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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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1.1公司基本情况分析(1)公司的基本概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或“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财富》世界500 强和世界品牌500 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本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

1949 年10 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功改制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12 月17 日、18 日, 中国人寿成功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创造了2003 年全球最大IPO。

2007 年1 月9 日中国人寿成功回归A 股,在上海上市,成为首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00 元。

多元的产品与服务中国人寿是中国领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公司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涉足于其它保险相关领域。

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中国人寿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直销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广泛分销和服务网络。

遍布全国的最广泛的分销网络最大的代理人队伍最多的直销人员最广泛的代理网点•1,290,000 余名保险营销员••60,000 余名团险直销人员50,000 个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代理网点•174,000 名客户经理及保险规划师无可比拟的客户服务网络• 1.8 万个营业网点•2600 多家客户服务柜面•专职客服人员•全天候服务热线“95519”广泛的客户基础中国人寿拥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是中国最知名的保险品牌之一。

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中国人寿拥有约2.31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

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的分类合并

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的分类合并

--Biblioteka --险代理业务0.0962
三、2017年第一季度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1、委托泰康资产进行投资 2016 年,根据集团化资产转移工作的需要,公司、股东泰康集 团、股东泰康集团的子公司泰康资产三方签署了《关于变更<资产委 托管理协议>的协议书》,公司将原协议范围内的受让资产委托给泰康 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本季度公司应付泰康资产委托资产管理费共计 1.91 亿元。 2、与泰康资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7 年,公司与泰康资产签订了《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该协议对 公司与泰康资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界定。本季度,公司买 卖由泰康资产设立的金融产品和产品分红共计 53.84 亿元。 3、委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进行投资 2016 年,根据集团化资产转移工作的需要,公司、股东泰康集 团、泰康资产的子公司泰康资产(香港)三方签署了《关于变更<资产 委托管理协议>的协议书》,公司将原协议范围内的受让资产委托给泰 康资产(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本季度公司应付泰康资产(香港)委托资 产管理费共计 3514.6 万元。
一、2017 年第一季度分类合并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 单位:亿元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对象
关联关系 说明
关联交易内容 类型 交易概述
交易金额 (亿元)
1 2017/1/31
泰康昌盛投资 非保险子
2 2017/2/28
资产类 房屋租赁支出
有限公司
公司
3 2017/1/31
0.0110 0.0110 0.0110
关于 2017 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的分类合并 和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泰康人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季度关联交 易的分类合并和统一协议执行情况披露如下:

中银保险2018年第二季度一般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

中银保险2018年第二季度一般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
中银保险 2018 年第二季度一般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
根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6〕52 号)第三、四条要求,现将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类型进行分类 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一、2018 年第二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年度累计交易金额
保险业务和保 险代理业务
0.04
1.00 0.11 74.79 0.34
-0.33
47.56 143.91 1044.14
特此公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关联交易 类别 未达到逐笔披 露标准的资产 类、利益转移类 交易 内容 职场 租赁 交易 时间 第二 季度 第二 季度 第二 季度 第二 季度 保险 业务 第二 季度 第二 季度 第二 季度 *转接下页表格 交易对手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银富登村 镇银行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赞比亚中国 银行 新中物业管 理(中国)有 限公司 中银富登村 镇银行 关联关系说明 交易金额 (万元) 200.72 备 注
序号 1 2 3 关联交易类别 未达到逐笔披露标准的资产 类、利益转移类 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二季度金额 (万元) 200.72 54076.62 1188.05 年累计金额 (万元) 299.86 144038.30 3622.31 备注
二、2018 年第二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明细表
本公司之母公司
本公司之母公司 与本公司同受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本公司之母公司 与本公司同受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与本公司同受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与本公司同受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29315.43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8第2季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第2季度需分类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一、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12018年2季度,公司未发生需按季度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关联交易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累计金额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金额。

三、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1.《短期健康险转分保框架协议》2018年1季度公司与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短期健康险转分保框架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季度末,其项下未发生交易。

2.预约转分保业务合同2018年1季度,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预约转分保业务合同》,交易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截至本季度末,其项下发生1笔交易,交易金额约为142.6亿元人民币。

3.再保险第三方增值服务(1)2013年根据市场价格,公司分别与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紧急救援服务三方协议》与《重大疾病保险合作增值服务三方协议》,目前双方已达成终止协议的意向,终止函正在履行公司内部签批手续。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16860
投资性房 地产
14093
8424
应付债款 3623
42022
固定资产 33060
23290
独立账户 负债
12
12
在建工程 18134
无形资产 6713
独立账户 资产
12
递延所得 税资产
361
其他资产 10038
资产总 计:
3599577
17204 6355 12
298
7499 3356792
1391
790
应付分保 账款
2086
1547
应收分保 未到期责 2588 任准备金
1874
应付职工 薪酬
15547
13024
应收分保
未决赔款 2340
2200
应交税费 8285
3270
准备金
应收分保 寿险责任 379 准备金
512
其他应付 款
13382
10513
应收分保
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
2070
1601
所有者权
益(或股 东权益)
204729
合计
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
(或股东 3599577
权益)总
计:
7805 15001 3156214
4600 26217 8557 19252 45 39168 97839 102739 200578
3356792
38064
31864
持有至到 期投资
903587
755031
寿险责任 准备金
2544186
2342265
贷款及应
长期健康
收款项类 311087 168197 险责任准 117429 95137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关于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关于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关于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一、交易参与方参与本次交易的有我公司、寿险公司。

由于寿险公司为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交易目的我公司将老保单项下的保险业务委托寿险公司代理。

寿险公司按照协议双方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保障老保单项下的保险业务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一)主要内容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基本原则、保险业务代理范围、账户与账户管理、数据及档案、检查、考核及报告、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及其支付、佣金支付、第三方成本及费用。

(二)定价政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参照重组时通能太平精算咨询公司提供的业务预测数据和成本计算法进行定价,交易价格符合公允原则。

四、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本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除非一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续展期届满180日之前向对方发出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本协议在不违反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自动续展,续展期限为三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2014年12月我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初审通过本次交易。

2014年12月15日,我公司2014年第13次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表决通过。

总裁办公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表决通过。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对我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不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7000字》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7000字》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目录一、引言 (1)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1)(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1)(二)中国人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现状 (1)1.资本充足信息披露情况 (1)2.资产质量信息披露情况 (2)3.风险信息披露情况 (2)三、中国人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分析 (3)(一)与用户相关的信息披露 (4)(二)报告的可理解性 (4)(三)与供应商相关的信息披露 (5)(四)报告的完整性 (6)三、优化中国人寿会计信息披露的解决策略 (6)(一)政府等机构优化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6)1.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规定 (6)2.健全会计信息管理监督体系 (7)(二)强化内部对会计信息的管理 (7)1.改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7)2.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8)(三)加强会计信息制度执行 (8)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9)2.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9)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引言当今经济全球化发展态势更加清晰,社会已经转变为信息社会,对于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运作和发展,投资决策最重要的基础是信息,即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领先的信息来源。

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许多虚假成分,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上市公司违法犯罪的深水区。

西方发达国家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比较成熟,而我国相关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无论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还是对策研究,由于其复杂性,计量对象的多样化和披露模型与传统的会计模型不同。

对其相关的研究都比较浅显,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仍处于瓶颈时期。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以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保险为例,分析其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弥补中国人寿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帮助中国人寿保险更好地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的实力。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简称中国人寿)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公司,于1949年10月成立,前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的保险公司,同时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1、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单选题] *A、0.1B、0.15C、0.2(正确答案)D、0.32、互联网人身险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 [单选题] *A、0.15B、0.25C、0.35(正确答案)D、0.453、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级。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4、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单选题] *A、1B、3(正确答案)C、5D、105、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根据《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号),电子化回访信息数据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

[单选题] *A、1B、3C、5D、10(正确答案)7、用户进入APP主功能界面后,通过()次(含)以内的点击等操作,能够访问到隐私政策。

[单选题] *A、1B、2C、3D、4(正确答案)8、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59、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7第4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7第4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7第4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第4季度需分类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一、关联方基本情况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再产险“)、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中再资产(香港)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香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二、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1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关联交易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7年4季度,公司未发生需按季度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四、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1.预约转分保合同2017年1季度,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2017年预约转分保合同》,预估保费为150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截至本季度末,合同正常履行中。

2.资金运用(1)2014年,公司委托中再资产购买了“地铁十六号线(一期)项目”30亿元,期限最长20年。

截止本季度,合同正常履行中。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息披露报告(2017年度)

息披露报告(2017年度)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基本信
息披露报告(2017年度)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等在内的中国保监会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资产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中关于保险资产分类、定义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管理养老保障委托资产,不存在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管理团体型(含单一团体型和集合团体型)养老保障产品5支,包含投资组合21个,存量资产规模共计45.12亿元,2017年平均年化收益率4.35%。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发行封闭式个人型养老保障产品68期,募集规模共计302.78亿元,本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49%;
开放式个人型养老保障产品共发行7期,期末资产净值共计902.5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
1.本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在报告年度内销售各期封闭式个人型养老保障产品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按产品募集规模进行加权平均的计算值,报告期期末已到期的产品采用《到期兑付公告》中公布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报告期期末未到期的产品采用《认购说明书》中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各期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年化收益率以《认购说明书》、《到期兑付公告》为准。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要求,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第1季度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
二、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不含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注:数据未经审计,尚未与交易对方核对,与实际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公司对统一交易协议涉及资金运用类的关联交易信息另行单独披露。

)。

保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简述——以中国人寿为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简述——以中国人寿为案例分析
(1)利润的分配; (2)公积金的计提; (3)2010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1)未决法律诉讼; (2)已签约但未执行对外投资承诺事项; (3)经营租赁承诺事项
(1)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重大精算假设; (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计;
二、财务报表补充资料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情况; (6)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
股情况;
除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外,公
司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 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并且在年报中列明2010年股东大会、董事 会议、监事会议、专门委员会的召开情况以 及会议出席情况,各委员会成员的履约情况, 并附有相关报告。
保险公司 表外信息披露
什么是表外信息?
表外信息是指在会计报表之外披露的,旨在 使报表使用者能透彻理解报表的内容,了解 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外事项和经营战略等的信 息。 凡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的信息而又无法在财 务报表内进行确认时,都应当在表外进行披 露。表外信 Nhomakorabea的主要内容
(1)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变更; (3)非常事项; (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5)会计报表中主要项目的详细说明;
表外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从国际上看,表外信息的
披露形式主要有财务报表附注、注释 和补充报表三种。
表外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成本效益原则 (4)可理解性原则 (5)重要性原则 (6)相关性原则
保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国人寿2010年报
中国人寿对表外信息的披露主要通过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以及证 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表外信息的其他合规性内容进行信息披 露。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3•【文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二)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三)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二、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寿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人寿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股票代码:601628)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一、重要提示1.1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

执行董事林岱仁、许恒平、徐海峰,非执行董事尹兆君,独立董事张祖同、Robinson Drake Pike(白杰克)、汤欣、梁爱诗现场出席会议。

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林岱仁代为出席、表决并主持会议;非执行董事袁长清、刘慧敏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张祖同、非执行董事尹兆君代为出席并表决。

1.4本公司2017年度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根据2018年3月22日董事会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17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人民币32.18亿元,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13.06亿元。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待股东于2018年6月6日举行之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公司基本情况2.1 公司简介2.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本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人寿保险公司,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销售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广泛的分销网络,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产品与服务。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之一。

2017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国寿股份位居榜首

2017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国寿股份位居榜首

2017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国寿股份位居榜首
中商情报网讯:2017年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36581.01亿元,同比增长18.16%。

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0541.38亿元,同比增长13.76%;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6039.55亿元,同比增长20.04%。

另外,去年产险公司总资产24996.77亿元,较年初增长5.28%;寿险公司总资产132143.53亿元,较年初增长6.25%;再保险公司总资产3149.87亿元,较年初增长14.07%;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491.45亿元,较年初增长15.28%。

2017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26039.5亿元,其中,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5892.36亿元,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470.42亿元。

2017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前十企业分别是国寿股份、平安寿、安邦人寿、太保寿、泰康、太平人寿、新华、人保寿险、华夏人寿和富德生命人寿。

其中,国寿股份位居榜首。

平安寿和安邦人寿排名第二和第三。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更多资料请参考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保险行业市场前景分析与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金融:保费收入平稳增长 准备金折现率或现拐点

金融:保费收入平稳增长 准备金折现率或现拐点

保险板块由估值修复转向价值投资,维持看好评级。整体保险板块经历大幅增长,6 家上 市险企自年初分别上涨:中国平安 58%,新华保险 26%,中国人寿 15%,中国太保 32%, 西水股份 43%,天茂集团 19%,长期投资逻辑由估值修复逐渐转向基本面价值投资。目 前国内四家险企对应 2017 年 PEV 倍数在 1-1.27 区间内,新业务价值率在 35-40%左右, 对标国外如友邦保险 2017 年 PEV 倍数在 1.9-2.2 区间范围,新业务价值率在 60%以上, 保险公司未来坚持产品渠道、代理人发展、投资管理等全面提升转型,带来价值与估值新 一轮增长,维持行业看好评级。
本报告仅供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 客户应当认识到有关本报告的短信提示、电话推荐等只是研究观点的简要沟通,需以本公司 网站刊 载的完整报告为准,本公司并接受客户的后续问询。本报告首页列示的联系人,除非另有说明,仅作为本公司就本报告与客户的联 络人,承担联络工作,不从事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本报告是基于已公开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 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作出邀请。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本 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波动。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 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 客户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可能影响本报告客观性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惟一因素。客户应自主作出投 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公司特别提示,本公司不会与任何客户以任何形式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任何形 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本报告中所指的投资及服务可能不适合个别客户,不构 成客户私人咨询建议。本公司未确保本报告充分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本公司建议客户应考虑本报告 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以及(若有必要)咨询独立投资顾问。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 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 风险,投资需谨慎。若本报告的接收人非本公司的客户,应在基于本报告作出任何投资决定或就本报告要求任何解释前咨询独立投 资顾问。 本报告的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非公开资料。本公司对本报告保留一切权利。除非另有书面显示,否则本报告中的所有材料的版 权均属本公司。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授权,本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再次分 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 标记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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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要求,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第2季度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
二、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不含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注:数据未经审计,尚未与交易对方核对,与实际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公司对统一交易协议涉及资金运用类的关联交易信息另行单独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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