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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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宗旨的多样性。私人或社会团体出于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敏锐观察, 而自发设立民间法律援助 组织, 发起人对社会生活的观察角度、兴趣爱好不同, 设立援助组织的动机和宗旨自然会出现多样化的 特点。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特别把行政诉讼原告列入服务对 象; 云南西双版纳妇女儿童法律健康咨询中心针对其特殊的地域情况, 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 北京 有团体针对其外来人口较多的特点而设立打工妹之家法律援助组织等。民间组织宗旨的灵活性, 是民 间组织在现代社会大量出现并成长迅速的重要原因。政府行为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往往限 于僵化的形式平等。而民间组织宗旨的灵活性正好可以弥补其不足。例如美国前 NBA 明星约翰逊成 立 / 魔术师约翰逊基金会 0, 主要任务是帮助那些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的黑人孩子们, 为他们提供教育。 如果是政府, 不可能成立一个只为某个种族的孩子服务的组织, 因为这违反平等原则。
因此, 政府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和义务性。就法定性而言, 政府设立 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对象、案件范围和援助方式都由法律具体规定, 只有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方可以 获得援助, 而且一般需要受援人向其提出申请。政府法律援助的义务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和开展法 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必须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 获得法律援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拒绝或拖延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一, 目的的公益性。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免费为经济困难或者法律知识缺乏等处于社会弱势地位 的人提供法律服务, 让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因经济、社会地位等原因, 而被拒之于法律门外, 使他们 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 民间法律援助服务一方面保护特定人的利 益, 促进社会公益; 另一方面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在公益性方面,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具有 共同的特点。
1 1 2 作者关于行政给付的基本观点可参见林莉红、孔繁华: 5行政给付研究 6, 载 5珞珈法学论坛 6第 2 辑, 武汉大学出 版社 2002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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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
家责任的具体化。所谓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民的物质帮助请求权依法给予其物质权益或与物 质有关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助。它具有以下内容: 第一, 救助贫困公民是国 家和政府应尽的义务, 接受救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 并且这种救助义务的存在并不以接受救助的对象支 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一定义务为条件。第二, 行政给付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救助者基本生存权, 区别于其 他社会福利。第三, 行政给付的对象并非所有公民, 行政给付行为的实施具有选择性, 只针对特定对象。 第四, 行政给付通过单向、单纯的利益赋予形式对处于生活困境中的公民提供帮助, 某种利益直接从国 家或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转向受助的对象, 体现的是一种直接的单向的利益赋予关系。政府法律援助 是行政给付行为的一种, 在政府主持下, 通过对生活困难和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 服务, 保证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 使其不因为贫穷而得不到法律上的帮助。
申请后给予
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公诉人 出 庭公 诉 的 案 件中 的 因经济 困 难 或 其他 原 因 没 有
被告人
委托辩护人
法院可以指定, 法援机构应当给予
被告人 是 盲、聋、哑 人 或者 未 无经济条件要求
成年人
法院应当指定, 法援机构应当给予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无经济条件要求
法院应当指定, 法援机构应当给予
府与民间组织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目的仍然会有所不同。政府进行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保障公民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利, 是实现现代国家保障人权的国际国内义务。民间组织开 展法律援助则可能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对象的选择上, 政府一般以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 为标准, 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民间组织则以自己独特的视角选择服务对象, 或者以某一类群体为标 准, 或者以某一类社会问题为标准。另外, 除直接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外, 不少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还从事 相关调查研究、实践教学以及推进法律改革与社会政策之制定等活动, 宗旨较为灵活。1 2 2
主题研讨: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改革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
林莉红 黄启辉
内容提要: 法律援助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5法律援助条例 6的颁行, 对政府法律援助与民间法 律援助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课题。根据 5法律援助条例 6, 政府应当承担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对此,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发挥专长, 补充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 并促使政府切实履行 法律援助的职责和义务, 以便更加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申请后给予
公诉案 件 中的 被 害 人 及其 法 定代理 人或近 亲属, 自 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
因经济 困 难 没 有委 托 诉 讼 代 理人
申请后给予
自诉案 件 的自 诉 人 及 其法 定 代理人, 自案 件被 人民 法院受 理之日起
因经济 困 难 没 有委 托 诉 讼 代 理人的
三 民间法律援助的特点以及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区别
我们认为, 民间法律援助是指由私人或社会团体免费为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缺乏以及其他需要法 律上帮助的社会弱势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指私人或者社会团体为实现其特 定的宗旨所设立的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并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具有目的的公益性、方式的灵活性、宗旨的多样性的特点。
第四, 服务的范围不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所援助的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 件。民间法律援助可以对诉讼、非诉讼以及其他各种不同需要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对象并不一定 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受援对象相联系, 可以由各个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根据其宗旨而灵活决定。
四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甄别
第二, 方式的灵活性。民间组织可以表现出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 不像政府设立的机构 那样具有整齐划一的组织机构、活动程式, 遵循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不 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 没有机构和组织上的繁琐性, 没有严格的工作程序要求。相反, 它虽然是 一个固定的团体, 有自己的活动章程, 但其内部设置比较灵活, 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针对案件的需 要, 做出相应的变化, 也可以随时变换工作方法, 适应各种法律援助活动的需要。
服务方式 咨询 、代理
咨询 咨询 、代理
咨询 咨询 、代理 咨询 、代理 咨询 、代理 咨询 、代理
二 政府法律援助性质分析
现代政府法律援助, 从行政行为角度上说, 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给付; 1 12从制度层面上说, 属于社 会保障制度之组成部分, 是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扩大和国际人权法发展双重作用的结果。国际人权法认 为, 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公民的权 利。当今世界上, 救助贫困国民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 由行政主体来实施, 行政给付就是这种国
一 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需要, 体现平等和人权保护理念。如 何理解 5法律援助条例 6规定的政府职责? 我们认为, 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职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宏观上的职责。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宏观职责是由政府职能在国家权力分工中的地位决 定的, 由宪法、政府组织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共同加以规定。总结起来, 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 宏观职责是, 政府应当确定法律援助发展规划, 制定法律援助法规, 明确法律援助机构, 健全法律援助队 伍, 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调动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从而使所有经济困难而又需要帮助的当事人都获得法律援助, 保证每个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保证贫弱者也能够享有法治,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区别主要在: 第一, 设立的主体不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内, 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 理, 接受国家财政支持;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目前主要由高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发起设立,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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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球法律评论 6 2005年第 6期
源主要来自资金捐助和志愿服务, 不直接受政府管理。 第二, 设立的宗旨不同。虽然总的目的都是为经济困难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政
第三, 与被援助者的关系不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公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做出行政给付行为, 提供法律服务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而获得法 律援助则是当事人的权利。公民的这种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 依 据的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被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对待的当事人可以以 该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带有传统的慈 善性质, 1 3 2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主要为道义上的义务, 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是民间组织基于其生 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诚信和社会形象而自觉进行的, 依靠的是民间组织的自律。
政府在民 事、行政案件领域的法律援助范围
案件类型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上述范围外的案件类型各省可以作出补充规定
经济条件要求 经济困难 无 经济困难 无 经济困难 经济困难 经济困难 经济困难
对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作出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和政府法律援 助机构在进行法律援助时与当事人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特点差异迥然, 我们在开展法律援助研究时 一定要将二者加以区别。对当事人来说, 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 就应当得到批准, 获致相应援助。这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 其不履行义务时,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这种获得帮助的权利。而民间法律援 助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各自不同的宗旨和目的, 分别适用不同的案件, 而且即使当事人符合民间法律 援助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 在提供法律服务时, 援助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 5法律援助条例 6规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区分是完全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是微观上的职责。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微观职责就是依照现行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 为 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微观上的职责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就表现为政府在法 律上的义务。我国 5法律援助条例 6的颁布, 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和条件, 以及法律 援助机构的具体职责, 因此, 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个案咨询、代理和其他服务, 是政府的义务。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民间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林莉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黄启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4 级博士研 究生。
我国于 2003年颁布 5法律援助条例 6, 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 同时也明确规定 / 国家支 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0, 从而为民间 法律援助组织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 5法律援助条例 6颁布、实施以后, 如何协调民间法 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关系,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是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和政 府法律援助机构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依照我国 5律师法 6、5刑事诉讼法 6、5法律援助条例 6的规定, 以下以表格的形式简明扼要地反映 政府法律援助的义务范围。
政府在刑事案件领域的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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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球法律评论 6 2005年第 6期
当事人
经济条件要求
犯罪嫌 疑 人在 被 侦 查 机关 第 一次讯 问 后或 者 采 取 强制 措 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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