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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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国发[19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体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渝府发【2000】48号文

渝府发【2000】48号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9 17:54:30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标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5号)规定,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二、为确保超龄人员能够就近、就便、快捷办理养老保险,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委托其代表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本单位有关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凭《委托授权书》予以受理。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渝府发 [2000] 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民局、财政局、公安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公安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时进行了非农安置,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时间确定,下同),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符合下列年龄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2007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2.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之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二)下列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及相关人员不适用本通知:1.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2.已退(离)休并按月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3.安置到企业就业后,企业关闭破产并按规定享受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4.户籍关系已迁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的;5.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6.淹没移民安置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7.正在领取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8.农业安置后再自行农转非的;9.虽进行了非农安置,但未进行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农村仍有承包耕地的;10.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前已经死亡的;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

浅谈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历史问题及对策——以中铁某公司为例

浅谈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历史问题及对策——以中铁某公司为例

229大众商务养老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把建立社会保险作为当务之急,在随后的70年中,养老保险得到了全面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调整时期,形成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但此时,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单方面负责的,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完全来自国家财政和企业的生产收入。

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时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发 〔1991〕 33号文,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筹资渠道和方法、待遇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铁道部的行业统筹自1992年开始实施。

铁道部于1992年发布了铁劳〔1992〕133号文,该规定执行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担养老保险的规定。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 〔1998〕 28号文,将11个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属地管理。

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存在的问题(一)地方统筹与行业统筹实行的时间不同导致工龄计算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调整和改革阶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形成了较为松散的管理格局。

其中,养老保险形成了地方统筹和行业统筹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多头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受到严重制约。

这种体制不顺、运行不畅、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使社会保险政策难以实现有效衔接,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原来的行业统筹按照其行政区划变为属地管理,从此建立了统一协调的、体现社会化管理特征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但是在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和地方统筹期间,各行业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也不尽相同。

即使在铁道部内部,铁道部各工程局制定的文件通知中,根据各省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也不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行业统筹在渝单位: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1999]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结合国家关于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单位职工当年的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职工次年的缴费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2•【字号】重府发[1994]40号•【施行日期】199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1994年3月12日)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

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

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废止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废止的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府发〔1993〕12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重府发〔1993〕18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8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88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68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106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9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重庆市辖区淹没区域人口增长的通知(渝府发〔2001〕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1〕130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18.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94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6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88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整顿主城区客运市场工作方案的批复(渝府〔2005〕159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专职信访干部实行岗位津贴补助的通知(渝办发〔1998〕85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6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9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01〕106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2〕49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92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95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0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4〕11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50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96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9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4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7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34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范围的通知(渝办发〔2006〕134号)——结束——。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30•【文号】财社[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71号2001年8月30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煤炭生产监察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要求,存在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主管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要全部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部门没有全额移交基金。

另外,一些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结余及使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需要明确处理办法。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署1999年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移交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对于目前尚未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在9月底前移交完毕,确实不能移交的,要逐项逐笔说明情况及不能移交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

二、已撤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门,要指派专人对管理费收支和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在此基础上,将管理费结余作为本部门的其他收入记账、核算,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情况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情况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2•【文号】劳社厅函[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情况的函(劳社厅函〔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我部和财政部对核定统筹项目、清理提前退休以及行业费率调整等相继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98〕28号和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遗留问题,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请各地对接收行业统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一、移交后的基本情况。

经审计后,行业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1998年应收养老保险费数额和应支养老金数额;1999年预计基金收入和支出数额。

二、清理违规提前退休情况。

清理出的人数,可减少基金支出的数额。

三、统筹项目的审核情况。

经核定列为项目外的待遇水平,因此而减少的基金支出数额。

四、行业费率调整情况。

各行业费率平均提高比例,增加基金收入的数额。

五、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加发补贴的办法和职工个人账户过渡办法。

六、在移交过程中好的做法及政策调整中还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请各地根据上述内容要求写出总结报告,并填写函所附的两张表,于今年7月底报送我部养老保险司。

附件:1.行业统筹移交后各项工作的情况(略)2.行业与地方待遇差情况(略)1999年6月22日c29305--010509ljk。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渝府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一)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国发[19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体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1996年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 日后参保的: 老办法:T=20%A+K/120 老办法:T=20%A+K/ :T= 行统办审核 20%A+K/120
5
退休主要政策
四、离退休人员判刑的主要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知》(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315) 劳社厅函〔2003〕315)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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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府[1999]10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18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
(渝府[1999]106号1999年6月18日)
为解决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运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11个行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为职工)及其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为离退
休人员)。

(二)行业在渝兴办的集体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单位应持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统一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
(一)单位应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持《重庆市企业职工增减变动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手续。

(二)单位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采取邮寄方式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经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按规定办理结算。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级劳动部门接《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1.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
列入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额之和,即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3.单位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
1.单位缴费比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煤炭、银行、民航单位的缴费比例过渡期为5年,其他单位的过渡期为3年。

单位在过渡期内各年度的缴费比例,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的文件批复执行。

1999年度单位的具体缴费比例统一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重庆市
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发[1999]68号)文件批复执行。

2.个人缴费比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个人缴费比例未调整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未达到4%的,按4%的比例缴纳;已达到4%及其以上的,仍按上年度的比例缴纳;以后随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三)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9年4月1日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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