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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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地质灾害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指与地质作用有关的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基坑坍塌、地裂缝等突发性灾害和险情。

1.3.2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地质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1)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

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房地资源局

市房地资源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土地资源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地质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房地资源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灾害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房地资源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专家组,在地质灾害发生后,从地质灾害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地质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本市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进行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有关灾情并进行研判。

3.1.2各区县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搞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及时报告地质灾害征兆。

3.2趋势预测

市房地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灾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进行汇总与研究,开展地质灾害中、长期发展趋势预测,搞好地质灾害的统计与评估,提高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

3.3预防行动

3.3.1建立健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两级责任保证制度,明确市、区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3.3.2市房地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规及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有关区县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制订相应的防治方案。

3.3.3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常态管理,在汛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对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要严加防范,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严密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4市房地资源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在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地质灾害征兆,立即组织紧急避险。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预警信息发布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4.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地质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5预警行动

进入地质灾害预警期后,市房地资源局、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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