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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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第一篇: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当前,群众及相关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的越来越多,粗略算来,就有十几种之多。

如:群众办理贷款、取款,购车按揭、证件票据丢失、领取保险金、办理低保、合作医疗、财产继承、车辆入户、外出务工、知青回城等等,都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种类繁多的证明,让派出所无所适从。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让派出所出证明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信任的表现。

但是,如果把让派出所证明作为一种必须履行的程序话,那显然与公安机关的职能不相适应。

因为,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除法律地位值得商榷外,其本身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漏洞。

一是有些证明涉及的业务根本就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二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往往成了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推卸责任的手段。

有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明确答复群众,只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就能办,以致误导群众。

三是只要派出所出了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本身就不应由派出所承担的。

从基层工作实践看,种类繁多的证明,已使基层派出所处于两难境地。

除了证明,既是多管闲事,又存在着风险。

不出吧,涉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警民关系。

笔者通过从事内勤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茂林辖区实际,就派出所出具证明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谈谈体会。

一、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种类1、银行要求出具的证明。

(1)购房购车贷款要求派出所出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或在其出具的格式文件上盖章。

(2)对于存折及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的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3)贷款人死亡的,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的证明。

2、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

1)因驾驶人所驾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要求车主报派出所,损失较小的甚至不出现场,在车主索赔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求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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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的监督与制约
法庭监督
法庭需要对警察的证言进 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 和可靠性。
内部监督
警察部门需要对其成员的 证言进行监督,以确保他 们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需要对警察的证 言进行监督,以确保警察 不会滥用其权力或做出不 公正的行为。
04
警察出庭作证的改进建议
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
01
制定专门的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警察出庭作证行为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
规,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和具体要求。
0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
对于与警察出庭作证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
基本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
03
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警察,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强化法律法规的
警察作为刑事案件的调查者和取证者 ,其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 于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提供第一手证据
警察作为案件的调查者和取证者 ,其陈述是第一手证据,对于法 官和陪审团了解案件事实具有重
要作用。
增强司法公信力
警察出庭作证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 的信任,因为警察作为执法机构的 代表,其陈述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 。
03
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践问题
警察出庭作证的培训与指导
培训不足
一些警察在出庭作证前没有接受 过专门的培训,导致他们在法庭 上表现不佳,不能有效地回答问
题或提供证据。
培训内容
培训应包括如何准备证言,如何 回答问题,如何处理交叉询问, 以及如何在法庭上保持冷静和客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

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思考当前,群众及相关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的越来越多,粗略算来,就有十几种之多。

如:群众办理贷款、取款,购车按揭、证件票据丢失、领取保险金、办理低保、合作医疗、财产继承、车辆入户、外出务工、知青回城等等,都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种类繁多的证明,让派出所无所适从。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让派出所出证明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信任的表现。

但是,如果把让派出所证明作为一种必须履行的程序话,那显然与公安机关的职能不相适应。

因为,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除法律地位值得商榷外,其本身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漏洞。

一是有些证明涉及的业务根本就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二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往往成了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推卸责任的手段。

有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明确答复群众,只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就能办,以致误导群众。

三是只要派出所出了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本身就不应由派出所承担的。

从基层工作实践看,种类繁多的证明,已使基层派出所处于两难境地。

除了证明,既是多管闲事,又存在着风险。

不出吧,涉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警民关系。

笔者通过从事内勤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茂林辖区实际,就派出所出具证明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谈谈体会。

一、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种类1、银行要求出具的证明。

(1)购房购车贷款要求派出所出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或在其出具的格式文件上盖章。

(2)对于存折及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的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3)贷款人死亡的,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的证明。

2、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

1)因驾驶人所驾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要求车主报派出所,损失较小的甚至不出现场,在车主索赔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求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要求受益人开具注销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切实解决一些地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咨询题,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对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仔细贯彻国务院对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咨询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可以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依法别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彻底可以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关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可以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事情。

2、住址变动事情。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事情。

4、注销户口事情。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关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可以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

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

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派出所是行政执法部门,也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窗口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有难必帮,有求必应”既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也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然而派出所民警面对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的群众,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或是没有明确依据,或是范围无从掌握。

这引发了我对此类问题的思考。

一、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出具证明的种类繁多(一)、房产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

1.房产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不按身份证姓名登记,按群众说出的姓名写一个,结果与身份证的姓名不符。

待换房产证时,房产部门就会让群众到派出所开一证明,证明房产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的姓名为同一人,而房产证上的姓名是根本不存在的。

2.房屋的所有权在因房主死亡、赠予、买卖或其它事项而产生变更时,,房产部门为防止意外,无论房主其配偶及子女户口是否在同一户上,都要求派出所出具是否原配夫妻和子女情况证明。

(二)、银行要求出具的证明。

1.存款人的存折或者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的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2.贷款人死亡的,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的证明。

(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

1.参保时不核实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需要索赔时却以保险单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是同一人证明。

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要求受益人开具注销证明。

(四)、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

1.出具未婚或已婚或离异的证明,并要求在户口本上明确标注。

2.办理低保要求办理低保人员先将户口单立户,还要派出所打印户籍底卡。

我到现在也不明白,单立户与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有必然联系吗?如没有,那户口就是法定的依据了,为什么还要户籍底卡呢?3.对于正常死亡(老死、病死),且家属没有异议的,要求派出所在制式的文书上加章。

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

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
规 规定 的入 学 、 任职 、 党 、 入 入伍 等 资格 或从 事 特 定 职业 的法 定 条件 。
从 行 政 法 的学 理 角 度 分析 ,无 违 法 犯 罪记 录证 明 ” 于行 政 证 明的 范 畴 , “ 属 是行 政 确 认 行 为
之 一 。实 际上 , 目前 公 安 机关 出具 的“ 违 法犯 罪 记 录证 明 ” 论 是 在 法理 上 、 辑 上 , 无 不 逻 还是 在 证
行 政违 法 行 为等 。『 2 ( 显然 , 安机 关 无权 证 明 所有 违法 行 为 。 公
其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1条 指 出 , 罪 是 指 :一 切 危 害 国家 主权 、 土 完 整 和 安 《 第 3 犯 “ 领
全 , 裂 国 家 、 覆 人 民 民 主专 政 的 政权 和 推 翻 社会 主义 制 度 , 坏 社 会 秩 序 和经 济 秩 序 , 分 颠 破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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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力上 , 存 在一 定 的问题 。 都


“ 无违 法犯 罪 记 录证 明 " 法 理 上存 在 的 问 题 在
在 我 国 ,公 安 机关 是人 民 民主 专 政 政权 中具 有 武 装 性 质 的 治安 行 政 和 刑 事 执法 机 关 。首 先, 国家赋 予 公 安 机关 不 同于 其 他普 通行 政 机 关 的 各 种 强制 手 段 , 以完 成 公 安 机 关所 担 负 的治 安 管 理 职能 , 时 也使 公 安 机关 成 为 国家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坚 强 后 盾 。其 次 , 据 我 国《 同 根 宪
收稿 日期 :0 9 0 — 8 2 o — 6 1
作者 简 介 : 李
铭 ,1 7- )江 苏南 通人 , (9 6 , 苏州 大学 王健 法学 院硕 士 生 , 苏省 南通 市公 安局 民警 。 江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派出所不出具证明的法律规定)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派出所不出具证明的法律规定)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两个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警察出庭作证否定的观点

警察出庭作证否定的观点

当然,在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问题上学术界亦有不同见解,但持异议者拿不出比较充分的富于理性的论据,去阻挡这一已形成广泛共识的必然的立法选择。

他们从法理上否定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种种观点,不仅已为许多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践证明是缺乏说服力的,同时在理论上的根据也并不充分。

1.有人认为,证人身份具有不可替代性,承担侦查任务的警察是可以替换的,因而不符合证人的特征。

事实上,就警察证人作证的内容看,其具有确定无疑的不可替代性,因为其一旦承担了某项侦查任务,他就成为了解和掌握特定案件特定情况的不可替代的特定人,对这些情况不可能由亲历侦查活动的警察以外的人员代为作证。

2.有人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是“自我证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实,警察出庭作证,不仅具有支持公诉的功能,并且还承担接受辩方质证的义务,并不是警察说什么法官就自动采信什么,警察出庭,给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辩方律师一个当面就有关证据的收集情况进行质询的机会,有瑕疵的证据将会在辩方律师的步步进逼下露出破绽,同时有助于查明控辩双方就有关证据所发生的争议的症结所在。

因此,如果说警察出庭作证的过程是一个“自我证明”的过程的话,其又何尝不是一个“接受审查”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

3.有人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有悖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原则。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警察出庭作证的全面执行,必须以废止《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即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为前提,并明确规定警察的证人资格。

从实质上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没有发生身份竞合,其侦查在先,出庭作证在后,在其出庭作证时,其身份已由侦查过程中的侦查主体转换为审判过程中的证人,并且其所需要证明的仅仅是其在侦查活动中亲历的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换言之,其在法庭上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对其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说明,回答质询。

对于这样的作证内容,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不仅没有回避的必要,而且其必须因此承担不能推卸的作证义务。

警察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问题地研究

警察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问题地研究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police testimony.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wo rules of
evidence have been clearly defined that if the legality of evidence can not be proved by the
The fourth part discusses the review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olice testimony. The written explanation material can not be determined have the capacity of evidence and it should be reviewed; after it has the capacity of evidence entering the court, it can not be taken as a direct basis of the decision, either. The court should combine other evidence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The competency of the police's oral testimony should not be judged separately; the court should combine other evidence, question the police witness if necessary, and ultimately make the judgment whether or not to exclude the illegal evidence.

警察出庭作证再思考

警察出庭作证再思考

警察出庭作证再思考作者:王利平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4期王利平(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00)摘要:已经公布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侦办案件的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要出庭作证,这对于完善我国证人制度、推进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证人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1-0270-02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及其存在问题在我国传统定义中,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划归为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导致侦查人员被排除在证人的范围之外,因此,警察(本文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警察,下同)出庭作证的现象不仅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在法律和理论上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做了相关考察,发现警察作证在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纵观刑事诉讼法,其中有关警察作证的57 条和187 条规定分别如下:“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既要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还要侦查犯罪,并且在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二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异议,同时警察出庭作证还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xx兵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计生委: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

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

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

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

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普通法中,刑事诉讼证明设定了比拟高的标准,其要求比民事诉讼更为严格,因为刑事判决的错误会导致比民事判决错误更为严重的后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让无辜的人失去自由甚至生命。

为此,比拟严格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旨在侧重保护无辜者,从而反映了这样至关重要的价值取向:刑事审判必须防止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即使有可能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也在所不惜。

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证据规那么具体运用过程中的意义,可以说,它是所有证据规那么的根本内核,哪些证据可以采纳,哪些应该排除,证据具有什么样的证明力,直至可不可以定罪,都是以证明标准为尺度,以证明标准来衡量判决的`正确与否。

所以,了解普通法的刑事证据制度,要先从证明标准开始。

一、普通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在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指导陪审团采用适宜的证明标准,并说明该标准的具体要求,及要到达什么样的证明程度。

如果不作出这样的指引(direction),只此一点,判决被认为存在“致命的错误”。

在这些指引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一是“毫无合理疑心”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二是“确信其罪”(Be sure of guilt)。

(一)“毫无合理疑心”毫无合理疑心的证明标准是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传统表述,也是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

这个标准在死刑案件中被首先使用,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并进而成为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通用证明标准,英国的枢密院就屡次在判决中使用了“毫无合理疑心”这个证明标准,进而使该表述成为英国语言的常用语。

这个证明标准的根本含义是:1、任何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必须到达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毫无合理疑心;2、如果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只要存在着公诉方未能证明的合理疑心,不管这种合理疑心是由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引起的,还是由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引起的,被告人均必须被宣告无罪。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鲁公通〔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鲁公通〔2018〕13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今年以来,围绕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就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一次办好”做出全面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均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审批服务便民化举措,迅速掀起深化改革、服务发展的热潮。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主力军,承担公安机关大量出具证明工作,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质量、效率、作风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派出所服务水平,现就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范围根据公安部及有关部委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证明清单及式样见附件)二、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一次办好”是“放管服”改革的山东实践,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全省公安服务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必须常抓不懈、持续用力。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完善服务群众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把“一次办好”改革落到实处,让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亟待规范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亟待规范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亟待规范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就能够看到案件材料,其中几乎每起案件卷宗里面都有《情况说明》这样的材料,有的是有关单位出具的,更多的是侦查机关自己出具的,有的是对某证据存在的瑕疵的进行解释的,有的是对于侦查程序中的某瑕疵进行解释的,还有的是侦查机关自己证明自己的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的。

本文专门探讨公安侦查机关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一形式,这种《情况说明》的形式一般是,打印字体,公安机关盖章,人民警察签字,有的仅有公章而无签字,有的仅有签字而无公章。

比如某起强奸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一审阶段,辩护人发现随案移送的物证中缺少一条黄色毛巾被,而该黄色毛巾被正是指控强奸犯罪时铺在被害人身下的,上面遗留有精斑,侦查机关提供的精斑痕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材正是从该黄色毛巾被上面提取的。

显而易见,这条黄色毛巾被是该案重要的物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均向司法机关提出了该疑问,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这条毛巾被,但是侦查机关仅仅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由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某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因为该强奸案件发生在十几年前,因为办案单位搬迁,致使这条黄色毛巾被被遗失。

很显然,本案侦查机关使用《情况说明》来证明重要物证已经遗失是不能成立的,起到关键证明作用的物证遗失,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犯罪的事实就存在疑问,依法就应当宣告无罪。

那么,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底属于哪类证据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做出了规定: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上述证据分类中的“书证”、“证人证言”的形式最为接近。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摘要: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尚未达到普及甚至是几乎没有,笔者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

因为这种现象非常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
”,可是这样的“奇事”还真的发生了!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出现在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

这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不少敏锐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警察要不要作证?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

“事实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没有任何特权拒绝作证。

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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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证明标准反思

刑事审判证明标准反思

刑事审判证明标准反思一、引言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是司法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确立切实可行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审判证明标准进行反思,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现状刑事审判证明标准通常包括了举证责任、证据标准、证明标准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1. 证明标准不够明确现行的刑事审判证明标准在很多案件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容易导致司法裁量的主观随意,使得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和呈现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使得法庭难以准确判断案件的真相。

3. 举证责任不平衡在刑事审判中,原告方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并不平衡,有时导致原告方可以轻易达到证明的标准,而被告方则难以进行有效的辩护。

三、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反思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讨,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1. 明确证明标准相关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刑事审判证明标准,避免过于模糊和宽泛的表述,确保司法裁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规范证据收集加强对证据收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杜绝证据的伪造和篡改,保障刑事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 调整举证责任平衡原告方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避免一方在举证过程中占据明显的优势,确保双方在司法审判中的平等地位。

四、结论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是司法审判中的关键环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我们应该进行不断的反思和探讨,通过规范和完善证明标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以上是对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一些反思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doc

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doc

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

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

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

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

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法院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

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

(四)适用法规及处罚建议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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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众及相关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地越来越多,粗略算来,就有十几种之多.如:群众办理贷款、取款,购车按揭、证件票据丢失、领取保险金、办理低保、合作医疗、财产继承、车辆入户、外出务工、知青回城等等,都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种类繁多地证明,让派出所无所适从.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让派出所出证明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信任地表现.但是,如果把让派出所证明作为一种必须履行地程序话,那显然与公安机关地职能不相适应.因为,派出所所出具地证明除法律地位值得商榷外,其本身还存在着诸多地矛盾和漏洞.一是有些证明涉及地业务根本就不属于派出所地工作范围;二是派出所出具地证明往往成了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推卸责任地手段.有些单位地工作人员甚至明确答复群众,只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就能办,以致误导群众.三是只要派出所出了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地责任,而这种责任本身就不应由派出所承担地.从基层工作实践看,种类繁多地证明,已使基层派出所处于两难境地.除了证明,既是多管闲事,又存在着风险.不出吧,涉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警民关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笔者通过从事内勤工作中所发现地问题,结合茂林辖区实际,就派出所出具证明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谈谈体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地种类
、银行要求出具地证明.()购房购车贷款要求派出所出有偿还能力地证明或在其出具地格式文件上盖章.()对于存折及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地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贷款人死亡地,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地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保险公司要求出具地证明.)因驾驶人所驾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地通常做法是要求车主报派出所,损失较小地甚至不出现场,在车主索赔过程中,无一例外地要求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要求受益人开具注销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要求出具地证明.当初卫生部门动员群众参保,为追求参保率,他们对群众地姓名没有严格核对户口簿,随便填个姓名;现在群众涉及到医疗费用报销时,有关部门却要求群众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当出现姓名不一致情况时,医保部门就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求出具地证明.()对于未婚人员领取结婚证时,民政部门要求其到派出所出具未婚证明,或在户口本上填写“未婚”.()对于离婚再婚人员,民政部门不核对其颁发地离婚证,却要求派出所根据离婚证出具离婚证明,或在户口本上填写“离婚”,然后再根据户口本办理结婚证.()对于离、退休职工和享受抚恤金、伤残人员补助金地人员,社保部门不进行调查,却要求派出所出具健在证明或在其制式表格上盖章.()群众办理领养证要派出所出具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邮政通信部门要求出具地证明:()邮局汇款收款人地址相符姓名不符(同音不同字)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电信局在开户人死亡后,要求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公司对于冒用他人丢失地身份证办理开户业务时,不认真核对开户人地身份证件,而给予办理,等到该人欠费时,却找到丢失身份证地人,要求其到派出所出具丢失身份证地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管部门要求出具地证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在购买房屋时还要派出所出具双方原先是夫妻并且一方已死亡地证明.()房主死亡后,进行房产过户时要求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对于那些配偶子女间存在争议地房产过户,有时他们每个人都要求为其开具注销证明.如果只开一个证明,会造成他们对户籍内勤地不满,引起上访投诉.()房主死亡后,
不管其配偶及子女户口是否在同一户上,都要求派出所出具是否原配夫妻证明和子女情况证明,把矛盾引到派出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各类证件职能管理部门要求出具地证明.()由于各类证件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本身地失误,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将当事人地姓名、身份证号等项目输错,在年检和到期换证时,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于当事人身份证上住址及证号位升位地正常变动,有些部门也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当事人证件或相关票据丢失要派出所出具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学校要求出具地证明.()个别学校在学生入学、升学时,不查看户口本,却要求派出所出具在本辖区居住地证明.()对于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地学生入学时,要求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某些单位招工、招考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地证明.笔者还发现,甚至一些非法地“皮包公司”也要求应聘者到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地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户籍迁移要求派出所出具地证明.少数一家三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或不在同一辖区内,迁入地派出所要求当事人迁出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地成因分析
、少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业务素质低、片面追求业绩、对群众不负责任、怕麻烦导致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如:群众存款时不核对身份,取款时要身份证等证明;合作医疗机构片面追求参保数以完成任务,而忽略身份核对;通信部门办理开户业务时不核对个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也可以开户;婚姻登记机构不加强自身档案建设,本应自身职责范围,还要派出所出具未婚、离婚证明;相关证件职能管理部门登记时自身工作失误,不及时予以纠正,反倒要求群众派出所开证明;甚至某些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群众,只要派出所开证明,就可以拿到钱或事情就可以办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少数单位依赖基层派出所为其开展调查工作.如:离、退休职工和享受抚恤金、伤残人员补助金地人员,社保部门不进行调查,却要求派出所出具健在证明或在其制式表格上盖章: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向“”事故报警电话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不出现场,却要派出所出具证明,若事主不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证明怎么出;这无形中是保险公司对警察这一公权资源地无偿占用;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应有调查地义务,却要求受益人到派出所开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部分单位和部门将派出所证明当成推卸责任地“护身符”.如:少数群众到银行或邮政部门领取存款或汇款时,确实是同一人,地址相符但姓名不符(同音不同字),但还是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系同一人地证明,以便在发生偏差时将派出所证明拿出作为付款依据;甚至将派出所证明纳入办理业务细则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少数单位地工作人员误导群众,将矛盾转嫁到派出所.如:少数群众将有效证件或票据丢失后,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应告知当事人登报声明或者应将票据存根联进行复印地,不履行告知义务,却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丢失证明;试问派出所如何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群众自身地原因.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在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时填写姓名地随意性较大,不识字地往往叫别人代写姓名,往往同音不同字,造成姓名不统一,一个人有好几个名字;另外,大多数群众维权意识差和出于无奈,明明知道不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就可以办地事,但为了省事、节省时间,常常忍气吞声,跑到派出所开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安机关自身地原因.近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地宣传力度不够大;群众对户口本和身份证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加上上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出具证明地范围和内容要求作出规定地较少;往往同样一份证明,有地派
出所给开,有地派出所不给开,某种程度上造成群众对基层派出所地误解和不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当前基层派出所就出具相关证明地处境
、大部分证明类项均同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有关联,多数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群众办事心切地这一心理,将不属于公安机关地管理和职责范围地事项通过群众强加于基层派出所,派出所若不开具证明,就容易造成群众对基层派出所地误解和不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大多数证明派出所在证明开具时无依据可查(如群众在存款时将姓名写错),群众只认一点,派出所开了证明我就可以拿到钱(办成事),加上群众对“便民、利民”以及“有困难,找警察”片面地理解,基层派出所地压力越来越大,群众所要地证明,大多是急需要地证明,对一些无法调查和考证地证明内容,面对焦急无助地群众,出与不出存在两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没有统一地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民警操作难度大,也容易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派出所出具证明和为群众服务地思考
、基层派出所地内勤民警在严格依据户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地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办事地同时,要热情接待群众,对于群众提出地问题要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对属于公安派出所应该出具相关证明地及时给予办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不属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应由有关职能机关出具证明地,应耐心向群众解释清楚,建议居民群众去相应地职能部门办理,或者去相关部门咨询;同时经常性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地办事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消除群众地误解,不断增强警民关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地宣传力度,使群众真正认识到户口本、身份证就是自己公民身份地合法有效证明,除非丢失或有差错,不需要再出具任何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上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调研地基础上,规范对派出所出具证明地范围、格式、内容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基层派出所地面临地困难和处境,让基层派出所有据可依.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加强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地沟通和协调,必要时向政府部门汇报,从源头上制止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不合理地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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