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放射防护制度与工作制度
放射防护制度与工作制度一、放射防护制度1. 放射防护的目标和原则放射防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免受放射性危害,确保放射工作的安全。
放射防护原则包括: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2. 放射防护用品放射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眼镜和铅衣等。
工作人员每人发放一套个人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每个机房准备一套。
3. 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要穿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机房工作。
对受检者非照射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4. 特殊受检者的防护措施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
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5.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
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6. 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了解放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
二、放射科工作制度1. 辐射安全责任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放射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 线辐射防护工作。
2. 放射防护原则放射科工作人员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确保辐射安全。
3. 放射诊断人员的资质要求放射诊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
4. 辐射防护设施和要求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治疗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
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查防护用品。
5. 受检者的告知和保护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进行放射检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辐射事故的处理放射科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三、总结放射防护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放射科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J 380-1989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F 70EJ 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1989-03-24发布1989-10-01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也可供已建成单位在扩建和改建中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厂和铀矿冶金系统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EJJ 6 加工处理裂度材料临界安全规定3 术语3.1 开放型实验室指由一个或多个处理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设有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设备,还有为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开放性放射性工作指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即在箱室或工作台上正常操作工作中,有可能引起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污染的工作。
3.3 开放型实验室分区为控制污染,在设计上把实验室内分成数个区域,不同区域的设计要求不同。
3.4 白区(一区)该区为实验室内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该区无放射性污染。
白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冷”工作间(如试剂、药品间),“冷”实验室等。
3.5 绿区(二区)实验室内从事隔离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事故时可能出现污染,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
绿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操作房间或存有密封容器的房间。
3.6 橙区(三区)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不经常停留的区域,只有在进行去污、检修和取样等工作时才进入。
该区在正常运行时也会出现污染,污染一般能清除。
橙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检修区、放射性污染物暂3.7 红区(四区)实验室内放射性物质所在的区域,操作时外照射很强,空气污染严重。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详]
职业放射专业人员,放射专业的剂量限制应遵守放射工作人 员的防护条款。对非放射专业的学生,在教学中受到的照射 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不大于0.5mSv,其它单个组织或器官的 年当量剂量不大于5mSv。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分析,其目的是确定最优化的防护水平,即如果达到这个防
护水平后,再继续降低剂量就不适宜了。
三、个人剂量的限制
在实施正当化和最优化两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 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个人剂量限值是指放射职业人员和广大居民个人所受 的当量剂量的国家标准限值.即个人在1年期间受到的外照
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待积于监测和管理,往往需要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 放射性核素的空气浓度。
导出空气浓度DAC:年摄入量限值ALI除以参考人在一年工 作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所的得商。 对放射性工作人员,按每周工作40小时,每年50周,参 考人每周吸入的空气量为0.02m3计,则: DAC=ALI/40×50×60×0.02=ALI/2.4×103(Bq/m3)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辐射防护规定》的基 础上,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各类单项放射防护标准。表9-1 列出了一些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印发,6月1日起施行的与
医用放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编号 GBZ95-2002 GBZ96-2002 GBZ98-2002 GBZ99-2002 GBZ101-2002 GBZ104-2002 GBZ105-2002 GBZ106-2002 GBZ120-2002 GBZ126-2002 GBZ128-2002 GBZ129-2002 GBZ130-2002 GBZ131-2002 GBZ134-2002 GBZ138-2002 GBZ141-2002 GBZ/T145-2002 GBZ/T149-2002 GBZ/T151-2002 GBZ/T152-2002
检测机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检测机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辐射防护,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确保检测工作的安全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检测机构内所有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检测和辐射源控制的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三、辐射防护管理1.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岗位,负责制订、实施和监督放射防护措施。
2.对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和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3.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和人员接触的辐射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制定应急预案,对辐射事故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四、个人防护1.提供合适的防护设备和用品,如防护服、面具、手套等,保护工作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2.规定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定时检查其完好性,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防护用品。
3.禁止将辐射性物质带出工作场所,避免对外界环境和人群造成辐射污染。
五、设备管理1.定期对辐射源和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每次辐射源的使用情况和剂量,做好设备的追溯管理。
3.对设备进行辐射防护设计和安全评估,确保设备布局合理、操作便捷、安全可靠。
六、放射废物处理1.建立废物分类和储存制度,对辐射废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群造成危害。
2.选择合格的废物处理单位,委托其进行辐射废物的处理和清理,确保废物能够被安全处置。
3.建立废物处理记录,对废物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载,做到追溯管理,保障废物处理的透明和安全。
七、监督检查1.定期组织例行的辐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使用。
2.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接触辐射的剂量在控制范围内。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外部机构对辐射防护管理的评估和审查。
八、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措施。
辐射防护规定GB87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 总则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EJ-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F 70EJ 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1989-03-24发布1989-10-01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也可供已建成单位在扩建和改建中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厂和铀矿冶金系统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EJJ 6 加工处理裂度材料临界安全规定3 术语3.1 开放型实验室指由一个或多个处理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设有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设备,还有为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开放性放射性工作指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即在箱室或工作台上正常操作工作中,有可能引起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污染的工作。
3.3 开放型实验室分区为控制污染,在设计上把实验室内分成数个区域,不同区域的设计要求不同。
3.4 白区(一区)该区为实验室内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该区无放射性污染。
白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冷”工作间(如试剂、药品间),“冷”实验室等。
3.5 绿区(二区)实验室内从事隔离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事故时可能出现污染,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
绿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操作房间或存有密封容器的房间。
3.6 橙区(三区)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不经常停留的区域,只有在进行去污、检修和取样等工作时才进入。
该区在正常运行时也会出现污染,污染一般能清除。
橙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检修区、放射性污染物暂存间和去污间等。
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单位、核能站等。
三、管理机构1.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设立放射防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四、放射源管理1.购买和使用放射源必须经过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2.对放射源进行登记和编号,每个放射源都应有一份详细的资料,包括放射源类型、放射能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3.放射源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工作状态正常稳定,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五、放射防护措施1.所有从事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2.工作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源警示标识,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3.所有操作放射源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服和个人剂量计,避免直接接触辐射源。
4.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清理和封存,确保没有辐射源残留。
六、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确保事故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最小化。
3.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违章处罚1.对违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各级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管理制度由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放射防护安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X-Ray_电离辐射防护与标准
辐射源的安全标准
(radiation protection standard )
1
几个基本概念:
1、参考人 参考人是由一系列描述人 体特征的平均数值所规定的 1 个假设的成 年人。 2、特殊照射 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 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 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 3、应急照射 是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 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会接受 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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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空气浓度DAC 指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1年工 作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2.4×103m3) 所得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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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中照射的防护要求 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可分为一般教学和放 射专业教学;学生也应区分为放射专业学生和 非放射专业学生。 放射学专业学生划分为职业放射职业人员。 非放射专业学生:限值为全身0.5 mSV/a , 单个器官 5 mSV/a 。
4
第一节
辐射防护的目的
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非 随机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 的发生率,使之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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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即人体接受任何来源的照射都必 须遵守: 1、正当化; 2、最优化; 3、当量剂量限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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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的正当化 实践活动时,首先必须权衡利弊,影 像医学照射的正当性中,除了作为一项实 践认为是正当以外,还要考虑对每一次操 作的正当性。 2、防护的最优化 最优化就是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 之后,使任何辐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 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即 ALARA (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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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放射性工作场所及辐射危险标志
(一)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划分 放射性工作场所指人类操作一定量的放射性物 质或使用电离辐射装置的工作场所或单位。凡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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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遵循有关国际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 放射性物质的注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物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并按照注册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2.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按照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危险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储存安全规定,必须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监控。
4.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运输规定,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第三章放射源的管理1. 放射源的选择使用管理在使用放射源时,应选择合适的放射源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放射源的备案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放射源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3. 放射源的检测评估管理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评估,并记录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辐射场的管理1. 辐射场的控制管理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当控制辐射场的扩散范围和剂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辐射场的监测管理定期对辐射场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辐射场的评估管理对辐射场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1. 放射性物质事故的预防管理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应事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2. 放射性物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发生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因违规使用放射性物质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破坏的,追究法律责任。
辐射防护基本原则
在考虑辐射防护时,并不是要求剂量越 低越好,而是根据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条 件下,使辐射照射水平降低到可以合理 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精选ppt
4
剂量限制和剂量约束
由于利益和代价在人类群体中分配的不一致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 性要求,防护与安全亦达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够对每个人提供足够的防 护。因此,必须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来自各项得到批准辐 射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 过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呼吸将这些放射性物质吸入体内。空气被污染是造成放射性物质经呼吸道进入体内的主
要途径。
(3)通过皮肤吸收
完好的皮肤提供了一个有效防止大部分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天然屏障。但是,有
些放射性蒸汽或液体 (如氧化氖蒸气、碘及其化合物溶液)能通过完好的皮肤而被吸收。
当皮肤破裂时,放射性物质可以通过皮下组织而被吸收进入体液
例如对β辐射选择屏蔽材料时,必须先用低原子序数材料置于近β辐射 源的一侧,然后视情况,在其后附加高原子序数材料;如果次序颠倒,由 于卜射线在高原子序数材料中比低原子序数材料中能产生更强的韧致辐 射,结果形成一个相当强的新的X射线源。又如利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建成 一个强X射线装置源,那就要选用高原子序数材料作靶子,既可屏蔽电子 束,又能形成一个较强的x射线源。
作中,要在密闭手套箱中进行,把放射性物质包容在一定范围内,以限制可能被污染的体积
和表面。同时耍在操作的场所进行通风,把工作场所中可能被污染的空气通过过滤净化经烟
囱排放到大气中得到稀释,从而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浓度控制在一定水平以下。这两种
万法配合使用,可以得到良好的效果。
(3)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EJ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F 70EJ 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1989-03-24发布1989-10-01实施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也可供已建成单位在扩建和改建中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厂和铀矿冶金系统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EJJ 6 加工处理裂度材料临界安全规定3 术语3.1 开放型实验室指由一个或多个处理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设有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设备,还有为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开放性放射性工作指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即在箱室或工作台上正常操作工作中,有可能引起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污染的工作。
3.3 开放型实验室分区为控制污染,在设计上把实验室内分成数个区域,不同区域的设计要求不同。
3.4 白区(一区)该区为实验室内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该区无放射性污染。
白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冷”工作间(如试剂、药品间),“冷”实验室等。
3.5 绿区(二区)实验室内从事隔离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事故时可能出现污染,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
绿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操作房间或存有密封容器的房间。
3.6 橙区(三区)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不经常停留的区域,只有在进行去污、检修和取样等工作时才进入。
该区在正常运行时也会出现污染,污染一般能清除。
橙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检修区、放射性污染物暂存间和去污间等。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U D C614.898.5G B8703-88(1988年3⽉11⽇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1⽇实施)1总则1.1为了保障放射⼯作⼈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 1.3条中规定的⼿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可进⾏。
A、给⼈服⽤或向⼈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施⾏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产品、化妆品和家⽤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品。
1.6⼀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作的单位应设置独⽴于⽣产运⾏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作单位保鲜建⽴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职⼯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各类辐射事故的发⽣。
从事辐射⼯作的⼈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作⼈员合格证后⽅可参加⼯作。
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法。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防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运输、处理等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最大限度减小对人体和环境的辐射伤害。
第二章放射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放射性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策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五条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性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六条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七条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工作授权制度,保证工作的落实和管理。
第三章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使用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在采购前经过严格的评估。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过规定的安全限值和操作界限。
第十一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第十二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交接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并标注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质的交接必须通过专门的程序和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八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工艺。
核医学高活性室操作规程
核医学高活性室操作规程核医学高活性室是进行放射性核素淋洗、分装与标记的场所,属于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
因此,在核医学高活性室工作时,首先必须严格执行内照射及外照射防护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及剂量监测措施,以减少放射性工作人员的照射剂量。
另外在高活性室中,应准确地测量放射性药物的活度,这对于保证影像的质量、患者的安全性以及治疗效果均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严格遵循活度计测量和质控规程。
一、高活性室的防护与隔离在高活性室中,核医学工作人员可受到不同程度的外照射,同时如不注意个人的放射性防护,放射性核素可经过呼吸道、消化道以及皮肤等途径进入体内,亦可引起内照射危害,因此,遵循高活室防护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进入高活性室进行放射性操作前,事先应作好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预先熟悉所要进行的工作,对不熟悉的操作可预先进行“冷试验”。
事先准备好操作所需的非放射性物品,如标记药盒、注射器、生理盐水等;根据需要应穿戴工作服、帽子、手套、铅围裙及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进行核素标记、淋洗及分装等工作时,应采取外照射和内照射防护措施,工作结束后应合理处置放射性废物,并保持高活性室清洁卫生,标记静脉注射用药物的通风橱内应定期进行灭菌消毒。
1.外照射防护尽可能对放射源进行屏蔽。
在准备及分装放射性药物时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可利用通风柜内的铅砖、铅玻璃、铅罐或有机玻璃(β射线)等材料进行屏蔽隔离。
放射性药物玻璃瓶应储存在较厚的铅罐内,名称标志清晰。
放射性药物在注射患者之前,应将注射器放入铅盒内。
对于Mo/Tc发生器出于运输的需要一般有足够的铅防护,但放置在操作台时必须另外用铅砖进行防护。
在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应合理选择铅屏蔽的厚度,对于低能核素如99m Tc和201Tl等,厚度为3~5mm。
中能核素如131I、67Ga和111In等,厚度为0.5~2.5cm,而对于高能核素如99Mo应不小于5cm。
工作人员应穿戴铅衣、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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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一89Regu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 8 7 03 辐射防护规定GB 8 9 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9 1 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 1 8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 1 92 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3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3.1 一般原则3.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 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 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
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a. 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b. 尽可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c. 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d. 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e. 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f. 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g. 加强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3.2 剂量当量限值3.2.1 辐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执行GB 8703的规定口3.2 .2 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及食人和吸人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DIC,DA C) ,执行GB 8703的规定。
3. 3 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3.3.1 辐射工作人员的体表、工作服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按GB 8703的规定控制。
3.3. 2 工作场所的设备和用品,拟作为普通物件使用时,应执行GB8 703的规定。
3.4 管理限值有关主管部门或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法人,可以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管理限值。
但它们不得超过3.2-3.3 条的基本限值及相应的导出限值。
这些管理限值可包括:a. 放射性物质最大操作量和存放量;b. 工作场所各操作区的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程度;c. 邻近地区的辐射水平;d. 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e. 正常情况下工作箱内气溶胶浓度和辐射水平;f. 排出流的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活度;9. 某项实践活动中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和集体剂量当量限值;h. 判定防护设施必须更换或维修的有关参数等。
4 操作安全要求4. 1 一般原则4.1.1 一切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均应制订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经辐射防护部门审查批准后认真执行。
必要时,对某些操作程序应事先通过“模拟操作”,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才允许正式开展工作。
4.1.2 操作过程中所用的器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传输管道等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
4.1.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分区管理。
人员通行和放射性物质传递的路线应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交叉污染。
4.1.4 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或意外事故,要有充分的假想和预测。
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可能的大事故,需制定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条件准备,必要时应在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演习,使操作人员具有较好的事故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4.2 操作条件4.2. 1 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大于乙级实验室水平时,其操作均应在有适当负压的通风柜或工作箱内进行。
粉末状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一般应在密闭的手套箱内进行。
4.2.2 易于造成污染的操作步骤,应在铺有塑料或不锈钢等易去除污染的工作台面上或搪瓷盘内进行。
尤其在操作液体放射性物质时,台面和搪瓷盘上应再铺上易吸水的纸或其他材料。
4.2.3 操作中使用的器具应选用不易吸附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4.2.4 操作中使用的存放放射性溶液的容器应由不易破裂的材料制成。
如果所用容器是易于破裂的,则其外面应加一个能足以容纳其全部放射性溶液的不易破裂的套桶。
4.2.5 进行加热或加压的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过热或超压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双重的保护措施。
4.2.6 吸取液体的操作,必须用合适的负压吸液器械,4.2.7 拌有强外照射的操作,应尽量利用合适的屏蔽或使用长柄操作机械等防护措施,且操作力求迅速。
4.2.8 若需要开启密闭工作箱门放人或取出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操作时,应有安全措施,并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4.2.9 进行污染设备检修时,必须事先拟出计划,主要有工作内容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经防护人员审查同意并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4.3 个人防护4.3.1 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正确穿戴好所需的各项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4.3.2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裸露的手进行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污染物件的操作。
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允许以用口吸取液体的方式进行操作。
4.3.3 放射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和存放食物等。
4.3.4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应仔细进行污染检查与清洗。
在甲、乙级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工作完毕后应进行淋浴。
4-3-5 个人防护用具应经常清洗,污染超过相应水平时应停止使用。
污染的工作服必须在专设的有放射性操作条件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洗涤。
4.3.6 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根据所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特点配备适当的医学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箱,供事故时使用。
严重污染事件的医学处理应在医学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4.4 其他安全措施4.4.1 存在临界安全问题的操作,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临界安全的规定。
4.4.2 工作人员操作完毕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关好实验室的门窗,关闭气、水和电源。
4.4.3 操作易燃易爆物质,或操作中使用高温、高电压和高气压设备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5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5. 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的保管,领用、注销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
5.2 放射性物质的保管5.2.1 要建立健全各种放射性物质的帐目(如交收帐、库存帐、消耗帐),加强库房管理,严防丢失。
5.2.2 在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贮存的放射性物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应及时将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放回专用贮存场所妥善保管。
5.2.3 放置放射性物质的保险橱和容器,必须容易开启和关闭。
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漏。
容器外必须贴有明显的标签(注明元素名称、理化状态、射线类型、活度水平、存放起始时间和存放负责人等)。
保险橱外必须有“电离辐射”标志。
5.2.4 必须将放射性物质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场所.不得将放射性物质与易姗、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放在一起。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须备有可靠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
5.3 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和注销领用人一般应做到:a. 懂得放射性和辐射防护知识.领用时履行登记手续;b. 按期归还;c.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d 不准擅自转借;e. 用毕办理注销手续。
5.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定期清点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解决6 放射性“三废”的收集、处理和处里6.1 一般原则6.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a. 尽量降低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b. 采用废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c. 放射性废液和固体废物按照GB9 133的规定收集;d. 低于豁免限值的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分开收集;e. 对携入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物质的量进行限制;f. 尽可能对污染物进行去污,去污后能够利用的应继续利用;B.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中应认真研究“三废”的综合治理和利用。
6.1.2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三废”处理(包括综合治理和利用),排放、运输和贮存等的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1.3 应有专人负责放射性“三废”的收集、处理和处置;应将收集、处理和处置的情况分别加以记录,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6.1.4 放射性废物一次性向环境排放时,必须提出放射性核素的组分、浓度、总活度、排放方式、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6.1.5 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好“三废”,禁止乱排、乱扔、乱倒、乱放放射性物质。
严禁把带有放射性的废物当作一般垃圾处理。
严禁把低放废物与高放废物混在一起处理。
6.2 放射性废液6.2.1 放射性废液应排放到规定的废液处理系统中,或妥善地收集在密闭的容器内。
盛装废液的容器,除了其材质应不易吸附放射性物质外,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容器万一破损时其中的废液仍能收集处理。
遇有强外照射时,废液收集地点应有外照射防护措施。
62.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一般均应建立完善的低、中、高放废液收集或处理系统,确保产生的废液得到妥善处理.6.2. 3 使用少量或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单位,可采取衰变或稀释方法设立放射性废液处理处置系统,其处理或处置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渗漏能力。
6.2.4 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放射性浓度及总活度必须低于相应的限值。
6.2.5 放射性废液中,不准掺有固体杂质。
不准向一切生活污水下水系统排放任何放射性废液;不准利用生活污水下水系统洗涤任何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6.3 放射性固体废物6.3. 1 放射性工作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要按照GB 9133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收集于专用容器内。
放置废物的地点应酌情设置外照射的防护措施。
盛放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保持密封不泄漏。
对易嫌易爆的放射性废物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燃防爆措施。
6.3.2 各工作场所的废物,应及时送废物暂存间妥善存放。
该暂存间应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能力和辐射屏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