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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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a. 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b. 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c. 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d.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 电磁辐射监测4.1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用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a. 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 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 工作场所监测4.2.1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 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 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 环境监测4.3.1 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 测量仪器可以用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徽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 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 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 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 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 监测结果评价:4.4.1 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 某电磁辐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电磁辐射防护

电磁辐射防护

电磁辐射防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即国标GB8702-88,电磁辐射的限值为:
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满足功率密度<0. 4 W/m2 (频率为30~3000MHz)。

职业照射:在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的平均值(连续6分钟)应<2W/m2 (频率为30~3000MHz)。

对电磁辐射源豁免的要求为:
输出功率等于或小于15W的移动无线通信设备,频率为3-300000MHz时,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

例:一室外覆盖系统最强信号电平为16dBm(导频功率),载波配置为1个,天线的增益为6dBi,计算最强功率密度并判断是否符合国家环境电磁辐射标准:
1)天线口总输入电平为:(16×1)+10 =26dBm
2)天线EIRP为:26 +6 =32 dBm(1.8W)
3)设人员活动范围距天线2米以外,则最强功率密度为:
SAR=P/4π(rr)
1.8 / 4π2*2=0.0358W/m2 (4.9µ W / cm2) <0. 4 W/m2
证明本系统设计的电磁辐射满足公众照射防护要求。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批准日期1988-03-11 实施日期1988-06-0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禁止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
2、为降低电磁辐射暴露风险,凡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该按照相关
规定正确地安装和调试;
3、电磁辐射源应作定期检查,以去除污染和伤害;
4、应进行使用前试验、维护和检查等措施,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5、使用能量低的电磁辐射装置或者配备有有效的电磁辐射防护的电
磁辐射装置;
6、在规定的距离内禁止使用手机和其他无线通讯设备,以及高功率
的电磁辐射源;
7、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的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与企业标准及技术指标;
8、禁止在未经验收或认证的电磁辐射源上作业,以确保辐射安全;
9、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以防止可能的伤害;
10、要求非专业人员操作电磁辐射装置的,应在接受有关的安全技术
培训后才能操作。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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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 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二、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 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三、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电测量以及其他与电磁场辐射相关的业务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电磁辐射:指由电磁场产生的辐射。

2. 电磁场:指电磁波的传播介质中的电磁现象。

3.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环境。

4. 电磁辐射源:指产生和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和系统。

5. 电磁辐射限值:指电磁辐射在特定环境和时段内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6. 电磁辐射监测:指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记录、辐射源辐射水平评估和其它监测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覆盖电磁辐射源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区域,并应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源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五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指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按照国际、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对电磁辐射进行频率、强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六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通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进行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包括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辐射源辐射水平的评估等。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经过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后,应编制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评价结论,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等。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第八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布局电磁辐射源,减少辐射范围。

2. 采用低辐射的设备和技术。

3. 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标识,提醒公众注意电磁辐射环境。

4. 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电磁辐射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场所的需求,制定电磁辐射限值,确保电磁辐射不超过安全限值。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对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对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对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工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工厂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对于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工厂安全生产条例中与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相关的防护规定进行介绍。

一、电磁辐射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是一种常见的工作环境危害之一,过量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工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工厂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降低电磁辐射对工人的危害。

首先,工厂应对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合理的布置。

在设计和安装设备时,应尽量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

对于高频电磁辐射强度较高的设备,应将其与工人工作区域相隔一定距离,或者设置专门的防护屏蔽。

其次,对于存在电磁辐射的工作岗位,工厂应提供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例如,工人在进行电磁辐射高的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具。

同时,工厂还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确保其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

此外,对于电磁辐射强度较高的工作区域,工厂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这些标志应清晰易懂,能够提醒工人注意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厂还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测量,确保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电离辐射是一种高能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更加严重。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工厂在使用或处理放射性物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电离辐射对工人的伤害。

首先,工厂应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储存与使用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地点应设有专门的防护措施,保证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工人造成辐射危害。

同时,工厂还应建立相应的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规范其使用和处理的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离辐射的风险。

其次,工厂应对从事电离辐射作业的工人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工人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电离辐射的危害性、防护措施的正确使用等。

对于可能接触到电离辐射的工种,工厂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人身体健康。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14.898.5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88 Regulation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03-11 批准1988-09-01 實施1.總則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半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

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適用頻率範圍為100 kHz ~300 GHz。

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係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並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盡量低”的原則,努力剪紹齊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於本規定的限值。

2 電磁輻射防護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1 W/kg。

2.1.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任意連續6 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02W/kg。

2.2 導出限值2.2.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一要求。

表一職業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表中f是頻率,單位是MHz,表中數據做了取整處理。

2.2.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二要求。

表2 公眾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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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
开放分类:物理、辐射、辐射危害、电磁频谱、人体防护
目录
• 名词解释
•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 关于电磁辐射的预防建议
英文名称:electromagnetism radialization
名词解释
电磁辐射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取决于频率的高低-频率愈高,能量愈大。

频率极高的X光和伽玛射线可产生较大的能量,能够破坏合成人体组织的分子。

事实上,X光和伽玛射线的能量之巨,足以令原子和分子电离化,故被列为“电离”辐射。

这两种射线虽具医学用途,但照射过量将会损害健康。

X光和伽玛射线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有别于射频发射装置所产生的电磁能量。

射频装置的电磁能量属于频谱中频率较低的那一端,不能破解把分子紧扣一起的化学键,故被列为“非电离”辐射。

哪里会有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的来源有多种。

人体内外均布满由天然和人造辐射源所发出的电能量和磁能量;闪电便是天然辐射源的例子之一。

至于人造辐射源,则包括微波炉、收音机、电视广播发射机和卫星通讯装置等。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2000年11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科学大会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出生的两千多万新生儿中,接近120万为缺陷儿,专家指出,导致婴儿缺陷因素中,电磁辐射大危害最大。

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1 至3月为胚胎期,受到强电磁辐射可能造成肢体缺陷或畸形。

4至5月胎儿形成期,受到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智利不全,甚至造成痴呆。

6至10月为胎儿形成期,受电磁辐射可能导致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体制弱,抵抗力差。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87 0.25 (20)1)
3~30 150/ 0.40/ (60/f) 1)
30~3000 (28)2) (0.075)2) 2
3000~15000 (0.5)2) (0.0015)2) f/1500
15000~30000 (61)2) (0.16)2) 10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40 0.1 (40)1)
3~30 67/ 0.17/ (12/f)1)
30~3000 (12) 2) (0.032)2) 0.4
3000~15000 (0.22/)2) (0.001)2) f/7500
15000~30000 (27) 2) (0.073) 2) 2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 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1999年5月8日闭幕的全国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的现状: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共10235台,总功率130万千瓦;工科医疗设备共15335台,地球卫星3个,大哥大基站总数近万个;空中蛛网一样的高压输变电线等都在向外发射泄漏电磁波。

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微波炉中。

关于电磁辐射的预防建议
电磁辐射预防建议- 极低频电磁场(高压线、核磁共振、电气化铁路、电焊、电动缝纫等极低频电磁场的预防建议)
WHO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 及WHO 专题工作组经评估认为极低频(>0Hz-100kHz )磁场与儿童白血病及脑癌有关,当工频(50/60Hz )磁场暴露强度超过0.3μT 或0.4μT 时儿童白血病的患病风险增加 2 倍,据WHO 统计显示约 1 % ~4%的儿童长期暴露于强度大于
0.3μT 的工频磁场环境。

虽然人群流行病学资料及实验室研究资料尚不能证明工频磁场与儿童白血病存在因果关系,WHO 在其新出版(2007 )的环境健康标准极低频电磁场专论中强调,尽管低强度环境电磁辐射生物学效应机制尚未阐明,但不能就此排除低强度环境电磁辐射能够产生有害的健康影响。

同时由于电磁辐射无所不在,几乎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暴露于电磁辐射,因而即便其对人类健康影响十分轻微,也将会对人类的公共卫生产生巨大的冲击;如果其中某种健康影响是不可逆的(如肿瘤),那么其所造成的经济健康损失必将是沉痛的。

WHO 认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极低频电场和磁场对公众产生已知的健康危害,鉴于电磁辐射健康影响研究存在一定的科学不确定性,WHO 认为各国在制订电磁辐射预防策略时应当综合考虑电力行业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贡献,应当采用低成本的预防措施,而不应当主观臆断的将暴露限值降低到不符合科学规律的程度。

( 以下内容译自WHO 环境健康标准2007 专论- 极低频电磁场) WHO 建议如下:
1. 各国决策者应当为公众及职业暴露人群制订极低频电场和磁场暴露指南;国际暴露指南是最好的暴露指南;
2. 决策者应当制订极低频电磁场防护规划,对各种发射源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从而确保公众及职业暴露人群的暴露水平不超过暴露限值;
3. 在不影响健康效益、社会效益及电力行业的经济利益前提下,采取低成本措施合情合理的预防极低频电场和磁场暴露;
4. 决策者、社区规划者及生产商在新建电力设施及设计新型电力设备(包括电器在内)时应当采取低成本的措施预防极低频电场和磁场暴露;
5. 如果能产生其他额外的效益(如增加安全性)、或不需要增加成本或成本很低时,可以考虑改变现有工艺以降低设备或设施的极低频电磁场暴露水平;
6. 在考虑改变现有的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时,应当对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虑;
7.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网线管理,在新建电力设施或对现有的电力设施进行线路改造时应当减少非故意地面电流,确保安全;以前瞻性措施防范违反网线管理规定行为或判断现存的网线管理问题是代价昂贵的,可能也是不合理的;
8. 国家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有效的、互动交流的公开策略使所有业主参与从而形成明智的决策;这一策略应当包括如何减少各业主自身暴露水平的内容;
9. 地方政府应当改善极低频电磁场发射设施的规划,在为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时应当由企业、地方政府和公众进行良好的协商;
10. 政府和企业都应当促进电磁辐射研究,减少极低频电磁场暴露健康影响的科学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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