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磁辐射与国家标准(1)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1、一级标准(安全标准,对人体没有任何影响)。
高频辐射小于10 μW/cm²;
低频辐射小于10 V/m。
2、二级标准(中间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
高频辐射小于40 μW/cm²;
低频辐射小于25 V/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关于电磁辐射与国家标准
手机与基站之间为确保通话质 量,自动遵循双方约定的计算机 控制程序,动态调整互相之间的 通话信道、电磁辐射功率与接收 灵敏度,同时还实现智能登记国 际与国内漫游,切换局域与基站, 记录通话时长与费用等各种功能。
在上述控制原理下,一个覆盖 半径在500至700米的BT S基站,相对于该范围内的移动 手机而言,距离基站越远,对应 信道和手机的发射峰值功率越强。
此外,我国现行(GB870 2-88)40μW/cm2的电 磁辐射防护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 国家要更加严格,
比如:美国1982年颁布的标准是 3000μW/cm2比我国要宽松 75倍,足已证明我国政府在有关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是极其负责的, 而且移动通信运营部门的整套设备以 及技术参数也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 制的。
而且,一般GSM基站天线高 度均在35至55米,电磁波在 空中传播衰减很快。有测试表明, 发射功率为20瓦的大功率基站, 其天线前10米的功率密度是 0.6μW/cm2,远低于40 μW/cm2的国家标准。
其次,当电磁波穿过一般砖墙时要衰 减6dB左右(折合4倍),而穿过 带钢筋的墙要衰减20dB左右。因 此,将GSM基站天线建在一般住宅 楼顶时宅内的居民是绝对安全的。
所以,要降低手机和基站发射 功率,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就 是全社会从移动通信的发展大趋 势出发,为新建基站提供方便。 因为一个科学、合理布局的基站 建设方案,可以满足众多的GS M手机持有者,均在较低发射电 磁辐射的情况下,实现可靠的移 动通信。
基站辐射并不可怕
移动通信基站由于目标大,往 往使人们对基站电磁辐射对环境 的影响产生疑问。然而实践证明, 任何一期移动通信工程建设方案 的设计,均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比如,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先后对广州市"省府印刷厂"、"白云山 中药厂"等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 行了现场测试;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站对"市二中"、"东风西"、"机场路"等 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实地监测。
国家 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电磁场对人体和物体的影响,它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源。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来规范电磁辐射的限制和监测。
在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是对电磁辐射进行限制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电磁辐射的限值和监测方法,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的限值分为职业接触限值和公众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人员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而公众接触限值则是指在一般生活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公众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这些限值是通过对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得出的,它们既能保护人体健康,又能满足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需求。
除了限值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法。
监测是为了确保电磁辐射的水平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和定点监测,现场监测是指对电磁辐射源周围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而定点监测则是指在特定地点进行定期监测。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磁辐射超标的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进行了规定。
防护措施包括对电磁辐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采取屏蔽和减震措施,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监测等。
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电磁辐射的限值、监测方法和防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保障了人体健康,又促进了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
作为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控制电磁辐射的水平,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 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一.电磁辐射1.1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如下: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电力行业标准DL/T799.6-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微波辐射监测》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极低频电磁场监测》1.2电磁辐射限制值国内暂未制定有关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可引用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推荐值作为指引标准。
规范中“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暂以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规定“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强度8h最高容许量为5kV/m”;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规定“0.1mT作为作业场所工频磁场的最高容许量”。
1.3 什么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电磁能量从辐射源放射到空间并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现象,电磁辐射能量的大小与波源的频率有关,频率越高,即波长越短,越容易产生电磁辐射并形成电磁波。
电磁辐射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普遍。
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无处不在,有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还有电脑、手机、微波炉、电磁灶,甚至我们乘坐的地铁列车等等都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 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国家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在空间传播时所具有的能量传输性质。
它是一种无形的能量,具有一定的穿透力和照射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电磁辐射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电磁辐射对健康的担忧。
为了规范电磁辐射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规范电磁辐射的限制和监测。
首先,国家标准对于电磁辐射的限制值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不同的场景下,针对不同频率的电磁辐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限制值,以保障人们在电磁辐射环境下的安全。
这些限制值是根据大量的科学实验和研究成果所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国家标准也规定了电磁辐射监测的要求,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不超出规定的限制值。
其次,国家标准对于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各类建筑、设施和设备中,国家标准要求对电磁辐射进行防护设计和措施的设置,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这些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屏蔽设施、防护隔离、安全距离等,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确保人们的健康安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于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于存在超标电磁辐射的场所和设备,国家标准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于电磁辐射的管理和监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保障人们在电磁辐射环境下的健康安全。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管理和监测,确保不超出规定的限制值,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们的健康。
总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健康安全,对于电磁辐射的限制、防护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共同维护良好的电磁辐射环境,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和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分级的。
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卫生要求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波长长、中、短波超短波微波混合单位V/mV/mμW/cm2V/m一级(安全区)容许场强〈10〈5〈10二级(中间区)容许场强〈25〈12〈40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电磁辐射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Regulations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 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min 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 (1):Ai,j ΣΣ-------- < 1……………………………………(1) i j Bi,j,L \式中 : Ai,j——第 i 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Bi,j,L——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平安限度尺度规定之宇文皓月创作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尺度分为二级,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和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分级的。
一级尺度为平安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含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尺度”的要求。
二级尺度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含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纳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出二级尺度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纳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卫生要求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尺度见下表:备注:放辐射源所发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尺度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尺度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丈量规范(弥补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发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丈量方式根据分歧需要与目的,应用分歧的丈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分歧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丈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布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丈量简称面测。
电磁辐射国标标准
电磁辐射国标标准电磁辐射国标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在空间中传播所产生的物理现象。
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电子产品和通信设备的广泛普及,电磁辐射也随之增加,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电磁辐射国标标准应运而生。
电磁辐射国标标准是对各种电磁辐射源的辐射水平进行限制,以保证人体对辐射的安全。
电磁辐射源可以是高压输电线路、电视塔、通信基站、微波炉、手提电话等。
国家制定电磁辐射国标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规范电磁辐射水平,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目的。
电磁辐射国标标准应由国家规定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以及各部委、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共同制定制定。
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电磁辐射国标标准应对电磁辐射进行分级。
根据国家对不同场所对电磁辐射的限制要求,将电磁辐射分为可接受水平、限制水平和危险水平,对每一级别的辐射水平进行明确。
其次,电磁辐射国标标准应确立辐射源的标准。
国家标准应规定电磁辐射源的功率、辐射强度、频率、波长、辐射角度等内容的统一指标,并规定合理的测量方法和检测标准。
第三,电磁辐射国标标准应规定人体所能接受的电磁辐射水平的界限。
应根据不同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级,规定不同场所不同人员所能接受的最高辐射水平,并对经常作业在较高辐射水平中的人员,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
最后,电磁辐射国标标准应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管和检测。
各地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检测机构,对电磁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电磁辐射相关行业的管理,做好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其对相关国家法规的遵守。
总之,电磁辐射国标标准是国家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体现,其制定与实施至关重要。
未来,应继续加强电磁辐射标准的制定、监测、管理以及公众宣传与知识普及,推动电磁辐射防护建设的顺利推进。
对于电磁辐射国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加强,以保障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电磁辐射标准
电磁辐射标准
电磁辐射国际标准如下: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确定了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是: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不超过0.4W/m2电磁辐射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
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有些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完整版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和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分级的。
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卫生要求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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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源自认识误区
其实,广大市民一直存在一个 误区,以为基站越多辐射强度越 大,所以形成了这样一种矛盾: 一方面众多的手机持有者希望移 动通信基站越多越好,电磁覆盖 越紧密越好,信道数越多越好, 以保证自己的通话质量;而另一 方面,人们又对基站的电磁辐射 过分敏感,担心影响健康,阻止 通信部门进行通信建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GSM手机在距基站700米左右的楼内通话 时,基站对应信道的发射功率在13W左右,GSM 手机的发射峰值为2W左右;而当手机移动到距基站 1至200米的视角距离时,基站与GSM手机之间 对应的信道发射功率将分别自动调节在0.1W左右。
由此可以推论:移动通信基站密度越高,相应每 个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越低;GSM手机距离移动通信 基站越近,GSM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对通话者电磁辐 射当量越低、越安全。
手机与基站之间为确保通话质量,自动遵循双方 约定的计算机控制程序,动态调整互相之间的通话信 道、电磁辐射功率与接收灵敏度,同时还实现智能登 记国际与国内漫游,切换局域与基站,记录通话时长 与费用等各种功能。
在上述控制原理下,一个覆盖半径在500至7 00米的BTS基站,相对于该范围内的移动手机而 言,距离基站越远,对应信道和手机的发射峰值功率 越强。
比如,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先后对广州 市"省府印刷厂"、"白云山中药厂"等移动通信基站的 电磁辐射进行了现场测试;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 市二中"、"东风西"、"机场路"等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 进行了实地监测。
其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 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 900MHz通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 导出限值。 二是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 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 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电磁辐射问题, 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 值。
其实这种担心毫无科学根据。 恰恰相反,基站密度越高辐射强 度越低。如前所说,手机在远离 BTS基站的情况下通话,其发 射功率处于最强状态,此时,手 机强度显示"一格"左右,发送功率 在1w以上;反之,当显示"五格" 时,手机的发送功率只有0.1 W至0.5W。
因此从GSM手机、基站的电 磁辐射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 一些手机持有者,在其生活或工 作区域,常发现通话的手机电磁 场动态格显示在“一格”左右, 就应该主动和电信部门联系,争 取在其住宅附近建BTS基站或 微蜂窝基站。
然而从全国职业病防治或各种癌症发病率的统计 分布看,还没有相对集中于通信工程技术人员的迹象。 因此,老百姓没有必要担心基站的电磁辐射。 而且,一般GSM基站天线高度均在35至55 米,电磁波在空中传播衰减很快。有测试表明,发射 功率为20瓦的大功率基站,其天线前10米的功率 密度是0.6μW/cm2,远低于40μW/cm2 的国家标准。
所以,要降低手机和基站发射功率,目前可以采 取的措施,就是全社会从移动通信的发展大趋势出发, 为新建基站提供方便。因为一个科学、合理布局的基 站建设方案,可以满足众多的GSM手机持有者,均 在较低发射电磁辐射的情况下,实现可靠的移动通信。
基站辐射并不可怕
移动通信基站由于目标大,往往使人们对基站电 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产生疑问。然而实践证明,任何 一期移动通信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均是经过深思熟 虑的。 就全国而言,没有一个城市的一座邮电大楼顶部 或附近没有移动通信铁塔,而且上面挂满了微波天线、 移动通信天线,特高频天线等等,对应的机房内充满 了各种现代通信设备。
按照上述两个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 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者说 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辐射值符合安全标准
在移动通信的发展过程中,有关新建外驻基站的 矛盾中以针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问题的反应最为 强烈。面对由此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各省、市辐 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 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
此外,我国现行(GB8702-88)40μ W/cm2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 要更加严格, 相反,在GSM手机电磁辐射方面,我们认为需 要从这几个方面予以注意:在通信终端产品市场基本 放开的情况下,要注意GSM手机及零配件销售点的 供应渠道,注意一些走私水货的电磁发射功率等技术 指标是否符合GB8702-88、GB9175- 88标准的限值。
基站密度越高辐射强度越低
目前在我国应用的GSM移动通信是集当今各种现 代通信技术与通信理论为一体的高科技通信方式,之 所以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 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这是因为手机与基站 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存在着通信信息、 控制信号、测试信号的智能控制机制。
某基站刚刚架好、尚未开通,楼下的 居民就大叫因受到辐射而头痛、胸闷。 但经环境监测部门测试结果表明:该 基站在开通后的辐射强度远低于国家 标准。
综合专家意见,移动通信设备 所发射的电磁波是完全在安全范 围之内的,公众不必为此担心。 看来,只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 的方法来了解和认识电磁辐射, 就会发现它并不可怕。
其次,当电磁波穿过一般砖墙时要衰减6dB左 右(折合4倍),而穿过带钢筋的墙要衰减20dB 左右。因此,将GSM基站天线建在一般住宅楼顶时 宅 内 的 居 民 是 绝 对 安 全 的 。
比如:美国1982年颁布的标准是3000μW/ cm2比我国要宽松75倍,足已证明我国政府在有 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是极其负责的,而且移动通 信运营部门的整套设备以及技术参数也是按照国家标 准严格控制的。
这一措施既有利于提高通话接通率, 又有利于降低手机发射功率。使用户 在方便使用GSM手机的同时电磁辐 射环境保护得到改善。
据专家计算,高踞楼顶的基站 电磁波向水平方向发射,在垂直 方向的强度几乎为0,楼下居民 是辐射死角,不会对健康造成影 响。有些市民自称由于电磁辐射 造成身体不适,完全是当事人的 心理作用。
国家技术标准保障公众安全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和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我国国家环境保 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 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 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 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 准》两项技术标准。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 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