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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粤就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普通高校:《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已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3月27日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促进并重、政策激励和服务助力并举、整体推进和重点帮扶并行,千方百计挖渠道、优服务、兜底线、强保障,努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

二、主要措施(一)市场岗位拓展行动1.强化民营企业拓岗激励。

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壮大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2-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这样做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随一起来看——《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

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广州创业政策法规范文(通用3篇)

广州创业政策法规范文(通用3篇)

广州创业政策法规范文(通用3篇)【篇1】广州创业政策法规【篇2】广州创业政策法规(一)国家、省、市创业政策法规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都会从其中一种程度上鼓励和扶持大家自主创业,促使创业促进就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自主创业持续升温,各级人民的政府不断完善制订各类帮扶自主创业的政策法规,以此鼓励自主创业。

1.国家创业政策法规近年来,切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一系列更有针对性的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5号)、《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4号)以及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等。

这些政策法规当中,从其中一层面上都鼓励帮扶自主创业行为,如《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111号)就是专门贯彻落实党的17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要求的。

2.广东省创业政策法规同样,广东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大省,从细的层面上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有关鼓励创业的工作部署,以此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发展。

如《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23]9号)、《广东省人民的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23]34号)等等。

3.广州市创业政策法规广州,经济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蕴藏着无限的商机。

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青年尤其是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因此,越来越多的青年(大学生)选择创业之路。

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青年在创业当中充当着主力军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21?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

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

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广东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

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21?5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各地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粤府函〔2020〕231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全国台联界: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大湾区设立“港澳台侨青年创业园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举措。

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对粤港澳大湾区引才、聚才、用才具有积极参考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建立设施配套完整创业园区,并引进国外品牌企业设立分支,创设园区国际化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我省高度重视港澳青年来粤就业创业,在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下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统筹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1+12+N”的空间布局。

即: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龙头,围绕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精心谋划、科学设计,完善配套设施,有效串联三地资源,打造集交流、培育、实训、孵化、展示、对接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平台。

目前,我省港澳台创业平台建设初具规模,培育建设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中国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国(江门、增城)“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集聚区等12家基地,带动各地建成一批社会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截至2020年8月底,13家重点建设载体已有11家投入运营,有效引进一批港澳台青年创业项目入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2012年9月19日)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就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简称“633”人才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1.目标。

2012年起5年内,大力实施“产业提升、科技创新、城乡一体、文化引领、民生幸福、国际交流”六大人才行动计划,着力构建“交流培养、创新创业、服务保障”三大人才开发支撑体系,实现“重点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达到2000名左右,全市大专以上学历人才资源总量达到320万名左右,人才贡献率达到40%”的三大人才发展目标,初步把广州建设成为辐射华南、服务全国、连通世界的“国际人才港”,为人才强市和新型城市化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实施六大人才行动计划(一)产业提升人才行动计划。

围绕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核心,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拓展引领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大力吸引培养一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施如下重点项目:2.战略性主导产业紧缺人才开发项目。

5年内市、区(县级市)两级在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重点引进和培养1万名左右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企业紧缺人才。

对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分2年给予政府安家补助;对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企业现有的紧缺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

研究制定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紧缺人才目录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3.羊城企业家培养项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

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

附件1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一、基本原则(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

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

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区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材料。

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

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

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

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

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类项目(一)社保补贴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穗人社函[2010]228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

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编制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日期:2016年10月13日版本号:V1.0目录第1章系统简介 (3)第2章系统登录方式及浏览器设置 (4)第3章操作指引 (9)3.1.个人用户注册 (9)3.2.登录外网系统 (9)3.8. 外网申报(个人) (21)3.8.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1)3.8.2.一次性创业资助 (22)3.8.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23)3.8.4.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24)3.8.5.创业租金补贴 (25)3.9. 外网申报(单位) (28)3.9.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28)3.9.2.岗位补贴 (32)3.9.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37)3.9.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38)3.9.5.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42)3.9.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4)3.9.7.创业培训补贴 (49)3.9.8.创业孵化补贴 (53)3.9.9.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 (57)3.9.10.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61)第4章辅助功能 (247)4.3.进度查询(外网申报) (249)4.4.找回密码 (249)第1章系统简介《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经办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适用于各级办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本系统主要由办事指南维护、文件下载维护、政策法规维护、通知公告维护、常见问题维护、操作指引维护、个人用户管理、机构用户管理、个人申诉审核组成公共模块。

本系统涵盖24项公共就业创业补贴业务经办,分别为:就业类补贴9项,包括: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创业类补贴8项,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奖补类补贴1项,为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公共就业创业类补贴6项,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共创业服务补助、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支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粤人社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每批次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开展项目评估,相关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13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指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设置的负责以下工作的岗位:(一)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二)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三)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四)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相关工作;(五)协助开展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和分析相关工作;(六)协助开展其他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满足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五)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机关公文格式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机关公文格式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机关公文格式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刘俊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是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公文形式上的具体体现。

按照规定,公文的格式一般由标题、发问字号、秘密等级、缓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机关公文格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标题存在的问题。

标题是公文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透视公文主旨以及行文目的的“窗口”,机关公文在标题这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较多。

有的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太多,违反了“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

例如,关于呈送“四川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实施方案”的报告,标题中的引号应去掉。

有的公文标题简化不准确。

例如,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转发”的宾语为“期限”,这中表述不准确,应将国务院办公厅原文标题因出,可将标题修改为“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有的公文标题不简洁。

例如,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了两次,显得冗长,可将标题简化为”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密级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文的秘密登记是公文涉秘程度的标志。

涉密等级不同,公文的阅知范围、管理办法也不相同。

有的公文没有按照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合理确定密级,而是随意定密,认为公文内容重要就定密。

有的公文没有严格遵守主件、附件涉密等级一致的原则,有的秘密公文漏标密级或密级表示不准确。

三、缓急程度划分存在的问题。

公文紧急程度是对公文收文方的提示,目的是要求收文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公文。

有的应对方要求发出的公文,如报告情况、回复意见、提供数据等,没有要求收文方在规定的时限做什么,但仍标注了“特急”,目的仅仅是想得到优先迅速传递处理。

同时,还存在公文办理不及时,人为造成急件的情况。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查报告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查报告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查报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查报告1xxx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按照xxx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关于报送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政策落实情况(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

加强岗位开发和信息收集,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目前已组织50余家企业举办“春风行动”、“龙门青龙场现场招聘会”大型招聘会2场,开展“送岗位下乡活动”6场,提供就业岗位4000余个。

开辟高校毕业生求职服务窗口、招聘信息专栏,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方便快捷地实现就业。

(二)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发﹝20xx﹞39号)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指小型微型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截止6月,已督促小微企业上报申报资料7份,预计拨付资金47311.51元。

(三)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一,7月底初步完成我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情况,建立台账,7月底前完成名单核实,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完善台账和专网数据库(核实内容:是否确实是20xx年毕业,毕业后是否继续升学,掌握就业情况,了解暂时未就业的原因,收集毕业生联系方式等)。

第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宣传,创业一个补贴一个,动态管理一个。

第三,申报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要求全部参加创业培训。

第四,主动与省教厅返回名单之外的高校毕业生联系,扩大服务面。

(四)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并按照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原则,督促指导见习基地按规定兑现,其中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的补助,自20xx年起按每人每月8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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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就业中心:
为积极应对当前就业形势,及时了解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动态,掌握各区(县级市)创业工作基本情况,营造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全面推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发展。

根据《关于转发2009年省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穗劳社办函[2009]19号,见附件1)要求,需按季度报送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情况,现就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认真统计并填写《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2);
(二)提供创业促进就业季度工作情况书面汇报。

内容包括:
1、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如创业服务、创业指导、政策帮扶等)的经验和做法;
2、本市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和案例;
3、创业项目推介;
1
4、创业基地和农村劳动力创业示范点的建设和运作情况;
5、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报送时间
每季度次月(即4月、7月、10月、1月)10日前报送。

三、报送方式
(一)请打印盖章后发送传真至市就业中心创业部;
(二)请将电子版发送邮件至cj915@
四、相关事项
(一)请按规定时间完成报送任务,不得逾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报送。

(二)市就业中心将对各区(县级市)报送情况和数据建档立案,请认真统计核实《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相关数据,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

附件:1、《关于转发2009年省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的通知》(穗劳社办函[2009]19号)
2、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联系人:陈洁,电话/传真83817119)
2
3 附件
1
4
附件2
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
单位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 1、“就业困难人员”是穗财保[2009]7号文指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
2、“其他”一栏是指除“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以外的创业人员;
3、第6项是指,本季创业培训及格人数中,申请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第8项是指本季成功创业人数中,申请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第10项是指
本季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中,属于失业人员的人数;第12项是指在开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人数中,本季申请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
4、在成功开业项目中,从事加工制造业个,带动就业人;养殖种植业个,带动就业人;零售批发业个,带动就业人;
餐饮服务业个,带动就业人;
5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3月20日印发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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