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示范文本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5篇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合同编号:RST-2022-001甲方:雷诺士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地址:XXX街道XXX号电话:XXXX乙方:XXX国际商标授权有限公司地址:XXX大街XXX号电话:XXXX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烟草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拥有多项烟草产品的商标;乙方是一家国际商标授权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愿意进行国际商标授权合作。
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雷诺士烟草商标授权给乙方使用,并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其名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标授权合作。
1.2 乙方同意承担商标授权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乙方有权在商标授权期间内向第三方进行子授权。
1.3 双方同意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商标授权费用2.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雷诺士烟草商标授权给乙方使用,并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其名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标授权合作。
2.2 乙方同意承担商标授权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乙方有权在商标授权期间内向第三方进行子授权。
2.3 双方同意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商标使用及管理3.1 乙方在获得商标授权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商标,并保证不擅自改变商标的形状、颜色等。
3.2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要求乙方做出改正。
3.3 乙方应当保证商标的使用不会对甲方的商誉造成损害,并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四条商标保护4.1 甲方保证其名下的雷诺士烟草商标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
4.2 甲方有义务保护其名下商标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处理因商标侵权引起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商标权属5.1 甲方保留其名下商标的所有权,乙方仅获得商标的使用权,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标权益。
5.2 乙方不得将商标进行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窗口”——厦门卷烟厂与“雷诺士”合作生产“骆驼牌”香烟的启示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窗口”——厦门卷烟厂与“雷诺士”
合作生产“骆驼牌”香烟的启示
林铭侃
【期刊名称】《学术评论》
【年(卷),期】1984(000)002
【摘要】<正> 中美双方合作生产'骆驼牌'香烟的厦门卷烟厂,是我省第一家与外资合作经营的企业.自从合作经营以来,这个厂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窗口'的作用,给予人们很深的启发.根据1980年4月双方签订的协议,厦门卷烟厂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采取来料加工形式,合作经营四年,由雷诺士提供一套比较先进的卷烟生产机械设备,并负责培训生产技术工人,以及生产所需的全部原辅材料.我方负责提供厂房、水电、空调设备和公用设施,生产人员,并组织、管理生产.引进的'摩林——8型'卷烟机和'AMF'包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林铭侃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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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草公司与厦门卷烟厂的合资合同(doc 35页)
某烟草公司与厦门卷烟厂的合资合同(doc 35页)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目录页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4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8第五条产品的销售9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10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13第八条咨询服务13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14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6第十一条技术转让18第十二条商标19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 20第十四条财务事宜21第十五条合营期23第十六条仲裁26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7第十八条保密28第十九条税务28第二十条劳动管理29第二十一条工会30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31附件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附件五批准文件(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六技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烟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士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引言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士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称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工厂规模为年生产量亿支卷烟,初期制丝的年生产能力为亿支(单班计算),卷,接,包的产量为亿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可以扩大,但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生产的牌子规格为毫米,软包装,如条件具备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也将生产毫米和硬包装产品.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为法人.根据这一地位,合营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合营公司人员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令及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这些法律全面保护合营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特此通过双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据下列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及成立合营公司.第一条定义1.1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意义:1.1.1 “合营公司”指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成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1.2 “工厂”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经济特区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卷烟厂. 1.1.3 “共同牌”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开发的在工厂制造的除雷诺士牌号以外的牌子的卷烟,这些牌子的商标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注册.1.1.4 “雷诺士牌”的意义为在该工厂生产的使用雷诺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牌子的卷烟.雷诺士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提供予合营公司,该商标许可证合同之内容需经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签订.1.1.5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1.6 “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士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1.1.7 “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士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1.1.8 “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 1.1.9 “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1.1.10 “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1.11 “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1.1.12 “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 1.1.13 “人民币”的意义为中国的合法货币:人民币(不包括外汇兑换券).1.1.14 “美元”或“USS”的意义是美国的合法货币单位.1.1.15 “正常经营”的意义指在任何时间内合营公司的经营非因为不可抗或合营公司在管理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影响而致使生产量,销售量和利润的降低.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2.1 合营公司应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成立.2.2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为本合营公司的主管部门.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公司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对合营公司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2.3 合营公司的章程应为提交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合营双方签署的文件.2.4 “筹备工作小组将有约8至10名成员.每方将指定两名经理成为筹备工作小组的部分成员.筹备工作小组其余成员将是各方共同委派的秘书,办事员及助理人员.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将共同确定筹备工作小组所需的资金.双方通过合理的真诚努力,以保证合营公司的成功.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3.1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均为美元(USS).双方的责任仅限于各自的投资额.此外,目前的估计是,在有需要和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形下,合营公司将从中国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借取资金作为流动资本.在合营公司正式成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双方各自负责成立合营公司的费用,此费用将不作为投资资本部分.有关2.9条所述的筹备费用及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需的费用应作为双方投资总额的一部份.3.2 合营公司成立和经营所需资本由厦门方面投资,由雷诺士公司投资,但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都有下列意愿:3.2.1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的投资应当相等,每方美元(USS).3.2.2 作为厦门方面投资的一部分,厦门方面将提供相当于(USS)的外汇,另外的价值相当于美元(USS)的资本以人民币提供,以便取得资产或支付附件三所列的费用.人民币的投资金额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际缴款日期公布的外汇兑换率(买卖汇率的中间价)确定.厦门方面投资详情列附件三.3.2.3 雷诺士公司美元的投资详情列附件四.3.2.4 总投资额扣除3.2.2和3.2.3费用外,剩余部份作为流动资金.双方将尽力争取多剩余作为流动资金. 3.2.5 各方将经常审阅对方就建立合营烟厂所支出的费用以确保双方不超出所确定美元(US$)的投资总额.3.2.6 在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本合同并领到营业执照后的九十天内,双方应向合营公司缴纳各自的现金投资额,其余的投资额按照双方共同制订的项目进度表交付.如果任何一方不在上述时期内缴纳它的投资额,此种过期未缴款应以相当于每年20%的利率缴纳利息,按月缴纳欠款利息给合营公司.3.2.7 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的投资项目及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三与附件四中列明.在工厂开工前由合营公司按本合同第14.1条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投资进行最终核定验资和颁发证书.3.2.8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现金,建筑物、设备技术和诀窍及其他项目,只应由合营公司用于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双方向合营公司投资的一切项目,在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应始终是合营公司的财产.3.2.9 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出让它的出资额或其中的一部分,则该方必须在意图出售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向出售一方购买出资额的优先权,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把出资额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出售一方必须首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获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4.1 合营公司将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卷烟,供出口和在中国境内销售.雷诺士牌产品只供中国国内销售.合营公司为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而开展的业务活动将包括以下各项:4.1.1 在中国厦门经济特区设立和经营工厂,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并不断创新,改革工艺.4.1.2 制造高质量雷诺士牌和共同牌卷烟,并进一步发展烟叶加工,卷烟制造和包装,过滤咀的制造和质量控制,以改进共同牌和雷诺士牌质量.4.1.3 发展共同牌的包装设计.4.1.4 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质量的新产品,具体步骤由董事会决定.4.1.5 发展和实施业务推广,销售,广告和经销系统及其他服务,尽量扩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的销量.第五条产品的销售5.1 共同牌与雷诺士牌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应根据中国烟草专卖法,于每个计划年度初,合营公司应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交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之销售计划,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纳入其年度销售计划内.合营公司将以5.4条所述之出厂价格,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渠道,售予烟草总公司之分销机构.5.2 合营公司估计可在外汇方面完全自给自足.为了实现这些估计,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以确保工厂生产的产品有的总销售量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销售.双方将以下列方式达到目标:5.2.1 最少有的总销售量出口,以外汇销售.除非得到雷诺士公司书面同意,雷诺士牌不出口.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推广共同牌的出口销售量.出口之卷烟价格应与类似产品相似.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将签订详细的“销售合同”.合营公司将有全权决定售予雷诺士公司供出口产品的价格.5.2.2 有的总销量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在中国境内销售. 5.3 有的总销量以人民币在国内市场销售而售价应与国内类似产品相似.5.4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应呈报烟草总公司及物价管理机关审批.合营公司生产的一切牌子供中国境内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销售的产品的出厂价格,均应比市场上销售的类似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更有利,更有竞争性.以人民币出售的共同牌所获得之利润.与其他以人民币销售的类似产品同样有利.除以人民币出售的产品以外,一切在中国境内出售的产品的零售价应比市场上出售的其他类似产品更有竞争能力和更有利.以人民币销售部分应起码获得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类似产品同样优惠的待遇.5.5 合营公司向任何以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转售的商店所供应的一切雷诺士牌和共同牌产品,均应由合营公司按照出厂价格以美元,外汇兑换券或合营公司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国际流通货币出售及结算.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6.1 双方同意通过一切真诚合理的努力来保证合营公司获得成功.双方同意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并特别要做到下列各点: 6.1.1 厦门方面同意:(A)与中国有关政府当局联系以取得成立及实施合营公司所需要的一切政府批准事宜.(B)协助得到为建立和维持合营公司及工厂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人.(C)协助为合营公司购买保险及与各公用事业公司联系,安排工厂需要的各种服务,包括足够的水电.(D)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获得工厂所需用地的租用合约,最初五年内每平方米每年租金不超过人民币()元,此后每三年续租一次,每个续租期内的租金的增加幅度应不超过上一租期向合营公司收取的租金.工厂所需土地面积约四万平方米.租金根据工厂所在地点的实际面积计算,每年在该日历年度3月31日或以前缴纳全年租金.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的租金每月按比例推算缴纳.(E)协助合营公司从烟草总公司和(或)有关当局领到必要的许可证,使合营公司能够完成由合营公司董事会确定和批准的合营公司年度生产和销售计划.并协助向烟草总公司和(或)有关当局申请安排供应合营公司所需的国产烟叶和其他辅料,以满足合营公司生产及销售计划的需要.如烟草总公司分配或供应的烟叶或其他辅料,少于合营公司的需要量或达不到质量的要求,则厦门方面应尽力协助取得必要的执照或批准,使合营公司以相仿的成本价格从其他来源得到不足部分的供应.(F)协助雷诺士公司或合营公司的外籍人员获得中国政府的一切签证,旅行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等,并协助该等人员了解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及协助雷诺士公司或外来人员获得符合一般外来人员标准的住宿,伙食,运输和医疗护理和其他有关设施.(G)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中国国内外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物资的装运等事务,并为从中国境外购买的设备,材料和物资安排清关手续.(H)努力争取联系各种措施以加速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以减低流动资金额的需要.6.1.2 雷诺士公司同意:(A)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二)的许可证合同,将某些雷诺士公司的商标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合营公司,作为由合营公司制造的雷诺士牌商标.(B)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一)的技术转让合同,将雷诺士公司的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给合营公司.(C)和合营公司签订合营公司不时需要的任何技术协助咨询,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等合同,该等合同的条款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另行商定.(D)与合营公司签订一项出口销售合同(条款另商定),该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应包括: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原辅材料,合营公司可进口生产达到国际标准,而且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共同牌所必需的原辅材料.(E)推荐雷诺士公司的雇员前往合营公司,定期担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或付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雷诺士公司的雇员须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批准.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应就上述调派人员签订合同.合营公司应支付雷诺士公司上述调派人员有关的费用.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7.1 虽然合营双方每一方均准备履行其责任,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雷诺士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提供.雷诺士公司应保证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厦门方面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厦门方面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提供.厦门方面应保证,任何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7.2 厦门方面及雷诺士公司在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可以将其所拥有之权利及义务转给其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该附属公司等要以书面表明同意将要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咨询服务8.1 合营公司可能不时要求雷诺士公司,烟草总公司提供经由董事会批准的技术协助以及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销售和生产方面的协助.烟草总公司和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上述方面的协助,以保证合营公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能够顺利实施.8.2 雷诺士公司的协助应采取合同形式提供,该合同将规定以美元或雷诺士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国际可流通外币向雷诺士公司结算.8.3 除了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技术协助外,烟草总公司将协助实施本合同.考虑到烟草总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协助,烟草总公司应有权得到不超过合营公司纳税后纯利的的服务费,具体金额逐年由合营公司的董事会确定.此种金额为合营公司的营业支出.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9.1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在根据章程的条款和公司经营程序召开的会议或作出的决定中,应具有管理合营公司事务的最高权力,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作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应提名合营董事会的人选, 董事会由八人组成. 9.1.1 厦门方面应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应为董事长;雷诺士公司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为副董事长.该八人应由双方在合营双方第一次会议上投一致赞成票当选,任期四年.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履行其职责.9.1.2 如果一名董事会员死亡,辞职,或由于最初提名该董事会成员的一方采取行动而被免职,原来提名这位董事会成员的一方将提出该成员的继承人,双方应一致投票赞成.9.1.3 合营公司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独有的权力.9.1.3.1 选聘和解雇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9.1.3.2 审批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净收入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双方派发股息和将外币或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9.1.3.3 制定经营方针和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营业计划,营业预算,销售计划和人员编制计划及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9.1.3.4 在出资证持有人的同意下,批准增加合营公司股本及批准货款的合同;9.1.3.5 批准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9.1.3.6 批准在任何法庭或任何仲裁中合营公司不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诉讼或索偿,及批准此种诉讼或索偿的任何解决协议;9.1.3.7 制订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及加薪和其他福利计划;9.1.3.8 除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签订任何咨询合同或其他合同及协议;9.1.3.9 批准共同牌的规格及工厂生产的一切产品适用的质量控制标准;9.1.3.10 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厦门方面或雷诺士公司均不应使合营公司承担义务.9.2 董事会应可以不召开会议而根据董事会书面一致同意的意见来通过决议.9.3 关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最低法定出席人数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委托董事会的其他人员代行投票权,也可用书面文件指定代表人.9.4 合营公司董事会的一切决议或决定均应由董事会投一致赞成票通过.如果董事会不能以一致赞成票通过此种决议或决定,则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提出按本合同第16条规定解决.9.5 董事会成员不因担任董事会职务而领取报酬,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履行职务时所付出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报销.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0.1 董事会将任命合营公司的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10.2 第一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从合营公司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工作;其任期从工厂开工之日起算,任期三十六个月.第一个三十六个月后,总经理将由厦门方面提名的一人和雷诺士公司提名的一人每二十四个月一次轮流担任.副总经理在第一个三十六个月以后也由雷诺士公司提名的一人和厦门方面提名的一人每二十四个月一次轮流担任.10.3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具备精通监督和管理为生产卷。
烟草公司与卷烟厂合资合同协议书
烟草公司与卷烟厂合资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目录页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4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8第五条产品的销售9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10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13第八条咨询服务13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14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6第十一条技术转让18第十二条商标19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20第十四条财务事宜第十五条合营期23第十六条仲裁26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7第十八条保密28第十九条税务28第二十条劳动管理29第二十一条工会30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31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附件五批准文件(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二十五日,及(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六技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烟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士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引言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士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称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工厂规模为年生产量亿支卷烟,初期制丝的年生产能力为亿支(单班计算),卷,接,包的产量为亿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可以扩大,但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生产的牌子规格为毫米,软包装,如条件具备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也将生产毫米和硬包装产品.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为法人.根据这一地位,合营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合营公司人员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令及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这些法律全面保护合营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特此通过双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据下列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及成立合营公司.第一条定义1.1除非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意义:1.1.1“合营公司”指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成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1.2“工厂”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经济特区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卷烟厂.1.1.3“共同牌”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开发的在工厂制造的除雷诺士牌号以外的牌子的卷烟,这些牌子的商标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注册.1.1.4“雷诺士牌”的意义为在该工厂生产的使用雷诺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牌子的卷烟.雷诺士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提供予合营公司,该商标许可证合同之内容需经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签订.1.1.5“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1.6“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士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1.1.7“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士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1.1.8“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1.1.9“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1.1.10“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1.11“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1.1.12“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1.1.13“人民币”的意义为中国的合法货币:人民币(不包括外汇兑换券).1.1.14“美元”或“USS”的意义是美国的合法货币单位.1.1.15“正常经营”的意义指在任何时间内合营公司的经营非因为不可抗力或合营公司在管理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影响而致使生产量,销售量和利润的降低.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2.1合营公司应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成立.2.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为本合营公司的主管部门.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公司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对合营公司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2.3合营公司的章程应为提交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合营双方签署的文件.2.4“筹备工作小组将有约8至10名成员.每方将指定两名经理成为筹备工作小组的部分成员.筹备工作小组其余成员将是各方共同委派的秘书,办事员及助理人员.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将共同确定筹备工作小组所需的资金.双方通过合理的真诚努力,以保证合营公司的成功.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3.1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均为美元(USS).双方的责任仅限于各自的投资额.此外,目前的估计是,在有需要和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形下,合营公司将从中国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借取资金作为流动资本.在合营公司正式成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双方各自负责成立合营公司的费用,此费用将不作为投资资本部分.有关2.9条所述的筹备费用及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需的费用应作为双方投资总额的一部份.3.2合营公司成立和经营所需资本由厦门方面投资,由雷诺士公司投资,但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都有下列意愿:3.2.1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的投资应当相等,每方美元(USS).3.2.2作为厦门方面投资的一部分,厦门方面将提供相当于(USS)的外汇,另外的价值相当于美元(USS)的资本以人民币提供,以便取得资产或支付附件三所列的费用.人民币的投资金额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际缴款日期公布的外汇兑换率(买卖汇率的中间价)确定.厦门方面投资详情列附件三.3.2.3雷诺士公司美元的投资详情列附件四.3.2.4总投资额扣除3.2.2和3.2.3费用外,剩余部份作为流动资金.双方将尽力争取多剩余作为流动资金.3.2.5各方将经常审阅对方就建立合营烟厂所支出的费用以确保双方不超出所确定美元(US$)的投资总额.3.2.6在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本合同并领到营业执照后的九十天内,双方应向合营公司缴纳各自的现金投资额,其余的投资额按照双方共同制订的项目进度表交付.如果任何一方不在上述时期内缴纳它的投资额,此种过期未缴款应以相当于每年20%的利率缴纳利息,按月缴纳欠款利息给合营公司.3.2.7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的投资项目及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三与附件四中列明.在工厂开工前由合营公司按本合同第14.1条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投资进行最终核定验资和颁发证书.3.2.8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现金,建筑物、设备技术和诀窍及其他项目,只应由合营公司用于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双方向合营公司投资的一切项目,在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应始终是合营公司的财产.3.2.9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出让它的出资额或其中的一部分,则该方必须在意图出售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向出售一方购买出资额的优先权,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把出资额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出售一方必须首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获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4.1合营公司将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卷烟,供出口和在中国境内销售.雷诺士牌产品只供中国国内销售.合营公司为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而开展的业务活动将包括以下各项:4.1.1在中国厦门经济特区设立和经营工厂,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并不断创新,改革工艺.4.1.2制造高质量雷诺士牌和共同牌卷烟,并进一步发展烟叶加工,卷烟制造和包装,过滤咀的制造和质量控制,以改进共同牌和雷诺士牌质量.4.1.3发展共同牌的包装设计.4.1.4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质量的新产品,具体步骤由董事会决定.4.1.5发展和实施业务推广,销售,广告和经销系统及其他服务,尽量扩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的销量.第五条产品的销售5.1共同牌与雷诺士牌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应根据中国烟草专卖法,于每个计划年度初,合营公司应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交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之销售计划,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纳入其年度销售计划内.合营公司将以5.4条所述之出厂价格,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渠道,售予烟草总公司之分销机构.5.2合营公司估计可在外汇方面完全自给自足.为了实现这些估计,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以确保工厂生产的产品有的总销售量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销售.双方将以下列方式达到目标:5.2.1最少有的总销售量出口,以外汇销售.除非得到雷诺士公司书面同意,雷诺士牌不出口.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推广共同牌的出口销售量.出口之卷烟价格应与类似产品相似.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将签订详细的“销售合同”.合营公司将有全权决定售予雷诺士公司供出口产品的价格.5.2.2有的总销量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在中国境内销售.5.3有的总销量以人民币在国内市场销售而售价应与国内类似产品相似.5.4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应呈报烟草总公司及物价管理机关审批.合营公司生产的一切牌子供中国境内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销售的产品的出厂价格,均应比市场上销售的类似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更有利,更有竞争性.以人民币出售的共同牌所获得之利润.与其他以人民币销售的类似产品同样有利.除以人民币出售的产品以外,一切在中国境内出售的产品的零售价应比市场上出售的其他类似产品更有竞争能力和更有利.以人民币销售部分应起码获得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类似产品同样优惠的待遇.5.5合营公司向任何以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转售的商店所供应的一切雷诺士牌和共同牌产品,均应由合营公司按照出厂价格以美元,外汇兑换券或合营公司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国际流通货币出售及结算.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6.1双方同意通过一切真诚合理的努力来保证合营公司获得成功.双方同意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并特别要做到下列各点:6.1.1厦门方面同意:(A)与中国有关政府当局联系以取得成立及实施合营公司所需要的一切政府批准事宜.(B)协助得到为建立和维持合营公司及工厂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人.(C)协助为合营公司购买保险及与各公用事业公司联系,安排工厂需要的各种服务,包括足够的水电.(D)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获得工厂所需用地的租用合约,最初五年内每平方米每年租金不超过人民币()元,此后每三年续租一次,每个续租期内的租金的增加幅度应不超过上一租期向合营公司收取的租金.工厂所需土地面积约四万平方米.租金根据工厂所在地点的实际面积计算,每年在该日历年度3月31日或以前缴纳全年租金.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的租金每月按比例推算缴纳.(E)协助合营公司从烟草总公司和(或)有关当局领到必要的许可证,使合营公司能够完成由合营公司董事会确定和批准的合营公司年度生产和销售计划.并协助向烟草总公司和(或)有关当局申请安排供应合营公司所需的国产烟叶和其他辅料,以满足合营公司生产及销售计划的需要.如烟草总公司分配或供应的烟叶或其他辅料,少于合营公司的需要量或达不到质量的要求,则厦门方面应尽力协助取得必要的执照或批准,使合营公司以相仿的成本价格从其他来源得到不足部分的供应.(F)协助雷诺士公司或合营公司的外籍人员获得中国政府的一切签证,旅行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等,并协助该等人员了解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及协助雷诺士公司或外来人员获得符合一般外来人员标准的住宿,伙食,运输和医疗护理和其他有关设施.(G)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中国国内外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物资的装运等事务,并为从中国境外购买的设备,材料和物资安排清关手续.(H)努力争取联系各种措施以加速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以减低流动资金额的需要.6.1.2雷诺士公司同意:(A)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二)的许可证合同,将某些雷诺士公司的商标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合营公司,作为由合营公司制造的雷诺士牌商标.(B)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一)的技术转让合同,将雷诺士公司的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给合营公司.(C)和合营公司签订合营公司不时需要的任何技术协助咨询,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等合同,该等合同的条款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另行商定.(D)与合营公司签订一项出口销售合同(条款另商定),该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应包括: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原辅材料,合营公司可进口生产达到国际标准,而且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共同牌所必需的原辅材料.(E)推荐雷诺士公司的雇员前往合营公司,定期担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或付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雷诺士公司的雇员须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批准.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应就上述调派人员签订合同.合营公司应支付雷诺士公司上述调派人员有关的费用.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7.1虽然合营双方每一方均准备履行其责任,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雷诺士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提供.雷诺士公司应保证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厦门方面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厦门方面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提供.厦门方面应保证,任何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7.2厦门方面及雷诺士公司在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可以将其所拥有之权利及义务转给其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该附属公司等要以书面表明同意将要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咨询服务8.1合营公司可能不时要求雷诺士公司,烟草总公司提供经由董事会批准的技术协助以及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销售和生产方面的协助.烟草总公司和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上述方面的协助,以保证合营公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能够顺利实施.8.2雷诺士公司的协助应采取合同形式提供,该合同将规定以美元或雷诺士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国际可流通外币向雷诺士公司结算.8.3除了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技术协助外,烟草总公司将协助实施本合同.考虑到烟草总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协助,烟草总公司应有权得到不超过合营公司纳税后纯利的的服务费,具体金额逐年由合营公司的董事会确定.此种金额为合营公司的营业支出.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9.1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在根据章程的条款和公司经营程序召开的会议或作出的决定中,应具有管理合营公司事务的最高权力,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作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应提名合营董事会的人选, 董事会由八人组成.9.1.1厦门方面应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应为董事长;雷诺士公司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为副董事长.该八人应由双方在合营双方第一次会议上投一致赞成票当选,任期四年.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履行其职责.9.1.2如果一名董事会员死亡,辞职,或由于最初提名该董事会成员的一方采取行动而被免职,原来提名这位董事会成员的一方将提出该成员的继承人,双方应一致投票赞成.9.1.3合营公司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独有的权力.9.1.3.1选聘和解雇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9.1.3.2审批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净收入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双方派发股息和将外币或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9.1.3.3制定经营方针和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营业计划,营业预算,销售计划和人员编制计划及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9.1.3.4在出资证持有人的同意下,批准增加合营公司股本及批准货款的合同;9.1.3.5批准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9.1.3.6批准在任何法庭或任何仲裁中合营公司不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诉讼或索偿,及批准此种诉讼或索偿的任何解决协议;9.1.3.7制订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及加薪和其他福利计划;9.1.3.8除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签订任何咨询合同或其他合同及协议;9.1.3.9批准共同牌的规格及工厂生产的一切产品适用的质量控制标准;9.1.3.10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厦门方面或雷诺士公司均不应使合营公司承担义务.9.2董事会应可以不召开会议而根据董事会书面一致同意的意见来通过决议.9.3关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最低法定出席人数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委托董事会的其他人员代行投票权,也可用书面文件指定代表人.9.4合营公司董事会的一切决议或决定均应由董事会投一致赞成票通过.如果董事会不能以一致赞成票通过此种决议或决定,则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提出按本合同第16条规定解决.9.5董事会成员不因担任董事会职务而领取报酬,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履行职务时所付出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报销.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0.1董事会将任命合营公司的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10.2第一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从合营公司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工作;其任期从工厂开工之日起算,任期三十六个月.第一个三十六个月后,总经理将由厦门方面提名的一人和雷诺士公司提名的一人每二十四个月一次轮流担任.副总经理在第一个三十六个月以后也由雷诺士公司提名的一人和厦门方面提名的一人每二十四个月一次轮流担任.10.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具备精通监督和管理为生产卷烟而创办的合营公司的才能,他们应在工厂所在地点担任全职工作.10.4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报酬及其他雇用条款应由董事会制定.一般原则是,担任高级职务的国内人员的薪金不应超过同等级别的雷诺。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6篇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6篇篇1甲方(雷诺士烟草国际):乙方(被许可方):鉴于甲方拥有“雷诺士”等烟草品牌之国际商标所有权,并有意授权乙方在特定地区使用其商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商标授权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地区范围内使用“雷诺士”烟草品牌的国际商标,用于乙方合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上。
2. 乙方不得将商标使用在除烟草制品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亦不得将商标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二、许可期限1. 此次授权的使用期限为XXXX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双方可在合同到期前XX个月协商续签合同。
三、商标使用规定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正确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更改商标图案、文字等。
2.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标,防止商标被滥用、盗用或仿冒。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进行维权。
四、质量保证1. 乙方应保证销售的烟草制品符合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2. 乙方应使用合法渠道采购烟草制品,并遵守国家烟草行业的质量标准。
五、区域限制及分销渠道1. 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区范围内销售带有甲方商标的烟草制品。
2. 乙方不得擅自通过非正规渠道分销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
六、宣传与市场推广1. 乙方有权在约定的地区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活动,但必须遵守甲方的宣传策略和要求。
2. 乙方需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市场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
七、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交易信息以及商标信息等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擅自扩大商标使用范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
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合同范本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目录页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 4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 8第五条产品的销售 9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 10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 13第八条咨询服务 13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 14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 16第十一条技术转让 18第十二条商标 19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 20第十四条财务事宜 21第十五条合营期 23第十六条仲裁 26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27第十八条保密 28第十九条税务 28第二十条劳动管理 29第二十一条工会 30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 31附件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附件五批准文件(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六技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烟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士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引言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士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称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工厂规模为年生产量亿支卷烟,初期制丝的年生产能力为亿支(单班计算),卷,接,包的产量为亿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可以扩大,但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生产的牌子规格为毫米,软包装,如条件具备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也将生产毫米和硬包装产品.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为法人.根据这一地位,合营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合营公司人员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令及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这些法律全面保护合营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特此通过双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据下列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及成立合营公司.第一条定义1.1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意义:1.1.1 “合营公司”指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成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1.2 “工厂”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经济特区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卷烟厂.1.1.3 “共同牌”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开发的在工厂制造的除雷诺士牌号以外的牌子的卷烟,这些牌子的商标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注册.1.1.4 “雷诺士牌”的意义为在该工厂生产的使用雷诺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牌子的卷烟.雷诺士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提供予合营公司,该商标许可证合同之内容需经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签订.1.1.5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1.6 “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士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1.1.7 “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士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1.1.8 “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1.1.9 “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1.1.10 “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1.11 “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1.1.12 “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
卷烟厂战略合作协议书模板
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卷烟厂名称)乙方:____________(合作方名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开展战略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标1. 甲乙双方通过战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甲方作为卷烟生产商,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卷烟产品,满足乙方销售和市场需求。
3. 乙方作为销售渠道商,致力于拓展市场,提升甲方卷烟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合作内容1. 甲方应保证卷烟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乙方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甲方卷烟产品,并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高甲方品牌知名度。
3. 甲乙双方共同开展市场调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为产品研发和市场策略提供依据。
4. 甲乙双方相互支持,共同参与各类促销活动,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占有率。
5.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四、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2. 双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以上为卷烟厂战略合作协议书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烟合作合同范本
烟合作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供方):_______乙方(需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烟叶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供应给乙方的烟叶。
二、数量及质量2.1 甲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向乙方供应烟叶,数量为_______公斤。
2.2 烟叶质量标准按照_______执行,甲方保证所供烟叶符合质量标准。
三、价格及付款方式3.1 烟叶价格为_______元/公斤,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元。
3.2 乙方在收到甲方烟叶并验收合格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四、交货及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烟叶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在收到烟叶后,应在_______日内完成验收。
如烟叶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甲方在_______日内更换合格烟叶。
五、运输及保险5.1 烟叶的运输由_______方负责,运输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5.2 在运输过程中,烟叶的保险由_______方办理,保险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烟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
6.2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原烟合作合同范本。
烟草合作商合同模板
烟草合作商合同模板本合作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就联合推广、销售和推广烟草产品展开合作:甲方(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以下简称“合作商”):姓名/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公司授权合作商担任其烟草产品的合作商,负责在约定的区域内推广、销售和推广公司的烟草产品。
1.2 合作商应根据公司的营销计划和销售目标,积极开展市场推广、销售和推广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约定区域内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
1.3 公司应向合作商提供必要的市场支持、促销方案和销售培训,帮助合作商提升销售业绩。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2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谈判,若无续签,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合作权利和义务3.1 公司有权对合作商的销售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合作商的销售行为进行指导和培训。
3.2 合作商应按照公司的营销计划和销售目标,完成销售任务,并及时向公司提交销售报告和销售数据。
3.3 合作商不得私自调整公司产品的售价和促销方案,如有违反,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条佣金和奖励4.1 公司将根据合作商的销售业绩,向其支付相应的销售佣金和奖励。
4.2 佣金和奖励的结算方式、时间和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销售协议。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机密、销售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到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违约与解除6.1 若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若一方多次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烟草公司合同书样本
烟草公司合同书样本甲方(烟草公司): [公司全称]乙方(合作方/客户): [客户全称]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烟草产品供应、销售及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产品描述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烟草产品:-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 数量:[数量]-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烟草行业标准。
第三条价格条款1. 产品单价为[单价]元/[单位]。
2. 总价为[总价]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付款期限]个工作日内,通过[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第五条交货时间与地点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款后的[交货期限]个工作日内,将产品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2. 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
第六条运输与保险产品运输由甲方负责,运输费用由[哪方负责]承担。
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哪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烟草行业标准,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质量异议期限]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甲方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货,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迟交货物总价的[违约金比例]%。
2. 如乙方未能按时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付款项的[违约金比例]%。
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以上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烟草公司供烟合同模板
烟草公司供烟合同模板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烟草产品供应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1.1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1.2 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1.3 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量标准2.1 产品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如《香烟》等。
2.2 产品外观、包装、标识等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
2.3 产品应不含有任何违法添加剂,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3.1 产品价格: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
3.2 支付方式:(1)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2)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4.1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4.2 交货时间: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执行。
4.3 验收:(1)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2)如乙方对产品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
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____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售后服务5.1 甲方应对所供产品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
5.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3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
编号: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雷诺;有限公司;亚太地区;卷烟;华美;烟草;转让合同;国际;技术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 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16775—11g—12—b(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 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诺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鉴于雷诺士公司已获得雷诺士烟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技术和诀窍;鉴于公司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鉴于雷诺士公司愿意根据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为此,双方协议如下:第一条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雷诺士公司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与利用作为浸渍剂来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有关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例如试车手册和操作手册(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详细列出).下列美国专利(这三篇专利作为本合同附件c)更详细叙述了有关的技术和诀窍:(a)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处理工艺”;(b)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统的多层容器”;(c)美国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使用的回收系统”(上述技术和诀窍,以下用代号“g—13c”来表示).1.2 雷诺士公司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1.3 雷诺士公司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雷诺士烟草公司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一塞勒姆市的设施中的g—13c工厂,或在雷诺士公司自行选择的另一间g— 13c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公司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在雷诺士公司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估计可在两个(2)至三个(3)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雷诺士公司支付并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公司负责1.4 公司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语.1.5 雷诺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英文本.1.6 雷诺士公司应提供在公司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确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公司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公司商讨后由雷诺士公司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厦门卷烟厂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烟草公司合同模板
烟草制品销售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烟草制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及价格1.1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产地等详见附件。
1.2 产品价格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同意,产品价格可根据市场行情及成本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前应通知对方。
二、数量与交付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烟草制品数量为:详见附件。
2.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向乙方交付产品。
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延迟交付部分产品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接收产品。
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接收产品,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延迟接收部分产品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质量保证3.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烟草制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乙方要求。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乙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采取改进措施。
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或未采取改进措施,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付款与结算4.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4.3 双方同意,如乙方逾期支付货款,应按逾期部分货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2 双方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25年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一、背景介绍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是全球烟草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和强大的品牌影响力。
为了拓展其品牌影响力,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决定将其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
为保证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将与使用方签署商标许可证合同。
二、合同条款1. 商标许可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授权使用方合法使用其商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方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标注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的商标。
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保留其商标所有权。
2. 权利限制使用方仅被授权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商标。
使用方不得将商标用于其他范围或其他用途,也不得将其授权他人使用。
3. 保密条款使用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密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设计、生产技术、销售策略、客户信息等。
4. 违约责任如使用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未经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将其授权给他人使用,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有权立即停止该合同,并有权追究使用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使用方支付违约金。
5.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需续签须提前90天进行协商,在续签前使用方应向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提交续签申请,并经公司确认后签署新的许可证合同。
三、合同签署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共同维护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的商标权益。
本合同以邮件、传真或快递方式发送或交付签署的复印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结论雷诺士烟草国际公司的商标是其品牌影响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授权其使用方使用商标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商标权益。
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以帮助双方为商标合法使用和合作共赢达成一致。
烟合同模板
烟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双方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烟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如下:一、合同目的甲方是一家烟草公司,主要经营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乙方是一家烟草加工厂,具有烟草产品加工和生产能力。
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和优势,决定签订合同,共同开展烟草产品的合作生产和销售。
二、合作内容1. 甲方提供烟叶原料和技术支持给乙方,乙方负责生产加工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产品;2.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烟草产品配方和要求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合格率;3. 甲方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乙方负责供货和及时交货;4. 双方合作共同承担销售风险和收益。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如需继续合作,双方应另行签订合作续约协议。
四、合同条款1. 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提供烟叶原料和技术支持,并对产品质量和合格率进行监督和检验;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生产烟草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双方应保持合作的诚信和信任,共同维护合作的稳定和利益;4.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对方;5. 如有矛盾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处理1. 如双方有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未完成的业务,并清算相关款项。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合同内容如有变动,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是双方对烟合同事宜的共同确认,双方均同意并信守协议内容,自愿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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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示范文本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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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目录页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4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8第五条产品的销售9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10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13第八条咨询服务13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14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6第十一条技术转让18第十二条商标19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20第十四条财务事宜21第十五条合营期23第十六条仲裁26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7第十八条保密28第十九条税务28第二十条劳动管理29第二十一条工会30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31附件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附件五批准文件(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六技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烟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士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引言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士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称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工厂规模为年生产量亿支卷烟,初期制丝的年生产能力为亿支(单班计算),卷,接,包的产量为亿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可以扩大,但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生产的牌子规格为毫米,软包装,如条件具备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也将生产毫米和硬包装产品.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为法人.根据这一地位,合营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合营公司人员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令及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这些法律全面保护合营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特此通过双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据下列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及成立合营公司.第一条定义1.1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意义:1.1.1 “合营公司”指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成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1.2 “工厂”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经济特区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卷烟厂.1.1.3 “共同牌”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开发的在工厂制造的除雷诺士牌号以外的牌子的卷烟,这些牌子的商标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注册.1.1.4 “雷诺士牌”的意义为在该工厂生产的使用雷诺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牌子的卷烟.雷诺士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提供予合营公司,该商标许可证合同之内容需经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签订.1.1.5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1.6 “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士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1.1.7 “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士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1.1.8 “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1.1.9 “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1.1.10 “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1.11 “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1.1.12 “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1.1.13 “人民币”的意义为中国的合法货币:人民币(不包括外汇兑换券).1.1.14 “美元”或“uss”的意义是美国的合法货币单位.1.1.15 “正常经营”的意义指在任何时间内合营公司的经营非因为不可抗或合营公司在管理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影响而致使生产量,销售量和利润的降低.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2.1 合营公司应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成立.2.2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为本合营公司的主管部门.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公司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对合营公司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2.3 合营公司的章程应为提交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合营双方签署的文件.2.4 “筹备工作小组将有约8至10名成员.每方将指定两名经理成为筹备工作小组的部分成员.筹备工作小组其余成员将是各方共同委派的秘书,办事员及助理人员.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将共同确定筹备工作小组所需的资金.双方通过合理的真诚努力,以保证合营公司的成功.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3.1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均为美元(uss).双方的责任仅限于各自的投资额.此外,目前的估计是,在有需要和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形下,合营公司将从中国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借取资金作为流动资本.在合营公司正式成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双方各自负责成立合营公司的费用,此费用将不作为投资资本部分.有关2.9条所述的筹备费用及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需的费用应作为双方投资总额的一部份.3.2 合营公司成立和经营所需资本由厦门方面投资,由雷诺士公司投资,但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都有下列意愿:3.2.1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的投资应当相等,每方美元(uss).3.2.2 作为厦门方面投资的一部分,厦门方面将提供相当于(uss)的外汇,另外的价值相当于美元(uss)的资本以人民币提供,以便取得资产或支付附件三所列的费用.人民币的投资金额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际缴款日期公布的外汇兑换率(买卖汇率的中间价)确定.厦门方面投资详情列附件三.3.2.3 雷诺士公司美元的投资详情列附件四.3.2.4 总投资额扣除3.2.2和3.2.3费用外,剩余部份作为流动资金.双方将尽力争取多剩余作为流动资金.3.2.5 各方将经常审阅对方就建立合营烟厂所支出的费用以确保双方不超出所确定美元(us$)的投资总额.3.2.6 在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本合同并领到营业执照后的九十天内,双方应向合营公司缴纳各自的现金投资额,其余的投资额按照双方共同制订的项目进度表交付.如果任何一方不在上述时期内缴纳它的投资额,此种过期未缴款应以相当于每年20%的利率缴纳利息,按月缴纳欠款利息给合营公司.3.2.7 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的投资项目及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三与附件四中列明.在工厂开工前由合营公司按本合同第14.1条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投资进行最终核定验资和颁发证书.3.2.8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现金,建筑物、设备技术和诀窍及其他项目,只应由合营公司用于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双方向合营公司投资的一切项目,在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应始终是合营公司的财产.3.2.9 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出让它的出资额或其中的一部分,则该方必须在意图出售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向出售一方购买出资额的优先权,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把出资额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出售一方必须首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获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4.1 合营公司将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卷烟,供出口和在中国境内销售.雷诺士牌产品只供中国国内销售.合营公司为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而开展的业务活动将包括以下各项:4.1.1 在中国厦门经济特区设立和经营工厂,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并不断创新,改革工艺.4.1.2 制造高质量雷诺士牌和共同牌卷烟,并进一步发展烟叶加工,卷烟制造和包装,过滤咀的制造和质量控制,以改进共同牌和雷诺士牌质量.4.1.3 发展共同牌的包装设计.4.1.4 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质量的新产品,具体步骤由董事会决定.4.1.5 发展和实施业务推广,销售,广告和经销系统及其他服务,尽量扩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的销量.第五条产品的销售5.1 共同牌与雷诺士牌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应根据中国烟草专卖法,于每个计划年度初,合营公司应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交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之销售计划,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纳入其年度销售计划内.合营公司将以5.4条所述之出厂价格,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渠道,售予烟草总公司之分销机构.5.2 合营公司估计可在外汇方面完全自给自足.为了实现这些估计,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以确保工厂生产的产品有的总销售量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销售.双方将以下列方式达到目标:5.2.1 最少有的总销售量出口,以外汇销售.除非得到雷诺士公司书面同意,雷诺士牌不出口.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推广共同牌的出口销售量.出口之卷烟价格应与类似产品相似.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将签订详细的“销售合同”.合营公司将有全权决定售予雷诺士公司供出口产品的价格.5.2.2 有的总销量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在中国境内销售.5.3 有的总销量以人民币在国内市场销售而售价应与国内类似产品相似.5.4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应呈报烟草总公司及物价管理机关审批.合营公司生产的一切牌子供中国境内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销售的产品的出厂价格,均应比市场上销售的类似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更有利,更有竞争性.以人民币出售的共同牌所获得之利润.与其他以人民币销售的类似产品同样有利.除以人民币出售的产品以外,一切在中国境内出售的产品的零售价应比市场上出售的其他类似产品更有竞争能力和更有利.以人民币销售部分应起码获得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类似产品同样优惠的待遇.5.5 合营公司向任何以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转售的商店所供应的一切雷诺士牌和共同牌产品,均应由合营公司按照出厂价格以美元,外汇兑换券或合营公司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国际流通货币出售及结算.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6.1 双方同意通过一切真诚合理的努力来保证合营公司获得成功.双方同意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并特别要做到下列各点:6.1.1 厦门方面同意:(a)与中国有关政府当局联系以取得成立及实施合营公司所需要的一切政府批准事宜.(b)协助得到为建立和维持合营公司及工厂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人.(c)协助为合营公司购买保险及与各公用事业公司联系,安排工厂需要的各种服务,包括足够的水电.(d)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获得工厂所需用地的租用合约,最初五年内每平方米每年租金不超过人民币()元,此后每三年续租一次,每个续租期内的租金的增加幅度应不超过上一租期向合营公司收取的租金.工厂所需土地面积约四万平方米.租金根据工厂所在地点的实际面积计算,每年在该日历年度3月31日或以前缴纳全年租金.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的租金每月按比例推算缴纳.(e)协助合营公司从烟草总公司和(或)有关当局领到必要的许可证,使合营公司能够完成由合营公司董事会确定和批准的合营公司年度生产和销售计划.并协助向烟草总公司和(或)有关当局申请安排供应合营公司所需的国产烟叶和其他辅料,以满足合营公司生产及销售计划的需要.如烟草总公司分配或供应的烟叶或其他辅料,少于合营公司的需要量或达不到质量的要求,则厦门方面应尽力协助取得必要的执照或批准,使合营公司以相仿的成本价格从其他来源得到不足部分的供应.(f)协助雷诺士公司或合营公司的外籍人员获得中国政府的一切签证,旅行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等,并协助该等人员了解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及协助雷诺士公司或外来人员获得符合一般外来人员标准的住宿,伙食,运输和医疗护理和其他有关设施.(g)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中国国内外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物资的装运等事务,并为从中国境外购买的设备,材料和物资安排清关手续.(h)努力争取联系各种措施以加速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以减低流动资金额的需要.6.1.2 雷诺士公司同意:(a)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二)的许可证合同,将某些雷诺士公司的商标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合营公司,作为由合营公司制造的雷诺士牌商标.(b)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一)的技术转让合同,将雷诺士公司的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给合营公司.(c)和合营公司签订合营公司不时需要的任何技术协助咨询,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等合同,该等合同的条款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另行商定.(d)与合营公司签订一项出口销售合同(条款另商定),该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应包括: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原辅材料,合营公司可进口生产达到国际标准,而且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共同牌所必需的原辅材料.(e)推荐雷诺士公司的雇员前往合营公司,定期担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或付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雷诺士公司的雇员须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批准.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应就上述调派人员签订合同.合营公司应支付雷诺士公司上述调派人员有关的费用.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7.1 虽然合营双方每一方均准备履行其责任,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雷诺士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提供.雷诺士公司应保证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厦门方面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厦门方面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提供.厦门方面应保证,任何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7.2 厦门方面及雷诺士公司在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可以将其所拥有之权利及义务转给其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该附属公司等要以书面表明同意将要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咨询服务8.1 合营公司可能不时要求雷诺士公司,烟草总公司提供经由董事会批准的技术协助以及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销售和生产方面的协助.烟草总公司和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上述方面的协助,以保证合营公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能够顺利实施.8.2 雷诺士公司的协助应采取合同形式提供,该合同将规定以美元或雷诺士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国际可流通外币向雷诺士公司结算.8.3 除了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技术协助外,烟草总公司将协助实施本合同.考虑到烟草总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协助,烟草总公司应有权得到不超过合营公司纳税后纯利的的服务费,具体金额逐年由合营公司的董事会确定.此种金额为合营公司的营业支出.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9.1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在根据章程的条款和公司经营程序召开的会议或作出的决定中,应具有管理合营公司事务的最高权力,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作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应提名合营董事会的人选, 董事会由八人组成.9.1.1 厦门方面应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应为董事长;雷诺士公司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为副董事长.该八人应由双方在合营双方第一次会议上投一致赞成票当选,任期四年.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履行其职责.9.1.2 如果一名董事会员死亡,辞职,或由于最初提名该董事会成员的一方采取行动而被免职,原来提名这位董事会成员的一方将提出该成员的继承人,双方应一致投票赞成.9.1.3 合营公司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独有的权力.9.1.3.1 选聘和解雇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9.1.3.2 审批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净收入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双方派发股息和将外币或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9.1.3.3 制定经营方针和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营业计划,营业预算,销售计划和人员编制计划及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9.1.3.4 在出资证持有人的同意下,批准增加合营公司股本及批准货款的合同;9.1.3.5 批准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9.1.3.6 批准在任何法庭或任何仲裁中合营公司不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诉讼或索偿,及批准此种诉讼或索偿的任何解决协议;9.1.3.7 制订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及加薪和其他福利计划;9.1.3.8 除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签订任何咨询合同或其他合同及协议;9.1.3.9 批准共同牌的规格及工厂生产的一切产品适用的质量控制标准;9.1.3.10 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厦门方面或雷诺士公司均不应使合营公司承担义务.9.2 董事会应可以不召开会议而根据董事会书面一致同意的意见来通过决议.9.3 关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最低法定出席人数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委托董事会的其他人员代行投票权,也可用书面文件指定代表人.9.4 合营公司董事会的一切决议或决定均应由董事会投一致赞成票通过.如果董事会不能以一致赞成票通过此种决议或决定,则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提出按本合同第16条规定解决.9.5 董事会成员不因担任董事会职务而领取报酬,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履行职务时所付出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报销.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0.1 董事会将任命合营公司的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10.2 第一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从合营公司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工作;其任期从工厂开工之日起算,任期三十六个月.第一个三十六个月后,总经理将由厦门方面提名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