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京财社〔2007〕2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县)分级使用。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和区县之间的调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本区、县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职工总数
残疾人职工数
人
人
核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残疾类别
低视力:
人
盲 人:
人
听 力:
人
言 语:
人
肢 体:
人智 力:人Fra bibliotek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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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人
残疾人职工数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 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外资 5.港澳台 6.私营
7. 机关 8. 团体 9.事业单位 10.非企业单位 11.其他
隶属关系
1.中 央 2.市 属 3.区(县)属 4.街 乡 5.其 他
在职职工总数 单位经办人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
)年
表 号:CL-JT2 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0 年]85 号
执行期限:2020 年年 6 月 30 日止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地址
邮政编码
计算机代码(地税)
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自2009年至2011年按年度给予岗位补贴: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2.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3.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5.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模板】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年)
1.“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2.“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含);
3.“证件类别”:请填写“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残疾类别/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5.“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县)××区(街道/乡/镇);
6.“户籍性质”:请填写“本市城镇”、“本市农村”或“外省市”;
7.“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高职)”或“本科及以上”;
8.“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9.“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起止年月,如“2015.08-2016.07”,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10.“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月”:请填写“×月-×月”。
行业分类表。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
单位盖章(公章)
用人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是否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性质 残疾 等级 是□ 否□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 申报年度 岗位名称 (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 起止时间 缴费起止月
年)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别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户籍所在地
户籍性质
文化程度
本人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此页不够可另附) 申报 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2.“证件类别”:请填写“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残疾类别/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4.“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县)“外省市”; 6.“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高职)”或“本科及以上”; 7.“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8.“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起止年月,如“2015.08-2016.07”,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9.“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月”:请填写“×月-×月”。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2016年7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16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北京残保金申报
2017年残保金申报流程目录一、简要说明 (3)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3)1.1企业2016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 (3)1.2企业2016年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 (3)2.免征残保金的情形 (3)二、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流程 (3)三、残疾人就业情况现场申报流程 (6)附:北京各区县残疾人就业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 (7)四、残保金缴纳流程 (8)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10)一、简要说明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1.1企业2016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无需理会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就等到11.1-12.15期间登陆地税系统,进行信息填写,缴费即可啦;1.2企业2016年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网上申报即可,申报成功之后,还是等到11.1-12.15期间登陆地税系统,进行信息填写,缴纳残保金即可;另一种情况是上年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1)雇佣的残疾人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2)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3)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就业的;(4)残疾人非本市户籍的。
2.免征残保金的情形即使是免征残保金的企业也需要登陆地税系统,进行0申报。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可免征残保金(详见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2号文)(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01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01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01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为了做好201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之窗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9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地税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5、残疾人职工2009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6、2009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京残发[2001]179号、京财社[2001]2702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1)179号、京财社(2001)2702号2001年11月9日)第一条为了扶持本市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多种渠道。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个人就业及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考虑残疾人的承受能力,残疾人可选择单项险种参加保险。
具体办法参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企业、设立市场的给予积极支持。
对残疾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标明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所从事的行业确定减免注册登记费、个体户管理费的幅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残疾人,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六条对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残疾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京财税〔2000〕782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京劳社就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4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及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但积极要求就业,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失业残疾人)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二、市、区(县)和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我市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区(县)残联负责本区(县)残疾人失业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办理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对登记的失业残疾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将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参加就业服务情况和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残联。
三、有就业能力(具体由街道残联认定)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2.本人经历材料:《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本人的《残疾人证》;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京财社[1995]24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1995.12.08
【实施日期】1995.1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北京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社(1995)2463号1995年12月8日)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财政部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为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各街道、乡(镇)负责收取“保障金”,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上交区(县)“就业机构”。
“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存根和收据留存备查。
北京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残疾(军)人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金额
备注
岗位补贴
“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公章)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区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意见
经审核,建议给予岗位补贴元;招用“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元;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元。
合计元。
(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区残联意见
(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
1.招用残疾人劳动力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元;招用残疾人劳动力连续就业3年以上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元;
2.招用“三类残疾人”人,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元;
3.招用残疾人毕业生人,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元。
申请补贴合计元。
本次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
岗位补贴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补贴项目
□岗位补贴□招用“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单位
意见
我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2018〕26号)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来自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计算机代码
序号
残疾人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
年)
所属行业
是否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
是□
否□
证件类别
残疾类别/ 性质
残疾 等级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劳动合同 申报年度 月均 户籍性质 文化程度 岗位名称 (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 工资
起止时间 缴费起止月 (元)
本人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此页不够可另附)
申报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声明
填表说 明:
1.“纳税 人 2.“识所别属号 行 3.“业证”件: 类 4.“别残”疾: 类别持/《性 中 5.“华户人籍民 所 6.“在户地籍 性 7.“质文”化: 程 8.“度岗”位: 名 9.“称劳”动: 合 10.同“(申聘 报年度社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3.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审核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要求,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
2022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在申报审核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特此通告。
附件:各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3日。
残疾人就业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残疾人就业岗位职责任职要求残疾人就业岗位职责销售部主管1、专注于企事业单位残保金优化业务销售;有爱心、有耐心、愿意帮助残疾人就业;2、参与制定、实施、跟进部门渠道策略及销售计划,完成业绩指标;3、开发、建立、和维护公司的业务销售渠道,负责公司残疾人就业推荐项目的业务推广;4、通过电话、网络、社交软件等工具和个人资源渠道,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提高市场份额,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合作;5、了解客户的用人需求,及时为客户做出有针对性的残保金优化合规减免方案,保证准确的信息传递;6、利用优势资源开发渠道客户及普通客户,上门洽谈签订合同,项目收款,完成计划的销售目标(公司提供部分客户资源);7、运营、维护现有客户资源。
任职要求:1、25-35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专业、重点高校毕业优先;2、3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业务拓展工作,具备残保金优化业务、人事外包/派遣等业务销售经验的优先;3、吃苦耐劳、踏实敬业;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有责任心和团队意识,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及创新意识;抗压能力强;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1、专注于企事业单位残保金优化业务销售;有爱心、有耐心、愿意帮助残疾人就业;2、参与制定、实施、跟进部门渠道策略及销售计划,完成业绩指标;3、开发、建立、和维护公司的业务销售渠道,负责公司残疾人就业推荐项目的业务推广;4、通过电话、网络、社交软件等工具和个人资源渠道,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提高市场份额,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合作;5、了解客户的用人需求,及时为客户做出有针对性的残保金优化合规减免方案,保证准确的信息传递;6、利用优势资源开发渠道客户及普通客户,上门洽谈签订合同,项目收款,完成计划的销售目标(公司提供部分客户资源);7、运营、维护现有客户资源。
任职要求:1、25-35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专业、重点高校毕业优先;2、3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业务拓展工作,具备残保金优化业务、人事外包/派遣等业务销售经验的优先;3、吃苦耐劳、踏实敬业;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有责任心和团队意识,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及创新意识;抗压能力强;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