民投票、暴力干涉村民投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抢夺和毁坏投票箱现象,严重干扰了村委会选举的正常举行”。

⑥(张国卫:《村干部任期应从三年改为五年》,《检察日报》,2008年3月31日,第7版)(四)、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极不健全,法制基础薄弱《村委会组织法》只讲了应当如何进行选举,而没有讲不遵循规则进行选举的惩罚制裁措施,缺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民权利保障与救济。

目前,我国刑法仅以第二百五十六条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但这一规定只是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所享有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村民选举权利不在受保护之列。

同时,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也都没有涉及到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过于复杂,权力运行缺乏制约《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但罢免程序太复杂,且铤而走险,未必能成功。

罢免不成,反遭报复,与其这样,不如不罢。

上级政府对此也有顾虑,尽管群众有要求,有呼声,但如果政府同意了,组织罢免活动,万一“过不了半数”,通不过罢免提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变得更为紧张。

三、中部地区村民自治完善分析 (一)、界定村委会组成成员任职资格条件,保障民主选举的公正性 1.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除法律上已规定的条件外,对年龄、身体素质、文化程度、个人在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具体界定是有必要的,它可以使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始终保持活力,这对广大农村居民的长远利益是有益的。

如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风形山村严格按照省、市以及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较好地完成了第七届换届选举各项任务,既强力推进了村“两委”班子交叉任职,减少了村干部职权,又开展了党总支委成员“两推直选”试点工作,得到了上级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同。

⑦(胡正平杨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宣城日报》,2008年3月28日,第3版)2.准确界定“贿选”《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贿选”行为。

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对“贿选”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因此,不宜把“贿选”的认可范围定得太大、但是应该具体明白。

在确有证据证明其有贿选行为时,应由换届选举委员会裁定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处理。

如果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就会与选举程序发生矛盾,弄不好会使选举久拖不决。

3.组织竞选、平等“拉票”随着公开选举的深入人心,“拉票”现象会越来越普遍。

这种现象的增多,起码说明了选民的竞争意识增强。

从树立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的角度看,“拉票”行为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

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合理竞争提供一种名正言顺、公平合理的环境,让候选人都有准确的、公开的表达自己施政方略的条件,这样既可使候选人有机会向选民表达自己的真实打算,让选民去评判,同时又可有效控制“上门游说”、“小恩小惠”。

甚至,允许候选人在换届选举委员会的帮助下,在公开场所自己组织会议,向选民宣传自己的施政主张。

(二)、明确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加强民主管理的规范性 1.乡镇党委要坚持领导、善于领导村民自治。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党委可通过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开展工作,但是,按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乡镇党委要正确理解和行使其对村委会的领导权,既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要保障村委会依法行使自主权。

乡镇党委要了解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和尊重村委会的意见,反对以党委的决议或者以文件的形式要求村委会必须执行;要通过村党支部,发现和培养农村的优秀分子加入共产党;党委要通过合法形式把农村中的优秀党员送入村民自治组织,以组织的途径来实现党委的意图,把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成为一个保障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坚实载体,同时也是党在农村实施领导的坚实载体。

2.对村“两委”的职能作具体界定,明确农村“两委会”的关系村支部从村级具体事务中退出来,即村支部不再管理村级的经济、行政、公共事务等具体的、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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