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资历和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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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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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尊敬的申请人,

感谢您对成为船员的兴趣和热情!船员适任证书是任何想要担任船员职位的人士需要申请的必要证书。在申请船员适任证书之前,请确保您满足以下要求和步骤。

1. 符合基本资格要求:您需要年满18岁,并且具备适当的海

事培训和资格。具体要求可能因所在地区而异,因此请向当地海事局或海事培训机构查询。

2. 注册培训课程:您需要参加并成功完成基本的船员培训课程。这些课程通常包括航海安全、船舶操作、救生技能、通信技术等。您可以联系当地的航海学校或相关机构获取更多信息和报名方式。

3. 收集必要文件和证明:在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您将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例如出生证明、身份证、资格证书、培训课程证书等。确保您已妥善保管这些文件,并随时准备提交。

4. 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成功完成培训课程后,您将需要参加并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考试。这些考试可能涵盖船舶操作技能、海事法规、救生技术等多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复习和准备,以确保取得好成绩。

5. 提交申请:一旦您完成了培训和考试,并收集齐所有必要的

文件,您可以联系当地海事局或相关机构,获取正确的申请途径和程序。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请注意,以上步骤可能因所在地区和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请与当地海事局或海事培训机构联系,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祝您申请成功,并在航海事业中取得卓越的成就!

祝好,

智能助手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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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

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

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

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2020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解析

2020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解析

2020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解析

一、引言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以11号令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以下简称“20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以下简称“11规则”) 及其2013年、2017年修改决定同时废止。本文将“20规则”与“11规则”相关内容进行对照,梳理总结“20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并结合STCW公约相关规定进行解析,提出实施新规则的工作建议,为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企业、船员培训机构和广大船员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规则提供参考。

二、“20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将“20规则”与“11规则”和STCW公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新规则主要对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职务晋升和再有效资历要求、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安排等方面作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一 ) 调整操作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

“20规则”第八条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将二管轮、三管轮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两个等级合并为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调整后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与STCW公约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船员申请其他缔约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调整后二副、三副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二管轮、三管轮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资历可以作为其适任证书再有效和职务晋升的资历,可以增加这些船员到3000总吨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上工作的意愿,增加其上船工作机会,加快其职业发展;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3000总吨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船员紧缺的情况。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0.04.13

•【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

•【施行日期】2000.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是指船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签发的,证明其具备相应航区、船舶等级所规定的任职资历和任职能力,并可以在相应职务的船舶上服务的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等。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航运行政管理机构。签发适任证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向负责签发适任证书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航运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船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等。

如果船员在任职期间被发现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满足适任证书的任职条件,其适任证书将被撤销或

者吊销。被撤销或者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撤销或者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职务的适任证书。

总之,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从事船舶工作的必备证件之一,也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船员必须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资格。

船员培训与考试法规汇编

船员培训与考试法规汇编

船员培训法规汇编(2012年1月—2015年12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27)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39)

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57)

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70)

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74)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8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98)

关于水产品运输船国际鲜销船船员销限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04)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107)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117)

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129)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31)

船员培训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

(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

(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

(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1997]206号颁布时间1997-07-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二)开展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客船、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客船、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客货船舶。滚装客船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六条凡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均应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三)。

第七条凡在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上任职的船员以及在滚装客船上仅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等船员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二)。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可在客船上任职。

第八条仅经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到滚装客船上任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还应完成本办法附件三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中第二部分(熟悉培训)、第四部分(旅客、货物和船体安全)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证 的签 发与管 理 。
( ) 等 适 任 证 书 : 用 于 未 满 50 2二 适 0 总 吨 或 者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未 满 7 0 千 瓦 5
的船舶 。
( ) 子 电气 员 和 电子 技 工 适 任证 四 电 书 适 用 于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7 0千 瓦 及 以 5 上 的船 舶。 在 拖 轮 上 任 职 的 船 长 和 甲 板 部 船 员
( 二 等 适 任 证 书 : 用 于 5 0 总 吨 2) 适 0 及 以上 至 30 0 0总 吨 或 者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第 二章
适任 证书
7 0千 瓦 及 以 上 至 3 0 5 0 0千 瓦 的 船 舶 ; () 等 适 任 证 书 : 用 于未 满 5o 3三 适 0 总 吨 或 者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未 满 7 0千 瓦 5 的船 舶 。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2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 () 等适 任证 书 : 用 于 30 1一 适 0 0总 吨 及 以上或 者 主推 进动 力装 置 30 0 0千 瓦 及

船员培训、考试、换证必读

船员培训、考试、换证必读

船员培训、考试、换证必读

蓝⾊的,深邃平静⽽有时汹涌的海洋吸引着⽆数有志健⼉为她献⾝,为她倾倒。哥伦布的伟业,英伦三岛的磅礴……在世界史上都写下了沉重的⼀笔。当今的世界,⼈们离不开海洋,海洋离不开⼈类。世界海运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更多船队,更需要⼤量的⼈才。中国经济的腾飞为有志献⾝海洋的健⼉打开了理想的⼤门……你想进⼊勇敢海员队伍的⼤门吗!不妨了解下⾯的内容: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按航区划分

分为⽆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丙、丁类)⽔⼿、机⼯只有⼄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等适任证书,⼆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装置3000千⽡及以上船舶,500⾄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装置750⾄3000千⽡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装置未满750千⽡船舶。)

但是值班⽔⼿和机⼯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及以上船舶。

三、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副、⼆副、三副、值班⽔⼿统称甲板部船员、⼤副、⼆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管轮、⼆管轮、三管轮、值班机⼯称轮机部船员,⼤管轮、⼆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线电⼈员有:GMDSS⼀级⽆线电⼦员,GMDSS⼆级⽆线电⼦员,GMDSS通⽤操作员,GMDSS限⽤操作员,统称⽆线电⼈员。各类适任证书

⼀、甲类适任证书

1. ⽆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副、⼆副、三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人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

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

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府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

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船员培训、考试、换证必读

船员培训、考试、换证必读

船员培训、考试、换证必读

一、无限航区

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一、近洋航区

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俗称东南亚航线、中日韩航线)

二、沿海航区

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三、近岸航区

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中国沿海港口水域。

报考船员适任证书的五要

一、要专业学历和培训

1. 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 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要海上资历

1. 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 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 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丙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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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

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

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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