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电磁辐-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1.国家电磁波辐射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国家电磁辐射行业标准如下: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自然环境中一天24小时内电磁辐射场的主要参数不超过0.4w / m2,也称为电子设备的烟雾。
它由在室内空间中相互传递的电动势和磁动能组成,动能是由正电荷运动引起的。
例如,来自已经发送信号的RF 天线的正电荷移动会引起电磁感应动能。
电磁感应“频带”包含从极低频电磁波辐射到极高频电磁波辐射的各种电磁波辐射。
彼此之间还存在电磁波,微波加热,红外感应,可见光和紫外光。
电磁感应频带中的发射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范围为3 kHz至300 GHz的辐射源。
某些电磁辐射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2.什么是电磁辐射检测标准
为了合理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避免起火,爆炸和对电子产品的冲击,避免环境污染,制定了不同场所电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值。
它包括电磁辐射检测标准,电磁辐射自然环境检测标准,电磁感应泄漏控制标准和电磁辐射冲击标准。
3.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值
电磁辐射分为两个级别:企业的工频段为μT,检测低于50 Hz频率的DC无线电波。
如果辐射源高于0.4μT,则它属于强辐射源。
辐射源在0.3μT和0.4μT之间,属于警告值。
对于0.3μT,它远低于0.1μT,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但是,辐射无线电波的企业为μw / cm 2(例如,微波炉加热,移动电话和电视广播的通信基站通常测量的
频率范围为几百到超过kHz),并且超过10 μw / cm 2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 引言电磁辐射是指电磁场能量在空间中传播所产生的辐射现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磁辐射的来源越来越多,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以限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频率范围。
本文将介绍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2. 国家标准不同国家对电磁辐射的防护规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用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示例:•美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了一系列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包括对电视台、广播台、移动通信站等设施的辐射限制。
•欧洲:欧盟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指令》,规定了辐射频率、功率和辐射场强度的限制。
•中国: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2014)对电磁辐射防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人员防护、设备防护等方面。
3. 安全标准各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都规定了安全标准,即电磁辐射的允许水平。
通常情况下,安全标准被分为两个级别:•公众暴露水平:针对一般公众的电磁辐射暴露水平,包括家庭、学校、办公场所等非工作场所。
•工作人员暴露水平:针对从事电磁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如通信基站维护人员、无线电频率传感器制造商等。
安全标准通常以辐射场强度(或电离辐射剂量)为基准,并根据频率和持续暴露时间进行限制。
例如,中国国家标准GB8702-2014规定了针对不同频率范围的电磁辐射的允许水平。
4. 防护方法电磁辐射防护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人员防护和设备防护。
4.1 人员防护人员防护是指通过控制电磁辐射的暴露水平,保护人员的健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员防护方法:•距离防护:与辐射源保持一定距离,降低辐射强度。
•屏蔽防护:利用辐射屏蔽材料,如铅和铜,阻挡辐射。
•时间限制: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接触电磁辐射的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于辐射环境中。
4.2 设备防护设备防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和设计控制,减少电磁辐射的泄漏和传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备防护方法:•屏蔽设计:在设备设计中采用屏蔽和隔离措施,减少辐射泄漏。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引言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辐射类型。
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潜在危害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这些辐射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一、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由电磁场引起的能量传播,常见的电磁辐射源包括电视、方式、微波炉等。
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主要包括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两类。
热效应是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热量对人体组织产生的影响,而非热效应则指电磁辐射对人体的生物效应。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1. 国际电磁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标准国际上最为广泛应用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是由国际电磁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
ICNIRP标准主要关注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其基本原理为限制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吸收量。
该标准将辐射强度、频率、暴露时间等因素考虑在内,以确保人体暴露在电磁辐射下不会对健康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2. 国家标准各国也都制定了自己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 87022014 将电磁辐射分为10个频段,对于每个频段制定了相应的辐射限值。
该标准主要参考了ICNIRP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和职业人员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
二、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电离辐射是指能够电离物质、产生带电粒子的辐射,如X射线和γ射线。
电离辐射具有高能量、穿透力强等特点,在医疗、工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长期暴露在电离辐射下会对人体产生严重的伤害,包括遗传性效应和肿瘤等疾病。
为了保护职业人员和公众健康,各国也都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1. 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标准国际上最重要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准是由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
ICRP标准将辐射量单位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电离辐射伤害的基础。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剂量当量下的安全限值,并提供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国家标准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以保障人体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2012年01月18日 14:10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纺织报》[推荐朋友][打印本稿][字号大中小]我国自1988年以来,先后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6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由卫生部制定颁布的电磁标准包括:GB 18555-2001 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GB 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有GB 8702-1988电场辐射防护规定。
此外针对环境防护还制定了HJ/T 10.3-1996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个标准。
电子部制定的电磁防护标准有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但是,由于各部委从各自的业务和学术观点出发,尚不能统一得出最终的标准稿,目前仍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
此外,电磁防护国军标有:GJB 7-1984微波辐射安全限值、GJB 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GJB 476生活区微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1-1990作业区超短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2-1990超短波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2420-1995超短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及测量方法、GJB 3861-1999短波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针对上述标准标龄偏长、内容混乱的问题,由总装备部牵头、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7个涉及电磁防护的国家军用标准进行归并统一,也考虑了“暴露”、“限值”概念及重新界定“暴露限值”的GJB 5313《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在2004年出台了正式版本。
最新制定的《GB/T 23463-2009 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标准,规定按照GJB5313的暴露限值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场强计算至少经过具备的电磁辐射防护服屏蔽效能。
物理实验室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物理实验室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西甲买球-物理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其中电磁辐射对人员和设备都有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健康,制定适当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物理实验室中电磁辐射的原因、对人体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一、电磁辐射的来源电磁辐射是物理实验室中常见的现象之一。
主要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1.电磁辐射仪器:实验室中常用的电子设备和仪器,如电磁炉、微波炉、X射线机等,都会产生电磁辐射。
2.无线通信设备:实验室中常用的无线通信设备,如手机、无线网络路由器等,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电磁辐射。
3.电力线路:实验室中需要大量电力供应的设备,如电脑、灯光等,其电力线路也会释放电磁辐射。
二、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长期暴露在高强度的电磁辐射下可能引发以下问题:1.电离辐射:高能电磁辐射,如紫外线和X射线,能够对人体细胞产生电离作用,导致DNA损伤和突变,甚至引发癌症。
2.热效应:强烈的电磁辐射会使人体组织产生热效应,引起皮肤灼伤、晕厥和中暑等症状。
3.生物影响:一些暴露在电磁辐射下的生物,如植物和动物,可能出现生长发育异常、疾病和生殖问题等。
三、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确保物理实验室的安全操作环境,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护方法:1.设备选择:在选购电子设备和仪器时,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尽量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
2.距离限制:在实验室中布置设备时,应将产生较强电磁辐射的设备放置在人员活动区域较远的地方,以减少暴露时间和辐射强度。
3.屏蔽保护:对于产生强电磁辐射的设备,应使用屏蔽材料进行包裹,以阻挡辐射的传播。
4.个人防护:实验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辐射眼镜和防辐射服等,以减少对辐射的直接暴露。
5.定期检测:实验室应进行定期的电磁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修复或更换出现问题的设备。
四、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为了确保物理实验室的电磁辐射控制符合规定,应制定相应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1、电磁波辐射的国家行业标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明确了电磁波辐射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在30-3000MHz的頻率范畴内,群众直射在一天24钟头内,自然环境电磁波辐射场的场量主要参数在随意持续6min内的均值不超过0.4W/m2电磁波辐射别称电子器件浓烟,是由室内空间相互移交的电动能和磁动能所构成,而该动能是由正电荷挪动所造成。
举例说明说,已经发送信号的频射无线天线所传出的挪动正电荷,便会造成电磁感应动能。
电磁感应“频带”包含各式各样的电磁波辐射,从极低頻的电磁波辐射无比高频率的电磁波辐射。
彼此之间也有电磁波、微波加热、红外感应、能见光和紫外线等。
电磁感应频带中频射一部分的一般界定,就是指頻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源。
一些电磁波辐射对身体有一定的影响。
2、什么叫电磁波辐射检测标准
为合理维护工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避免点燃点爆与影响电子产品、避免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不一样场地中电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制值。
包含电磁波辐射工作检测标准、电磁波辐射自然环境检测标准、电磁感应泄露控制标准和电磁波辐射影响标准等。
3、国家规定电磁波辐射标准值
电磁波辐射分2个级別:在其中工频率段的企业是μT,检测50HZ頻率下列的直流无线电波。
(例如家用电器、高压电线)假如辐
射源在0.4μT以上归属于较强辐射源。
辐射源在0.3到0.4μT中间,归属于警示值对于0.3μT非常是0.1μT下列,能够觉得是安全性的而频射无线电波的企业是μW/㎝2(例如微波炉加热、手机上、电视广播的通信基站,测的一般是好几百到过千HZ的频率段),10μW/㎝2以上便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
ICS Z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Regulations for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radiation protection(征求意见稿)GB××××—××××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电场、磁场、电磁场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实践的正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中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以防止对健康不利的各种急性影响,同时考虑到对健康不利的慢性影响采取预防性原则。
本标准是对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本标准基本框架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删减了职业曝露限值;——增加了0.1MHz以下频段、30GHz~300GHz频段的曝露限值;——各频段的曝露限值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安全系数,与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相比有所修改;——删减了对电磁源管理要求及监测的内容。
——调整豁免管理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及电磁设施(设备)豁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单位、设施、设备以及受到曝露的公众.但本标准的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治疗或诊断曝露,也不适用于移动无线通信终端(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网卡等)发射引起的曝露。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电磁场对人体和物体的影响,它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源。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来规范电磁辐射的限制和监测。
在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是对电磁辐射进行限制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电磁辐射的限值和监测方法,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的限值分为职业接触限值和公众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人员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而公众接触限值则是指在一般生活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公众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这些限值是通过对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得出的,它们既能保护人体健康,又能满足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需求。
除了限值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法。
监测是为了确保电磁辐射的水平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和定点监测,现场监测是指对电磁辐射源周围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而定点监测则是指在特定地点进行定期监测。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磁辐射超标的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进行了规定。
防护措施包括对电磁辐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采取屏蔽和减震措施,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监测等。
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电磁辐射的限值、监测方法和防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保障了人体健康,又促进了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
作为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控制电磁辐射的水平,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一.电磁辐射1.1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如下: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电力行业标准DL/T799.6-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微波辐射监测》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极低频电磁场监测》1.2电磁辐射限制值国内暂未制定有关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可引用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推荐值作为指引标准。
规范中“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暂以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规定“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强度8h最高容许量为5kV/m”;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规定“0.1mT作为作业场所工频磁场的最高容许量”。
1.3 什么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电磁能量从辐射源放射到空间并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现象,电磁辐射能量的大小与波源的频率有关,频率越高,即波长越短,越容易产生电磁辐射并形成电磁波。
电磁辐射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普遍。
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无处不在,有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还有电脑、手机、微波炉、电磁灶,甚至我们乘坐的地铁列车等等都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电磁辐射防护》中关于移动基站辐射标准的规定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12v/m标准,实际中移动基站所产生的电磁环境辐射量反为1.5-2.5v/m。
在金时尚官网()资讯中,对于国家对手机基站辐射的技术标准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1.1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
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1.2移动基站辐射值符合标准面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辽宁省环保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建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科学监测和评价工作:首先,在基站未建成期间进行标底测试,对辐射值进行预测,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然后,在基站开通后进行现状监测,有问题的基站立即停站整改;最后,对基站进行验收并发放电磁辐射合格证。
经检测,网上运行的基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超过98.5%,个别点经整改后也顺利通过验收,全部获得了辽宁省环保局颁发的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合格证。
同时各省、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的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900MHz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二是基站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的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值。
基站密度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是因为手机与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传送着通信信息、控制信号、测试信号。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我国的电磁辐射安全标准是多少呢?
我国的电磁辐射安全标准是多少呢?
我国的电磁辐射安全标准是多少呢?
我的卧室窗户外有高压电线杆,测量有13个ut(微特拉斯),这个电磁辐射有害吗?我国的电磁辐射安全标准是多少呢?我测量有13个微特斯拉,是不是超标了?
•满意答案
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电磁场的安全强度是0.2-0.4微特拉(这是24小时接触计算机时的电磁场安全限),低于此强度对人体没有危害。
一些专门研究机构测试过计算机的电磁场强度,结果发现,紧贴荧光屏处电磁场强度为0.9,但离开荧屏约5厘米处,强度不到0.1,再远一点至30厘米处(这是计算机操作者的身体与荧屏之间的习惯距离),其强度几乎无法测出。
此外,空间中的电磁波确实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电磁辐射的强度很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我国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规定了电磁辐射污染的设备和对人员影响的标准限值,只有当电磁波达到一定强度的时候,才需要重点保护。
补充:
我国对电磁辐射有着严格的技术限值标准。
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环保、卫生等部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颁发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7部法规和国家标准,对电磁辐射规定了分级标准:
一级标准(安全标准,对人体没有任何影响)?
高频辐射小于10 μW/cm2 低频辐射小于 10 V/m
二级标准(中间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
高频辐射小于40 μW/cm2 低频辐射小于 25 V/m
因为很多电子设备同时发出高频和低频电磁辐射,所以对每个设备同时进行高频,低频的测试!测试的各种数据只说明测试样品有这样的辐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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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UDC614.898.5
GB8702-88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 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 基本限值
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
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150/0.40/
(0.5)(0.0015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67/0.17/
(0.22/(0.001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
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 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 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 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3.2 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 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 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
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 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 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 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 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 电磁辐射监测
4.1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 工作场所监测:
4.2.1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 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 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 环境监测:
4.3.1 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 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 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 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 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 监测结果评价:
4.4.1 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 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 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 监测的质量保证
5.1 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 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 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 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 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 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 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 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
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 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 名词解释
6.1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 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 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 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 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 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 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
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 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