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五)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八)其它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
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曹攀;罗彬;张巍;李波兰;李瑞桢【摘要】为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执行以来四川省空气质量状况,对空气质量等级、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污染特征、首要污染物、综合污染指数等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的几点针对性建议.【期刊名称】《四川环境》【年(卷),期】2017(036)001【总页数】5页(P72-76)【关键词】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污染指数;污染防治【作者】曹攀;罗彬;张巍;李波兰;李瑞桢【作者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610091;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610091;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610091;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610091;四川理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四川自贡64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1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一次污染转变为以二次污染、复合污染为主,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1]。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满足公众需要,2012年2月29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颁布,新标准不但增加了PM2.5等评价指标,还收严了PM10、NO2等监测项目的排放限值。
2015年是四川省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元年,又是“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基准年,对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分析四川省空气污染状况,以期改善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川省共有94个国家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分布于全省21个市(州)辖区(图1),包括SO2、NO2、PM10、PM2.5、CO和O3 6项污染物监测能力。
3.1 数据来源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2014~2015年四川省21个市(州)94个国家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长期定点监测数据,主要以SO2、NO2、PM10、PM2.5、CO和O3 6项污染物浓度均值进行年际污染分析。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冀环办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管理,保证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客观反映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确定在2010年下半年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大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为全省11个设区市和“双三十”重点县所有投入运行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重点检查各站点今年以来的运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监测点位的设立与变更情况,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培训和执证上岗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和校验情况,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及储存联网上报情况,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系统的完整性。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一)各设区市环保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系统安装、运行、维护、保养和校验管理等相关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包括“双三十”县)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并于2010年10月底向省环保厅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二)省环保厅组成检查组对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进行检查。
省环保厅检查组由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部分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检查时间为2010年11月份。
附件: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检查基本内容二O一O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检查通知抄送:厅属有关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0年9月9日印发附件: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检查基本容序号检查内容具体要求1点位周边环境(1)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2)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青环发〔2018〕279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青环发〔2018〕279号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全省辖区内的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站点)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海省站点情况(一)站点基本情况。
青海省现有54个站点,其中西宁市14个,分别位于城南新区、海湖新区、西宁宾馆、城东区政府、植物园、西宁特钢、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北川工业园、大华工业园区、甘河西区、甘河工业园管委会、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东市8个,分别位于平安区体育公园、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区、民和县、互助县北山国家森林公园、循化县孟达天池自然保护区;海南4个,分别位于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海西10个,分别位于天峻县、德令哈市巴音河都兰桥、德令哈市可鲁克湖、格尔木市经济开发区、格尔木市民族中学、都兰县、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冷湖行委、可可西里;海北州4个,分别位于祁连县、门源县、海晏县、刚察县;黄南州4个,分别位于河南县、泽库县、尖扎县、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果洛州5个,分别位于达日县、玛多县、久治县、甘德县、班玛县;玉树州5个,分别位于治多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各站监测因子为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
(二)运行情况。
根据《青海省环境空气及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方案2018-2020年》规定及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8〕125号)要求,2018年4月完成了54个站点事权上收,全部委托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维,目前各站点运行稳定,监测数据实施上传至青海省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豫环函〔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函〔2015〕23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7月3日,省厅组织专家分别对新乡等13个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近期又对这项工作的全省进展情况进行了调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项目建设情况这次全省正在建设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共计46个。
其中20个自动监测点建设是2014年12月下拨的资金,除港区外,每市新建一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还有26个自动监测点,是对城市建成区内市辖区和新区未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的区域,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资金近期下达。
(一)20个点位建设进展情况1.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HJ664-2013)的要求,已完成技术报告编写和招标工作,整体工作推进有序的是:开封、洛阳。
2.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已完成技术报告编写,目前正在开展招标工作的是:濮阳、焦作、漯河、三门峡。
3. 新建点位选址基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将上报比对监测的是: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济源。
4. 初步选定新建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是:许昌。
5. 正在开展选定新建点位工作的是:驻马店、信阳。
6. 未按要求上报调度信息的是:郑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丘、周口、南阳。
(二)26个新增点位建设进展情况1.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正在安装调试设备的是:南阳市高新区。
2. 选址基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正在进行比对监测工作的是:开封市祥符区、洛阳市伊滨区、新乡市牧野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三门峡市陕州区、南阳市官庄工区、鸭河工区、高新区、保税区、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3. 初步选定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是:安阳市龙安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关于环保检查情况通报范文
关于环保检查情况通报范文近年来,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市对各个行业进行了全面的环保检查。
现将环保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如下。
一、工业企业环保检查情况1.1 污染源排放监测针对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排放情况,我市环保部门进行了全面监测。
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确保企业按照环保要求运行。
1.2 环境影响评估对于新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我市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在环保方面符合要求。
通过评估报告的审核和实地检查,有效控制了工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1.3 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我市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
通过核实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处理效果,确保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农业和畜牧业环保检查情况2.1 农药、化肥使用情况检查我市环保部门对农业和畜牧业领域的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
通过检查农田、养殖场和农户的使用记录,确保农药、化肥的使用符合规定,减少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2.2 养殖废弃物处理情况检查对于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我市环保部门进行了全面监查。
通过核查养殖场的处理设施和处理记录,确保废弃物的处理符合标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建筑施工环保检查情况3.1 扬尘污染防控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问题,我市环保部门加强了监管。
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如覆盖、洒水等,减少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2 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检查对于建筑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我市环保部门进行了全面检查。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置,确保建筑垃圾的环保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公共机构环保检查情况4.1 能源消耗情况检查我市环保部门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了抽查。
通过核实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发现并纠正了能源消耗过高或浪费的问题,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利用。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是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江苏省本级和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用于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的自动站、国家交由省和地方进行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性能、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中相关规定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HJ663-2013)要求。
第四条存在以下行为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受到非正常干扰干预:(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四)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五)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六)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七)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
空气监测站检查情况汇报
空气监测站检查情况汇报根据上级要求,我于2022年3月15日前往空气监测站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汇报。
以下是本次检查的情况汇报:一、环境概况。
本次检查的空气监测站位于市中心,周边道路交通繁忙,人口密集,为典型的城市环境。
监测站建筑结构完好,设施设备齐全,环境整洁,周边植被茂盛,环境优美。
二、设备运行情况。
1. 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监测站配备了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可靠。
2. 气象监测设备,监测站配备了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气象监测设备,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可靠。
3. 数据传输设备,监测站采用了先进的数据传输设备,实现了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保障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监测数据分析。
通过对监测站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近期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存在局部污染现象。
主要表现为部分时段PM2.5和PM10浓度偏高,一氧化碳浓度略有波动,臭氧浓度较稳定。
气象数据显示,近期风向多变,风速适中,湿度和温度相对稳定。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1. 局部污染问题,针对局部污染问题,建议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控,及时采取减排措施,保障周边居民健康。
2. 数据分析和预警,建议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研判能力,完善预警机制,提高监测站的应急响应能力。
3. 设备维护和更新,建议加强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老化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工作总结。
本次检查发现监测站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可靠,但仍存在局部污染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希望监测站能够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预警能力,做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空气质量数据,保障市民健康。
以上为本次空气监测站检查情况的汇报,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审阅并提出指导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_通报_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通报是现有公文文种之一,主要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表彰、批评、情况说明三类情况。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仅供参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范文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通报20xx年9月,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去年开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逐年改善。
通过多方努力,20xx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好转,PM10(可吸入颗粒)年均浓度较20xx年同比下降5.7%。
但我市PM10浓度不降反升,成为全省未完成任务的4个市(达州、广安、内江、南充)之一,去年我市PM20xx年均浓度为每立方米80微克,超标准值14.3%,较20xx年上升21.2%。
由于未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市政府分管领导被省政府约谈两次。
今年1-6月,广安主城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181天,其中达标天数比例为70.7%、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4.9%、中度污染天数比例为7.2%、重度污染天数比例为7.2%,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5.19,在全省21个市州排名第11位,总体良好。
从主要污染物浓度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较20xx年同期分别下降35.6%、32.2%,但PM10平均浓度较20xx年同期上升30.2%,达到每立方米103.5微克,超出省政府下达我市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9%,已被扣缴年度激励资金100万元,并在全省“大气、水污染防治半年工作推进会”上被点名通报批评。
按此现状发展下去,我市难以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下一步,如果继续维持现状,省政府将约谈我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总量减排一票否决、甚至实行区域限批等问责措施,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各区市县及园区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
今年1-6月,华蓥市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137微克,超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61%;岳池县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113微克,超出年度改善目标59%;武胜县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77微克,超出年度改善目标40%;邻水县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94微克,持平年度改善目标;前锋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滞后,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扬尘污染严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4.17•【文号】环办监测函〔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我部于2017年12月组织对10个省(区、市)27个地级以上城市51个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地方站点)开展了运维质量专项检查。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省市对地方站点运维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站点运维质量不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站点运维和监管工作,提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站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数据质量事关政府公信力和环境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地方站点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真实可靠。
二、完善地方站点及周边环境条件保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区域内站点管理措施。
按要求制作各站点的警示站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或采样平台20米范围内;坚决取缔影响、干扰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站点安全保障措施。
采样区域要设立有效护栏,护栏高度以有效保障运维人员安全为准;完备稳压和防雷设施;规范监测仪器线路和管路连接;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保护站房安全。
环境自动监测情况汇报
环境自动监测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环境监测部门的负责人,特此向您汇报我部门近期的环境自动监测情况。
根据我部门的工作安排,我们对全市范围内的环境指标进行了全面、准确的监测和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在环境自动监测方面,我部门通过在城市各个重要区域和监测站点设置自动监测设备,能够实时、连续地监测大气、水质、噪音等环境指标的变化。
这些监测设备采用先进的传感器和数据传输技术,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首先,我们对大气环境进行了全面的监测。
通过监测站点的数据显示,本市大气环境总体情况良好。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并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其中,PM2.5、臭氧和二氧化硫等重要指标的监测数据显示,均在国家一级标准以下。
这表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其次,我部门对水质进行了全面的监测。
通过对各个水体的采样和分析,我们发现水质总体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水质标准。
但是,在个别水体中可能出现了轻微的污染,我们已经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此外,我部门还对噪音进行了监测。
通过设立噪音监测站点,我们对城市主要干道、繁华商业区、工业区进行了噪音监测。
结果显示,大部分区域噪音水平正常,但仍存在个别区域的噪音超标情况,我们已经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噪音治理和管理工作。
在环境自动监测方面,我们采用了先进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技术,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同时,我们还制定了监测预警机制,一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处置,确保了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我部门近期的环境自动监测情况良好。
大气、水质和噪音等重要指标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体现了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还需持续努力,加强监测和治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我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上半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总结
2023年上半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总结自2023年年初以来,我们的团队一直致力于监测和评估环境空气质量。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创新精神,我们在上半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果和进展。
以下是我们的总结报告,旨在总结我们的工作成果,并提出未来的改进方向。
1.监测站点扩展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进展:在上半年,我们成功地增加了监测站点的数量,从而更好地覆盖了城市的范围。
这些新的监测站点涵盖了不同的区域和环境条件,为我们提供了更全面和准确的数据。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站点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数据质量监控和报告方面的改进:我们建立了一套数据质量监控系统,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修正任何异常数据。
同时,我们还更新了数据报告的模板和格式,使其更加清晰和易于理解,方便相关部门和公众查看和使用。
3.数据分析和趋势预测方面的进展:我们利用我们收集到的大量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根据历史数据和趋势预测模型,提出了一些有关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发现和趋势预测。
这些分析结果为决策者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以制定和实施更科学和有效的空气污染控制政策。
4.数据共享和公众参与方面的改进:为了提高公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认知和参与度,我们加强了与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合作,定期发布数据和相关信息。
我们还创建了一个在线平台,供公众查询和下载空气质量数据,并提供了一个反馈机制,以便公众可以向我们报告有关空气质量的问题和建议。
5.应急响应和控制策略方面的改进:我们在上半年成功地处理了几起环境空气质量突发事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控制策略。
这些应急措施和控制策略的实施,帮助我们减轻了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在总结我们的成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监测站点覆盖范围仍然不够广泛,可能导致某些区域的数据不够准确和全面。
此外,数据分析和预测方面的模型和方法仍然有待改进和优化。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豫环办[2018]149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18]149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8号)要求,结合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受人为干扰和省环保厅暗访检查中发现的县级空气站管理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空气站”)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站点监管(一)明确监管职责各地市环保局负责站点监管,协调县级空气站基础条件保障,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县级空气站的运维和监督,自动监测数据平台维护,监测数据各市、县共享,并负责县级空气站的技术指导。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省级检查抽查、通报及约谈。
对于站点运维,在省统一开展第三方运维之前,由省组织第三方运维的站点,运维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由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运维的站点,运维管理工作由各省辖市负责落实;未开展第三方运维的县(区),由省辖市环保部门保障站点的正常运行,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站点管理制度,及时完善站点安全保障设施,切实加强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和周边环境监管。
站房内要张贴各种管理制度牌,站房外安装站房名牌和警示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川环发[2014]213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0月21日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和空气自动监测,具体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子站和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房、质量管理实验室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和完善本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与培训;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
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信息传输、数据处理与审核、监督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自动监测运行作业手册;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上岗考核;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量质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以及质量检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平台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平台。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云环通[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云环通〔2014〕13号)各州(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结果的通报》(环办函〔2013〕1415号)及《2013年云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报告》(云环站发〔2013〕91号)的考核结果印发给你们。
请各州(市)环保局高度重视,对照国家和省级考核的结果,做好整改工作。
一、请各州(市)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做好2013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和2014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完善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促进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请各州(市)环保局对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2013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和2014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厅监测处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将于2014年3月初组织省站对参加国家考核的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环保局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云南省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存在的问题2.2013年云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考核结果3.2013年度XX市(州)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计划(参考模板)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月22日附件1云南省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存在的问题附件22013年云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考核结果为加强云南省空气自动站的质控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系统数据的采集率,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了2013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考核结果说明:(1)运行率统计从2013年1月1日到12月12日,运行率(%)=(2013年1月1日至12月12日的实际运行天数/346)×10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地表水市控县界断面水质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是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0年启用运行以来,多数站点运行基本正常。
但在自动监测站质保期到期后,部分站点疏于运维管理,出现停运、运行不正常或数据无法向省厅平台正常传输等现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地表水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站点运行情况全省地表水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共有站点64个,目前,运行正常的有45个,长期停运的有洛阳、平顶山、濮阳、许昌、周口、驻马店等省辖市共12个站点,因故障暂时停运或运行不正常的有焦作、漯河、周口等省辖市共5个站点,未与省厅平台联网的有开封市2个站点。
地表水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各站点运行情况详见附件1。
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站点运行情况全省共有116个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有92个正常运行并上传数据,郑州、开封、洛阳、鹤壁、新乡、濮阳、漯河、信阳等省辖市共24个站点无数据上传。
各站点运行情况详见附表2。
三、有关要求(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市控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市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1〕64号)要求,尽快理顺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系统运维工作,做到责任明确、管理有序、资金到位,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二)各省辖市环保局要组织对辖区市控水质自动站、县级空气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正常运行的站点,要查明原因,认真组织整改,保证正常稳定运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环办监测函〔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我部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国控站点)组织检查时发现,云南省红河州、江西省吉安市、湖南省邵阳市和常德市、江苏省徐州市、湖北省襄樊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等6省(区)7个城市国控站点受到喷淋干扰。
我部分别责成上述省(区)环境保护部门严肃查处,各地已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2017年11月26日,云南省红河州污水处理厂国控站点被雾炮车喷淋干扰。
经调查,红河州蒙自市环卫部门雾炮车喷雾作业时,干扰了污水处理厂国控站点正常监测。
(二)2017年11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红声器材厂国控站点被雾炮车喷淋干扰。
经调查,吉安市庐陵新区为抑制建设施工和道路扬尘,由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责实施洒水喷雾降尘作业时,干扰了红声器材厂国控站点正常监测。
(三)2017年12月6日至7日,湖南省邵阳市一中、市化工厂国控站点被雾炮车喷淋干扰。
经调查,邵阳市为降尘抑尘,市城管局使用雾炮车在人口密集区、建筑工地附近的主要路段实施喷雾作业时,干扰了上述国控站点正常监测。
2018年1月15日,有人擅自进入湖南省常德市白鹤山国控站点采样平台,先后两次向采样头洒水。
经调查,共有7人擅自进入白鹤山国控站点采样平台(该国控站点为对照点,不参与空气质量评价),其中有2人隔着栅栏用水瓢向采样头洒水,干扰了白鹤山国控站点正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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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行情况的通报
晋环发[2007]3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了客观反映全省各城镇空气质量状况,准确评价各级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城镇空气质量方面的业绩,按照省政府要求,2006年底我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完成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于2007年1月1日投入运行。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城市都比较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运行,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并在当地媒体发布了空气质量日报。
但也有个别城市存在运行费用不落实,严重缺报数据和没有严格按技术规定处理数据及未在当地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日报等问题。
现将各城市2007年1月至4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运行情况
1、部份县缺报数据比较突出。
2007年1月至4月份,11个省辖市设备运行和监测数据上报比较稳定,数据上报均达120天。
在开展日报的102个县(市)中,上报天数为120天的县(市)有5个,分别是侯马市、阳曲县、太谷县、寿阳县和灵石县;其余97县(市)不同程度存在缺报现象,上报天数不达100天的有11个县(市),分别是大同县、襄垣县、长子县、五台山、保德县、交城县、临县、柳林县、岚县、方山县、交口县,其中交口县上报数据61天、大同县上报数据67天、襄垣县上报数据72天,三县上报监测数据不达84天(国家规定每月上报数据有效日均值不少于21个),严重影响了数据间的可比性,在此对以上数据缺报严重的县提出通报批评,并从通报之日起限期改正。
2、监测结果未能及时全部向社会发布。
到目前为止,除省和省辖市之外,大部分县市未能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有些县市每周只发布一次,有些县市则至今都未向社会发布,大大削弱了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的应有作用。
3、极个别县市存在行政干预环境质量正常监测的行为。
随着各项环境指标被列入各级政府主管的政绩考核范围,政府和环保部门主管对各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有的领导甚至授意监测人员,对一些监测点位进行调整,对监测数据进行“技术处理”、打着异常数据可以剔除的名义,随意剔除或改动数据,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
准确。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地政府对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的认识不正确,不是在改善环境质量上下工夫,而是在数据上打主意。
二是运行经费不落实,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日报工作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三是监测人员不稳定,操作不熟练,对仪器设备不熟悉或发生故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四是对监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三、对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市县要高度重视,保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稳定运行,确保对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的评价及对当地政府环保政绩的考核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各市县要按照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07]25号)要求,做到日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相对稳定,严格按国家技术规定处理数据,并按时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3、各市县要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的有关要求,将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4、年底全省要按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07]26号)进行考核,数据报送是考核内容之一,缺报数据要扣分,数据报送天数低于国家数据有效性规定的市县,不能参与考核,并且所有与空气质量有关的其他考核,均按污染最重评价。
附件
2007年1月至4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行情况表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2007年1月至4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