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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案情介绍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

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

香港证据条例

香港证据条例

章:8 证据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30/06/1997本条例旨在综合证据的法律。

[1889年1月18日](本为1886年第26号,1889年第2号,1911年第31号(第8章,1950年版),1973年第49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的过渡性安排条文见载于该条例第7条。

部:I 导言 30/06/1997 条: 1 简称 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证据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条: 2 释义25 of 1998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法院”、“法庭”(court) 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任何其他法官,亦包括每名藉法律或经各方同意而有权限聆听、收取与审查关乎或涉及任何诉讼、起诉或其他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证据或关乎提交仲裁的任何事宜或根据委任书命令须予研讯或调查的任何事宜的证据的裁判官、太平绅士、法院人员、专员、仲裁员或其他人;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27号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比照 1851 c. 99 s. 16 U.K.]“政府化验师”(Government Chemist) 指由总督委任为政府化验师的人,以及由总督书面委任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化验或分析并根据第25条签署关于该等化验或分析的证明书的其他人;(由1969年第31号第2条增补。

由1973年第42号第2条修订)“银行”(bank) 指藉宪章、或根据或凭借任何条例或国会法令设立而合法经营银行业务的任何法团、公司或社团,或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外地银行公司;(由1950年第9号附表修订;由1984年第37号第11条修订)“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 包括─(a) 在银行的通常业务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或纪录;及(b) 任何如此使用的纪录,而该纪录是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备存,并能复制成可阅形式者。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48条-根据第47E条给予资助的时间- 13/02/2004
第48A条-提述向公众作出股份或债权证要约之处的解释- 03/12/2004
第48B条-发行股份时取得的溢价的运用- 11/11/1999
第48C条-合并宽免- 11/11/1999
第48D条-就集团重整而给予的宽免- 11/11/1999
第38C条-发出载有专家陈述的招股章程须获其同意- 30/06/1997
第38D条-招股章程的注册- 03/12/2004
第39条- (由1984年第6号第23条废除) - 30/06/1997
第39A条-修订由一份文件组成的招股章程- 03/12/2004
第39B条-招股章程可由超过一份文件组成等- 03/12/2004
第49BA条-上市公司购买本身股份的规定- 13/02/2004
第49C条-除买价外须从可分发利润中拨款支付的项目- 30/06/1997
第49D条-非上市公司作出购买的权限- 01/07/2000
第49E条-订立待确定购买合约的权限- 30/06/1997
第49F条-转让或放弃公司购买本身股份的权利- 30/06/1997
第59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确认命令、债权人提出反对及议定提出反对的债权人列表- 13/02/2004
第60条-确认股本减少的命令以及法院作出此项命令的权力- 30/06/1997
第61条-将有关股本减少的命令及纪录注册- 13/02/2004
第61A条-在无需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将有关股本减少的特别决议、纪录及陈述书注册- 13/02/2004
第27条-发出的章程大纲须收录有关修改- 30/06/1997
第28条-成员的定义- 30/06/1997
第28A条-控股公司的成员资格- 30/06/1997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特网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特网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
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 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 利申请是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 专利局﹝指定英国﹞或英国专利局发表 的专利申请﹝第一阶段﹞; 就已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 专利局﹝指定英国﹞或英国专利局批予 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第 二阶段﹞。 “香港记录请求发表日期”是指第一阶段 的标准专利申请在香港的发表日期。 当作标准专利 根据已废除的《专利权注册条例》(香港法 例第 42 章) 注册的专利,如该专利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当日在英国仍然有效,可被当作为 一项标准专利。 以下的检索项目并不适用于 “当作标准专利” : 优先权日期 发明人姓名或名称 另外, “当作标准专利” 的记录并沒有包含
发明名称 洋娃娃
检索结果包括 洋娃娃、洋娃娃 (玩具公仔) 洋娃娃 洋娃娃、洋娃娃 (玩具公仔)、玩具 洋娃娃连衣服
完全符合
洋娃娃
检索结果不 包括 玩具洋娃娃 连衣服 洋娃娃 (玩 具公仔)、 玩 具洋娃娃连 衣服
部分符合
洋娃娃
香港提交日期 “香港提交日期”检索入口设有两个检索 式输入窗口。日期输入格式为:日日月月年年 年年。当检索一个特定日期时,可在第一个检 索式输入窗口输入一个日期,如:28032004 (2004 年 3 月 28 日);当检索某一时间段时, 可在两个检索式输入窗口分别输入起止日期,
2006 年第 4 期
专利文献研究
2006 年 8 月
阶检索版面让使用者输入通配字符以检索注册 外观设计记录的文字资料。使用者可输入下划 线符号“_”配对任何单字(代表一个字符) , 可供选择的检索方法
或输入百分比符号“%”配对任何字串(代表 任意个字符) 。 具体解释见下表: 例子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透明原则
香港回归后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回归后的十年,立法会经历了临时立法会议员和两届立 法会议员的选举,范徐丽泰三度当选为立法会主席。对于这十年的变化,范太说,立法机关可以说越来越透明, 比港英时代还要透明。对于香港的未来,她很有信心,因为有强而有力的国家作后盾,而且香港人有“永不言败” 的精神。
横跨港英时期的立法局、特区临时立法会及立法会三个历史阶段,范太可谓阅尽香江政坛沧桑。但她认为, 香港回归后十年,立法会的功能和角色得到发挥。如今香港市民对政治的参与提高,平时也会观察立法会议员的 言行。立法会的透明度,拉近了与市民的关系。
她指出:“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是港督,他是英女王的代表。在港督委任下,才有行政机关和立法局。
申诉制度
立法会申诉制度是由立法会运作的制度。透过这制度,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而提出的 申诉。申诉制度亦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每周有6位议员轮流当值,监察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向处理申诉个案的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职员作出指示。同 时,议员亦轮流于当值的一周内"值勤",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包括个别人士及申诉团体),讨论其申诉事项。
历史沿革
1996年,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于12月成立。60名议员全部由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第一届 政府推选委员会的400名委员选出。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
临立会于政权交接仪式后随即于7月1日举行会议,通过《香港回归条例草案》。临时立法会于凌晨2点45分 举行特区成立后的首次会议,通过了《香港回归条例草案》,确认了临立会回归前通过的条例及香港原有法律在7 月1日后的延续性。

香港法deed文件注意事项

香港法deed文件注意事项

香港法deed文件注意事项香港法律文件中的重要事项引言: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套独特并严谨的法律体系。

在处理不动产交易时,往往需要准备和签署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就是deed文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香港法律文件中deed文件的注意事项。

一、文件的准备1. 在准备deed文件时,应确保使用正确的表格和格式。

可以参考香港土地注册处的指南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在填写deed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每一个细节,并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不动产的详细描述等。

二、法律条款1. 在起草deed文件时,应特别关注并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这些条款和规定可以涉及产权转移、债务承担、土地使用限制等方面。

2. 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尽量使用准确的中文来描述,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模糊的术语。

这样可以确保文件的清晰度和易读性。

三、双方权益保护1. 在deed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例如,明确约定产权转移的方式和时间、债务承担的范围和期限等。

2.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deed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或争议。

四、签署和注册1. 在签署deed文件之前,应确保双方当事人都已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并且自愿签署。

2. 签署deed文件时,应在适当的地方留下签名和日期,并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在签署完成后,应及时将deed文件提交给相关的机构进行注册,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在处理不动产交易时,deed文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遵循上述注意事项,可以确保deed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在准备和签署deed文件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通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合理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法律检索是每个律师从事职业生涯的必备技能之一。

无论你是初出茅庐还是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或合伙人,在案件或项目中都需要进行法律研究。

法律检索不仅仅是在数据XXX找具体法条,它还包括在海量材料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地方,以及找到会引起争议的点。

在合伙人与助理磨合还没有非常默契的时候,合伙人需要亲自验证或核查助理搜索到的是否已经穷尽了所有正确的答案。

因此,法律检索是做律师一辈子的工作内容之一。

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法律检索都是必备技能之一。

在诉讼业务中,法律检索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院判案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检索或研究来协助法官完成,以使得判决更加有利于我们的一方。

在接案过程中,只有做好法律检索才能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策略报告,提供更加充实、可行、准确的诉讼方案,甚至决定你是否要接这个案子。

通过完整的法律检索,我们可以获得经验,比如研究某种案情的案件原告如何起诉被告如何答辩,观摩与模仿同类型案件裁判文书。

在律师代理案件的政府指导价取消后,律师的价值将会由市场决定,因此,我们需要拿出比别人更多更好的方案,取决于我们发现了哪些问题以及我们找到了什么样的答案。

因此,研究法律检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们需要掌握法律检索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首先,很多助理在检索时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思考问题的本质和核心。

其次,对于检索工具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人只会用一两个搜索引擎或者数据库,而没有尝试更多的选择。

最后,很多人在检索时缺乏耐心和细心,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和资料,导致漏掉重要信息或者理解错误。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检索技巧。

首先,要深入理解问题的本质和核心,不仅仅是表面的问题,需要思考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原理。

其次,要多尝试不同的检索工具,如法律数据库、在线法律资源和专业论坛等,扩大检索范围和视野。

中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中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当作标准专利 2、1995年前提交的申请,其档案号以下述方式编排: 申请或档案编号/年份〔例:233/84〕 如以申请编号检索,将旧的申请号转换为以下格
式: 年份〔两位数字〕+ 0 + 申请或档案编号〔五位
数字〕 例如:上述例子需转换为“84000233〞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外观设计的检索 简易检索 在简易检索页面提供5个检索入口:注册
编号、物品、注册拥有人姓名/名称、大类及 小类号、提交日期/注册日期 进阶检索 进阶检索页面除了简易检索页面的5个检索 入口外还有:送达地址〔名称〕、记入注册记 录册日期、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编号、英国注 册日期、英国注册编号等检索入口
检索结果不包括 切片刀 切肉餐刀
Bottles bottles
切刀 切刀机器 切片刀 切肉餐刀 Bottle bottle A bottle opener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指定专利发表编号〞及“指定专利提交日 期〞:
是指定专利当局编配予相应专利申请的发 表编号及提交日期。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CN ) *欧洲专利局 ( EP ) *英国专利局 ( GB )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1〕简易检索 简易检索页面设置了7个检索入口。检索入口可以
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2〕进阶检索
进阶检索界面设置了15个检索入口。进阶检索页 面让使用者输入百搭字符以检索专利记录的资料。使 用者可以使用下划线“_〞 代表一个字符,或者输入 百分比符号“%〞 代表任意个字符。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信息检索
外观设计检索的结果输出 输入检索结果后可以选择三种检索结果的

香港“双语法例资料系统”法律术语的统计分析

香港“双语法例资料系统”法律术语的统计分析

1 B I法律 文本 语料 中 用字的统 计分 析 . LS
3 ・ 2
维普资讯

语 料库研 究 ・
《 术语标准化与信息 ̄ )o8 2o 年第 2 期
B I法律 文 本语 料 的总字 符 数 量 很大 ,将 近 LS 10 万 个 字 符 ,其 中包含 7 0 万 个 汉 字 字 符 和 00 6多 20 0 多万个 标 点符 号 、 汉 字 字符 和数 字 。分 布情 非
况如表1 示。 所
表 1 B I 法 律 文 本 语 料 中的 字 符 数 量 LS
完 全 由汉 字 组成 的词 语 ,可 以按 照 汉字 数 目 的多少 , 为 单字 词 , 字组 合 , 字组 合 , 分 二 三 四字组
本 法 、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有 关决 定 、 国人 民代 全 全
用词的分析, 最后对于标点符号进行分析。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及解释 ,以及中英
联 合声 明 ; ・ 在香港 特 别行政 区实 施 中的 LS 用字和用词统计分析
ds o e h tte e o o c a f tr fr t n a d Z p' lw l xs t i I , a d t e ic v r ta h c n mi lw o em o mai n if a as e ii n BL S o s o s n hy
和 用词 的统 计分析 , 并且 还 对文本 语料 中的标 点符 号进 行 了统计 分析 , 出 了香港 法律 术语 中也 存 指
在着“ 术语形成的经济律” 并且 遵守“ i 定律 ” 同时也指 出了香港法律术语在结构上的某些特 , Zp f ,
点。
关 键词 : 法律 术语 ; 统计 分析 ; 语料 ; 术语 形成 经 济律 ;if Zp 定律 ; 点符号 标

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

-3-
香港法例 法例名稱 條文 條文詳情 65 法定貨幣紙幣發 5 財政司司長可不時停止“法定貨幣紙幣”定義的(a)(i)段所提述的任何法定 行條例 貨幣紙幣的通用 66 3 外匯基金條例 財政司司長掌有外匯基金的控制權,並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 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附帶的目的。財政司 司長在行使控制權時,須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財政司司 長出任當然主席,其他委員則由行政長官委任 66 5A 外匯基金條例 財政司司長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人士為金融管理專員 104 21 渡輪服務條例 財政司司長或由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查 閱與專營權相關而由專營公司備存的任何紀錄及帳目,並且可將任何該等 紀錄或帳目複製成副本和將副本帶走 104 37 渡輪服務條例 財政司司長可於任何合理時間,查閱與專營權相關或與根據本條訂立的協 議指明的任何經營相關而由專營公司備存的任何紀錄或帳目;財政司司長 並可將任何該等紀錄或帳目複製成副本和將副本帶走 112 3 稅務條例 稅務委員會是由財政司司長及 4 名獲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組成,而當財政 司司長出席會議時,須由其出任主席 132 公眾生及市政 124M 財政司司長或任何獲其轉授權限的公職人員可就一般情況或特定情況調低 條例 或免除根據第 124I、 124J 或 124L 條訂明或根據第 124K 條釐定的牌照費用, 或將該等費用的全部或部分退還 132 公眾生及市政 124K 主管當局可在財政司司長的批准下,釐定為任何與文化或消閑活動有關的 條例 目的進入或使用由主管當局提供或由主管當局管轄和管理的場地、服務或 設施而應付的費用 140 飛機乘客離境稅 10 財政司司長可批准為收取稅款而支付一項費用予經營商 條例

利用电子资料库从事文献校勘学的可能性——汉达文库功能简介

利用电子资料库从事文献校勘学的可能性——汉达文库功能简介

古籍校雠机读模式初探——兼论中国文化研究所「汉达文库」的另类功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何志华引言﹕《太平御览》卷六一八引西汉刘向《别录》谓﹕「雠校,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误缪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故曰雠也。

」诚如刘向所言,「校书」过程严谨,古人校书,反复勘察,校其异同。

至于「雠」者,则两人对面而坐,一人诵读,一人聆听,终日相对,才能完成。

时至今日,各地学术机构纷纷建立古籍数据库,校雠学者得计算机之助,可以在弹指之间搜集异文,考其异同,古籍校雠学已然开展了崭新的局面。

事实上,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陈垣于《校勘学释例》卷六所提「校法四例」,我们已可利用计算机的记忆、搜寻、对比、连结等功能,初步进行古籍对校、本校及他校的程序。

本文尝试就古籍校雠的机读模式,以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所建「汉达文库」为例,探讨如何利用古籍计算机化数据库进行文献校勘工作,从而研究利用计算机进行古籍校雠工作的可行性及其规限问题。

一.机读模式文献校雠工作之「对校」工序:刘向校雠古籍,就曾搜集同一本书的不同版本,互为对勘,以见其同异。

陈垣《校勘学释例》「校法四例」的第一例即为「对校法」,陈垣说: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

i另蒋伯潜《校雠目录学纂要》亦有相近论点,蒋氏说:〔刘向〕校书先备许多不同的底本〔……〕所以无论那一种本子,都不能保其全无错误。

如只据一种本子,至多只能对它发生怀疑,觉得难解。

必与另外的本子相雠校,然后能发现它底衍夺错误在甚么地方,而加以删补厘正。

ii倘以机读模式,利用古籍计算机化数据库,就我国古籍文献进行校雠工作,必先就数据库所据的底本素质考量。

今天,各地学术机构纷纷建立古籍数据库,而数据库所据底本亦多为善本。

然而,并非所有数据库都有采用「对校法」比对同一文献的不同版本的。

诚如陈垣所言:「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它校法」,又以为「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有知其误,非对校无以知为何误者。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慕课资料在推广香港基本法、加强法治教育方面的作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 正文部分将包括三个小节:香港基本法简介、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和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在这些小节中,将详细介绍香港基本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慕课资料在学习和传播基本法方面的作用,以及具体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 结论部分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强调慕课资料对于香港基本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展望未来慕课资料在促进基本法学习和推广中的发展方向。

以上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内容的安排。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推动香港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香港法deed文件注意事项 -回复

香港法deed文件注意事项 -回复

香港法deed文件注意事项-回复香港法律文件注意事项:一步一步回答引言:在香港,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所有业务和交易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非常严格,因此在起草和执行法律文件时必须要非常小心和精确。

本文将逐步解释香港法律文件的注意事项,以确保您在处理法律文件时遵守香港法律。

第一步:选择适当的法律文书在香港,不同的交易和行为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

例如,商业交易可能需要使用合同文件,公司设立可能需要使用设立文件,购房可能需要使用买卖合同等。

首先要确定您需要使用何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以便能够相应地起草和执行。

第二步:明确定义的条款和条件起草法律文件的时候,确保所有的条款和条件都被明确定义。

这些条款和条件应该清晰、具体,并且没有二义性。

香港法律文书要求语言简洁、准确,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第三步:正确的文法和标点符号正确的文法和标点符号对于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起草和执行法律文件时,务必遵循香港的语法规则和标点符号。

如果您不确定如何正确使用语法和标点符号,最好请一位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和修改,以确保文档的准确性。

第四步: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在香港,法律文件必须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这是为了确保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能够明确法律的适用和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在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时,建议咨询一位专业律师,以确保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

第五步:签署和验证在最后一步中,法律文件需要被签署和验证。

根据香港的法律要求,法律文件必须由所有相关各方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签署,并在需要时进行验证。

签署和验证程序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不同,因此建议您请一位专业律师帮助您完成这一步骤,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束语:香港的法律文件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业务和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起草和执行法律文件时,务必小心和精确,确保文件明确、准确地表达您的意图,并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

如果您对起草法律文件有任何疑虑,最好请一位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和咨询。

香港 关于 车脏 法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 关于 车脏 法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关于车脏法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可以介绍香港车脏法例的背景和目的。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内容:香港作为一个繁忙的国际都市,私家车的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车辆尾气排放和车身脏污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香港政府于X年X月正式实施了车脏法例。

这一法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车辆的外观清洁程度,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车脏法例的实施对于香港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车脏法例可以有效减少道路上脏车的数量,提升道路景观的美观程度,使整个城市更加整洁有序。

其次,车辆尾气排放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是近年来环保问题的热点之一,车脏法例的实施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减少尾气排放的作用,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此外,车脏法例还可以倡导市民文明出行的理念,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然而,车脏法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司机可能对该法例不太了解或者对其持有抵触情绪,导致法例的执行难度较大。

此外,由于车脏法例中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较为宽松,有可能导致一些车辆并未达到应有的清洁标准。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车脏法例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加大对违反法例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例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综上所述,香港的车脏法例对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完善法例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实现更好的法例效果。

在未来,我们有望通过持续改进和创新的措施,进一步推动车脏法例的发展,实现香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介绍香港车脏法例的背景和意义。

而文章结构部分则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概括,让读者对接下来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最后,目的部分简要说明本文的目的和预期结果。

香港电子合同初探2024年

香港电子合同初探2024年

香港电子合同初探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定义1.3 合同双方第二章:电子合同的法律框架2.1 法律依据2.2 适用范围2.3 合同效力第三章:电子合同的签订3.1 签订方式3.2 电子签名3.3 认证与验证第四章:电子合同的履行4.1 履行方式4.2 履行期限4.3 履行保障第五章:电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变更程序5.2 解除条件5.3 解除程序第六章:争议解决6.1 争议类型6.2 争议解决方式6.3 仲裁与诉讼第七章:保密条款7.1 保密义务7.2 保密期限7.3 保密例外第八章:其他条款8.1 通知与送达8.2 合同的解释8.3 合同的补充第九章:签署条款9.1 签字栏9.2 签订时间9.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香港电子合同初探2024年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电子合同在香港的法律框架、签订方式、履行方式及相关条款,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2 定义1.2.1 “电子合同”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

1.2.2 “电子签名”指以电子形式附于或逻辑上与电子合同相关联的签名,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示签名人对电子合同内容的认可。

1.2.3 “合同双方”指本合同中订立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 合同双方1.3.1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1.3.2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第二章:电子合同的法律框架2.1 法律依据2.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2.1.2 合同双方应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WestlawNext数据库中常用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巧

WestlawNext数据库中常用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巧

WestlawNext数据库中常用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巧作者:刘鸿霞来源:《现代信息科技》2018年第07期摘要:本文阐述了法律文献资源的特点和法律文本特征,法律文献按照效力分为原始法律资源和二次法律资源。

WestlawNext数据库涵盖了美国、英国、欧盟、加拿大、香港等地的法律资料、多种法学期刊、多种商业、财务和新闻的期刊及其他资料。

本文对WestlawNext数据库的功能特色进行了介绍,分别对法律信息资源中法律文本的检索、英文案例、法律期刊的检索技巧进行了详细地介绍,方便学习者和研究者有效利用WestlawNext数据库。

关键词:WestlawNext;法律数据库;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技术中图分类号:G250.74;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8)07-0009-04Abstrac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literature resourc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texts,and the legal documents are divided into original legal resources and two legal resources according to their effectiveness. The WestlawNext database covers the United States,the United Kingdom,the EU,Canada,Hongkong and other places of legal information,a variety of legal journals,a variety of commercial,financial and news journals and other inform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unctions and features of the WestlawNext database,and introduces the retrieval of legal text in legal information resources,English cases,and the retrieval techniques of the legal periodicals. It is convenient for the learners and researchers to use the WestlawNext database effectively.Keywords:WestlawNext;legal database;legal information resources;retrieval technology0 引言法律文献具有一般文献特性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2008-10-13 15:52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大学部分教师翻译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本条例旨在促进在商业及其他用途上使用电子交易,就如此使用而产生的事宜以及与如此使用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使邮政署署长可提供核证机关的服务及就有关联的目的作出规定。

[2000年1月7日]由立法会制定。

第Ⅰ部导言1.简称及生效日期本条例可引称为《电子交易条例》。

第Ⅰ部、第4及9条、第V部(关乎附表1所提述的事项者除外)及第VI部、第31及33条、第IX部、第X部、第XI及第Xll部自本条例于宪报刊登当日开始时起实施。

第3、5、6、7、8及10条、第IV部、第V部(关乎附表1所提述的事项者)及第Vll 部、第32条及附表1及2自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中介人”(intermediary)就某特定电子纪录而言,指代他人发出、接收或储存该纪录,或就该纪录提供其他附带服务的人;“公开密码匙”(public key)指配对密码匙中用作核实数码签署的密码匙;“收讯者”(addressee)就发讯者所发出的任何电子纪录而言,指发讯者指明接收该纪录的人,但不包括中介人;“私人密码匙”(private key)指配对密码匙中用作产生数码签署的密码匙;“局长”(secretary)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法律规则”(rule of low)指——(a)条例;(b)普通法规则或衡平法规则;或(c)习惯法;“非对称密码系统”(asymmetric cryptosystem)指能产生安全配对密码匙的系统,而安全配对密码匙是由用作产生数码签署的私人密码匙及用作核实数码签署的公开密码匙组成的;“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就某核证机关而言,指在该机关与本条例有关的活动方面身居要职的人;“纪录”(record)指在有形媒介上注记、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固定的资讯,亦指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介的可藉可理解形式还原的资讯;“配对密码匙”(key pair)在非对称密码系统中,指私人密码匙及其在数学上相关的公开密码匙,而该公开密码匙是能核实该私人密码匙所产生的数码签署的;“核实数码签署”(verify a digital signature)就某数码签署、电子纪录及公开密码匙而言,指确定——(a)该数码签署是否用与列于某证书内的公开密码匙对应的私人密码匙而产生的;及(b)该电子纪录在其数码签署产生后是否未经变更,而上述数码签署的可核实者,须据此解释;“核证作业准则”(certfication practice statement)指核证机关所发出的以指明其在发出证书时使用的作业实务及标准的准则;“核证机关”(certification authority)指向他人(可以是另一核证机关)发出证书的人;“核证机关披露纪录”(certification authority disclosure record)就任何认可核证机关而言,指根据第31条为该机关备存的纪录;“依据限额”(reliance limit)指就认可证书的依据而指明的金钱限额;“接受证书”(accept a certificate)就获发给某证书的人而言,指当他知悉该证书的内容时——(a)他批准将该证书向他人公布或在某储存库内公布;(b)使用该证书;或(c)他以其他方式表示承认该证书;“邮政署署长”(Postmaster General)指《邮政署条例》(第98章)所指的署长;“发出”(issue)就证书而言,指核证机关制造证书并将该证书的内容通知该证书内指名或识别为获发给该证书的人的作为;“发讯者”(originator)就某电子纪录而言,指发出或产生该纪录的人,或由他人代为发出或产生该纪录的人,但不包括中介人;“登记人”(subscriber)指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人(该人可以是另一核证机关)——(a)在某证书内指名或识别为获发给证书;(b)已接受该证书;及(c)持有与列于该证书内的公开密码匙对应的私人密码匙;“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指资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a)能在资讯系统内传送或应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资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指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署长”(Director)指资讯科技署署长;“资料”包括数据;“资讯”(information)包括资料、文字、影像、声音编码、电脑程式、软件及资料库;“资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指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系统——(a)处理资讯的;(b)记录资讯的;(c)能用作使资讯记录或储存在不论位于何处的其他资讯系统内,或能用作将资讯在该等系统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及(d)能用作检索资讯(不论该等资讯是记录或储存在该系统内;或在不论位于何处的其他资讯系统内);“业务守则”(code o1Practice)指根据第33条发出的业务守则;“认可核证机关”(recognized certification authority)指根据第21条认可的核证机关,或第34条提述的核证机关;“认可证书”(recognized certificate)指——(a)根据第22条认可的证书;(b)属根据第22条认可的证书的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或(c)第34条提述的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指明为认可证书的证书;“数码签署”(digital signature)就电子纪录而言,指签署人的电子签署,而该签署是用非对称密码系统及杂凑函数将该电子纪录作数据变换而产生的,使持有原本未经数据变换的电子纪录及签署人的公开密码匙的人能据之确定——(a)该数据变换是否用与签署人的公开密码匙对应的私人密码匙产生的;及(b)在产生数据变换之后,该原本的电子纪录是否未经变更;“对应”(correspond)就私人或公开密码匙而言,指属于同一配对密码匙;“储存库”(repository)指用作储存及检索证书及其他与证书有关的资讯系统;“杂凑函数”(hash function)指将一串数元配对或转换成为另一串定为杂凑结果的数元的算法,而该另一串数元通常是较细小的,以使——(a)每次输入相同纪录进行该算法时,都由该纪录得出相同的杂凑结果;(b)在计算上,从该算法产生的杂凑结果中将纪录推算出来或还原是不可行的;及(c)在计算上,用该算法使2项纪录能产生相同的杂凑结果是不可行的;“签”及“签署”(sign,signature)包括由意图是认证或承认纪录的人签立或采用的任何符号,或该人使用或采用的任何方法或程序;“证书”(certificate)指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纪录——(a)由核证机关为证明数码签署的目的而发出,并且该数码签署的用意是确认持有某特定配对密码匙的人的身分或其他主要特征的;(b)识别发出纪录的核证机关;(C)指名或识别获发给纪录的人;(d)包含该获发给纪录的人的公开密码匙;并且(e)由发出纪录的核证机关的负责人员签署;“稳当系统”(trustworthy system)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电脑硬件、软件及程序——(a)是合理地安全可免遭受入侵及不当使用的;(b)在可供使用情况、可靠性及操作方式能于合理期间内维持正确等方面达到合理水平;(c)合理地适合执行其原定功能;及(d)依循获广泛接受的安全原则。

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

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

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附录: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第一条简称第二条释义第三条处长及其他人员之委任第四条公职人员之权力第五条公职人员不得透露投诉来源等第六条雇员不得因在根据本条例而提出诉讼中作供而遭解雇等第七条劳工处处长制定规例等之权力第八条总督会同行政局可修订附表第九条工场须呈报资料第九A条禁止通知书第十条罪项及罚则第十一条就消除危险情况及危险行为发出命令之权力第十一A条如有意外事件,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可进行研讯第十一B条处长或副处长进行正式研讯之权力第十一C条保留条文第十二条持续触犯罪项第十三条东主之责任第十四条董事、合伙人等之责任第十五条程序第十六条推定第十七条关于罪项之检控第一附表危险性行业第二附表附表所列行业第三附表指定结构物及工程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本条例旨在修订有关工厂暨工业经营及雇佣妇女、青年及儿童在该处工作之条例。

(1955年9月29日)简称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

释义第二条(一)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身体受伤]包括健康受损。

[儿童]之意义与雇佣条例所载定义相同。

[处长]指根据第三条所委任之劳工处处长,除有引用[劳工处处长]一词之处外,并指任何副处长、助理处长及被委任为高级劳工主任、劳工主任、职业健康科顾问医生、高级职业健康科医生、职业健康科医生、职业环境卫生师、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工厂督察总监或工厂督察分区主任之人士。

[建筑工程]指──第三附表1第三附表指定之任何建筑物或工程之兴建、竖立、安装、重建、修葺、保养(包括重新装修及外部清洁)、翻新、迁移、更改、改良、拆除或拆卸;2.1段所述任何工程之准备工程,包括建造地基及建基前之泥石挖掘工程;3.1段或2段所指任何工程所用之机器、装置、工具、设备及材料。

[承建商],就建筑工程而言,指任何以营业方式承担进行建筑工程之人士或公司,不论其为自行承担进行或因与别人,包括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所签订合约或安排而承担进该工程者。

香港当局尚无保障电子文件法律效用的条例

香港当局尚无保障电子文件法律效用的条例

香港当局尚无保障电子文件法律效用的条例
吴晓珊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1990(000)001
【摘要】不久前,由11家私营机构及商会组成的“贸易连线”向香港当局提交了一份有关设立“电子资料联通”的建议。

但随后就有一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港设立“电子资料联通”前,必须要有完善的法
【总页数】1页(P41-41)
【作者】吴晓珊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
【相关文献】
1.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的法律保障——香港回归十周年之际重温《基本法》[J], 郭建平;郭晓林
2.感叹:法律效用的现实制约——纪念《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 [J], 陈伟
3.条例——电子签章条例年底将出台电子文件将具有法律效力 [J],
4.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又一法律保障——劳动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就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接受本刊专访 [J],
5.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J], 韩德培;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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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可行性研究的結果
1 賦予法例資料正式地位這個詞句來自新西蘭的系統,指將法例資料確認為法例的準確 及權威版本。
-2-
7. 有 鑑 於 此,律 政 司 於 2009 年 5 月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就 建 立 和 維 持 資料庫進行可行性研究。經考慮外地司法管轄區建立同類系統的 經驗及現有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結構後,研究的結論認為應以新 系統取代雙語法例資料系統。顧問公司建議新系統應向公眾提供 具法律地位的電子法例資料,並應由此單一資料來源印製法例的 印刷文本。
(g) 逐步停用活頁版帶來好處
當 核 實 資 料 庫 內 的 香 港 法 例 並 對 其 賦 予 法 律 地 位 (亦 即 賦 予 法 例 資 料 正 式 地 位 )的 整 個 過 程 完 成 後,將 可 停 用 活 頁 版。以 下文第 11(c)(i)及 (ii)段 所述 的政府 訂閱者作 參 考 , 政 府 以 外 訂 閱 者 (主 要 是 法 律 執 業 者 及 專 業 人 士 )用 於替換活頁版內頁的人手及存放活頁版所需的辦公室 空 間 亦 將 同 樣 得 以 減 省,估 計 每 年 可 節 省 的 人 手 為 2 109 個人工作日,而可節省的辦公室空間為 276 平方米。
-6-
工作
(a) 為建立資料庫進行採購工作 (b) 合約生效 (c) 第一期 (d) 第二期 (e) 賦予法例資料正式地位及停用活頁版
預定完成日期
2011 年 12 月 2012 年 1 月 2014 年 5 月 2015 年 11 月 2019 年 5 月
14. 在資料庫投入運作後,法律草擬科將為法官、政府人員及兩 個法律專業的成員舉辦有關如何使用資料庫的簡介會。適當的用 戶指引及通告亦會不時在律政司網站發布。
4. 雖然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更新可能較快,但系統不具法律地 位,設計上亦沒有以取得法律地位為目的。此外,系統欠缺必要 的保安功能,使其可具法律地位。系統不能追蹤小至欄目層次的 改動,也不能提供審核紀錄。要在使用已逾十年的現有平台上將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升級,使其符合必要的保安要求,技術上並不 可行。
5. 律政司為了支援現時活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印刷文本與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 並行運作,無可避免需要更新和校對兩個版本,造成雙重工作。 此 外,處 理 作 替 換 用 的 活 頁 版 內 頁 及 更 新 時,亦 徒 增 出 錯 的 風 險 。 這種資源運用欠缺效率和存在出錯風險的問題,已變得愈來愈難 以接受,特別是已有其他司法管轄區證明,建立電腦系統以穩妥 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的技術,現時已經存在。
(d) 為香港整體帶來效益
資料庫將可讓公眾隨時隨地免費在網上查閱具法律地 位的香港法例。這不但反映政府讓公眾便捷地查閱香港 法例的承擔,也可大大提升香港的形象。此外,建立資 料庫可配合將香港發展為地區性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 中心的宏圖,並呼應政府將香港建立為先進數碼城巿的 工作。
(e) 更佳地運用科技以支援增值服務
8. 資料庫將為公眾提供一個網站,讓公眾便捷地免費查閱準確 及最新的具法律地位的香港法例。香港法例將以方便公眾查閱及 下載的格式提供。此外,資料庫亦將支援律政司法律草擬科以下 各方面的運作—
(a) 收集法例資料 – 在法例刊憲後收集所需資料,以便編 訂香港法例。
(b) 編訂法例 – 合併、校對和核實資料庫中的香港法例。
6. 多個司法管轄區已採用網上形式提供具法律地位的法例,讓 公眾免費查閱。這些司法管轄區包括新南威爾士、澳大利亞聯邦 (法 例 文 書 )、塔 斯 曼 尼 亞、新 不 倫 瑞 克 及 加 拿 大 (聯 邦 )。新 西 蘭 已 完 成 這 種 系 統 , 現 正 對 其 法 例 資 料 賦 予 正 式 地 位 1。 新 加 坡 及 百 慕 達群島均已着手開發同類系統。香港現已落後於這些司法管轄 區,遷延愈久,差距只會愈大。
11. 我 們 估 計 有 關 建 議 由 2020-21 年 度 起 每 年 將 可 節 省 13,148,000 元,包括—
(a) 每年 383,000 元可變現的節省款額
此 為雙語 法例資料 系統的 營運開支,包括保 養硬件 及軟 件 的 開 支 及 數 據 線 的 租 用 費。所 節 省 的 款 額 將 用 於 資 料 庫的經常開支。
-1-
查已刊憲法例,並將有關修訂自行記入他們手上的文本,這段等 待更新替換內頁的時間可長達九個月。如果法律程序的訴訟各方 及法庭沒有參閱有關法例的全面更新版本,判決便有可能是基於 不正確的法例版本而作出的。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另一司法管轄 區便曾發生至少一次。此外,訂閱和更新活頁版的費用亦高昂。 以 2010 年 3 月 為 例,新 訂 購 一 套 完 整 的 活 頁 版 的 費 用 約 為 180,000 元。最新一期(即第 42 期)的活頁版替換內頁的費用為 2,120 元, 而替換內頁的工作,需要一名熟練人員花二至三個工作天方可完 成。
(b) 每年 230,000 元理論上可節省的款額
建 立 資 料 庫 後,隨 着 維 持 資 料 庫 和 發 布 香 港 法 例 所 需 的 人手減少,理論上可因而節省律政司的員工開支。節省 的 人手會 予以調配,協助確 保法律 編訂的 質素與新 系統 的法律地位相稱。
(c) 每年 12,535,000 元理論上可減免的開支
資料庫將採用模組式設計,包括使用開放資料格式。此 舉 將 可 為 第 三 方 (例 如 法 律 出 版 商 )開 拓 機 會 , 讓 他 們 更 易提供增值服務。此外,資料庫亦將提供平台,讓律政 司法律草擬科可以整合其他如法律草擬工作的內部運 作流程。
(f) 為綠色生活方式作出貢獻
-4-
由於資料庫提供全章重印功能,對香港法例印刷文本的 需求將減少。用紙相應得以節省,為政府現正推廣的綠 色生活方式作出貢獻。
(b) 提出條例草案,以賦予資料庫法律地位,並給予充分的 改動法例文本的編輯權力,使文本符合最新的法律草擬 守則。
背景
2. 現行的香港法例活頁版,憑藉《1990 年法例(活頁版)條例》 具有法定地位。若要在法庭引用香港法例的最新正式版本,只可 以活頁版作為依據。現有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亦提供香港法例的 經 編訂版 本。 自 1997 年 11 月 起, 公眾可 透過互聯 網在律 政司網 站使用此系統。不過,系統並無法律地位。事實上,當年設計系 統 時,亦 並 非 以 其 具 有 法 律 地 位 為 目 的。現 在 亦 無 法 更 改 其 設 計 , 使其可以用作享有法律地位的資料庫。
有關款額包括以下開支的減免—
(i) 訂 閱 活 頁 版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用 於 替 換 活 頁 版 內 頁 的員工開支 6,684,000 元;
-5-
(ii)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用 於 存 放 活 頁 版 的 辦 公 室 空 間 的 開支 3,051,000 元;及
(iii) 為包括各政策局、部門及法定團體的非付費活頁版 訂閱者提供活頁版替換內頁的開支 2,800,000 元。
資料庫帶來的效益
10. 更重要的是,資料庫將可帶來以下效益—
(a) 適時發放並讓公眾免費查閱具法律地位的香港法例
-3-
採用資料庫後,更新香港法例所需時間將由現時三至四 個 星 期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及 最 長 九 個 月 (活 頁 版 )大 幅 縮減為一至五天。
(b) 更準確地編訂香港法例
活頁版及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限制
3. 活頁版是根據法定權限發行的香港法例經編訂文本,是法例 文本的官方資料來源,而活頁版加上憲報則是新法例的官方資料 來源。然而,由於活頁版是印刷文本,製備和發出最新的替換內 頁需要隔一段時間進行,所以活頁版只能在相當有限的期間內提 供最新的資料。在未有最新的替換內頁之前,使用者須要人手檢
資料庫對財政的影響
12. 資料庫對財政的影響包括—
(a) 由 2010-11 至 2015-16 年度 為期六年 的非經常開支 為 79,395,000 元 (律 政 司 將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
(b) 非經常員工開支 35,034,000 元
有關款額包括進行採購、項目管理、數據轉換及遷移、 賦予法例資料正式地位及用戶驗收測試的法律、技術及 文書人員共約 1 002 個人工作月的開支。其中,480 個 人工作月用於在 2014-15 至 2019-20 年度進行賦予法例 資料正式地位的工作。律政司將調撥資源以應所需。
2010 年 4 月 26 日 討論文件
立法會 CB(2)1349/09-10(08)號文件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有關建立經核實、經認證及可檢索的 香港法例電子資料庫的建議
目的
本文件旨在要求委員支持以下事項—
(a) 建立一個經核實、經認證及可檢索的香港法例電子資料 庫 (資 料 庫 ), 以 取 代 現 有 的 香 港 法 例 活 頁 版 ; 及
採 用 單 一 資 料 來 源 (即 資 料 庫 )編 訂 香 港 法 例 後 , 將 可 避 免 因 處 理 兩 個 不 同 資 料 來 源 (即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及 活 頁 版 )而 出 現 的 歧 異 。
(c) 為法律專業帶來效益
法律相關業界包括司法機構及法律專業的成員,以及執 法機關,將可便捷和有效率地查找香港法例的最新及往 昔版本。法律草擬律師將可把更多時間專注於提高所草 擬法例的質素。
資料庫所需的立法
提出條例草案
15. 我們建議提出條例草案,以賦予資料庫法律地位。該條例草 案亦賦權在編訂法例中作某些編輯上的改動,以改善法例的呈示 方式及易用程度,並合併一些關於編輯改動方面的現有條文。
採用現代化呈示方式以提高易用程度
16. 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一直在改善其法例的呈示方式。為與時 並進,香港法例現有的格式及文體必須加以現代化和作出調整, 以改善法例的呈示方式及易用程度。法律草擬科已於 2009 年 12 月 15 日向委員會簡報對香港法例的文體及格式作出的改變建議 (見 立 法 會 CB(2)512/09-10(04)號 文 件 ),並 已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一 份 跟 進資料文件(見立法會 CB(2)615/09-10(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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